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22-12-27 17:30山东理工大学高晶晶
区域治理 2022年1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农民工作

山东理工大学 高晶晶

我国自古以来就属于农业发展大国,不仅有着大量的乡村人口,同时乡村经济的发展也成为了经济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目前我国乡村人口因受到教育和收入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乡村特别容易被社会边缘化的情况,所以很多的乡村民众在出现了纠纷问题以后不能够对自身的权益进行良好的维护,造成了涉农案件频发的情况,这对很多乡村民众的自身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此方面产生的主要因素就是乡村法律援助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得作为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作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也就出现了乡村民众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导致发生了极端的恶性案件,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乡村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开展时间较短,但持续增加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为不少农民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这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第一,乡村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法律援助人员以及受援农民数量逐年增加。根据权威部门统计,早在2004年,我国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只有2774个,到2021年已经增加为3236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已经超过6万个;2021年,农民工受援人高达51万余人次。第二,乡村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有所降低。由于农民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一些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降低了农民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之前,如果农民是基于劳务报酬而产生利益受损,要申请法律援助,就必须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如今则可免除这一审查内容。第三,为受援农民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便民服务。例如,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农民工数量庞大,劳动力市场又是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所以劳动力市场通常会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站;为了给更多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会积极公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法律援助信息;此外,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窗口,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这样客观上有助于提升乡村受援效率。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还要认识到乡村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援助对象多样化,纠纷类型复杂化”的客观事实。新形势下,大量乡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使得乡村地区出现了一大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留守妇女等,与乡村男性青壮年相比,这部分人的利益如果被侵害,依靠一己之力是很难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因此,应该将其视为潜在的重点援助对象。除此之外,乡村经济的发展及生产管理的变革催生了大量涉农问题,如今的农民可能遇到的纠纷类型比以往要复杂得多,被卷入涉农案件的概率也较以往要高出很多。因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得不够详细,部分农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相信法律援助的力量,还有部分农民想申请法律援助,但因不知道具体的流程只能另寻“捷径”。

二、乡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相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乡村地区出现的矛盾与纠纷并不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更加迫切。考虑到就业机会、薪酬待遇、职业发展前景等问题,不论是专职律师,还是高校法学毕业生,都更倾向于选择在城市就业。我国政府为支持并鼓励大学生到乡村就业陆续制定多项政策,客观上有助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但不少从事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大学生跳槽频繁、流动性大,他们最初之所以选择进入农村,更多的是为了将此作为职业生涯的跳板。整体上看,目前乡村法律援助的从业人员数量不多,且专业素质不强,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半路出家,甚至完全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的教育与培训。乡村法律援助的从业人员素质直接影响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如果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很难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这对于强化农民信任、提升农民申请意愿等都具有不利影响。

(二)资金投入不足

政府在乡村法律援助经费筹集环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利用财政拨款形式支持乡村法律援助工作,至于具体的拨款数额则并未提及。多数情况下,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状况不佳,加上缺乏对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导致乡村法律援助经费极度紧张。即便如此,依然还存在经费被挪用、被截留等现象。要妥善解决乡村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问题,政府除了要提供财政拨款以外,还要制定积极政策鼓励社会捐助。然而,不少人缺乏慈善意识,对乡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一定误解,不愿意捐钱给法律援助机构。

经费短缺必然会影响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来说,其办案经费主要源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他们在承接案件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此时,如若办案经费不到位,势必会阻碍援助工作。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考虑到费用问题,不愿意承接乡村法律援助案件,即便接了也常常敷衍了事。我国为了鼓励乡村法律援助机构全力为农民服务,针对承办涉农案件的人员,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但是乡村常常出现补贴额度低、补贴延时发放等问题,不少从业人员在办案中不但无法获得补贴,而且可能要自掏腰包,这无疑会削弱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宣传不到位

多数农民之所以缺乏法律援助意识,主要原因在于宣传不到位。在乡村法律援助宣传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在政府及司法部门的网站主页发布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法律理论知识及最新政策信息等,或者在政府宣传栏上发布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公告,这种宣传形式的优点在于投入费用低,缺点则是受众范围小,无法实现宣传目的。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会将法律援助的政策、法规以及理论等编撰成小册子,但由于宣传内容比较枯燥,缺乏典型案例,语言不够生动,无法引起农民群众的阅读兴趣,所以,不少农民拿到宣传手册后,随手将其放置一旁,或者直接丢入垃圾桶。当然,除了网站公告、宣传手册之外,送法下乡活动也是最为普遍的宣传方式。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所开展的送法下乡活动大多流于形式,起不到法制宣传效果。例如,机关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任务,被迫到乡村基层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宣传中缺乏热情与激情,对农民所关心的问题懒得回答;高校利用寒暑假组织大学生进入乡村基层,开展送法下乡宣传,与机关单位相比,大学生参与宣传活动的积极性很高,但毕竟缺乏实践经验,所以无法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帮助。总而言之,我国乡村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存在宣传形式乏味、宣传内容枯燥、覆盖范围较小等问题。

(四)制度设计不合理

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纠纷远远不止法律条文中所列举的那些,一些如宅基地纠纷、土地征收赔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无一不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经济条件困难、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而言,如果无法获得低成本的法律援助,依靠自身能力要获得司法保护是极为困难的。此外,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繁琐,且脱离乡村实际。首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问题。最为基层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县、区一级。部分乡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利,农民必须辗转多时才能找到法律援助机构。如果是年老、残疾或者不太识字的农民,可能就找不到援助机构。其次是法律援助的申请材料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要申请法律援助,除了提供身份证之外,还要根据援助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而证明又要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法律意识本就淡薄的农民不懂得查找法律文件,也找不到可能咨询的对象,当来到基层援助机构,被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时一头雾水,只能重新返回去准备申请材料,而在材料准备过程中又可能遇到各种问题,所以整个过程看似简单,实则繁琐。

三、积极推进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途径

(一)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针对乡村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必须强化对执业律师的教育与培养,正确引导执业律师深入到乡村基层,关注农民权利保障问题,进一步强化执业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促使更多执业律师投身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与此同时,考虑到乡村地区经济水平低、生活条件艰苦,还要结合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执业律师的薪资待遇,在激发执业律师工作热情的同时,也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流失。此外,针对在基层工作表现突出的执业律师,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其次,为提升基层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重视岗前培训,结合乡村法律援助的岗位需求,对即将上岗的法律援助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帮助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并能够尽快适应新工作;选派乡村法律援助从业人员到乡村进行调研,充分把握农民生产、生活现状,深入挖掘农民的实际需求,不断培养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激发其为乡村提供援助服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最后,组织高校法学院在校生,利用寒暑假走进乡村基层,为广大农民普及法律常识,并就法律援助问题进行知识宣传,这样既能够让在校大学生巩固专业知识,又能够使其在实践中积累更多经验,为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发挥大学生村官制度的优势,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遴选出一批道德水平高、业务素质强的高校毕业生投入乡村基层,为乡村法律援助贡献力量。另外,对于在基层援助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应给予表扬与奖励,并做好榜样宣传工作,以此来吸引更多大学生关注乡村法律援助事业。

(二)拓宽援助资金的筹集渠道

在援助经费的筹集方面,应当强化各级政府职能,逐步推进经费管理制度建设,鼓励并支持社会捐助,引导全社会踊跃参与乡村援助公益活动。首先,除了在制度上强调政府是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的投入主体之外,还要结合全国乡村发展状况制定统一的经费预算比例。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建议在此基础上,允许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适度增加农村专项法律援助经费。当然,国家统一的最低经费标准并非固定不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随之做出调整。其次,针对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要尽快成立专门的乡村法律援助部门,并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用于帮助经济条件极度贫困的乡村地区。最后,考虑到经费可能出现被占用、被截留等风险,还应当制定并健全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严格控制经费流向,确保专款专用。

政府除了要加大对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支持之外,还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到法律援助公益活动中去,尽可能为乡村法律援助筹集更多资金。例如,凡参与乡村法律援助募捐活动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额度的税收优惠;利用“乡村法律援助彩票”方式,向全社会募集资金,由此而获得的全部收益要投入到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或者利用宪法日、法制宣传日或者综合宣传月等特殊日期,举办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借此引导更多的企业团体及个人了解乡村法律援助,并参与到法律援助公益实践中去。

(三)创新法律援助的宣传方式

探索多种宣传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手机、网络、电话等优势,扩大乡村法律援助的宣传范围,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第一,随着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手机在乡村地区的普及率不断攀升,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其中,微信、微博具有注册便利、受众面广等特点,在微信上建立公众号,或者建立微博账号,定期发布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如最新法律法规、法律援助案例等,并及时为农民答疑解惑,以此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促使农民更加积极地学法、用法。第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选择农民集中的场所投入公益平面广告,用于宣传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法律知识、典型案例等。其中,火车站、汽车站、劳务市场、公交车站牌、交通要道等均是广告投放比较理想的场所;广告宣传内容要贴近农民生活,语言表达要生动形象,让农民有兴趣看,且能够听懂。此外,还要加强与各大电视台的合作,在黄金时段多次插播电视广告,向广大电视观众宣传乡村法律援助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等。第三,在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及高校设置便民热线,采取24小时轮岗制,并聘请精通乡村法律援助知识的人员,为农民解答法律问题。为了确保便民热线达到良好的效果,要采取电话录音,并不定期地对法律援助热线服务进行监督。

(四)优化乡村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

为提升乡村法律援助的服务效率,需结合农民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扩大乡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即在现行规定事项的基础上,增加相关规定。例如,允许基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利益受损的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允许因遭受家暴、被遗弃、被虐待的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允许因购买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而利益受损的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允许因各种事故导致利益受损的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当然,涉农纠纷种类之多是无法通过法律条文便能全部囊括的,对此可额外增加兜底条款,即因其他相关涉农案件而利益受损的农民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受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身体疾病、文化水平等诸多因素限制,相当一部分农民无法到县、区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去申请援助服务。所以,应重点考虑在偏远的乡村地区设立村级法律援助站,并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同时,在乡村选择一些文化水平高、法律意识强且具有爱心与责任心的农民,由其作为农民群众与法律援助站的纽带。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就要改变工作方式,化被动为主动,为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农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综上所述,在我国政府深入开展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新乡村建设的脚步不断的加快,虽然在乡村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和成果,但是从实施方面来看,仍旧存在着现实问题,这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向前推进产生了局限性。因此只有将乡村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给予全面完善以后,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乡村法律援助的作用,更好地保障乡村民众的自身权益,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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