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人民司法”话语的多维表达

2022-12-25 19:15
关键词:话语司法法治

高 扬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下称“决议”),为全面把握党的历史,展望伟大复兴提供了基本遵循。《决议》指出“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1)《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64页。中国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司法”话语为构筑“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贡献了应有力量。透视“人民司法”话语的多维镜像,对于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自信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现代化视野下“人民司法”话语内涵及其结构表征

一般认为,话语是主体间沟通交流的言语行为,而话语体系是思想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和表征方式。(2)郭湛、桑明旭:《话语体系的本质属性、发展趋势与内在张力》,《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第22页。“人民司法”的话语表达是法律上层建筑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关于“人民司法”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从司法权微观维度解释,包括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为民是司法权目标、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实现路径。(3)张毅:《“人民司法”与当代中国司法理念现代化》,《扬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31-37页。二是从司法构成的宏观维度解释,包括“人民司法”具有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基于“人民”视角设计便利人民诉讼的审判方式,中国司法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点内容。(4)何青洲:《“人民司法”在中国的实践路线——政治正义的司法实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7-73页。三是习惯性概念维度的解释。“用‘人民’来界定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政治统治一切的特定社会环境下的一种习惯用法,……只是一种习惯或象征。”(5)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大众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1937-1949)》(增订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第33-38页。四是从实践维度理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话语体系中,‘人民司法’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实践形态。”(6)曾令健:《民间力量何以可能?——中国司法的社会化传统》,《人大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第54页。实践决定了认识并检验了真理,实践维度解释了“人民司法”的来源与归宿,也比较符合“人民司法”话语形成的历史逻辑。

尽管学者对“人民司法”概念有不同解释,但可以确证一个事实,即“人民司法”不是虚构的概念想象,而是中国司法实践、制度、文化的现实表达。基于这种共识,“人民司法”话语至少具备四个特征: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其理论源头。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党构建法律上层建筑必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源头,并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把握其司法建设的科学性和真理性。以“人民”定义司法,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重大理论命题,而且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基本价值取向。(7)公丕祥:《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高质量法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6-17页。第二,扎根中国大地是其实践特征。中国共产党始终不遗余力地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体运用到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法治实践,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必然要求,更是解决中国现实法治矛盾的客观要求。“人民司法”话语无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司法实践、司法改革、司法创造的理论总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第三,中华法系优秀文化传统是其文化基因。习近平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8)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第3页。“人民司法”话语的生成、发展正是在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碰撞中形成的,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9)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第6页。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在“人民司法”话语中得到了传承发展。第四,不断与时俱进是其生命特质。“人民司法”话语经历百年洗礼,根据中国不同时期的生产力发展程度、社会主要矛盾转换和实践主题变迁而有不同表现。它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司法群众路线、司法人民立场、维护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其表现形式、实践形态和制度安排等方面呈现与时俱进、螺旋上升、不断发展的样态,这些体现了“人民司法”话语的鲜活生命力,成为人类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共产党推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人民司法”话语建构的历史逻辑

“人民司法”话语是在中国共产党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及其社会主要矛盾的张力,使“人民司法”话语的表现形态有所差别,但始终贯穿着“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根本规律。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司法”,其“人民底色”历久弥新,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中最耀眼的部分。

(一)革命话语下“人民司法”探索形成:“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为最初实践形态

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司法建设,尤其是延安局部执政时期。1937年建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人民司法”有了实践的土壤。尽管有学者对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司法实践持批判态度,认为“延安一切,核心命题是‘话语即权力’”,(10)陈洪杰:《人民司法的历史面相——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及其意义符号生产之“祛魅”》,《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第110-125页。但延安司法成功的背后,绝不仅是“你有权力,你说了算”的权威逻辑,更多的是贯彻红色革命理想的成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司法创造的成功。可以发现,在陕甘宁边区,不论是传统的公堂断案,还是近现代司法专业化尝试,都最终被抛弃,这既是客观上社会群体总体法制水平较低、司法工作人员与经费极度匮乏的考虑,更是中国共产党基于革命理性需求,必须塑造马克思主义“人民司法”话语体系的现实考量。1942年初,李木庵等人基于边区成文法不足、司法人员专业化不够等情况,开始司法正规化改革,实施了“抓紧制定法律法规、落实审判独立、严肃审级制度、推行司法工作专门化和司法人员专业化”(11)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大众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1937-1949)》(增订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第157-232页。等策略,但很快遭到各方反对,尤其是与普通群众诉求相差甚远。相比较而言,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则结合实际,探索司法的群众路线,创造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典型特点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12)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第17-21页。在1943年底开始的司法检查中,李木庵等人司法正规化改革受到批判,而后者受到赞赏,谢觉哉高度评价:“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习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论就会减少”。(13)《多多采用民间调解》,《解放日报》1944年6月14日,第4版。《解放日报》正式提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概念,并将其确定为新民主主义司法建设方向。(14)《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解放日报》1944年3月13日,第2版。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谈到司法问题时,再次肯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认为司法应该注重调查研究,能够快速就地解决问题。这种出自人民之手,来源于人民创造的司法模式,与西方司法体系形成鲜明对比,成为“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最佳写照,其司法理念和司法群众路线策略一直沿用至今。

经历了短暂过渡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得以确立,中国步入集体化时代,其典型特征是“一大二公”,国民经济靠计划运行,社会流动性差,人民群众活动的社会空间高度集中,社会矛盾也相对聚焦,在“革命”主题的特殊社会结构中,人与人、人与组织之间的冲突,很多时候都变成了人与国家、人与集体的冲突,亟须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调节机制,呼吁司法进一步贯彻群众路线。1955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全面总结了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提出要继续发挥“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结合当前中心任务,使司法更好地服务群众。“枫桥经验”正是“人民司法”群众路线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最佳案例,它使“人民调解”成为“人民司法”建设的独特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全国掀起了社会主义教育的浪潮,浙江诸暨枫桥镇针对“四类分子”深刻贯彻毛泽东思想中“许多犯罪分子是可以改造”的精神,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采取“全面评审、重点斗争”的办法,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得到了毛泽东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5)孟建柱:《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求是》2013年第21期,第3-6页。1964年2月,在全国第十三次公安会议后得以在全国推广。“文化大革命”时期“枫桥经验”曾一度中断,但1971、1973年毛泽东再度两次肯定。改革开放后,“枫桥经验”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过程中,习近平曾多次论述、肯定“枫桥经验”。当前,“枫桥经验”在全国推广,已成为“人民司法”话语的活力源泉。

(二)改革话语中“人民司法”的创新发展:司法改革构建“人民司法”话语的新图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拉开了序幕。直到1982年,实施了近30年的集体化时代结束,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在市场化条件下,“效率”成为破除陈规旧制的最优指标。如果说“革命”话语下,强调的是“人民司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意义,那么“改革”话语中的“人民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则进一步敦实了司法的“人民底色”。

这一时期,“人民司法”话语发展是伴随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现代化进程进行的。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结构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发生改变,大量西方思潮涌入中国,在法学界出现鼓吹“司法独立”,要求“司法与政治彻底分离”的声音。面对紧迫的话语之争,中国共产党坚持立足国情,让司法改革与中国现代化建设呈现出良性互动关系,如基层人民法院采取“送法下乡”“灶上开庭”等方式,较好地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用法治手段调节了利益多元化带来的各类社会矛盾。(16)于新年:《面对改革的新形势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访谈录》,《人民司法》1994年第2期,第8页。进入新世纪后,稳步推进“司法公开”,一方面打破了司法“专业化”面罩,展示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合理性,同时增进了人民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参与,巩固了群众法治认同。(17)徐汉明:《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及时代价值》,《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第5页。综合来看,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在逐步完善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在理论界出现了大量不同声音,但在“人民司法”改革实践中充分展现了“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坚持自主、批判吸收”的基本特征,让“公正司法”深入人心,守住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底线。

(三)强国话语中“人民司法”理论新的飞跃,开辟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新境界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步入“强起来”新时代,在树立“四个自信”中,保持“司法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构建的应有之义。(18)张文显:《良法善治民主、法治与国家治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3页。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也让“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与此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的飞跃,将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实践推向了新的历史高度,不仅成功应对了司法话语中“审判独立”“三权分立”等长期存在的法律意识形态争论,更以成功的实践形态塑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在法治领域表现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页。概言之,人民群众在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等方面产生了新的现实需求。(20)公丕祥:《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高质量法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9-10页。在新时代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最耀眼的成就之一是反腐败斗争常态化,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取得压倒性胜利,塑造了党和政府清正廉洁形象,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党的权威与法的权威统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效率、质量和权威都有了更深认同。这种感知与西方腐败司法、低效司法构成鲜明对比,在实践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话语比较优势。

三、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人民司法”话语的特征形态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时代使命就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走的是不同于西方法治之路,“人民司法”话语的飞跃发展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司法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在中国革命、建设和司法改革实践中得到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司法”话语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是人类司法文明的伟大创造,具有独特的结构表达。

(一)“人民司法”话语的原创性与真理性的统一

“人民司法”话语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不同主题的伟大实践中,是人民首创精神的伟大体现,又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因而同时具备原创性和真理性。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史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实践话语既扎根于中国大地,又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是中国独特的发展阶段和经济基础决定了它的实践路径。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经济发展样态下,“人民司法”有不同的实践形式,绝不能生搬硬套西方宪政理论进行对照评析,诸如学界有人评价“整个20世纪,我国差不多都是在革命运动中度过,但自由权利、宪法保障和有限政府距离我们不是越来越近而是恰恰相反——愈来愈远”。(21)刘练军:《“大跃进”中的人民司法》,《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第142-153页。尽管中国司法经历过曲折困难阶段,但从党的百年历史看,那是次要的,是“人民司法”实践不断走向科学和真理的重要经历,不能因此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司法”实践取得的巨大成就。

(二)“人民司法”话语的人民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在基层人民检察院,都有一个标语“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旗帜鲜明地说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由人民创造,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大局服务的基本逻辑。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明确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22)邹瑜:《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21页。司法机关属于党领导下的组织机构,自然也是为人民服务的。1950年9月,政务院发出了《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明确了“人民司法”的政治属性“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23)中央文献研究室:《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98页。新中国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就曾提出“我们‘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积极地为政治服务,必须与当前的政治中心任务与群众运动相结合”。(24)沈钧儒:《加强人民司法建设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第21页。“人民司法”实践话语离不开人民,归根结底是离不开人民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都是“人民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表达。

(三)“人民司法”话语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33页。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现实条件下,中国人必须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理想图景”,“人民司法”实践中的“群众路线”“公开审判”“诉苦大会”“送法下乡”“陇上法庭”等一大批具有中国国情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策略,无疑是法治地方性知识生成的最好写照。同时,法律是国家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人民群众法治素养逐步提高、社会基本矛盾的历史转变等因素影响,中共推动“人民司法”建设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人民司法”话语空间也呈现多种样态,“人民司法”话语在不同时代拥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实践模式,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是全党、全国人民法治智慧的集体结晶,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有力武器,也是新时代“共同富裕”伟大实践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追求公平正义的伟大成就。

四、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人民司法”话语的逻辑表达

“人民司法”话语形成的内在逻辑,学术界一直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为民”“人民中心”(26)江国华:《新中国70年人权司法的发展与成就》,《现代法学》2019年第6期,第3-19页。等司法理念进行概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司法”话语的发展规律,揭示了其本质规定性在于“由人民创造,为人民司法”。但是,“人民司法”话语丰富性,还包括法律意识形态、法律修辞手段、司法时代内涵、表达结构特征、表达载体方式等多个层面,在不同语境下,有着具体的实践形态和表达方式,而基本的原则、方法、立场是一脉相承的。

一是发挥了党对“人民司法”全面领导的政治逻辑。不管是法律的工具论,还是法律的价值论,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司法改革、引领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无法否认的。同时,党对司法的全面领导也是中国法治一以贯之的基本逻辑。延安时期,边区司法延续了苏区经验,根据《陕甘宁边区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司法接受同级政府领导,并在司法实践中,党领导人民共同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人民司法”话语的经典。新中国成立后,从土地改革到贯彻《婚姻法》,再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宣传法律、执行法律,坚决维护司法公正,轰动一时的张子善、刘青山案就是典型。1958年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也强调“忽视党的领导的倾向,必然使法院工作失去统帅、迷失方向”。(27)社论:《坚决贯彻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精神》,《人民司法》1958年第14期,第8页。改革开放后,经过全面拨乱反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司法”建设步伐加快,现行的“八二宪法”就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理解得更加透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28)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69页。党的十九大后,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组建了包括立法协调小组、执法协调小组、司法协调小组、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等领导力量。2018年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了98项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工作,(29)《郭声琨强调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不折不扣抓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落实》,《人民日报》2018年9月30日,第3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随后进行了任务分解,协调小组逐条压实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步入快车道。

二是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论逻辑。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话语的精神内核,也是“人民司法”区别于西方司法的本质规定性,其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司法”是真正民主的司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而资本主义司法民主的虚伪性在于法律缺乏人民主体性,一切法律及其程序只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西方司法只能是在资本把持下维护所谓的“形式正义”。1943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取得成功,关键在于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民立场,“人民司法为群众说话”。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司法”实践有了更大空间,人民立场得到进一步坚持。1953年4月,董必武在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在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30)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45页。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下利益多元化,阶级对抗淡化,但“人民司法”理念本质未变,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始终以人民法治需求为出发点,积极回应了社会的各种关切,尤其是在人权保障制度建设、便民利民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3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2013—2018)》,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12-182页。正如习近平强调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32)习近平:《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光明日报》2015年3月26日,第1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场域下,司法始终具有人民本位的价值立场,这构成了“人民司法”与西方司法的本质区别。

三是展现了“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的实践逻辑。“人民司法”群众路线是高效的、科学的基层治理手段,这与现阶段展现的西方治理技术匮乏、秩序失范形成鲜明对比。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话语构建的基本手段,这体现在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两个层面。从司法实践来看,1951年6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制》指出,“人民法院的审判决不单凭诉状、供词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33)《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制》,《人民日报》1951年6月5日,第1版。这也成为中国基层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特色。同时,“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还体现在普法、学法等方面,如1950年至1952年贯彻《婚姻法》宣传、1954年《宪法》宣传等,都是成功的典范。当然,更具说服力的“人民司法”群众路线治理技术,包括“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团制度。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正式法律文本确认了“人民司法”群众路线;(34)杨一凡、陈寒枫、张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21页;《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25日,第5版。而在河南、陕西等地实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与补充,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仅有利于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加强司法监督,更重要的是使司法贴近群众,审判赢得民心。

四是秉持了“人民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本体逻辑。公平正义是“人民司法”的灵魂,“人民司法”维护的是真正意义的公平正义,其基本内核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底线。“人民司法”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下律师、法官“改天立命”的“形式正义”存在本质区别。在中国,财富、地位、声誉等都改变不了“违法必究”的本质规定,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就是领导干部、党员同志带头守法,“党纪严于国法”是中国法治的鲜明特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法处理1932年谢步升贪污案(苏维埃政权反腐第一案)、1937年边区黄克功逼婚杀人案;(35)《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中发[1986]18号)(1986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2页。新中国成立后,依法办理张子善、刘青山案;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更意识到“商品经济下政党与法律关系”的敏感性,始终保持初心、牢记使命,从无党派私利,也不存在任何“法外”群体。1982年9月通过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改革开放时期党建的纲领性文件,最突出特点之一在于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超越历次党章的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党员与党组织的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36)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版。伴随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取得压倒性胜利,重建了党员和党组织的法治形象,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也成为“人民司法”坚守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深化了广大群众对“人民司法”的内在认同。

五是把握了“人民司法”服务大局的治理逻辑。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阶段的实践主题,开展大量的司法改革实践,让司法“为大局服务”发挥了巨大作用。延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成为中国共产党推广的司法经验,就源于它真正落实了“司法为革命服务”,让革命的群众能够在“人民司法”中翻身解放,法官不能仅凭法庭辩论轻易断案,必须要有立场,为人民靠拢革命、相信革命创造条件。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开始了全国范围的旧司法改造运动,核心目标是用社会主义司法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法治观念大量涌入中国,司法实践呈现了巨大张力。但“人民司法”改革秉持初心、循序渐进,从地方化司法改革试点到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总体出台,“人民司法”改革已步入第五个规划时期(2019—2023),始终秉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在法院和法官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等五个基本原则和“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六大改革目标,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传承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人民司法话语有了新的表达方式,法治中国发展到了新境界。

五、结语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带领全国人民一直奔赴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以“革命”起手,以“改革”铺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侵略扩张的现代化道路,也不同于生于战火、困于冷战的苏联之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一个内涵丰富、意义深刻的重大命题,是符合中国国情实际、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反映现代化进程客观规律的全方位的现代化道路”。(37)公丕祥:《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根本遵循》,《人民司法》2022年第1期,第13页。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现代化整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司法”话语无疑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人民司法”话语拥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方面承载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意识形态性,在革命主题下,成为保卫革命果实、维护人民核心利益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人民司法”的价值追求,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透过“人民司法”话语的多维镜像,要清晰认识到,“人民司法”话语的建构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走独立自主发展之路,坚决回击“审判独立”“三权分立”等西方论调的挑衅,始终如一地加强党对司法的全面领导,打赢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攻坚战。展望未来,中国法治现代化还会遇到诸多挑战,诸如人民群众对法治有更多期待,西方法治话语挑战在信息网络时代更加激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数量、质量和区域分布结构性矛盾突出等现实困难,都需要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秉持初心、积极创造、坚定自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事业不断推向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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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忠实履职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现代美术批评及其话语表达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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