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法大修公开征求意见

2022-12-26 01:13洛洋
中国新闻周刊 2022年44期
关键词:银行业股东银行

洛洋

时隔16年,银行业监管法迎来大修。

近期,银保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随着银行业改革加速,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而监管法规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征求意见稿》着力解决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较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52条)新增了40个条文,包括股东股权管理、第三方监管、完善风险处置、提高违法成本等。

多位专家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总体上,《征求意见稿》突破传统金融监管的固有困局,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了对银行业的监管,提高了对银行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对中国银行业的一次重塑。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由此前偏重业务监管转变为全面监管,突出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与前者相比优化了不少。

首先,《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实施股权穿透,将股东的股东纳入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年来,以包商银行破产事件为代表,中国银行业出现的主要风险大多数与银行公司治理失效有关,其中又以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不规范最为突出。包括出资不实、非公允关联交易、对银行经营决策的干预等。股东行为的不规范是导致部分银行风险暴露的直接诱因。

银行的部分股东常常通过增加持股层级、交叉持股、股权代持等方式规避监管,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商银行原行长刘晓春表示,业内通过一些被处置的银行发现,最后给银行造成重大风险、掏空银行的往往是股东背后的股东,即穿透到最后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有必要对银行的股东持股进行穿透,不仅要规范银行主要股东的行为,也要将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目前,针对股东违法乱象,在法律层面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依据不足等短板。

圖/IC

为加强股东监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至少10条与股东、股权有关的条文内容,包括:股东审查、出资义务、股权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送义务、有关强制措施、相关责罚等。并且,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紧盯内部管理,《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关注机构外部性影响,在审慎监管基础上新增“行为监管原则”内容,覆盖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行为等。刘晓春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此前相关法律更多是从机构监管角度出发,考虑机构自身的安全、稳健经营,并没有过多关注机构可能给外界带来的影响。这次《征求意见稿》关于行为监管的提法,是要从金融消费者、社会利益的角度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以“竞争行为”为例,“一旦部分银行在竞争中发生不当行为,将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不利影响。其中,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虚假宣传等等。本次《征求意见稿》将银行的这类行为明确纳入行为监管范畴。”李广子表示。

另外,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征求意见稿》新增接管组职责、接管措施、行政重组、破产申请等7个法律条文。

目前,经过几年金融风险攻坚战,“明天系”“安邦系”等风险事件均已得到有序处置,但形势仍然复杂严峻,新老问题交织叠加。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表示,要处置问题机构,及早把“烂苹果”捡出去。为最大限度维护公众根本利益,必须以成本最小为原则,让经营失败金融企业退出市场。

刘晓春认为,经过多年实践,业内已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会破产的共识,但在法律层面并不是很清晰。《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以后再有机构出险,就可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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