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杨晓华
危险废物鉴别是识别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我国危险废物类别多、行业来源广、危险特性复杂,且长期以来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存在鉴别费用高、周期长、流程复杂等问题[1]。2019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等文件的下发,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也逐步趋于规范,但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规范执行标准不一、鉴别报告不规范等问题。
近年来,国家陆续发布危险废物鉴别相关的技术规范及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003-2017)用于判定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分别明确了腐蚀性、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分析方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则明确了样品采集、结果判断、采样制样;《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则进一步细化了鉴别程序,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管理要求和鉴别报告的信息公开。
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要求,鉴别委托方需要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登录门户网站注册并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注册信息包括拟鉴别的物质名称、数量、产生来源等。拟委托给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应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登录门户网站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和污染特性,在充分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后,编制鉴别工作方案。鉴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鉴别对象概况
如固体废物为GB34330所规定的生产过程(含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或GB34330所规定的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应详细记录项目的工艺流程,涉及的原辅材料种类及物质特性,待鉴别物质的产生环节,以及项目的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负荷及生产规律,是连续生产还是间歇生产,如间歇生产,则要记录生产周期。
如固体废物为堆存状态的固体废物,则应详细记录堆存数量、堆存时间、堆存面积、堆存容器类别等,且尽可能追溯固体废物的产生来源,记录原产生工艺流程、涉及的原辅材料种类及物质特性。
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依据法律规定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003,判断待鉴别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应开展下一步鉴别工作。
3.危险特性识别和初筛
参照固体废物产生的前端工艺流程、原辅材料、产生环节,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析,是否属于名录中所列入的固体废物。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需要 依 据 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开展鉴别。
4.鉴别采样和检测方案
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工艺流程,涉及的原辅材料、产生环节及危害成分,专业判断分析固体废物是否存在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可能性,确定不存在的危险特性,不进行检测。一般情况下,易燃性和反应性可以通过固体废物的特性进行初步判断,毒性和腐蚀性则需要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采样和检测后,对标标准进行判断。对照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确定鉴定项目及检测因子,根据固体废物质量和生产规律确定鉴别份样量、采样时间和频次、现场采样方法及检测方法和标准。
5.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任何一项检测结果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时,可不再检测其他危险特性。在对固体废物样品进行检测后,检测结果 超 过 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中的超标份样数限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
鉴别方案编制完成后,需对其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评估的,应由鉴别委托方、鉴别单位、检测单位、行业专家、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鉴别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鉴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通过技术论证的鉴别方案,对待鉴别物质进行采样和检测,以确定其危险特性。
1.采样时间和份样数
采样时间和份样数应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要求,连续或间歇生产的固体废物,样品一般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产生时段)等时间间隔采集。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小于所需的份样数,可将所需的份样数均匀分配到各产生时段采样。
2.采样工具及人员安排
每次采样人员不少于2人,采样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上岗证。采样工具一般包括有内衬塑料的采样袋(不透光)、带手柄漏斗、标签、样品冷藏箱、一次性手套、记录单、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乳胶手套、线手套等)。
3.采样部位和份样量
采样部位和采样份样量是样品具备代表性的关键。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要求,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质量确定采样份样数。堆存状态的固体废物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生产设施自试生产以来的实际最大生产负荷时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其中有多条工艺相同的生产线,以产生量最大的单条生产线最大产生量为依据。连续产生固体废物时,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间歇产生固体废物时,以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最大产生量或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间隔大于一个月)为依据。当固体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如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的来源、类别、排放量、污染物含量稳定,或固体废物来源于连续生产工艺,且设施长期运行稳定、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固定,可不按照固体废物质量确定采样份样数,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5个。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固体废物排(卸)料口采集,采用板框压滤的污泥一般在压滤脱水后取下板框,刮下固体废物。
4.采样方法
采样人员穿戴好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设备,每次采样前,确认各设施处于稳定运行阶段及采样符合技术规范和鉴别方案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全程参与采样过程,必要时还需要通知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采样完毕后,密封采样瓶,贴好标签后放入样品冷藏箱避光保存。采样时要做好现场采样记录,并对采样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5.样品运输和接收
采样完成后,立即将采集的样品送至实验室。样品运输过程中,各样品分别采用采样瓶封装好,放入冷藏箱,避免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采样瓶避免倒置或倒放。样品送交实验室后,及时进行样品的接收、编号、保管、流转、状态标识和保存条件的记录工作,交接时确认采样瓶上应贴上标签,确保标签无破损且项目可见,包装样品在整个检测过程和保管期间内未发生损坏、丢失、混淆或变质现象,采用标准方法在样品有效保存期内完成样品分析。
6.采样过程中的质控措施
采样前,应设计详细的采样方案。在采样过程中,应认真按照方案所确定的采样点位、采样方法、频次、时间来进行样品采集,并拍摄采样过程的现场照片。
采样人员应熟悉工业固体废物的性状,掌握采样技术,懂得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和处理方法,采样时应由2人以上在场进行操作。采样工具、设备所用材质不能和待采工业固体废物有任何反应,不能使待采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分层和损失,采样工具应干燥、清洁,便于使用、清洁、保养、检查和维修。任何采样装置(特别是自动采样器)在正式使用前均应进行可行性试验。样品盛入容器后,随即在容器壁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样品类型及采样日期等。填写并保存采样记录,包括固废名称、来源、数量、性状、环境、编号、份样量、采样数、采样点、采样法、采样日期及采样人。
7.检测过程中的质控措施
为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需对样品检测进行空白质控、精密度分析质控、准确度分析质控等检测质量控制工作,一般按照每批样品设置一套空白、一套平行样品及一套空白加标和基质加标样品。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鉴别报告应包括鉴别对象概况、鉴别方案简述、采样检测过程、检测数据分析、检测结果判断、鉴别结论及建议,附件应包括鉴别方案、现场踏勘记录、采样原始记录、现场工况记录和检测报告、技术论证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质等材料。鉴别报告还应有鉴别机构名称、完成时间,由编写、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鉴别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由鉴别委托方、鉴别单位、检测单位、行业专家、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鉴别报告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参考。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相关内容与鉴别结论不一致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及时根据鉴别结论进行变更。根据鉴别结论,涉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增加的,应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随着新化学物质的研发和使用,大量危险特性不明的新固体废物逐步出现[2],部分废物很难在《名录》中找到对应的类别。受利益驱动,企业希望将危废作为一般固废管理,部分环评单位为了规避责任,直接在环评中明确对某种废物进行鉴别,副产品与固体废物界限模糊,需要通过鉴别认定,故危险废物鉴别市场需求量大[3]。目前关于危废鉴别机构,只需要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登录门户网站进行注册即可开展业务,无审核程序,同时鉴别机构可以不具备检测资质,门槛低,大量机构涌入危险废物鉴别市场。
样品具有代表性是危险废物鉴别的重要环节之一。现行技术规范中,对于现场采样规定详细,尤其是采样方法,关于堆存状况固体废物采样分为散装堆积固态、半固态废物,敞口贮存池或不可移动大型容器中的固体废物,小型可移动袋、桶或其他容器中的固体废物,封闭式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容器或槽罐车中的固体废物等,同时又因不同的堆存高度采样方法不同,方法涵盖不同的类型,可以对标现场不同的状况,但同时也存在规定复杂、现场采样人员无法理解和判断,专家理解不足、执行标准不一、采集到的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等问题。
虽然《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对采样份样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实际过程中却没有严格落实。以采样份样数为例,规范明确规定了当固体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如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来源、类别、排放量、污染物含量稳定,可不按照固体废物质量确定采样份样数,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5个。但翻阅已经公开的十几份关于污泥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几乎没有哪一份报告是参照这一条来确定采样份样数的,基本都是按照一个月内污泥最大产生量来查表确定,采样份样数少则10个以上,多则50个以上。原因一是为了规避责任,市场或评估组默认为宁要多检测,而非少检测,二是因为评估流程长、时间跨度大,一般一个危废鉴别全流程下来需要4个月左右,如果监测份样数较少,鉴别单位收费无法保证。采样份数居高不下,鉴别成本自然也就居高不下,进而影响鉴别的积极性。
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危险废物鉴别机构评价和信用管理程序,强化准入审核程序和退出要求,建立危险废物鉴别机构质量考评机制或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鉴别机构进行评估,对鉴别报告进行抽查,并通报存在的问题,对在鉴别工作中弄虚作假、达不到鉴别技术要求或者存在重大疏漏的鉴别机构进行惩处,优化鉴别机构队伍,确保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高质量地开展。
危险废物鉴别属于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尤其是检测项目和检测因子的选择,采样份样数和现场样品采集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确定,均对技术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
危险废物因其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大,必须严格监管。但同样对于危险废物管理,应秉持科学管理、依法依规的观念,不能为了规避责任,而放大鉴别范围和工作量,对于明确列入《名录》或不属于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形的,应不予开展危废鉴定;对于未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不得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从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危险特性能够判断属性的,不得随意要求鉴别;鉴别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要求,不得随意增加工作量。
危险废物管理是中国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危险废物鉴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环节[4]。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处于发展阶段,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不断完善,进一步规范了鉴别程序和鉴别内容,危险废物体系初步建立,但尚不完善。依然存在着监管不够、过程不够规范、成本偏高等问题,相信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加强技术培训和行业引导,危险废物鉴别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