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 许贺振,邵玲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建设,无论是在立法、执法环节,还是在司法、守法环节,都在不断地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旨在改善、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1]作为审判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坚守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司法保障防线的同时,也是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因此,各级法院必须转变传统观念,在不断强化自身责任的同时,要全力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积极探索并不断创新相应举措,进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作用,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法治”不仅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衡量营商环境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之一。没有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更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当前及未来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导向,加强司法保障力度并完善司法保障措施也是优化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
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顾名思义,就是要建设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体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旨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地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而打造并形成一种长期性、系统性的竞争优势首先此,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前提是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系,进而打造有法可依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其次,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基础在于全民守法。各级行政机关要始终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切实打击和惩戒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有损法治形象的行为;最后,公正的司法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和支撑。公正的司法,不仅能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提供重要的保障作用。众所周知,在商事活动之中,纠纷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我国“一带一路”的经济建设背景下,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专业机构,其在解决纠纷时所体现的专业性以及权威性是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可比拟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司法的公正与否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重要支撑[2]。
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仅能促进并加快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同时也能高效促进立足司法在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市场主体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最直接有效的方式[3]。不断完善现有的司法保障措施,不仅对外能够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对内也能高效促进人民法院对涉企案件以及相应的涉案财产的规范化处理。进而内外合力并举,最大程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这不仅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随着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全国各地的营商环境也在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法治化方兴未艾。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努力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司法保障机制和措施。但与市场主体的热情期盼和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标准相比照,依旧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行不断创新、积极探索,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建设保驾护航。
自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目标提出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显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司法审判人员成为麻木的审判机器[4],进而导致司法审判人员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服务意识消耗殆尽,反之,仅以最快速度、最短时间解决纠纷的机械式办案作为最终目标。这样频繁出现的司法审判现象不仅没有实现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工作人员的自身能动性,最终也导致司法保障举措滞后,不能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提供有效服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导致大量更复杂、更新颖的案件出现于司法实践当中,如此局面的出现,不仅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要有扎实的司法执法能力,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其他专业性知识。虽然近年来司法队伍素质结构得到了明显优化,司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从整体来看,我国司法机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旧提升空间巨大,特别是专门化的业务能力更是亟待加强。
公正司法,是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但是反观司法实践,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依旧没有彻底被消灭,在个别地区还依旧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司法公信力彰显不足的问题。例如,在不法利益的驱使之下,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依旧不顾当初的初心和使命,办关系案、人情案,或者办理案件久拖不决[5],这都在一定程度之上,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此外,还有部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机械,办案效果根本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不仅极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有损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使得部分市场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司法效率低下、司法不公等问题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导致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下降。
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通力配合,形成合力,换言之,要顶层设计与观念改善并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但是在司法保障服务意识层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优化营商环境“持续作战”的信心、恒心和决心。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等现象,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有效地将司法保障服务理念融入、渗透进工作当中。此外,从司法服务系统整体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孤立提供服务现象颇多,未能及时与同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形成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命运共同体”,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联动机制依旧还在探索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优化与完善[6]。
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前提需要先进行顶层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不断发挥司法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探索并完善相应的司法保障措施和制度建设对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探索创新,充分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实际情况,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如笔者前文所述,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不断完善,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更复杂、更新型的案件。依靠传统的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虽然是一种解决方式,但并不一定是最优的解决方式。尤其是在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显现的背景下,不断完善、优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发展是继续深入探索的方向之一。在注重诉讼、调解、仲裁等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为主导地位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非诉解决纠纷机制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协调互补,进而充分发挥司法的服务保障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7]。
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首先,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举办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使得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能够深入贯彻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理念,提高自身的能力,切实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其次,各级司法机关要深刻认识建设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切实结合个案的不同特点,最大程度维护相应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要逐步建立健全司法工作人员专业化、实战化的培养机制,打造出业务精通、专业性强、实战化水平高的司法队伍,进而为建设法治营商环境注入更加专业化的司法服务保障力量。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的危害还要严重”[8]。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建设至关重要,因此,作为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势必要在每个案件中都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同时也要不断改善司法独立的现状,渐渐弱化地方部分行政机关对司法行为的非法干预,进而不断净化司法环境,逐步构建阳光公正的司法环境,给予市场主体有力公平的司法保障。其次,要全面、高强度地优化司法审判流程,各级人民法院要逐步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切实做好审案保质的同时,简案高效快审、繁案精审、都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最后,要充分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精准对接,降低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时间成本,全方位、多角度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及时有效地保障商业活动稳步高效进行,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高效率发展[9]。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深化司法服务意识,强化自身法治思维,增强自身提供司法保障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法治理论学习,转换思维模式,要始终坚持法治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进而使得司法保障服务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系统性工程,各级人民法院若要提供长期有效的司法保障服务,主动构建联动服务机制是必须探索的路径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逐步构建府院联动、法检联动、院企联动等多部门合作的联动机制。以此来提高各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等司法文书的执行力,通力配合同级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净化司法环境,不断加大各级人民法院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帮扶,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法治宣传、法律制度解读等专项法律帮扶活动,勇于探索,尝试成立以“市场主体”为中心的专门化联动工作机构,进而推动形成“硬环境”与“软环境”相得益彰,高水平营商环境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的崭新局面。[10]
维护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逐步健全并完善内外惩戒监督机制。首先,各级司法机关内部要继续加大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好最后一道司法防线。要重点整治参加、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违法办案,群众和企业诉求办理不及时、拖案不办等问题,强化纪检监察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动,形成监督合力,积极推进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惩戒工作试点,健全审判权力等运行监督制约机制[11]。其次,内外部惩戒机制要双管齐下,形成惩戒合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对常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法治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推动社会公众、企业单位形成法治思维与守法意识,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对部分有不法意识的主体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最后,要逐步构建对外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惩戒记录的重视程度,在社会各个方面为失信人员设置门槛,提高失信成本,通过联合惩戒形成“不想赖、不能赖、不敢赖”的社会机制,为打造诚信社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护航保驾。
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有力且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的同时,也应该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投身于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法治宣传之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将自身处理的营商环境案件向社会大众进行专门化的解读与宣传,进而不断传递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教育引导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从而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助力推动建设更高层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12]。
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永远在路上,司法实践之中依然存在着阻止部分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非法治”因素。这就需要各级司法机关必须秉持自我革命的决心,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常态化基础上,不断自我完善创新,切实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助力市场营商环境的良性发展,让市场主体可以信赖法院的公正司法,用法治手段守护国民经济稳中求进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