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及权益保障研究*
——以平台研究为重点

2022-12-27 23:5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张语桐牙艳丹周安淇韦婉丽杨远菽
区域治理 2022年14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维权权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张语桐,牙艳丹,周安淇,韦婉丽,杨远菽

随着“兼职热”在大学校园兴起,一些人喜欢“打擦边球”。大学生兼职一般不会认为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使得诸如工伤,安全等是得不到保障的。至于大学生和中介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大学生就会经常会遭受无良“诓骗”。这是由于大学生作为日益增长的特殊兼职群体,因社会经验不足、就业指导滞后、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而常常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社会中介市场与兼职平台鱼龙混杂,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本项目从大学生兼职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分析原因、途径以及权益保护方式;其中,重点通过对兼职平台和网站的制度调查,探讨“管理平台、举报虚假广告、客服帮助”等方式保护权益的可行性。

一、国内大学生兼职法律规定及权益保障制度现状

我国国内法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定较少,且学术界对于大学生兼职是否适用《劳动法》一直存在争议,有多种观点。归根结底,这些争议源于大学生的劳动者定位的模糊,与用人单位和兼职大学生之间关系的难以界定。

首先,国内立法对于大学生兼职工作身份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实际适用的法律规范具有局限性。例如实际经常使用的《民法典》中只有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的规定,即何种情况下可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界定,该法典将年满十八周岁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定义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将该办法的管理范围限制为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的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取得合法报酬的劳动。《劳动合同法》重在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作出不同的特别规范: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等。

二、大学生维权意识现状

通过调查,大学生在面对网络兼职平台兼职时被侵权的维权意识并不强。一方面源于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有所欠缺。尽管高校在反诈骗陷阱方面宣传较多,但兼职问题却未能顾及,例如高校并未引导大学生如何识别兼职平台的“钓鱼”陷阱、遇到因兼职权益受损如何维权等。一些学生尚且能够及时发现自己陷入兼职陷阱中,但因为缺乏维权途径而选择放弃维权,以一种消极的态度对待侵权问题,对自己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期待性不高。高校在积极鼓励学生应对兼职权益受损问题的作用并不能够完全显现,且没有适当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另一方面源于大学生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大学生应对资本套路时显然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平台兼职时遇到的侵权无法获取有效途径进行投诉,对侵权行为未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或怀着“无所谓”态度对待侵权后果。大学生“理所当然”地认为无法对抗错综复杂的兼职侵权,无法明晰分辨网络兼职侵权的“套路”。侵权结果的发生致使大学生心理产生严重抗拒但又无可奈何的反差,故高校大学生兼职受骗、无法维权的社会现象时有发生,最严重的可能导致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是自杀等行为。

三、兼职平台乱象

前文提到,兼职平台已成为大学生在面对各式各样的兼职方式、工作种类、薪资结构的接触与筛选的重要途径。同时,大学生在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往往首先通过兼职平台途径进行投诉,但兼职平台面对维权申请,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答复被侵权人,甚至出现极力敷衍逃避问题的情形。至此大部分大学生因于兼职平台维权时出现的问题,产生落差心理,对后续其他途径的维权积极性也不高。

(一)兼职平台立法与规则管理

目前我国关于平台本身的规范立法不足,主要问题表现为平台管理规范的地方化、平台规则自成一体、平台自身算法运行具有隐蔽性。平台自身的算法和制定的规则都是为了规避监管、逃避责任,而以此获利。例如外卖配送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平台自身制定的奖惩规则、任务分配、维权途径等都存在弊病,一旦出现分歧,平台有最终对规则的解释并且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兼职的学生存在异议也无法及时得到救济。此外,一些地方出台的规范APP运行多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出发,而忽视了规范平台合理运行、规则透明等多方面因素。

(二)兼职平台本身的运营管理

网络兼职平台实名制、新手必做小任务等均存在大问题。其一,调查显示,大学生在兼职平台注册时忽略个人隐私、对平台是否实名制尚不关心,更别谈及关注在兼职平台发布兼职消息的商家是否实名制问题。实名制有利于用户追踪到具体的商家消息真实性,而目前大多数的兼职平台商家并未实名,一旦产生侵权后果,不管是兼职平台运营商还是身为兼职平台用户的大学生都无法辨别对方身份的真实性,由此引发投诉结果不尽然的现象。其二,大部分兼职平台在用户初次注册时存在所谓“新手必做小任务”,任务途中存在垫付会员费、私自开通自动续费、实名绑定多张银行卡、单价不明确等问题。

(三)兼职平台对中介与商家的规范欠缺

其一,在现实中,大学生通过兼职平台发布的消息,联系提供兼职的商家时发现并非商家本人,而是利用兼职平台赚差价的中间商,中介作为中间商赚取的差价致使提供兼职的商家与大学生双方权益共损唯中介获利的社会现象并不少见。但大部分平台仍旧缺少“商家”与“中介”的标注,导致界面混乱,极易混淆。此时,一方面中介可从中取利,而大学生却会在所谓“市场规则”下被抽成,得不到应有工薪。另一方面,不良中介影响商家与学生之间的协商,易造成商家、平台与中介商“互推责任、互相甩锅”的情形。其二,大部分兼职平台上商家发布的任务信息也存在“审核名存实亡”等问题,例如针对用工审核,标明的年龄限制却没有相关年龄审核,即使身份证上显示小于用工年龄,商家也不存在拒招或提醒;针对商家审核,即使兼职平台官方称对入驻企业进行了一系列“入驻系统自动审核、人工二次审核、岗位信息初审”等排查,但事实上大部分兼职平台上仍存在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黑名单中企业的兼职任务。

(四)个人信息的泄露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18年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显示85.2%的受访者遭遇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违规平台中,58等兼职平台占了半数。部分兼职平台通过获取注册用户的消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将信息汇集后,打包转卖给第三方。获得用户信息的第三方对信息进行筛选确定对象,而这些对象中往往大学生占多数。例如收集用户地图搜索目标、经常使用的关键词,转卖给负责推销的渠道商,让他们精准投放广告,严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更甚者,第三方将信息继续转卖、或骚扰、或设计欺诈骗局等,由此引诱大学生进入各种不法陷阱中。

四、解决途径

(一)学校部门:创设兼职信息管理平台和引导教育

高校可以通过创建一个由学校组织、学生管理的兼职信息管理平台,积极与社区、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合作,对外界提供的招聘信息进行侦查筛选,将不法和虚拟信息排除,或者建立咨询举报窗口,纳入从历届学生中所了解到的兼职中介“黑名单”,从而为大学生提供可靠的兼职信息;其次,高校应不断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教育工作,除了开展相关的讲座外,还可以开设对谨防大学生兼职受骗的必修课程并纳入学分制度,从根源上提高学生的警惕性。若当被骗案件发生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或学校心理老师对学生耐心疏导,适时跟踪,防止学生因受挫后产生过激行为,最后,学校可以设立相关的法律权益维权部门,全程为需要兼职的大学生解答排难,随时掌控相关动态,及时干预受骗现象的发生。

(二)用人单位、中介部门:增强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大学生兼职受骗除了自身法律意识、防范意识不强外,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故意制造的“陷阱”也令其防不胜防。因此,中介机构应为学生提供真实可靠的兼职信息,严禁使用模糊、夸大成分词语进行宣传吸引。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大学生签订完整、合法的劳动协议,保障学生的用工安全。此外,政府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和中介部门进行法制教育和检查,增强用人单位和中介部门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及时对用人单位或中介部门存在的不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立完善小额诉讼机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在兼职参与劳动过程中会受到多方不法分子对大学生权利的不同层次的侵害,维权无门只能吃哑巴亏,因此,建立与大学生兼职权益相关联的小额诉讼机制十分有必要,让大学生们维权时有法可依。降低立案金额门槛,小数目也不能放过,凭借这一机制所具有的简便化的设计、低廉的诉讼成本以及高效便捷的裁判过程,从调解、立案、审判三个层次对权益受损的大学生以及侵权人之间开展递进引导,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及时维护权益受损的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小额诉讼机制适用效果,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从而让纠纷的解决驶上“快船”,使得司法正义的光照到每一个公民身上。

(四)兼职平台的管理完善

上文提到,兼职平台存在窃取用户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等多种乱象,需要多部门的联合管理以及平台自身的规则完善。首先,针对兼职平台共享隐私信息的问题,需要落实《民法典》《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实施,同时加强相关技术部门对于违规算法的审查。前段时间“硕士民警识破偷删代码”的新闻热点一方面反映了如今违法窃取的人之猖狂,一方面更突出司法队伍对于相关人才的需要。其次,针对兼职平台运营不规范的问题,需要明确两头抓的重要性。一方面抓住平台本身管理,加强平台对广告商、中介商的核查,避免核查名存实亡,防止兼职平台、中介与商家互相勾连,将所谓“商业共识”转化为立法规定、企业管理要求,严格化执行。完善兼职分类页面、区别中介商家标识、严格驱逐虚假广告、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客服中心;另一方面抓住立法对兼职平台的规范作用。网络空间高速多变,导致很难找到藏在背后的违法者,只凭平台单方面的防护很难做到没有漏洞。现存立法中只存在可参照的法条,导致立法的灰色地带。这需要完善立法,将广泛的《网络安全法》等细化,完善虚假信息以及招聘广告监管的职责分配,给予大学生更为明确的投诉目标与维权途径。

(五)发挥媒体舆论作用

媒体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能够争取到平等对话权,从而使得舆论导向转变,使得有关部门发出提醒并促使他们督办,起到威慑作用。设立大学生专线权益救助频道,通过新闻媒体对“黑中介”“黑单位”“黑老板”的曝光,将有关信息公开,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另一方面,媒体可以对一些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或者是招收大学生兼职的用人单位进行宣传,积极支持与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使得大学生在寻找兼职途中得以有标杆进行比对,避免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同时也起到警示商家的作用。

(六)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

大学生屡屡遭受非法中介机构的诓骗,因此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对中介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中介机构的注册进行监督,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可向社会公开,达到警示的效果,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中介机构的注册设立,可以先由该中介机构缴纳一定保证金到指定银行账户,达到一定成立期限比如中介机构成立三年内未出现违法行为即可取出,否则在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权益进行侵害时进行的经济补偿可以由该保证金进行代偿。

五、结语

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及权益保障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关注点,大学生兼职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应该重视并保护该群体在兼职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想办法联合劳动局,人力保障局,共同解决大学生兼职的问题。为大学生提供合理的工作渠道和方式。本项目从传统的线下大学生兼职模式维权视角扩大到整个新时代互联网下网络兼职平台中的大学生新型兼职维权中,突破传统维权思维,紧贴社会现实的发展,从根本源头上入手,合理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助推构建兼职平台绿色环境,为大学生在面临兼职问题与侵权行为时提供最优方案。相信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大学生兼职这一新型劳动种类的发展前景会更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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