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2022-12-30 05:55马艳粉
普洱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资格司法

马艳粉

河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公众法律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为更好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明确新时期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认定标准,并针对部分原告资格认定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有助于更好强化行政诉讼法律效力,使行政诉讼能从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视角稳步推进,提升行政诉讼的实效性。

一、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认定的意义

随着行政诉讼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能力的提升,行政诉讼成为规范部分政府机构及行政机构日常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使行政机构与政府机构,能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科学的管理工作布局,避免行政管理踩踏法律的红线。然而,行政诉讼司法保障体系的完善,虽然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提供支持,但也导致部分恶性事件的产生。例如,部分组织、个人利用行政诉讼的司法漏洞,恶意的对行政机构及政府机构提起诉讼,以期运用行政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针对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则可以有效避免恶意诉讼行为,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效率,使行政诉讼能基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因此,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实际上是平衡法律约束行为的一种措施,避免行政诉讼产生矫枉过正的问题,使行政诉讼能依据法律规范科学地推进司法裁判,为更好加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夯实基础。

二、新时期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虽然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随着新时代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变及司法环境的改善,行政诉讼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必须基于新时代发展做好对认定标准的充分明确,使公民在行政诉讼的支持下,能更好地面向行政机构与政府机构进行维权。然而,从当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来看,2017年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正,进一步针对部分内容进行填充,但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明确方面,却未能针对新时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内容边界做充分适用性修改,使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方面产生一定的内容局限性。

(一)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针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提出明确要求:“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其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虽然进一步对原告的认定范围进行确定,但在利害关系的行为明确及利害关系涉及内容、行为个体方面,却未能进行进一步要求。这一内容在2010年前后,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能有效从杜绝经济腐败的角度,对行政机构与政府机构利益关系行为进行控制。但从现阶段社会发展形态及发展环境来看,利害关系的明确是否应将人情关系、行为侵害、虚拟产品交易、政治利益等纳入原告资格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人情社会是我国自古以来的社会发展特色,将人际关系及社交行为等纳入到原告资格的认定,不利于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性。然而,在近年来的学术研究方面,也有学者针对这一声音提出反对意见。其中,部分学者提出通过社会人际交往所固定的人际关系,与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关系并不相同,不具备实际情感纽带。因此,基于人际交往形成的人际关系,同样属于利益关系的相关方,应被纳入原告资格认定范畴。从笔者视角来看,当前针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认定,应在利害关系的内容与涉及范畴方面予以拓展,提升行政诉讼原告认定覆盖范围,降低对原告认定门槛。但不应将复杂的社会从属关系及基于社会属性的人际关系作为原告资格认定的评价标准。究其原因,是由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的产生,可能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司法机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必须排除外在因素的影响,明确利害关系对行政行为产生的影响。以此,更为客观地针对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进行认定,提升对行政诉讼中原告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承受权利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其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何种法律范畴,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又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并未给予明确的解释,仅是针对可以提起诉讼的行为给予认可。在部分行政诉讼的司法纠纷方面,针对承受其权利法人的认定,通常是按照基础法律标准进行明确。但面向处理具有一定特殊性质的纠纷,则无法基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在较短的时间内针对承受其权利法人的关系进行有效梳理。这一问题的产生,不仅降低法院司法裁判的时效性,同时,也对司法裁判中原告方的利益保障构成影响。另外,在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与其承受权利法人意志要求产生冲突时,是否应依据承受其权利的法人要求执行诉讼内容方面,该法律规范也未能给予明确。因此,行政诉讼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明确,必须对承受权利的主体进行明确,在不产生需求冲突及内容矛盾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司法裁判分析。以此,实现对行政诉讼中原告方的利益最大化,避免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问题,对其核心利益构成不必要的损害。

(三)检察院的权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同时对检察院的资格认定范畴进行明确。其中内容如下:“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方面,不具备直接性质的执法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及审议,方能对部分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监督。该部分虽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构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及依法履职权限,但在执行方面受司法裁判时效性与执法权限等因素的影响,人民检察院的管理干预,实际上仍然无法有效针对部分问题进行解决。因此,应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同时对检察院的资格认定权责范围进行明确,若无法有效针对人民检察院在各类问题中直接执法权进行明确,则应将该部分转移至其余条款或删除,以免该部分内容对原告了解自身资格认定产生误解或误读问题。

三、新时期行政诉讼中影响原告资格认定的因素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明确固然至关重要,但有效了解影响原告资格认定的影响因素同样至关重要。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方面,相关司法机构及人民法院等,通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内容,作为限制原告对行政机构及政府机构提起诉讼的重要条款。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该部分属于明确原告行政诉讼资格之后,对原告行政诉讼内容进行审议的一种处理方案。但司法实践通常考虑对司法裁判成本控制,一般对危害性较少及社会影响力不足的案件,采取利用第七十条内容增加对原告资格认定限制,使公众面向行政机构及政府机构权益侵害时,维权门槛能够得以提升,降低《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效力。因此,新时期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同样要将这一部分考虑在内。

(一)证据不足

长期以来,针对行政诉讼中原告证据不足的认定,始终是存在争议的内容。由于我国采取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在证据的认定方面,通常按照可陈述证据作为判定依据。例如,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与视听资料等内容。然而,一旦在证据认定方面某一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内容互斥及内容不同,则无法用于司法举证,在司法实践方面也会以此作为拒绝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依据。行政机构及法律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在现实中存在着特有的利益诉求,在司法结构方面,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也或多或少与政府机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因此,某一单一证据产生问题,不应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否定。否则,将无法保证行政诉讼法的公平性、正义性。另外,行政诉讼对于证据的认定,应在完成对原告资格认定之后再予以审查,部分地区采取先审查证据再进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行为值得商榷。未来阶段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明确,应将这一问题考虑在司法体系建设范畴之内,从而更好保障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法规错误

适用法规错误,是司法实践中撤销判决的重要依据。但在部分地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方面,却将其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一部分。首先,从原告权益侵害的角度来看,原告的法律知识基础及法律储备相对不足,无法保证在法律研究及法律学术研究方面的专业性,基于专业法律视角针对原告作为适用法规错误的认定,其本身是司法机构不负责、不履责及不作为的一种表现。法院实际上有义务协助原告明确部分法规的适用性及适用范畴。其次,部分司法机构认为,原告方可以基于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律师代其参与诉讼,从而避免产生适用法规错误问题。其中,在不考虑法定代表人、律师产生错误判断问题的情况下,原告方的行政诉讼成本及行政诉讼中个人利益的维护,是否应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考虑范畴仍有待商榷。原告方因经济拮据而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放弃原告资格身份,又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精神同样值得商榷。最后,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方面,以保护法律权威性为由,有意在法规适用范畴方面进行引导,并在司法裁判方面影响法官,使原告方因害怕诉讼失败承担责任而放弃诉讼。其行为是否影响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及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样值得深思。所以,从法律结构上来看,适用法规错误名义是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但其中可以灵活伸展的可操作空间仍然相对较大,灵活执法及灵活进行原告资格认定,可能成为未来阶段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重要方向。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规范执法及规范法院、检察院及司法机构的行为,同样是解决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问题的重中之重。

四、基于新时期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明确与反思

近期阶段,部分学术研究主要面向行政诉讼中部分原告资格认定的主干内容进行探究,本文的研究内容则是基于部分细节性内容进行补充。之所以未能基于主流学术思想加强主干内容进行研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干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细节性内容同样不容忽视。在司法实践方面,细节内容往往是原告资格认定容易忽视的问题,使部分原告资格认定无法有效从保障原告核心利益的角度为其提供法律支持。第二,是本文中涉及的法院、检察院及司法机构的违规行为,均属于真实个人经历。基于个人经历及行政诉讼经验进行原告资格认定的问题分析,并举出影响原告资格认定的因素,便于更好对未来阶段行政素质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另外,针对新时期原告行政诉讼需求的改变,司法机构应基于当前法律环境,做好科学的内容研判,既要维持行政诉讼中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也要针对降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门槛做好科学的内容优化,保证行政诉讼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可以更好为原告方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新时期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认定应在内容上加以反思,明确当前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部分滞后性问题。根据新时代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需求及行政诉讼法来进一步完善,做好必要性法律内容倾斜。同时,围绕改进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内容及认定方式,在有效防控恶意诉讼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提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范围,使新时期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能充分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环境与行政管理环境。

猜你喜欢
行政诉讼法资格司法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忠实履职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行政诉讼法中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第二道 川菜资格人
浅析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现状及困境
探究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修改
省农委举办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培训
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