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长制下辽宁河湖管理联动机制

2023-01-02 10:44颖,李慧,高
中国水利 2022年4期
关键词:长制河湖河长

陈 颖,李 慧,高 萌

(1.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 辽宁省水文局,110003,沈阳;2.辽宁省铁岭水文局,112000,铁岭)

近年辽宁省积极推行河湖长制,于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同时建立了省、市、县(市、区)、派出所四级河道警长制,有力支撑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推进。2019年7月,《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河湖长制工作迈上法制化新台阶。通过推进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2021年辽宁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83.3%,无劣Ⅴ类断面,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河湖管理保护逐步实现规范化、常态化。为推动河湖管理重点任务落地见效,辽宁立足省情实际,全面强化河湖长制的责任落实,探索建立了区域协同、流域统筹、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协调联动机制,有效形成了河湖监管和保护强大合力。

一、探索建立区域协同机制

1.设立流域片区河长

为统筹开展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辽宁省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省级河长,将全省面积划分为8个流域片区,即浑河水系、辽东南沿海诸河水系、辽河水系、太子河水系、大凌河水系、鸭绿江水系、小凌河及辽西沿海诸河水系、绕阳河水系。由8位副省长担任流域片区河长,并兼任本流域片区内跨省、跨市河流和市际以上界河的省级河长,高位推动跨区域河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各地区参照省级模式设立河长。

2.建立跨省协作机制

为加强辽河、辉发河、老哈河、养息牧河等跨省流域生态治理保护,辽宁省分别与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以河长制办公室为平台强化政府和部门省际沟通对接能力,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立流域治理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在河道治理、河道采砂、岸线管理、流域水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以及水生态修复等8个方面实现信息互通。建立流域治理保护省际合作会商机制,在省级层面,各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每年轮值召开一次流域治理保护省际会商会,研究会商治理保护工作;在市、县(市、区)层面,各省(自治区)交界和上下游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对口联络平台,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建立流域治理保护联合巡查执法机制,通过联合巡查执法、联合排查,及时发现、坚决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化解跨行政区涉河湖水事纠纷,共同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和良好秩序。

二、实施流域综合治理

1.规划引领,推进流域系统治理

辽河流域是辽宁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地带,涉及全省11个地级市60个县(市、区)。针对流域内防洪安全不达标、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辽宁省坚持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抓节水、保供水“五水共治”,强化省市县乡村“五级共抓”,自2019年起,全面启动辽河流域综合治理。编制《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辽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及水污染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监督执法、绿色发展等4个专项方案,明确防洪工程补短板、水污染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监督执法和绿色发展等5项重点任务,梳理重点建设项目及措施366个。成立省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河长制办公室合署办公,以河湖长制为抓手统筹推进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辽河流域涉及的11个市参照省河长制模式,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河长制办公室主任,高位推动工作落实。

2.强化落实,流域治理初见成效

围绕重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通力协作,实施退(林)耕还河生态封育,辽河干支流(含东辽河)封育总面积达到112万亩(1亩=1/15 hm2),生态廊道基本形成,生物多样性显著恢复,辽河封育区监测到鱼类51种、鸟类118种、植物400种。流域内有27家企业、4种产品、2个园区列入国家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水利、公安、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侵占水域岸线等涉河湖违法行为。同步启动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印发《辽宁省创建辽河公园实施方案》,全力推进辽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三、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1.强化部门协同

自2017年起,辽宁省建立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召集人为省政府分管水利或生态环境的副省长,13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部门履职协作。在重点任务部署方面,省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围绕河湖长制六大任务提出年度重点任务,省河长办组织省总河长与各市级总河长签订《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书》,以“一市一书”形式压实工作责任。在考核激励方面,由省河长办各成员单位提出河湖长制考评工作任务、考评内容、考评标准、完成时限等,省河长办整理汇总形成年度考评方案;年终考评工作由成员单位按照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对各地区进行考评,省河长办汇总形成年度考评结果并报省政府审定,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奖励。

2.实行河长、警长、检察长“三长联动”

辽宁省水利厅、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辽宁省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水事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坚持河长与河湖警长“两长共治”,河长办与警长办“两办协同”,通过“河长+河湖警长”捆绑式巡河模式,联合组织开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建立了“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明确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案件调查取证协作、联合巡查、联合督促等6方面具体协作机制,着力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新机制。各市县积极开展联动协作实践,如铁岭市不断深化“河长+检察长+河道警长”依法治水模式,对涉河湖案件线索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介入和公益诉讼优势,遏制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全市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驾护航。

四、强化公众参与

1.健全基层管护队伍

辽宁省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机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河湖巡查员、保洁员,负责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各地区充分发挥群防群管作用,沈阳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全市17条河流水系开展巡查暗访评估。阜新市通过聘请无人机航拍爱好者运用无人机对河湖环境开展义务巡查;清河门区将15名矿区公益岗人员分成3组,对全区7条河流巡查,发现河道内倾倒垃圾、偷排污水、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鞍山市立山区河长办联手区妇联,以“巾帼爱心团队”70多名志愿者为基础,推行“民间河长”,探索水环境治理新模式。

2.加强宣传引导

辽宁省委组织部、省水利厅(省河长办)组织业务培训班,对各市、县(市、区)副总河长、河长办主任进行专题业务培训,省河长办组建河长制湖长制业务培训教师团组对各地区开展业务培训。省政府、省人大先后就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实施《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省河长办组织各地规范设立河长制公示牌,就公示河湖信息、河长警长信息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接受全社会监督。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增强沿河群众爱河护河意识。

五、结 语

河湖治理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辽宁省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为解决复杂水问题、建设幸福河湖的有力抓手,坚持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条例》保障作用,各级河长高位推动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坚持区域协同、流域统筹、部门联动,增强河湖管理保护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完善基层管护队伍,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河湖管理的浓厚氛围。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辽宁省初步构建了“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部门+基层河湖管护队伍”的管理保护新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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