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的价值考量

2022-12-27 18:45广西大学法学院赵婉辰
区域治理 2022年9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共同利益国际法

广西大学法学院 赵婉辰

国际社会不同于国内社会,由于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处于彼此平等的地位,因此国际法的产生并非源于一个主权机关,而是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的发展蕴含其价值追求,曾经,国际社会的一体化与多极化占据主导地位,而随着多边贸易的发展,国际法的价值取向更加多元。

一、现代国际法价值的概述

现代国际法的价值即现代国际法的本质作用,它体现了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在调整国际事务时的价值取向,并顺应了现代的国际需求,与传统国际法的价值相区分。

(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以人为主体,但不仅仅是个人,而是个人、群体和人类的统一为主体,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一方面,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生存发展等现实需求的回应,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对于美好未来和高尚道德的追求。因此,法的价值既内含于法规之中,又往往要高于自身,只有这样才能对法进行指导和引领。

(二)现代国际法的价值

国际法的价值具有法的价值的共性,但其主体更加丰富,也并且不断发展变迁。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国际法包括对各个主权国家权利义务的规定及对关系的调节,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利益让渡,但这种利益让渡是为了更大利益的实现。国际法天然追求主权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为维护稳定而发展的状态所制定。有些学说流派认为国际法只是政治大国在国际政治中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将国际法划为国际政治的范畴,或者是对外政策的附属品。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国际法有其独立价值,该价值能得到人类社会的普遍认同,而且不能被政治所左右。

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正义性、正当性的体现。对于国际法的价值,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方式。有些学者认为国际法的价值是普世价值的法律化,也有些学者则认为是主权国家追求和平与发展、社会成员追求生存发展机会的趋向。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国际法包含正义、公平、平等、善意、和谐这五项基本价值,且认为国际法具有独立性,虽然无法摆脱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影响,但并非二者的附庸,而是与其密切相关。

传统国际法主要关注主权国家的权利,而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体利益逐渐得到重视,体现为人本思想和国际上对人权的呼吁,但这并不能动摇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的法的本质。

这种变化更多体现为价值发展的多元化。然而,无论国际法的价值如何发展变化,大国外交必重国际法,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稳定器”的作用更趋重要。在我国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工作中,也越来越离不开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

二、现代国际法价值的内容

国际法从诞生到现在经历了许多变迁,其价值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由于人的生存发展日益多元化,所以现代国际法的价值是多元化的,但由于国际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人,更多的规制主体是主权国家,因此与普通法律所包含的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总结起来可以归为四个大类。国际法多元化、多层次的价值追求共同促进着国际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和平与安全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和平的交往状态使得各个国家都获得了安全,而安全的国际环境也是和平交往的基础。和平体现为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而安全意味着当和平不再,国际社会是否将处于战争威胁之下。

世界和平与安全是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减少各国之间不必要的争端以及降低战争的发生可能性是世界人民的共同追求,而如何减少战争和侵略也是全世界的共同课题。和平共处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点显然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一个战争频发的世界没有赢家,也没有进步与发展。所有的主权国家都非常重视自身的安全,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础。一个时常被侵略的国家是赤裸而脆弱的,如果不能得到国际法主持正义或国际社会的善意援助,则将陷入恶性循环,直至国家灭亡、民不聊生。

在出现争端时,国家之间需要以某种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尽量避免武力解决。而在解决争端的时候,由于各个主权国家的地位平等,且要尽量避免以战止战的方式,单靠呼吁是不够有力的。因此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各国的行为予以可行性指导,并发挥一定的约束作用。

为实现这一价值,国际法明确了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了协调纠纷的规则,给予国际社会和平以基础和长期和平的可能性。在这一规则体系里,各个国家的正当权益都有法律的保障,法律的背后是世界人民的共同希冀,正因如此,虽然国际法并不具有如国内法一样的强制性,但仍能起到重要的维稳作用。

(二)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传统的国际法价值追求中,仅仅以主权国家的共存为目的,而在现代,合作与发展愈发成为国际法价值的新趋势。尤其是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国家之间的合作具有了必要性。

从消极角度来说,许多全球问题日益浮出水面,这种问题往往牵涉极广、根植极深,单凭个别国家的力量不足以彻底解决,且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也不允许有国家在面对即使短时间内还不会影响本国根本利益然而已经具有全球化趋势的问题时袖手旁观。

而从积极角度看,各个国家的分工合作不仅有利于共同利益,也有利于本国的发展,在这个全球联动的世界里,拒绝合作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文等各个方面,都需要主权国家之间加强合作,互惠共赢,也需要国际组织做好引导和协调工作。

虽然国家之间的合作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本国的利益,但显然也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由此,合作与发展也是国际法的基础价值之一。

(三)尊重全球人本价值

全球化使得国际法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从仅调整主权国家扩大到也调整公民个人。传统的国际法价值呈现以管辖权划分的“硬规则”状态,而现代的国际法更为注重公民的生存与发展,由此可看出,国际法对人本思想的认可和对人本价值的追求。比如,国际人权法体现了人在国际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人是一切的中心,也是一切的重心。

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人本价值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得到全国际社会的认可,比如不断增加的对难民和无国籍人的保护等。除了保障人权之外,国际法也要求个人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也可以认为国际法逐渐认识到个人在国际中的整体作用。

除了对个人的规定之外,国际法也着眼于人类整体,比如将月球定为人类共同遗产,对于损害人类共同利益的行为,各国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等。在保护劳工权益方面,国际社会也呈现出普遍的支持态势,并出台了相关立法。

在这一方面,国际法规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如男女平等、环境与资源保护等。且不仅体现在解决现实问题中,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这一价值目标在国际法中时常得到呼吁和倡导。

(四)追求秩序与正义

秩序是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稳定的国际秩序是主权国家之间和谐有序进行国际交往的前提,而国际秩序的稳定从文本上就是依靠国际法体系的建立。稳定的国际秩序将为各国的交往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因此也可以说,国际法建构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提供并维护国际良性的秩序环境。

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情况并不相同,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在交往中往往会出现矛盾,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秩序的良性建构。通过国际法的规制,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地位,也体现出世界各国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正义既是全人类的价值基础,也是国际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打击非正义行径既是国际法作为法律规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国际法以保障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的价值追求。在其具体内容中,同样要结合人本主义,包含对人权的尊重,人是一切的中心,抛开人的正义不是完整的、有价值的正义。但在国际社会,各国在文化和政治体制方面的较大差异对法律价值中何为“正义”的认同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国际法与大国政治、大国利益之间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更使得“正义”无法成为国际法的价值重心。

三、现代国际法价值的意义

现代国际法价值引领国际法的发展,是国际法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其善恶判断和校正的标准,同时也引导着主权国家的行为。

(一)国际法发展的动力源泉

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体现了国际法内含着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内动力精神。国际法的价值引领着国家法的发展,它体现了国际法发展的内在动力。法律本身是存在局限性的,这体现为受限于当时的情况以及未必适应未来的情况,尤其是传统国际法对原有主体的利益保护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对新主体的利益保护,并存在一些壁垒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社会的良性发展。

现代国际法不但更加注重多方利益的协调,也增添了对人权的保障,使得国际法的作用更为深刻广远。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国际法的价值引导,一个好的价值观能促进国际法的正向发展,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更替动力来源于国际法的价值。

(二)判断国际法善恶的标准

国际法价值中对和平、人权、正义、秩序的追求将对国家法进行内容校正,以使国际法能顺应时代需求,符合世界各国的理想追求。由于法律天然的滞后性,不同时期的国际法和国际法价值必然出现偏离。一项国际法规在当下究竟是好是坏、是善是恶,需要一个判断标准,也需要根据这个标准对其进行校正。

当恶法受到批判,恶行才能受到惩戒,这也符合普世价值观。只有否认恶法、惩戒恶行,国际社会和人类社会才能拥有良性发展的机会,才能拥有美好的明天。

(三)引导主权国家的行为

在国际社会,主权国家既制定了国际法,又是其约束的对象。虽然国际法本身并不具备强约束力,但由于国际法本质上维护了共同利益,因此主权国家对其也有遵循的内在认可。国际法的价值观一方面受限于主权国家甚至是大国利益观,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许多普世价值追求,比如和平、人权、正义、秩序等都符合世界人民的美好心愿,这些价值观将引导各个主权国家的行为,使得各个主权国家不能仅仅只考虑自身的利益,也要考虑全世界的共同利益,这种温和的制约和引导最终将促成良性循环的形成。

四、现代国际法价值的实现

国际法的价值如果只是纸上谈兵便失去了其实际意义,只有当其能真正实现时,才能保障各个国家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并完善国际法,是使其有效落实的必经之路。

(一)加强国际合作

能够进行有效的合作是各个主权国家自觉、主动遵守国际秩序、建立良好国际交往环境的内在动力,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渠道。目前国际上的合作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多边合作、区域化合作、全球化合作等都不鲜见。其次,国际间的合作更为深层次,因此也更需要国际法对其加以规制。最后,国际合作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科技等。

在合作中,各个主权国家拥有了更多交流沟通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即使两国之间存在一些不友好,也要在共同利益面前安坐在一张谈判桌前追求互利共赢。同时,合作也增加了主权国家之间的信任感,信任往往是建立友好关系的第一步,可以说,国际社会稳定良好的秩序需要由合作来维持。更多的合作意味着更少的战争,合作的结果不仅仅是积极利益的获得,还意味着潜在损失的减少。在人类生活领域拓展的过程中,对于合作的需求也在增多,国际法显然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媒介。

在这种合作趋势下,各国都应当做好在多重领域加强合作的心理准备,并更为积极主动。共商共建共享应当成为新的价值内涵,各国在发展建设中逐渐消弭历史恩怨,并共同建立全新的国际秩序。

(二)促进国际法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世界已经逐渐与过去不同,其要解决的问题也更为复杂多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需要不断完善。且国际法的立法还有许多未涉及的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也是促进国家交往的必然需求。

这种立法完善既需要有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紧紧围绕国际法的价值牵头立法,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影响力的大国主动站出来,放弃狭隘的利益观,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对国际法的立法和落实进行考量。

在国际法的完善过程中,也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对国际法的尊重,当有国家对其进行破坏时,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谴责。也因此,每个国家都应当积极主动地加入进来,促进国际法尽快完善。

五、结语

国际法的发展离不开人们对于正义、人权等价值的追求以及主权国家对和平、合作等的现实需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之处意味着,随着全球化发展,我国需要更为积极主动地加入国际社会中,这一点从我国国内法的完善和对国际习惯的认可可以看出。然而,在国际法体系的构建中,我国的参与度仍有不足,在未来,我国必须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国际法的立法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占领主导地位,才能在国际社会占据稳定的优势地位。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国际法价值的多元化趋势,并主动增强与各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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