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2022-12-29 12:34:03王海全黄芳蕊
青海金融 2022年1期
关键词:巨灾责任保险投保

■ 王海全 黄芳蕊

(1.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南宁 530028;2.中国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 广西贺州 542899)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发展绿色保险。目前,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已有30余年的发展历程。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绿色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甚至出现一度停滞不前的现象。直至2007年,我国绿色保险才开始迅速发展,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绿色保险市场环境不断规范。2016年,我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尽快建立高污染高风险等行业领域的绿色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和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一、文献综述

世界各国学者在绿色保险方面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国外学者对绿色保险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绿色保险作用、绿色保险模式、绿色保险方向等方面。如:John(2002)提出绿色保险相对行政手段,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更显著,保险公司更愿意对企业进行监督、调整费率以提高公司盈利。Faure and Michael(2006)认为绿色保险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行强制性。Forrest,Carol J;Wesley,Diana L(2008)表明保险公司在绿色保险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更灵活的选择。Heft(2008)对美国绿色保险市场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绿色保险的快速发展需要有政府的积极引导。Foggan,Laura A.Gridley,Michael J(2014)指出环境污染责任险不仅可以分担企业承担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发展。

虽然我国绿色保险方面的探索较晚,但国内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在绿色保险定义方面,李敏、王仁祥和赵春艳(2009)提出绿色保险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王顺庆(2013)认为绿色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主要包括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三个方面内容。陈敬元(2016)对绿色保险进行补充,认为绿色保险主要涵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对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等有关的保险资金运用及保险产品和服务。在绿色保险制度建设方面,汪国庆(2009)通过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两方面分析我国绿色保险的制度建设情况,得出我国可以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游春(2009)对国外绿色保险制度进行研究,认为我国可以采取以强制为主、任意为辅的制度模式。吴军(2013)分析了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绿色保险应实行以环保部门为首、多部门合作的制度模式。在绿色保险发展现状方面,皮立波(2010)深入分析了我国绿色保险发展情况,总结了我国绿色保险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但还需要扩大绿色保险覆盖面和采取多方合作。苗娜娜(2014)从外部环境、内部建设及市场发展三个维度研究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绿色保险处于供需双缺的态势。王依婷等(2020)对江苏省绿色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绿色保险发展仍面临法律体系不完善、企业投保不积极、技术人才缺乏等问题。崔欢和严浩坤(2020)指出我国绿色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顶层设计不完善、业务标准不统一、协作性不强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内外研究学者在绿色保险方面做了许多研究,但对国外经验没有开展深入的对比分析,同时缺乏对绿色保险产品的研究。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现状,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成熟的发展经验,为我国未来绿色保险发展提供对策建议。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现状

(一)绿色保险政策体系逐渐完善,立法层面不断升级

多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关于环境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2016 年8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将绿色保险纳入绿色金融体系范畴。随后,我国相继出台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国家立法层面全面明确了绿色保险强制投保的范围。我国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从“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制度逐步向法律层面过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和深化。

(二)以传统绿色保险产品为主,保险创新领域不断扩大

我国绿色保险形成了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巨灾保险等传统绿色保险为主的保险产品,其中环境污染责任险是重中之重。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领域已经涉及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境高风险领域,投保规模逐年递增,已为数万家企业提供百亿元以上的风险保障。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已经取得了“无锡模式”“湖州模式”“衢州模式”“深圳模式”“宁波模式”等成功案例,初步形成了“保险+服务+监管+科技”的联动发展模式。巨灾保险于2012年在我国开展首批试点工作,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此外,我国还加快了对绿色保险服务和产品的开发,如绿色建筑保险、可再生能源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森林碳汇指数保险、绿色信贷保证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碳保险等创新产品。

(三)实行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保险参与程度不断提高

一是绿色保险发展以政府推动为主。目前,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还处在发展初期,呈现涉及领域较广、赔偿金额巨大、市场需求差异大等特点,政府部门的推动与引导成为绿色保险发展的主要动力。目前,我国绿色保险试点地区大多数都是依靠政府部门推广绿色保险。可见,我国绿色保险的运营方式主要采用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参与的运营模式。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实行以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发展模式,巨灾保险、农业保险等其他绿色保险产品仍以自愿为主。二是参与程度明显增强。截至目前,我国共有31个省(区)开展环境责任保险试点,设立4家绿色保险创新实验室,投保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四)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融资增信效应不断发挥

一是绿色保险保障成效显著。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创新绿色保险发展,提高保险公司开办绿色保险的积极性,增加绿色保险有效供给。近年来,我国绿色保险在能源结构、绿色交通、建筑转型、巨灾应对、绿色低碳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2020年,我国保险业为社会提供的绿色保险保障共45.03万亿元,支付赔偿金额533.77亿元;二是优化绿色保险投资结构。我国坚持可持续的绿色投资策略,发挥保险资金作用,对不同领域的污染防治、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进行投资,促进绿色项目调结构、转方式、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2020年我国用于绿色投资的余额从3954亿元增加至5615亿元。

三、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构建多种模式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国外绿色保险中发展最成熟、最有代表性,也最具有借鉴意义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推广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为强制的环境责任保险。美国、瑞典、巴西、印度等国家以推行强制环境责任险为主。这些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制度对环境责任保险需要强制投保的行业、保险标的与理赔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美国设立专业的保险机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承保和经营。承保范围主要是意外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但不包括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排污行为而形成的累积性损害,但可以以特约形式对其进行承保。在索赔期限方面,美国实行日不落条款制度,合同保险年限为30年。

第二种以自愿投保环境责任险为主。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实行任意环境责任险,由企业自身决定是否投保,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投保的情况,否则不可强制企业投保。比如,英国由于投保的自愿性,企业和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故对海洋油污损害、核反应堆等一些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另外,英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成立特殊承保机构,主要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同时,英国成立了特有的基金组织,要求承保公司给基金组织存入一部分钱,作为应急补救措施,以应对巨额赔款。

第三种是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采取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的模式。德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特定设施所有人必须采取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预防措施,或者向金融机构及政府寻求财务保证或担保。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德国也逐渐向以强制环境责任险为主的方向转变,主要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治理保险两类。德国承保范围逐渐扩大,由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扩大到水体逐渐污染、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等范围,但对可预见性的经常排放物引起的损失给予责任免除。在索赔时效方面,德国的期限一般是在3年以上。

(二)实施差别费率的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用于支付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害,以此保护企业和住宅免受地震、洪水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的侵害,以及人为灾害(如暴乱或恐怖袭击)的侵害。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一般是运用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巨灾衍生品分散巨灾风险。其中,巨灾债券是使用最普遍的,主要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灾情进行提前融资。由于日本发生地震的频率较高,其巨灾保险发展较成熟。主要特点是:一是保险金额的赔付实行联合共保的形式。赔偿金额主要是由日本政府、地震再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承担,共同分担巨灾风险;二是实施差别费率。地震保险根据地震发生的频率多少、房屋建设年份及材质等情况进行定价,即地震频发地区且材质抗震能力较差的则保费较高,反之会给予不同等次的优惠,以扩大地震保险的覆盖率;三是采取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地震保险缴纳情况,日本政府对承保人实行税收减免。如日本的所得税和居民税最高可以获得5万日元和2.5万日元的扣除。

(三)完善绿色建筑保险制度

国外绿色建筑保险发展较快,以服务绿色建筑为中心,已经覆盖大部分绿色建筑的生命周期,保险产品非常丰富。目前,主流绿色建筑保险产品分别有绿色建筑财产保险和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两类。绿色建筑财产保险是以绿色建筑本身及其附属设施、材料、装备等为标的;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则是以各类绿色建筑专业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为标的。国外绿色建筑保险的发展思路主要有:一是由于绿色建筑与传统建筑的结构差异与特性,在传统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绿色建筑的条款表述,然后根据绿色建筑特点进行风险定价,进而形成相应的保险产品,如绿色建筑财产保险、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绿色建设保险等;二是为绿色建筑的绿色属性产生的新型风险和相关利益提供风险保障的产品,如绿色建筑升级保险、绿色建筑财政激励保险和绿色建筑名誉保险等。

(四)探索碳保险模式

碳保险不同于低碳保险,主要是与碳信用、碳配额交易直接有关的金融产品。碳保险可以定义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为前提,以碳排放权为基础,在京都规则中或是在非京都规则中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承保的范围是碳融资风险和碳交付风险。碳保险产品主要有:一是碳信用价格保险、碳交付保险、清洁发展机制支付风险保险等;二是碳排放信贷担保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相关保险产品;三是碳损失保险。目前,国际碳保险以碳交付风险为主,针对碳排放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信用危机、交易危机和价格波动开展风险规避和担保。

四、国外绿色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绿色保险法律体系

国外的实践证明,绿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与支持。西方国家的绿色保险之所以起步早、发展快,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建立了与绿色保险发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德国、印度等均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法律体系尚处于从规章制度向法律层面过渡的阶段,建立完善的绿色保险法律体系,能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也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操作规程的进一步细化,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选择合理的保险模式

每个国家都是在经过长时间实践检验后才找到适合本国的保险模式,因此在确定绿色保险模式时,首先应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目前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萌芽阶段,绿色保险发展主要存在承保、投保主动性不强等问题,采用自愿投保为主的发展模式不可行。全面发展绿色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很有必要,如对于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置、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必须采取强制保险模式。对于其他行业则可实行任意责任险模式,尊重企业自我意愿,国家应侧重加大宣传,鼓励更多企业主体参与到绿色保险发展中。

(三)设立专门的保险机构

在确定经营绿色保险的保险公司时,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组建专门的保险机构的方法,目的是提供更为专业化的保险服务,同时由专门的保险机构实施、推进绿色保险业务,力量更为集中,有助于推动绿色保险稳健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从事绿色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还是依赖于各类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基于绿色保险的特殊性,无论是在业务推广方面,还是在风险防范方面,多数保险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制约了绿色保险的发展。

(四)合理规定索赔时效

绿色保险的标的物所带来的损害大多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因此索赔时效一般较长,在国外有些可长达30年,一定程度上,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没有实现最优化。索赔时效的合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既要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也要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我国在确定各类绿色保险的索赔时效时,应重点考虑期限的长短设置。

(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

当前绿色发展成为主流,为了保障绿色保险发展,国外多数实行强制责任险,同时配套建立惩罚机制。惩罚手段主要表现为停止营业、严厉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这有效地震慑了相关企业主体,提升了企业的违规成本,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近年来,我国也尤其重视对环保的测评与监督检查,但尚未形成系统的机制,应尽快加以完善。

五、推动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绿色保险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绿色保险还处于发展初期,需要积极加大与完善绿色保险顶层设计,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政策性、指导性支持和保障。一是完善绿色保险相关领域的立法。在立法层面,我国要加强绿色保险的强制性立法规定,扩大绿色保险的涵盖范围,如明确主体的投保义务、保险机构的赔付责任、投保模式等;二是建立绿色保险标准。2019年,浙江省湖州市出台了国内首个绿色保险市级地方标准。建议研究出台全国绿色保险标准,为发展绿色保险提供工作指南;三是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文件,树立绿色发展、生态环保意识,为绿色保险提供发展土壤。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绿色保险的参与性

在激励机制方面,一方面实行优惠的财政与税收政策。如对提供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保费补贴、减免税收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加强与风险评估机构的合作,根据企业不同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保险费率。另外,保险公司还需要持续跟踪企业的风险,适时调整保险费率。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可以增加企业的投保意愿。在约束机制方面,明确规定强制投资的行业领域,对于潜在的、逐渐的、故意的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及引发损失的项目要纳入承保范围,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提高企业及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

(三)鼓励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拓宽绿色保险发展渠道

目前,我国绿色保险产品种类较少,主要产品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巨灾保险和农业保险等,且绿色保险所承保的范围较窄,限制条款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了制约了绿色保险的发展。因此,我国可以从保险业供给端,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投保主体和风险来源设计和创新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如:根据不同的投保主体,可以开发设计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园区人体健康责任保险等;根据不同产业和行业,可以推出新能源汽车保险、光伏项目保险、风电项目保险;根据风险来源,可以组合推出绿色建筑保险、气候保险等。

(四)加强科技赋能,探索创新绿色保险发展模式

借鉴我国绿色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快转变绿色保险商业模式,探索创新“绿色保险+科技”发展模式。一是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保险公司通过数据信息系统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核验,并给予有效评价和校正,以帮助投保企业动态管理环境风险。二是建立与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联动和信息共享平台。保险公司通过运用污染损害赔偿、环境损害、环境污染、节能减排等数据,为绿色保险进行定价,确定保险费率、承保理赔范围、赔付标准等。

猜你喜欢
巨灾责任保险投保
保险投保与理赔
探讨国内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北京的特大城市巨灾情景构建
劳动保护(2019年3期)2019-05-16 02:37:34
互联网财险投保者
江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缘何“一枝独秀”?
如何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中国民政(2016年10期)2016-06-05 09:04:16
我国巨灾保险的实践探索及发展方向
中国民政(2016年10期)2016-06-05 09:04:16
宁波巨灾保险:覆盖广泛的公共服务模式
中国民政(2016年10期)2016-06-05 09:04:16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当立法
中国卫生(2015年9期)2015-11-10 03:11:30
公路工程保险投保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