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望云,罗 烁,许敏兰
(1.湖南工商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2.湖南工商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2022年6月,《“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坚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进一步揭示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共性。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全国各地因地制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推动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两者的发展呈现耦合、协调的发展趋势。
目前,学术界对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间的研究并不多,更多的是从人口、经济等方面研究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耦合协调度。对于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研究,陈涛等[1]利用2009-2019年黄淮地区的面板数据,运用耦合协调度模型,得出黄淮地区总体的耦合协调度趋于优化,区域间发展差异逐渐缩小。韩国明和张恒铭[2]基于协同论分析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机理,并用耦合协调度模型分析二者之间耦合协调发展的空间分布差异。对于新型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研究,纪明和曾曦昊[3]基于耦合协调模型与马尔科夫链对民族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机理说明和测度,同时进行动态演进预测和驱动机制研究。邓宗兵等[4]基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耦合协调发展机理,运用综合评价模型、耦合协调度模型、相对发展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研究了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耦合协调发展关系及其动力因素。
综合起来看,既有文献为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参考学者对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关系的研究,利用2010-2020年中部六省的面板数据,运用耦合协调度模型[5-6]对中部六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新型城镇化耦合协调度进行研究分析,对比中部六省两系统之间耦合协调的实证检验结果,针对现有问题尝试提出优化对策,旨在为中部六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作为社会经济系统的子系统,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协调发展存在内在联系,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促进城乡一体化机制的形成,其耦合作用机理如图1。
图1 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耦合协调作用机理
一是新型城镇化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一方面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产业的集聚与升级,创造了一定数量的非农就业岗位,促进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效提高了农户的工资性收入,缓解了农户的相对贫困状态,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7]。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发展涉农产业和农业信息技术,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持、资金保障以及人才支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使公共基础设施不断升级和完善,这为新型农业体系构建提供了设施保障,将提升综合联动效益。此外,农村城镇化将引导农民集聚居住,有利于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满足新型农业经营的用地需求[8]。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新型城镇化的正向反馈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和经营服务3个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中主要表现为农业经营主体的丰富、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以及农业经营服务水平的提升。一方面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丰富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城乡资源双要素平等交换与合理配置,从而促进人口、经济城镇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经营主体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这意味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提高农户的专业素质,增加农户的经营性收入,促进人口、经济城镇化。另一方面,农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创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农业经营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完善了交通运输条件,提高了社会服务保障水平,极大促进了社会城镇化和空间城镇化。
基于数据指标选取的动态性、层次性和可获取性原则,再结合吴艳春[10]、谢超芬[11]、幸岭等[12]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中部六省的实际发展情况,构建中部六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立足于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协调发展,构建了四层指标体系(表1)。第一层是综合指标,反映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协调发展的总体水平;第二层包括新型城镇化系统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个子系统,反映两系统之间的协调度;第三层包括8个一级指标,其中,分别从人口城镇化、经济城镇化、社会城镇化、生态城镇化、空间城镇化5个维度和经营主体多样化、经营方式规模化、经营服务社会化3个方面构建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系统的指标体系,并反映2个子系统的基本内容;第四层包括21个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内容的反映。
耦合协调度模型。文章借鉴相关研究[5-6]成果选取耦合协调度模型,对中部六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新型城镇化之间的耦合程度进行测度,耦合度协调模型为:
(1)
(2)
T=αu1+βu2
(3)
其中,C表示耦合度,u1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数,u2表示新型城镇化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数,D表示耦合协调度,T为两系统耦合协调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结合本文的研究对象,待定系数α和β分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系统与城镇化系统的权重。
对于耦合度C,本文结合白兰[13]的研究成果将其评判标准的划分总结如表2。
同时,本文借鉴廖重斌[14]的研究结论,将耦合协调度(D)划分为10个等级,见表3。
数据来源。以2010-2020年为时间段,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数据来自于《中国农业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六省农业农村厅涉农文件以及六省政府报告。新型城镇化数据来自于2010-2021年的六省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数据查询以及六省政府报告。为了增强可比性,便于协调度和耦合度的测度与比较,部分数据经过2次计算(人均、地均)处理[7]。
表1 城镇化系统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系统的指标体系
表2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城镇化耦合度(C)评判标准
表3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城镇化耦合协调度(D)评判标准
指标处理。①指标标准化。本文采用极差变换法对原始数据进行无量纲化、正向化处理。极差型标准化处理公式如下:
(4)
图2 2010—2020年中部地区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耦合协调度变化情况
2010-2020年间,中部地区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耦合水平始终处于[0.8,1.0]的高水平耦合区间,耦合度由2010年的0.957提升至2020年的0.981,两系统高度协同发展并且相关性进一步增强;同时,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耦合协调水平也始终保持增长状态,耦合协调度由2010年的0.285提升至2020年的0.675,年均增幅达13.68%,实现系统间协调状态从“中度失调”到“初级协调”的转变,两系统间的耦合协调发展不断优化。2010-2020年间,中央政府不断增加对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协调发展的重视程度,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等重要政策导向,各省地方政府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以促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间的耦合协调发展水平,因此在两系统间的耦合度始终保持高水平耦合的同时,其耦合协调度同样也始终保持正向增长态势。整体来看,11年间,中部六省两系统间的耦合度与耦合协调度水平不断提升,发展势头向好;但从局部来看,2019-2020年间,中部六省的耦合水平呈现下降趋势,耦合度均值由0.973下降至0.969,这可能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的新型城镇化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趋势放缓,导致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间的协调度减弱。
基于耦合度模型,利用中部六省2010-2020年所选取的指标数据,计算出中部六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系统与新型城镇化系统的耦合度(C)和耦合协调度(D)如表4。
表4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新型城镇化耦合度(C)与耦合协调度(D)
从省域视角出发,2010-2020年间各省地方政府针对性地对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但由于实施思路、实施背景等方面受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各省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耦合协调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2010-2020年,中部六省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耦合关系均处于高水平耦合阶段,各省域间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耦合度水平总体较为接近,均处在0.9~1水平区间,说明两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程度很强。耦合协调度层面,各地区按综合水平排名依次为安徽>江西>湖北>山西>河南>湖南,以中部地区平均状态为参考各省份大体可以分为2个等级,其中安徽、江西、湖北三省耦合协调度综合水平处于0.504~0.501之间,高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的0.497,在发展程度上属于优先等级;山西、河南、湖南三省耦合协调度综合水平处于0.496~0.486之间,低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的0.497,在发展程度上处于滞后等级。二是从研究时间区间来看,中部六省份耦合协调度起点较低,总体在0.3左右起步,但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耦合协调度均值由2010年的0.285提升到2020年的0.497,平均增幅57.78%,按照增长幅度排名,增幅由大到小依次为湖北>河南>湖南>安徽>山西>江西。2010年,各省份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均处于中度失调或轻度失调的状态,2014年江西省和安徽省率先进入过渡阶段,耦合协调度大于0.5,至2017年,中部六省各省份均跨入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耦合协调发展的过渡阶段,耦合协调度不断提升。三是在发展过程中,中部六省的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耦合协调发展始终保持着“高耦合,低协调”的不平衡特征。2010-2020年,各省份的两系统发展耦合度均处于高水平耦合阶段,但早期耦合协调度处于中度失调阶段,说明此时两系统的发展处于“低水平相互制约”状态,两系统间综合效益低下,不能因高水平耦合而判断两系统之间是良性发展状态;在研究时间区间后期,各省份耦合协调度逐步提升,两系统之间发展关系由“失调”转向为“协调”,但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的的高度耦合阶段,两系统间的协调发展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综合效益可以进一步提升。
本文运用耦合协调度模型对2010-2020年中部地区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耦合协调机制进行了定量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在耦合协调度方面,2010-2020年两者经历了“中度失调—初级协调”的变化。其中,山西和江西两省份的协调度发生了“轻度失调—初级协调”的转变,湖南、湖北、河南、安徽四省份的协调度则发生了“中度失调—初级协调”的转变。中部六省这11年间两系统始终处于高水平耦合状态,且耦合协调度不断改善,主要原因是中部六省近十年来积极响应中央政策,从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服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着手积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
本文针对中部地区耦合协调测度的实证检验结果,对比分析山西、河南、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六省各自发展状况及发展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于现存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优化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发展功能,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制度层面发展障碍。中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因地制宜、一地一策,合理统筹和规划城镇和乡村的区域性功能,提高城乡联动发展的综合效益,从而实现中部六省协调发展的长期目标。山西省、河南省、山西省等低水平同步地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水平,充分利用地区资源禀赋,打造新型特色小镇和现代化农村,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新型城镇化相互促进,有效发挥城镇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农业现代化的正向反馈功能[7],实现高质量的协调发展。二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合理发展目标。新型城镇化发展应秉持“以人为核心”的理念,提高城镇公共服务水平,注重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建立和扶持更多农业服务组织,增强新型农业经营的内生动能。此外,在促进两系统协同发展过程中,政府层面应预先明确新阶段全省新型城镇化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重难点任务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引导,推广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模式、新发展政策,做到“制定、落实、反馈”三维一体,提升政府政策措施的实际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