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林成华 周红坊 张维佳
近年来,中国学术论文伪造、论文代写、数据篡改等学术不端事件频发,特别是权威学者学术造假问题频频被曝光,挑战并威胁着中国学术公信力,严重侵蚀了我国的学术声誉和国家科技创新能力,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2019 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处理了200 余个学术不端案件[1]。2021 年1 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发布《2020 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二批次)》,涉及14 项学术不端事件。据“撤稿观察数据库(Retraction Watch Database)”显示:我国在2019 年1 月1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期间因学术不端被撤回的文献高达1,443 份。学术公信力是我国学术文化的根本,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石。然而,不断增长的学术不端事件,正从“黑天鹅”事件转向“灰犀牛”事件①,学术腐化的风险倍增。同时,伴随着国际科技竞争的加剧和我国“卡脖子”领域短板的突显,我国亟须探索一条学术不端治理的中国路径。本文试图从多维视角系统审视我国大学学术不端现象并结合学术不端治理的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大学学术不端多维治理策略与实施途径,以期为新时代培植学术文化、推进学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
2019 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明确学术不端边界和学术不端行为范围,指出学术不端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12 种行为。近年来,我国学术不端事件频发,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涉及法律、执行、组织、监督、中介行业监管、学术共同体、理论以及技术等多个维度,须进一步审视和系统思考。
从法律维度来看,我国学术不端立法面较窄。第一,从立法文件方面来看,学术不端上位立法较少,且多以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主。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上以“学术不端”“学术诚信”和“学术造假”为关键词检索可知,我国学术不端所涉及的法律文件类型主要以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781 份)、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4 份)以及行业标准规范(87份)为主。而且,与学术不端相关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4 份)和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2 份)数量较少,其中,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数量为零。第二,从已有的学术不端案件来看,学术不端的处理以民事处罚为主。在“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对“学术不端”进行检索可知,学术不端案件中涉及民事的有100 件、涉及行政的有45 件、涉及刑事的有1 件。第三,从我国近五年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学术不端案件多涉及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对学术欺诈进行详细阐释与说明,其所涉及的诈骗更多是关于金融、合同以及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总的来说,我国学术不端立法面较窄问题较为突出。虽然学术不端立法关联法治与学治争议,但面对屡治不止的学术不端事件,有必要站在保护整体科研环境和科研工作者利益的基础之上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法治释放学治活力、实现学术善治。
2015 年以来,我国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虽密集出台学术不端相关文件,但仍未从根本上扭转学术不端现象。已有数据表明:我国学术不端处置存在着三“不”问题,即处置不积极、处置过程不透明以及处置结果不清楚[2]。在已有学术不端事件中,大学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多采取解聘、暂停行政职务或者停止其教学工作等惩罚措施。然而,这些惩罚措施并未从根本上杜绝学术不端事件。虽然,学术不端事件数量的增加与我国科研体量的增加有关。但究其根本,一方面,学术不端事件数量的增多根植于大学日益量化的科研评价文化与制度;另一方面,根植于大学教育与惩戒功能的不断丧失和削弱。在学术伦理规范教育方面,大学对管理人员和师生的科研底线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在惩戒功能方面,当下大学对学术不端的惩罚非但没有有效警示青年后辈,也未能有效训诫当事人。尤其是在利益链输送之下,学术权威人物学术造假行为暴露之后,其所在单位往往采取推诿扯皮、避重就轻、文过饰非的消极态度[3],“放任”学术不端行为,没有给学术不端行为人足够的打击震慑。大学学术不端是一个多归因现象,但大学学术不端处置乏力不仅是大学处理学术不端事件的立场问题,更是大学未来能否立于时代发展前列,保持科研和育人活力的关键。
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虽然是学术不端治理的责任主体,但有时候也沦为学术不端的行为主体。一方面,大学是处理学术不端事件的主体,自身担负着学术不端治理的责任。国家立法授权大学设立学术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等机构处理学术不端事件。目前,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处理的主要机构[4],负责大学内部学术不端政策制定、学术诚信文化倡导以及学术不端事件处理。另一方面,在大学科研量化指标考核的指挥棒之下,一些大学为了追求科研绩效而有意无意成为了助力学术不端的行为主体。在过去的十年里,以学术组织为单位的学术论文买卖与代写事件也层出不穷[5],尤其是在医学、材料学和化学等领域。因此,大学在学术不端的处理之上,承担着同性质事件的行为预防和处理的“一体双元”角色,既是学术不端的“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一体双元”之下,大学对学术不端的处理则面临着大学学术发展与学术治理的两难困境。从学术发展角度看,科研的量化考核是高速且见效的捷径;从学术治理角度看,大学则需要牺牲科研的快速增长来构建有别于当下较为浮躁的新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从组织发展角度看,学术不端现象正是我国大学长期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与追求短期功利化发展矛盾的一个缩影。
从监督维度来看,大学组织内部监督体系并未很好建立,同时大学外部监督体系也并未有效发挥应有作用。第一,我国大学学术不端内部监督体系不健全。一是从近五年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学术不端案例来看,我国学术不端主要举报方式为网络质疑、实名举报,主要调查机构是大学学术委员会。2018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对64 起学术不端事件分析发现,网络是学术不端曝光的主要方式,占46.9%[6]。二是从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处理责任主体来看,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并未主动监督学术不端行为。大学学术不端的揭发大多由国外学术打假机构,如施普林格旗下期刊、同行发表或者职业打假人揭露,而国内学术人员与机构主动揭露学术不端的案例较少,而且在面对打听项目评审信息等学术不端行为时,大多学术委员会也选择大事化了、小事化无[7]。第二,我国外部学术不端监督乏力。一是从政府监督角度来看,我国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学术不端监督机构。二是从第三方监督机构角度来看,我国缺乏对第三方学术打假机构必要的培育和扶持。三是从媒体角度来看,其对学术不端事件的关注度和曝光度不够,并未对学术不端整个事件进行跟踪,尚未较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从行业维度来看,我国存在学术黑中介监管失灵问题。学术黑中介服务②已经不是一个单一的、小概率的学术不端现象。通过对587 篇撤稿期刊论文分析,孙惠昕、宋冰冰等(2019 年)研究发现撤稿论文中涉嫌代写代投的论文占比为21.4%[8]。通过进一步对我国2020 年论文代写代发网站及电商数量进行调研发现,截至2020 年12 月底,中国代写代发相关内容检索结果已达到数亿条,并通过进一步筛选(删除不相关链接以及重复店铺)发现156 个真正的“高端代写代发网站”和37 家淘宝店铺,这些网站或店铺代写一篇SCI论文,价格高至5 万元~10 万元不等。经过初步估算,代写代发网站的市场产值和代写代发店铺的市场产值高达30 亿元。在我国学术黑中介服务已形成了稳定的产业链。学术黑中介服务的盛行既有市场需求的推动,也有学术中介服务监管失灵的责任。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岗位招聘、职称晋升以及评奖评优都对高层次论文发表有要求。也正是这种需求为学术黑中介服务提供了生存空间,导致其“野蛮生长”。另一方面,学术黑中介服务存在监管“真空地带”,尤其是在学术黑中介惩罚方面。虽然已证实直接买卖论文的学术研究人员会受到一定的惩处,但提供学术黑中介服务的机构以及促进学术黑中介服务实施的相关人员或者机构却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或民事处罚。
从学术共同体维度来看,学术不端存在集体漠视与团队作弊问题。第一,在集体漠视方面,一是长期以来,我国科学求真的学术氛围薄弱,加之学术诚信体系的缺失使得质疑批判成为学术界的“空中楼阁”,学术共同体更是集体“失言”。二是学术不端举报人的保护机制并未建立,一旦举报事件发生,学术不端共同体集体对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职业打压、学术欺凌等。而为保护自身利益,潜在的学术不端举报人往往回避学术不端事件。长期以往,漠视学术不端成为学术界的“司空见惯与理所当然”。三是在学术资本利益之下,为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共同利益、集体名誉[9],学术共同体选择集体漠视。第二,在团队作弊方面,为快速获得学术地位、有效掌握科研资源,学术共同体结成利益小团体,目前主要有教师间学术不端、导师权威式学术不端以及混合式学术不端三种模式。教师间学术不端主要是指教师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学术不端行为;导师权威式学术不端是指导师通过其行政职位与学术职位影响力滥用权力,威胁、诱导其学生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混合式学术不端是指两种及以上学术共同体学术不端的混合。无论是哪种学术共同体利益模式,都是聚拢科研资源、获得学术地位的高效方式,极易成为学术共同体学术不端的“温床”。
从理论维度来看,我国现有学术不端治理理论体系建构严重滞后于实践。以“学术不端”为主题在“中国知网”检索学术期刊,可得文献共5,925 篇,筛除不相关文献和英文文献,可得文献共1,852 篇。根据摘要与题目对文献进一步分类可知,我国学术不端研究主要聚焦于概念辨析,现象、案例研究和对策研究,如防范策略、预防机制、行为问责等方面。具体来看,在研究内容方面,虽有部分研究借鉴国外学术不端治理经验,但却缺乏我国学术不端治理的本土化与系统性研究。在研究方法方面,已有文献较为注重思辨与对比研究,而探索类以及验证类研究较少,尤其是缺乏学术不端治理政策的实施成效或者绩效评估和我国学术不端产生的深层次机理研究。在研究理论方面,虽有研究注重引用国外理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进行探索,但是此类文献相对较少。总的来讲,基于我国实际、具有广泛解释力和指导意义的学术不端治理理论研究严重缺乏。
从技术维度来看,我国学术不端检测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存在投入严重不足[10]的问题。学术不端的相关检测技术革新已迫在眉睫。随着科研体量的爆发式增长、学术黑色产业链的野蛮生长,学术不端的形式更加隐蔽和多样化,学术不端的检测也日益复杂和困难。目前,我国学术不端检测机构使用的主要检测技术[11]有神经网络方法、光学字符识别、动态语义跨领域识别、多级指纹对比检测技术以及云检测等。然而,这些技术首要核心是通过数据库比对甄别文章抄袭部分,较为强调查重技术的更新而忽视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本身以及检测技术的多样化革新,如建立作者查重记录登记库、作者学术不端行为预测技术。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并未走在学术不端的前面,其本身的局限和建设滞后性也为诚信数据库的建设、学术不端检测标准的出台带来困难。我国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对研究人员的学术不端数据进行跟踪记录,并且学术不端行为无法得到系统、即时记录,而这并不利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判及治理。
学术不端问题是个世界性难题,学术不端不能仅作为偶发、独立的问题现象看待,它与法制环境、伦理规范教育、学术不端问责处理机制、学术评价机制、学术不端检测技术支撑系统等多个方面的要素相关,还应“由点及面”地排查分析科研领域中导致学术失范、诱发学术腐败的深层次风险隐患,反思补足国内学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塑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切实保障我国科研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学术不端事件频发和学术不端立法面较窄为国家立法介入学术不端处理提供窗口,也为重塑学术公信力提供契机。我国需要制定独立的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立法以为涉及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的学术不端案件处理提供直接的法律参考,提高相关法律的适用性,重塑学术公信力。第一,明确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立法的适用范围和行为处理程序。鼓励科研院所遵守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立法并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学术不端处理政策。在处理程序中,完善救济程序,为被举报人提供正当的申述程序以及为其保留恢复名誉、职位的窗口。第二,注重学术造假行为认定“分级制度”,推进学术造假的“精准治理”。根据学术造假行为的表现、性质、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等指标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分级鉴定,对每一级学术造假行为予以清晰界定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惩处措施。做到学术造假治理有章可循,在保护科研积极性的前提下既要避免过度打击又要精准打击。第三,立法建立全国联网的学术诚信数据库,实行学术诚信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和评奖评优中的一票否决制和终身追查制度。
在国际上,设立统一处理学术不端事宜的全国性机构已是重要趋势,如美国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OGC)、英国的高等教育独立审判员办公室(OIA)、法国的研究诚信办公室(ORI)等。虽然我国科技部早已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了监督委员会,但是二者学术不端的监督和处理仅限于内部,并未面向全国学术不端事件[12]。当下,有必要将学术不端治理纳入国家诚信建设体系的顶层设计框架,以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为依托成立“国家学术诚信办公室”。国家学术诚信办公室主要职责有:负责制定学术诚信的国家标准;负责统一受理学术诚信问题的举报和调查,避免以往学术机构“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打假模式;负责监督大学学术不端,并为国家出台学术诚信政策提供建议与咨询服务;负责学术诚信检测技术开发并搭建国家学术诚信培训框架,提供学术诚信培训服务;负责发布“中国学术诚信年度报告”等。除此之外,为推进学术诚信治理的专业化,建议国家学术诚信办公室设立学术诚信专业审查委员会,建立审查专家库并实行审查团回避制度和审查申诉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亟须打破科研评价的“五唯”制度惯性,深入贯彻落实“质量、绩效、贡献”导向的科研评价制度。基于论文造假行为发生规律,尤其是要改善临床医学、工程等领域的评价晋升方式,切实推进反“五唯”进程。第一,要完善“同行评议”和“社会评价”制度。加大科研成果转化、专业能力、技术创新和实际应用价值在应用型学科人才评价标准中的权重,大力扶持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展。第二,要切实破除SCI 论文和影响因子崇拜,在各种考评指标体系中适当降低SCI 论文和影响因子的权重,逐步降低或取消SCI 论文的政策性奖励,鼓励高质量论文投向中国期刊。第三,要实行长周期科研评价方式和科研试错容错机制,为科研人员营造更加宽松的评价环境,允许科研人员试错,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潜心研究,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内外部监督体系薄弱是我国学术不端治理乏力的原因之一。第一,在内部监督体系方面,一是大学需要建立健全学术公示制度,使学术造假受到同行和公众的监督,加大学术造假行为的曝光率;二是大学需要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制度,在尊重和解放科研生产力的前提上,设立科研工作者学术诚信负面行为清单。第二,在外部监督体系方面,国家需要加强培养并扶持第三方监督机构。同时,国家学术诚信办公室须认可第三方监督机构所提供的学术诚信咨询、培训服务等,并给予资金扶持、学术诚信治理相关业务合作机会等,为发挥第三方组织的学术监督咨询作用创造条件。除此之外,作为独立组织处理学术不端,第三方监督机构自身须达成关于学术诚信的一致性意见,如学术不端处理认定标准的一致性,学术不端处理程序的公平性、正当性以及学术不端处理结果的透明度等。
期刊出版业和第三方论文服务中介是学术造假的“温床”,我国需要警惕以经济暴利为目的、与第三方论文服务中介相互勾结的“掠夺性”期刊。建议持续推进国际掠夺性“水刊”黑名单制度建设,由“国家学术诚信办公室”负责定期调查发布黑名单。在各类考核中对黑名单期刊上的发文不予认可,其版面费也不可在科研项目中报销。同时,建议对国内“掠夺性”期刊开展调查和整治,建立学术造假的期刊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或放任学术造假的期刊,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降级或取缔,严厉惩处支持或参与学术造假的期刊工作人员。建议加强对第三方论文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与治理,严厉打击论文买卖黑市和造假行为。开展论文服务中介机构经营范围大审查,严厉处罚违规经营企业。开展论文服务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增加“黑中介”的曝光率,对一些不法中介予以严厉处罚或取缔。
学术治理需要回归学术本真,即学术研究与发表的本真意义是让真理得以传播与应用。要建立贯穿中小学教育、大学教育直至科研人员职业教育全生命周期的学术规范养成体系。在中小学科普教育中重视科学精神塑造;在本硕博学生培养中加强学术伦理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在科技工作者中注重职业规范教育;特别是在权威学者中要着重推进学术道德水平和学术道德领导力建设。要坚决破除知名专家“乱领衔”“乱署名”“乱咨询”的现状,切实发挥权威学者在构建高质量学术治理体系和提升学术治理能力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同时,不断增强学术共同体的荣誉感与使命感,授予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治理机构更加权威有力的学术造假调查处置权,推进学术共同体的学术伦理规范建设、学术自律,增强学术共同体自我净化功能。
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学术不端的形式不断演变,学术不端的甄别与预防难度也在不断提升。学术不端治理理论研究不仅关乎国家基础研究体系发展,更是关联我国在学术诚信领域的国际形象。深化中国学术不端治理理论建设,提升学术诚信国际形象:第一,要加强学术诚信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如设立学术诚信专项研究基金,促进本土化学术诚信理论发展以及学术不端的中国式治理方案探索;第二,要加强学术不端治理研究共同体建设,扩大学术诚信交流,通过举办学术诚信论坛汇聚学术诚信研究领域的学者、专家以及第三方监督机构代表,共同探讨学术不端问题、交流学术不端治理经验和学术诚信研究成果;第三,要加强学术不端治理的国际协同,与国际学术诚信组织和机构包括国外专业学术打假机构、NGO(非政府组织)等建立联系、签订备忘录,定期交流学术诚信数据,掌握全球学术不端概况,同时积极为全球学术不端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加强技术开发和数据库建设,完善学术造假治理的技术支持体系。第一,考虑利用DOI(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二维码、身份码等技术手段,对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学术期刊、学术工作者等进行全过程的身份识别和问题追踪,做到问题论文可以迅速识别和定位相关责任者。第二,建立全国联网的学术诚信数据库,动态更新学术不端信息,对典型的学术造假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公布。第三,利用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学术不端检测软件开发以及学术不端发现方法的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学术不端监督检测专题网站,并明确其学术不端处理职能范围,如学术不端举报接收,学术不端预调查、正式调查,学术不端检测以及学术不端处理结果发布等
本文系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学术论文造假产业链的动力机制与协同治理模式研究”(项目编号:Y19G030111)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灰犀牛”是与“黑天鹅”相互补足的概念:“灰犀牛事件”是太过于常见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的风险;“黑天鹅事件”则是极其罕见的、出乎人们意料的风险.
②学术黑中介服务是指进行论文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论文审稿人邮箱、提供虚假审稿意见、提供虚假数据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学术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