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明
基于法律大数据的网络安全发展研究
◆鲁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科学技术的提高使得大数据的发展速度非常快速,而当前人类社会早已被大数据时代所包围,大数据已经不仅仅是日常生活中人类所不可或缺的基本信息资料,同时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财产以及我国经济在长期发展中的基本重要战略信息资源,所以,如何保证在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安全问题是当前中国社会各界的热点关心问题之一,同时也是稳定我国国民经济和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工作内容,故而就此展开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必要性。在数据价值性无法估量和风险性不可预知的大数据时代,对其数据健全法律制度加以保证其安全性尤为重要。本文认为,人们需树立风险防控理念,在此基础上再运用法律保障自己,便可迎来安全和谐的绿色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发展;法律;网络安全
由于各种新兴技术的出现,人工智能、物联网、RPA/IPA、区块链、大数据分析、云及其强化现实或虚拟现实技术等,正在一步步颠覆着世界的商务布局。由于人类生活消费行为、娱乐、休息等观念的日益改变,大数据分析互联网+正越来越多地透过网络社交平台,从资讯、歌曲、电影、商品、通信、餐厅、旅行、住宿等内容,来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从而形成了较为直观的各个业务范畴的网络商务运营信息平台,比如:微信、QQ、微博、电子邮箱等进行信息沟通的社交信息平台;天猫淘宝、京东商城等供应商品的信息平台;去哪儿、携程网等服务旅行信息平台;迅雷、暴风影音、优酷、爱奇艺网、QQ音乐等提出的影视娱乐网站平台;百度、搜狗、火狐、腾讯等提出的网上搜索引擎平台;高德、百度、苹果等提出的手机地图引擎等网络营销平台,应该说大数据分析、互联网+的经营模式已经渗入了整个产业中,使人类切身体验到了大数据分析的存在[1]。
大数据来源于信息的交流,信息交流的渠道、方式、内容、体量、便捷程度等决定了大数据的传播。生活中的变化表明,人类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的应用体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智能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支付宝、微信、微博等手机程序。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储存与运算能力的直观体现即信息爆炸。与传统传播媒介的信息内容传递滞后性、体量较小的特点不同,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内容传播已呈现出了传播速度更快、传递信息内容数量更多、传递范围更广、传播手段更便利、传播影响更深远的特点。
随着大数据产业兴起,随之而来的安全性问题也引起了广泛重视。为此,我国一直以来都重视加强大数据安全建设工作,工信部积极运用产业转化能力提升资金,大力支持面向重要地区的工业大数据产品应用示范、面向工业大数据管理技术解决方案、应用示范和产业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产生了一大批安全可靠的工业数据管理软件产品和信息安全解决方案[2]。
由于各种应用软件的存在,开发者往往在产品投放市场应用初期就会对个人用户数据信息开始采集,从而提供针对性的咨询服务,这也就使得个人用户数据信息存在安全性威胁。在许多情形下,由于部分个人数据采集是不必要的,又或者是由于部分恶意软件对个人信息采集,因此使用者相对没有提起注意,极容易泄漏自己隐私。而现在已经是个数据信息开放共享的年代,许多时候人们都利用社会化平台去共享个人的生存状况,而由此携带的照片、录像等个人信息的披露,就是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一次暴露。由于个人数据安全意识不足,往往导致经济损失后才意识到个人信息早已泄漏。而个人数据安全意识的树立,就能为个人安全建立坚固壁垒。所以,对于个人而言,要培养个人安全意识,建立保护意识,可以降低信息安全风险[3]。
近些年,国家颁布了有关大数据应用安全的法律法规,但相应法规系统建立尚有待进一步健全。首先,由于相关法规系统建立起步相对较晚。因此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立法加以引导。其次,是被动解决问题。在大数据分析应用产业存在问题之际,才想到通过有关立法来解决问题,立法的制定只是被动地接受当前产业的发展趋势。所以,有关立法建设必须走在产业发展的前端,如此才可以充分发挥立法的强制性,对各产业加以制约,并确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4]。
大数据分析是建立在一定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所以,大数据分析应用安全也在较大程度上受有关科技的控制。如果安全防御技术处在绝对劣势,安全上将会出现重大隐患。对企业组织而言,会带来不小的损失,对国家而言,后果是无法预测的。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将面临着众多安全隐患,这表明了大数据应用防风险技术的水平亟待提高。大数据的来源在各方领域中均有涉猎,不管是个人或者公司,甚至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使用的电子设备都能够形成很多数据资料,而且这种数据往往具有特定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往往是无法衡量的。随着承载各数据平台的存在,使得许多黑客希望能够从大数据分析中得到不公平的收益,经常会对大数据分析实施入侵[5]。很多网络软件,如QQ、微信等密码信息数据被窃取的状况应该说层出不穷,而这种软件窃取个人信息资料数据之后就可能对其实施转卖,甚至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做非法买卖。加上盗窃只要求技术,成本低,收益巨大,所以黑客对大数据分析的窃取非常情有独钟。在大数据时代下,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日益发达,黑客们在入侵大数据的过程中技术手段和方法也在越来越丰富化和精准化。在对大数据实施入侵之前,黑客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对有利数据进行获取。然后再利用大数据分析对僵尸网络实施操控,这样这些僵尸机就能够对其发动最有力的进攻,并且在进攻时还能够在大数据流动的过程中,利用不同的入侵技术实施最有针对性的进攻。大数据分析之所以能覆盖生活的各个角落主要还是取决于各类的信息基础系统设备,而通常情形下其在网络化智能化的程度以及运行速度上与存在的巨大投资风险成反相关。尤其是从这几年的状况来看,对关键基础系统设备进行入侵的频率日益增多,因此安全受到的挑战也是不可小觑的[6]。
大数据分析行业发展是构建在大数据资源之上的,一方面,我们必须进行生活智能化服务水平提升,这是建设在前期大规模数据采集的基石上的,利用精确的大数据分析,对人们的衣食住行提出个性化咨询服务,进而提高生活服务水平。但是,这种信息中也包括了个人隐私信息,而我们必须对个人信息隐私权加以维护。上述问题说明了当前大数据分析与发展遇到的重大挑战。我们唯有正确处理好信息共享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方可使大数据分析应用冲破当前发展瓶颈,迈向新台阶[7]。
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初期,政府部门还未能意识到构建互联网安全法规系统的必要性,由于立法的不足,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历程中,的确发生了许多有关安全问题的案件。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国家政策已开始关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体系的建立,加上中国现有的很多立法,同时也应用到互联网,所以,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体系的建立,可以以已有的立法为基础,并加以合理的扩展和融合[8]。大数据时期,中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可以参考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确定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构建的几个准则:一是媒介中性准则,它所指的是人类的活动不管发生在线下现实的环境中,又或者在网上的虚拟环境中,法律体系对它的约束都应当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会由于在实际环境和互联网中的条件不同而差异对待。二是技术中性准则,它指出的是人类在选用不同的事务处理方法的时候,不管采用了传统的方法或者新网络科技的方式,法律上都应该尊重人类的选择权,并加以客观公正的处理。三是功能等同原则,它指的是经过人们对传统事务处理方法的分类,确定了它在实际运用中的功用和意义,同时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开发出了同样的功用,从而使得传统管理手段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管理手段可以同时实现人们的需要,在做到了功用相同的同时,也可以使管理法规同时建立、共同执行[9]。
由于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滋生起来,可利用下列的技术手段来加以解决处理:一是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保护互联网安全。尽管为保障平台的安全性,不同信息技术公司都会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对服务器进行监视与保护,但这并没有彻底遏制网上犯罪,因此仍然需要健全的法制制度作为最有效的监管手段,所以如果出现了网上犯罪,就必须按照法规制度实施最严格的刑事严厉打击措施,给广大平台用户提供一种更加安全可靠的环境。二是强化对互联网个人信息获取与利用方面的监督,保障互联网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个人用户在登陆各个平台的时候,都必须完成个人信息登记工作,这也给掌握用户的个人信息带来了一定的方便,但是也有可能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外泄。因此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网络使用隐私权的有关规定,以保障个人用户的信息安全。三是建立健全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关规章制度。现如今,互联网资讯的多样化为人类提供了更多的创造机会,用户能够把自身的创造成果发表在互联网上,利用互联网资讯加以宣传,这里面就涉及了知识产权的问题,传统的著作权有关法律规定还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因此,我们在未来的互联网安全法规体系构建工作中,将把关于互联网著作权的保障列入其工作重要内容当中,进一步完善[10]。
互联网的便捷性,使人们在获得和发布信息上都十分方便,但同时,因为互联网的虚拟功能,又让使用者的真正身份信息无法被一般网民所发现,这也给一些用户的非法网络活动带来了方便。而一旦网络使用者的活动没有了法律法规的制约,其就很有可能利用互联网这一有力工具,扰乱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就需要借助立法来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活动加以规范。第一,政府要对影响互联网安全的活动做出具体的法律规范,明确列明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的禁止行动,而如果用户处罚了法律,政府就一定要严格追究其责任。其次,要明晰互联网运营商的社会责任,使运营商在为用户创造网络服务价值的同时,也承担监管用户行为的社会义务,一旦运营商发现逃避责任或者是助推互联网的违法活动,就应当依法对其加以处罚。最后,也要对互联网上的垃圾信息加以有效管理。我国政府需要对当前垃圾信息泛滥于整个互联网上的状况重视起来,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垃圾信息的监管力度,同时依法惩罚发送垃圾信息的用户,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信息给其他网民所造成的影响[11]。
互联网上的信息量巨大,当使用者通过搜索引擎输入某个关键字时,就能够检索出数百亿个乃至越来越多的信息内容,而这种信息中不仅是收录着实在、有益的信息内容,而且包括了不少虚假、错误的信息内容。而其中带有危害性的网络信息内容,有可能会对使用者产生误导,因此近些年来,互联网使用者因为轻信网上的错误信息而导致经济损失甚至人身遭受危险的例子也数不胜数。此外,部分色情、暴力、反动信息内容也有可能会引起未成年人的犯罪,甚至造成社会动乱。因此可以说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远比人们预想中要大得多,所以一定要对它加以严密的预防与管理。控制和消除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可使用这样的一些办法:一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加以监测和过滤,使这些有害的信息无法披露出来。二是利用法律手段,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属于有害信息,并加强依法监测管理。三是实行信息分类许可,严格限制某些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政治稳定不利的信息内容发表[12]。
互联网安全有关法规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地方政府部门与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领头效应,对有关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的引导与监管,以确保有关规章能够落到实处,并强化执行力度,使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另一方面,政府要促进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开发,以最现代化的手段,为互联网安全规章的有效执行,创造一种更加安全的环境条件,从而减少有关法规在实施时的阻碍。针对那些在互联网中的不法行为,要实施最严格的法律打击措施,以最有效的惩戒手段,起到对法律的管制、警告与惩罚的效果,使其他互联网用户引以为戒,并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自觉制约互联网犯罪行为,以共同努力在互联网上营建一种健康平安的大生存环境[13]。
大数据技术作为人类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推动力,以海量存储能力与秒级处理速度为主要特点。它的应用给社会生活、工作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与互联网3.0时代的结合,更是对传统思维方式的冲击与重构。在去中心化传播的时代,依托数据技术,深入研究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对法律传播的影响,可为法律传播形式的变革提供技术与理论支持。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社会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这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作为社会的最高准则,法律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语言、行为等均不自觉地传播着法律,影响着网络安全的方方面面。在大数据时代技术变革的背景下,可借助法律理论,剖析大数据时代法律的新机遇,探析大数据时代下法律传播的功能,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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