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跃川
(克拉玛依市消防救援支队,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取消了消防救援队伍装备的所有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这种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但在当前消防装备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对消防救援队伍新接消防装备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2019年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抽查的7类455批次消防救援队伍用装备产品,经检验,平均合格率为95.4%;2020年抽查的10类932批次消防救援队伍用装备产品,经检验,平均合格率为96.2%;2019年被抽查消防员呼救器的合格率仅为66.1%,2020通报被抽查消防员呼救器的合格率为83.9%。从抽检结果看,虽然2020年较2019年平均合格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不合格的情况,特别是个人防护装备合格率均远低于当年被抽查其他类消防装备。
从近些年采购验收的消防车看,投标商为满足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文本要求,谋求中标,存在突破投标车型型式检验报告,响应技术文本投标的问题。同时,为降低成本,投标商提供的待交付验收消防车还存在消防车底盘、消防泵、消防炮、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随车吊、绞盘等主要部件与型式检验报告不一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车整体质量提升。
从基层消防队(站)反映的情况看,虽然近年来国产消防装备在功能、性能等方面,通过吸收转化进口装备、自主创新,整体质量已有所提升,但受制造原材料、生产工艺、外观设计和生产成本等限制,部分国产消防装备与国际同类产品相比,如:具有救援功能的消防车、液压破拆工具、消防泵炮、车载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消防红外热像仪等车辆装备,在功能、性能、精细程度、外观质量和耐用性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自主创新是升级消防装备技术和提升消防装备质量的“必然选择”,强化质量监督是促进消防装备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但当前我国仍存在消防装备领域自主创能力不足、生产领域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可能导致消防装备出厂前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
(1)消防装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目前,我国消防装备行业虽然构建了以应急管理部所属的上海、天津、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为骨干,涵扩大学和大型企业的研究机构(主要集中在消防车领域),但相比国内消防装备市场规模,这些科研机构数量、科研人才和科研投入还较少,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还不足。且从行业整体情况看,消防装备制造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多涉足技术门槛低的通用领域、低端市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不愿投入科研资金,缺少创新能力、核心技术、品牌优势。
(2)消防装备生产领域监管力度不强。消防装备作为自愿性认证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只需要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就可以生产销售,但发放型式检验报告的机关仅对送检产品负责,并不涉及生产质量保证能力、产品的一致性等要求,相对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可能会出现实际生产的产品质量与送检认证的产品存在差异的情况。同时,消防装备相对特殊,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可能还并不具备现场监管此类产品的资源和能力,这都可能导致一些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消防装备流入市场。
消防装备采购是提升装备配备质量和应急救援能力的主要途径,是消防装备选优淘劣的“重要手段”,但受采购人装备采购技术文编制不详实、评标人员不专业、投标商低价竞争等因素的制约,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消防装备质量提升造成负面影响。
(1)采购技术文本编制仍不够详实。消防装备技术文本是筛选装备优劣的重要依据,但当前在全国消防救援队伍部分单位编制的技术文本仍存在着一些积弊顽疾。如:编制机构不够健全,部分单位还存在依靠某些个、差不多懂业务的干部、消防员或某个科(处)室的人员编制技术文本的情况,没有真正发挥车辆装备人才库的作用;编制程序不够严谨,部分单位编制技术文本时存在不征求需求单位意见、不组建专家组论证等问题,只是简单的依据往年参数草草修改、汇报了事;编制依据不够充分,部分单位编制技术文本脱离国家(行业)标准,市场调研不充分,仅依据个别潜在投标商提供的技术参数或使用说明简单套用、东拼西凑,导致核心参数出现遗漏或偏差。
(2)评标委员会专家仍不够专业。为规避廉政风险,提高装备采购的公平性,现阶段大部分总队级单位选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2/3以上都是直接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选取的,只有1/3是招标人代表。由于消防装备的技术复杂性、专业性和特殊性,在未经过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可能会使一些直接从专家库选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消防装备基本性能、技术要求、功能特点不够了解,对装备质量高低难以把控。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评标专家对招标人提供的装备技术文本关键参数和投标商提供的技术文本对比把握不够准确、难以辨识真伪等情况,造成一些质量较差、价格低的消防装备中标。
(3)投标商低价竞标不可完全避免。在一些消防装备招标采购项目中,虽然招标方作了大量的市场调研,编制了严谨、规范、详细的采购技术文本,但仍不可能完全避免投标商低价竞标的情况出现。如验收某单位往年采购的一批装备时发现,中标商提供的45种产品中,有21种存在偏离采购技术文本、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或与中标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不一致等问题。后经查阅投标过程相关文件,发现该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均为无偏离或正偏离,但中标价仅为预算价的60%(其余投标商的投标价降幅均在10%以内),在追逐利益的情况下,只能提供与采购合同、投标文件、检测报告不符的产品。
装备质量检查验收作为消防装备进入消防救援队伍的最后一道“关卡”,是确保新接装备质量,提升装备配备水平的“最后屏障”。但受装备质检员作用发挥不明显、验收人员不专业、验收硬件不到位等一些主客观因素制约,使得装备质量检查验收不到位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接装备质量。
(1)消防装备质检员作用发挥不明显。虽然前些年,消防救援局通过组织全国性的装备质检员培训班为队伍培养了一批装备质量检验员,但仅仅是解决了装备质检员有无的问题,且受近年来队伍改革、岗位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经部局培训的质检员大部分已不在岗在位了,更谈不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装备质量问题了。同时,受消防装备加速更新换代、装备质检员获取新装备知识途径单一等因素影响,使得装备质检员现有装备知识储备已不能完全满足装备质检的新要求,更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
(2)装备验收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消防装备验收本质上是对照待验收装备的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国家或行业标准、检测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等对供货商提供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功能性测试,杜绝不合格的消防装备进入消防救援队伍。但开展检查测试工作,需要参与验收的人员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且最好能够涵盖装备、战训和通信岗位人员、装备质检员及基层消防队站干部、装备技师、特种车驾驶员等,但部分单位仍存在临时组队、随意选人、草草验收等问题,导致参与验收的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验收项目不全面、功能测试走过场,难以发现待验收装备存在的质量问题。
(3)用于消防装备验收的硬件条件仍不够强。为加强消防装备验收工作,队伍内部大部分总队级单位都陆续出台了装备验收办法,对验收人员组成、验收方法、验收程序、结果应用等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当前全国消防救援队伍普遍存在用于消防装备验收的检测设备配备不足、测试条件不够、验收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导致大部分验收单位自身除了一些简单的外观检查、质量参数核对等能开展外,其余功能性测试根本没有条件实施。而依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验收,又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且能实施第三方检测的机构又屈指可数,最后各单位也只能草草验收。
国家、地方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应加大对消防装备科研的投入力度,推动消防装备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等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持续加强消防装备前沿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为科技含量高、技术水平高、实际效能高的新装备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带动行业领域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我国消防救援装备的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消防救援部门要建立完善与消防装备发展、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消防装备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快消防装备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速度,适时增加认证机构数量,提高标准的质量,提升消防装备产品认证质量;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加强消防装备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提升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成本,确保消防装备生产、流通和使用全流程均在监管范围内。
采购部门要选拔品行端正、业务精通、担当负责的战训、装备部门业务骨干及相关行业专家承担装备采购需求论证、预算价格评审、采购技术文本审核等工作;要在广泛调研论证、对比同类产品技术性能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先进、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编制装备采购技术文本;要对装备核心技术指标应明确范围,在评分办法中突出产品设计、加工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质量等相关要求,明确售后服务时限、范围、零配件供应等核心要素。
采购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派遣技术人员或专家对供应商的原材料选购、产品生产工艺、出厂检测等生产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其质量生产上的薄弱环节,督促整改,保证其供货质量。检查重点应侧重于原材料的选购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要求,生产工艺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工艺规程、操作要求规定的工作方法操作,生产完成后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对拟出厂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测量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校准或检定等。
采购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验收程序、验收流程,落实装备验收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装备采验分离制度(即组织编制技术文本、实施采购、组织验收的部门或个人互不参与);应组织战训、装备岗位干部和消防救援站指战员、装备质量检验员、装备技师集中开展装备实物验收工作,批量采购的消防车辆、防护装备等要组织生产过程检查和抽样送检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开展一致性检查,随车器材、工具、零备件的检查,装备性能测试和随车档案等资料检查,坚决把好装备质量性能关。
采购部门要建立完善履约评价制度,每次采购验收完成后,要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对提供的不按要求履行合同、提供的产品质量差、提供的验收资料弄虚作假等的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规定,坚决予以严惩,并适当对履约守信的供应商给予政策上的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