匡思颖
(东华大学研究生院,上海 201620)
工会作为为职工而生,为维权而立的组织,其职能发展随时代变化而转变。从1983 年在《中国工会章程》中首次用“维护”二字概括工会的社会职责;到1995 年,首次提出维护职能是工会的一项职责;再到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直到2018 年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工会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增写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工会职责的明确到细致化,是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变迁的产物,也是工会在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明确工作目标的重要依据。毫无疑问,高校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责无旁贷肩负为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职工群众谋福祉、维权益。
2008 年,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将工会法律援助明确为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形式,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时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完善工会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助推工会法治化建设,也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
工会法律援助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法律援助,高校工会法律援助面向主体单一,仅为高校教职工。高校教职工与学校的关系微妙,既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又有相辅相成的,相互成就的合作关系。高校教职工肩负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多项职能,其工作实绩受多方面影响,除去学校、学院及部门制定的硬性指标外,在日常工作中的用心程度及创造力也不乏倾注了对学校的感情及认同度。工会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情感交流的纽带,也应当是教职工的“娘家人”,发挥坚实的后盾作用。高校工会法律援助在教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利用优势帮助教职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完善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助推高校规范人才和师资管理机制等重要事项,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而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教职工后顾之忧,进一步提升高校教职工的认同感。[1]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工会的职责,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是工会工作的落脚点。高校工会法律援助是工会在维权过程中的辅助工具之一,明确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在法律框架下履职尽责,借助法律武器、推动法的平等适用,从而保护教职工。在工会做好“福利工会”“娱乐工会”“活动工会”的基础上,做好“维权工会”,职能的明晰化,手段的具体化,结果的可视化,不仅让工会考核有依据可循,也是高校工会组织积极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落实为职工群众办实事,提升工会运行的质量与效果。
在教育实践中,依法治校是响应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2013 年1 月16 日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所提到“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健全”,正是高校之中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工会更应当挑起担子,肩负起责任,依靠工会法律援助,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强化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推动高校在依法治校上取得新成果。
我国在政府法律援助的研究较为成熟,但工会法律援助的发展较为缓慢。从2001 年的《工会法》阐明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2002年,司法部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确工会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聚焦为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明确主要对象及手段;2007 年的《劳动合同法》也写明工会的帮助职能;直至2008 年的《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才系统性地在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范围和条件、申请和承办以及资金来源和管理等诸方面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尔后,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也提出应当“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正如前文所述,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确实在逐渐规范及完善的过程中,但如何将政策落到实处,如何在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切实发挥工会维权作用,是工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1.利用工会进行法律援助的维权意识弱
随着法治化的不断推进,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但长期缺乏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是一朝一夕能扭转的,这是个长期潜移默化的过程。高校教职工的维权意识有所提升,但仍旧有提高空间,且并不善于借助工会的优良资源解决问题,更甚者因囿于时间、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导致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对“福利工会”、“活动工会”的刻板影响,对法律认识的不到位,维权求助无门,维权意识弱。
2.队伍专业性缺乏,法律服务水平需提高
法律援助服务不同于其他服务事宜,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及程序性,一支业务能力水平高的法律服务队伍是保障法律援助成功的重要一环,尽管高校教职工的学历、综合素质及能力均有所提升,但现阶段不论是从工会教职工的选拔、系统成套的法律援助培训来看,高校工会队伍对于法律方面的认知都处在严重匮乏的阶段。而一支经验较为欠缺、专业技能有所缺失的队伍,教职工对其信任必将大打折扣,严重者有可能影响诉讼进程及结果,极大影响工会的权威性及教职工对工会工作的满意度。
3.宣传覆盖面不够,服务影响力不足
按宣传覆盖面来看,高校工会与工会组织相比是有优势之处的,因为仅面向教职工,所以通过校园网、校园邮箱、学院、部门等方式可以保证至少80%及以上的教职工获悉通知,但这仅为物理空间上的传播,即仅为理论上送达,教职工接收效果及后续参与活动热情均有限,服务的影响力不足。此外,宣传覆盖面不够不仅指效果,同样也涉及宣传的内容涵盖面辐射范围有限。高校是人才精英的聚集地,不同的生长环境、教育背景、生活理念成就每一个独特的个体,而工会在提供服务时,不论是各地市工会还是高校工会关注多聚焦在劳动经济权利方面,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典型案例多为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高校工会牵头的医疗保险理赔等活动参与人数较多,诚然,劳动经济权利是基础保障,但高校工会若仅局限在劳动经济权利,而忽视如民主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和社会权益方面的宣传,难以保障教职工“四位一体”的整体权益。
高校教职工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既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基础,又是工会开展维权的前提。[2]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潜移默化的,但一旦在心中落下种子则会慢慢生根发芽,成为坚实而有力的思想支撑。法治意识的宣传不仅仅只靠工会一个部门就能完成,法治氛围的营造需要举全校之力共同完成。而工会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契机开展有的放矢地开展一系列法治宣传教育,如设置专栏普法,通过专栏设置的方式精准化对标教职工需求;定期邀请专业法务工作者进校园,于日常工作积累中总结教职工关注问题进行专题宣讲,法律咨询等活动,将活动品牌化,树立品牌化效应,增强工会影响力;也可通过竞赛形式提升教职工积极性,可依托国家宪法日开展法律宣传周、法律宣传月活动,在广大职工中营造了良好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深厚氛围,同时也期待通过工会法治宣传提升源头防控力度,强化预警和预防效果,在前期即避免产生对抗性矛盾,营造和谐的校园工作环境。
工会干部应当积极提升法律素养,强化工会中法律人才的挖掘与培养,做到“自身硬”。但如前文所述,囿于工会团队的选拔理念与现实状况,纯工会干部的团队短期内是组建一支兼具理论知识与实战经验的专业性团队是比较困难的,但是高校丰富的人才与资源优势可助工会走出这一困境。高校的法律专业人才优势与人力成本优势让建设法律援助专业团队具有实操性。综合性高校可深挖法律专业的教职工,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资格证。专业性高校可聘请专职律师参与工会法律援助,也可借助地缘优势,加强校际间合作,必要时、也可引进高年级学生,推动实现资源共享。高校法务办也可以成为工会网罗优秀法律人才的阵地。[3]同样,工会维权服务中心、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法律援助站等系列平台都可以成为工会多向发力聚人才的举措。此外,为提升普法专业度、团队稳定性及与时俱进性,专业的培训和后备力量的补充必不可少。专业的培训一方面是派团队“走出去”借鉴优良经验,另一方面是将优良经验“引进来”,结合本校实况做出改革与创新,建设更优质的团队。同时也应当多多挖掘对法律有兴趣的教职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源源不断的后备新生力量注入到法律援助团队中,团队才能前行地稳当且顺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思维也冲击着传统思维。在2017 年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作座谈会和2018 年全总党组织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中均指出,产业工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走创新之路,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职工和基层,要加强并推进网络工会和智慧工会的建设,促进工会工作与新媒体的融合。
高校工会维权工作也应线上线下并行,将信息资源深度融合,总结整理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典型,通过借助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工会网站等平台进行宣发,同时也可充分调动高校师生拍摄短视频、漫画、情景剧、小剧场等合适的方式进行宣传,以新媒体形式与教职工产生良性互动,以便提升宣传效果。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高校工会维权是依法治国和高校改革的必然要求,高校工会应跳出舒适圈,肩负起维权重任,而工会法律援助也会成为维权职能的首选方式,做到“依法治会、依法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