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会端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媒介技术对人类社会的交往发挥着重要作用,语言、文字、印刷、电子等媒介演进拓展了人类社会交往的广度与深度。与传统媒介技术相比,互联网媒介技术则使人类的社会交往呈现崭新的方式与特点:网络信息来源更为多元、信息量更为丰富,信息流通与互动更加开放、更少受到时空限制,信息话语形态更加多样、意见表达更为开放和自由,大众主动进行信息共享、网络参与愿望更为强烈。然而,在公众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明显的“信息孤岛”现象,网络群体容易产生矛盾对立和信任危机,阻碍知识与真相的公正传播。由此,需要追问现象背后网络媒介技术的作用本质,以纠正网络技术应用的偏向性,实现网络社会交往合理化。
网络“信息孤岛”现象是基于网络媒介技术应用,公众在进行网络信息交流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其自身的表现与特征。
网络“信息孤岛”,原来是指计算机应用系统中存在的信息无法共享互换、信息与业务应用相互脱节以及信息技术在功能上无法实现关联互动而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隔离等问题。网络社会交往中的“信息孤岛”现象,则是指在互联网媒介技术的应用下,网络信息供给模式产生了从多元信息供给到不同信息群体极化现象,各个信息群体互相封闭,导致群体分裂、信息流通不畅及很难达成共识,进而形成独立而分散的信息与意见“岛屿”。
网络信息资源供给渠道的多样化和信息内容的丰富性有利于公众充分享有信息,但是受主体旨趣、目的意向性、受众知识背景等的影响,信息共享过程容易产生以下二元悖论:信息发布的公开性与利益动机的偏狭性、信息资源的丰富性与公众视野的封闭性、公共信息的普遍性与信息价值选择的有限性,引发形成不同的意见群体,且各群体的信息理解力与判断力往往呈现趋同现象或不同群体之间呈现分化现象。信息以碎片化的形式分散于不同的网络群体之中,犹如一个个孤立的、封闭的信息或意见“岛屿”,即网络“信息孤岛”。它的存在,使网络信息交流封闭化乃至对立化,信息资源难以有效整合和共享,知识的有效交流和社会传播受到阻碍,久而久之,公众会逐渐丧失多元信息交流的欲望并由此形成割裂的网络社会交往空间和关系结构。美国学者马歇尔·范·埃尔斯泰恩(Marshall Van Alstyne)和英国学者埃里克·布林约尔松(Erik Brynjolfsson)将“信息孤岛”现象称之为网络空间的巴尔干化现象,认为这主要是源于互联网信息资源的丰富性与网络公众注意力及信息接受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激化。网络媒介技术打破了时空障碍,使信息共享与交流更加便捷,但信息量的激增使得公众只能在海量的网络信息面前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或话题领域,而人们的信息接受能力又无法适应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在这样的矛盾面前,知识裂痕不断增大,信息资源不断分化,网络空间四分五裂,呈现出与南欧地理巴尔干化现象类似的特点。不同的是,地理上的巴尔干化现象是由于复杂的地理环境、不同的宗教文化与民族利益等而引发的国家或民族矛盾在地理空间上的分裂表现,其用物理空间将人们分离开来,而网络或数字巴尔干化现象,则是通过“主题空间”将人们分离开来[1]。
网络“信息孤岛”,也可称之为凯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提出的“信息茧房”现象。美国学者桑斯坦指出,网络技术的发达和信息的剧增使人们可以随意选择自己想要关注的话题或感兴趣的信息,当个人被禁锢在自我建构的信息环境中,生活必然变得程序化、定式化,人们所关注的信息领域会习惯性地被自己的兴趣所引导,形成信息定制或信息“我的日报”(the Daily Me)现象,久而久之,会将自身桎梏于“信息茧房”中,最终成为与世隔绝的信息孤立者。桑斯坦在《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一书中指出,在互联网的早期,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传媒与科技专家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就预言了“the Daily Me”(我的日报)的出现。“信息茧房”容易导致人们思想偏狭并产生种种误解和偏见,不同的人或群体只希望看到自己所看到的,而不是世界应有的样子。同时,面对各式各样的“定制式”信息推送,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逐渐由主动检索变为被动接受,网络社会的生活越来越受技术限制,网络个体或群体的社会粘合度逐渐丧失,并最终造成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割裂与疏离,阻碍信息交流的顺畅性与有效性。中国学者季卫东在桑斯坦的《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一书的中文版序中强调,信息乌托邦面临的危险是:“首先,公众的信息差距会形成截然不同的利益群体。其次,网民内部分裂为大量的小集团,导致人们选择自己偏爱的信息并与志趣相投的人聚谈,由此引发相互理解与沟通的障碍以及公共性丧失甚至无序化。”[2](P3)同时,桑斯坦在本书导论中还指出,意见协商也会因“群体成员彼此施加压力而导致极端主义或错误决定,而不是正确选择”[2](P11)。
从表征上看,网络“信息孤岛”呈现为网络信息选择定式化、“后真相”认知偏差、网络群体交往冲突等表现形式。
网络“信息孤岛”第一种表现形式是网络信息选择定式化。网络媒介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沉浸式具身体验等技术于一身,向人们提供一个开放的信息传播平台,使得信息来源渠道更加多元、信息内容更加丰富和生动、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加迅捷、信息沟通与互动的方式更加多样,因而公众了解社会的能力可实现质的飞跃。但是,海量的无效性、重复性、诱导性信息乃至错误与反智信息充斥网络空间,改变了公众的信息认知环境,极大地干扰了网络公众对信息的识别与甄选,增加了公众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也助推了公众局限于获取话题的个人喜好偏向,强化了公众信息识别和选择的定式化。
网络“信息孤岛”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后真相”认知偏差。公众的信息交流主要遵循一种“后真相”时代的交往原则,在与他者的信息互动过程中,更愿意基于个人或群体情感和信念而不是基于客观真实的信息,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或反驳他人或其他群体的不同意见,网络交往者的情绪影响力超越客观事实。或者说,客观事实对网络交往者只能起到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不起作用,客观事实的神圣性让渡于情绪和偏好的世俗性,使得网络社会达成共识的主导性力量逐渐丧失,客观真相逐渐演变为建立在不全面理解信息之上的片面真相、建立在个人不同价值主张之上的主观真相以及建立在迎合个人目的之上人为创造的真相等。在这一真相转变的过程中,网络交往逐渐成为“个人化社会交往空间”,客观性共识不断被消解[3]。
网络“信息孤岛”第三种表现形式是不同网络群体的社会交往冲突。在传统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存在着被德国传播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称之为“沉默的螺旋”现象[4]。该现象揭示了大众舆论在社会交往中受到意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而形成的“马太效应”机制,即一个群体因具有话语优势而不断吸引他者加入并持续扩大社会影响;反之,不具备话语优势的群体因害怕被孤立而选择在公众视野中退缩或沉默。长此以往,优势意见会上升为大众主流意见,而弱势意见则会不断被弱化并消沉。然而,这种现象会被网络媒介技术很大程度地消解,网络信息交流的开放性与匿名性,使得即便是弱势意见群体,也可以有勇气站出来并轻易寻找到具有相似信息认知或价值理念的支持者,使意见不断在群体内得到强化和趋同,甚至有可能产生话语权逆转,而形成各自封闭、相互对立的多元意见群体并存的局面。群体的圈层自闭性使得人们难以与其他群体进行意见沟通与碰撞,导致圈层界限分明、不断固化、相互对抗甚至拒绝交流。
网络“信息孤岛”现象展现出网络信息交流的生存论特征,揭示了对网络社会交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网络信息空间的碎片化。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出现分化与隔离,这种信息碎片化现象容易造成信息被污染而失真,公众对信息的信任度会随之下降,信息权威性的丧失也将妨碍信息价值的实现[5]。二是以无形边界代替有形边界。在网络空间中,社会交往的有形地理边界荡然无存,但却极易产生无形的信息壁垒,各自封闭的意见群体与圈层,为知识和信息在不同圈层之间的自由流动带来障碍。三是网络社会交往信任度降低。网络各孤立群体基于自己特定认知偏向对信息内容进行加工与重构,引起片面化与碎片化理解,失去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进而会产生“网络无权威”的“后真相”认知偏差。一旦某些个人或意见群体的观点针锋相对,彼此还以道德绑架对方,可能会引发情绪性攻击与谩骂,进而产生网络暴力信息。四是阻碍知识真相在网络空间生成。人们在网络世界对真实世界的认知越来越偏离客观性,在网络社会交往过程中也难以相互信任。“互联网使信息脱离事实,并失去指导人行动的意义,人与信息间的和谐关系被破坏。”[6]五是“信息孤岛”下网络旁观者的大量涌现。与持有不同认知偏向而意见相左的网络群体不同,在碎片化的网络信息空间中,一部分公众因信息素养的欠缺,在信息选择与判断上常常模棱两可,无法迅速有效地融入任何一方意见群体,因而不断受到各群体的排挤,逐渐沦为毫无价值的无用阶层或自由民,成为网络社会交往中名副其实的旁观者或拥有“社交恐惧”的人,难以进行正常的网络社会交往。
网络“信息孤岛”现象的产生与网络媒介技术的应用密不可分,表面上这一现象反映的是公众在网络媒介载体作用下的信息交往失序,本质上则是网络媒介技术对网络公众的信息交往环境、交往组织结构以及公众的信息交往认知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媒介技术对人和社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哈罗德·伊尼斯(Harold Innis)、约翰·杜威(John Dewey)、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保罗·莱文森(Paul Levinson)等人的媒介决定论思想,主要探讨了“社会公众认知及行为如何被媒介技术所营造的技术环境所塑造和影响,社会结构又如何因媒介技术的变革而发生解构与重构”[7]。媒介决定论属于典型的技术决定论思想,技术决定论强调技术发展的自主性与内在逻辑性,认为技术不受社会、文化等非技术因素的制约;反之,技术能够对社会发展产生单向度的影响和改造,技术对社会结构、社会变迁具有决定性或主导性作用。技术决定论的技术控制逻辑是将技术带来的变化看作是绝对的且无法回避的,技术对人及社会的控制是不可变更的。
媒介决定论可视为技术决定论在媒介传播领域内的体现和延伸,传统的传播学研究通常将媒介技术视为信息传播的中性工具或手段,是一种与价值无涉的信息传播载体。以麦克卢汉为代表的媒介决定论者超越了这一观点,认为媒介正成为社会公众生活的一部分,实现从传统的传递信息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功能转变。麦克卢汉主张“媒介即讯息”,指明传播媒介本身的价值远高于其传播的内容,真正对人与社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发挥塑造和控制作用的是媒介而不是媒介传播的内容或讯息,媒介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社会模式发生了变革[8]。麦克卢汉明确强调媒介自身对媒介传播内容的价值超越,体现了浓厚的技术决定论思想。麦克卢汉曾经分析了人类历史上媒介技术发展与社会交往方式改变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人类早期是口耳相传的社会交流方式,语言和身体是人们社会交往的载体,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类似部落式关系而互相影响。近代以来,随着文字、书籍等媒介的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突破狭隘的地域或部落限制,超越时空界限、脱离具体的肢体而进行以个人为中心的交往。今天,随着电话、电报、计算机等新兴媒介技术的出现,人们的社会交往又重回没有中心、相互影响的部落式交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麦克卢汉指出,媒介是人的延伸,“媒介即环境”,媒介技术的发展为人的社会生存与交往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环境,“用电子时代的话来说,‘媒介即讯息’的意思是:一种全新的环境被创造出来了”,媒介“是社会交往的讯息”[9](P11-21)。
此外,也有学者探讨了媒介技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决定性影响。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约翰·杜威坚持媒介决定论,他认为,媒介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推动力。芝加哥学派另一个代表人物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则特别强调媒介在促进社会交流、推动社会共同体形成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社会个体通过媒介等符号互动而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带来社会结构的变迁。媒介决定论先驱、媒介环境学派奠基人、加拿大学者哈罗德·伊尼斯则认为,媒介技术对人类文明进程和演化具有内在控制作用和决定性塑造作用,其“无孔不入地影响创造出来的文明”。美国媒介理论家保罗·莱文森认为,媒介技术的发展塑造社会交往环境,媒介技术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反映社会现实环境到创造和重构现实环境的过程。美国媒介环境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尼尔·波兹曼则指出,媒介技术影响人们的社会交流与社会交往结构。他认为,“现实世界是被媒介定义的”,媒介技术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社会文化,媒介技术的内在偏向性主导着人们的认知,以电视为代表的媒介打破了印刷时代稳定、有序的世界,重新构建了一个毫无关联、支离破碎的无序信息世界,娱乐是其最终的目的,本质上是反社会交流的。“掩藏在电视新闻节目超现实外壳下的是反交流的理论,这种理论以一种抛弃逻辑、理性和秩序的话语为特点。”[10]
从技术应用的角度来看,网络“信息孤岛”现象的产生正是由于媒介技术在网络社会交往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是媒介决定理论的具象化,其反映了该现象背后的媒介决定本质。
第一,网络媒介技术改变了主体的信息交往环境。正如保罗·莱文森所言,技术塑造认知者,“人的思想在技术中实行”[11]。互联网媒介技术为公众塑造了一个全新的信息交往环境,在这个环境中,网络主体和世界的关系被重构,网络信息塑造着人们的行为特征,网络主体的建构也是在信息方式中进行的,不同的信息方式形塑不同的主体[12]。网络媒介为我们塑造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社会环境,公众通过虚拟社交身份在网络拟态环境中获取开放信息。然而,互联网信息的泛在化以及网络信息传播中资源的不对称性造成信息传播内容的不完整性,使公众在浩瀚的信息面前成为了被动的接受者,网络主体对信息的甄别与选择在过载的巨量信息面前显得无能为力,人的信息消化能力在这一虚拟社会环境下发生了变化。首先,来源广泛的大量信息充斥网络空间,使信息的流通出现“蝴蝶效应”,一条微小的初始信息很可能因其敏感性而被公众持续放大并产生巨大的网络连锁反应,信息从有序变成无序的混沌状态。其次,人们在混沌的信息空间中获取、识别、处理、接受信息的难度增大,导致其独立思考能力下降,表现出一种被媒介技术所裹挟的、被动的信息选择与接受力,以及在巨量的、重复的有用或无用信息并存状态下的茫然无措。最后,信息发布者从本人或本群体的目标、动机出发,借助信息发布匿名性与虚拟化的技术优势,以极具煽动性或激进的语言对网络受众进行情绪引导或蓄意炒作,不但散布大量真假难辨的信息,造成信息泛滥及公众对信息可靠性与真实性的辨别困难,而且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或信息,公众的理性判断力极大地受到干扰,容易形成不同群体之间的意见汇聚与碰撞等“信息孤岛”现象。或者说,主体的行为方式被虚拟的信息环境所重塑。在网络媒介技术的作用下,公众对信息的完整认知不断被干扰,不同意见群体的割裂与对抗不断被强化,造成网络信息公信力不断下降。
第二,网络媒介技术消解了传统交往组织结构。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架构模式下,公众的社会交往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消解了传统的“中心化”的社会交往方式,复归为一种“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的社会组织结构形态。或者说,复归到麦克卢汉“地球村”意义上的“再部落化”的社会交往模式。然而,网络媒介技术作用下的“去中心化”社会交往,进一步催生了交往组织分化与极化的现象。虽然公众在开放的网络平台拥有同等获取信息资源的机会,但由于个体观念立场、知识背景的不同以及群体利益等因素的介入,推动着每一个社会个体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进行身份归属重构。同时,被网络拟态环境所建构起来的网络匿名性改变了真实世界的话语体系,使得不同的意见群体也可以大胆组成自己的话语部落,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话语霸权”。此外,个体的思想和行为会受到本意见群体的影响和支配,且常常要在被群体孤立后退出或被群体接受后融入之间作出选择。正如德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勒温(Kurt Lewin)所指出的,群体特征、群体心理、群体环境会对个体产生巨大的压力,形成“场效应”,社会化媒体更是加大了这种群体聚集的可能性。而且,在这种社会化媒体构建的舆论场中,公众会产生一种集体无意识[13]。群体对个体社会交往心理的影响造成群体意见互相感染与趋同,群体同质化趋势不断加强,以意见趋同和立场聚集为表征的不同话语部落之间相互割裂与孤立,乃至产生冲突与对抗,最终形成网络交往组织结构分化,产生群体组织行为的“广场效应”与“群体极化”[14]。
第三,网络媒介技术强化了公众的信息认知偏见。独特的网络信息环境,塑造并潜在控制着人的认知能力与认知行为,使人在技术的强大作用面前产生认知心理上的“自恋性麻木”,自我认识被技术所抑制或关闭,人的推理能力被技术所切割。在媒介技术主导的时代,人类难免形成一种集体无意识。正如麦克卢汉所言,“我们的文化太偏重技术,已近乎麻木。”[9](P58)借助网络媒介技术,基于不同目的、不同利益指向的网络信息推送控制着公众的信息识别与选择能力,正如大数据系统下的算法推荐技术,不断根据公众的个人偏好和兴趣需求,为个体推送更多定制化的、同质化的信息内容,为公众打造自我封闭的“信息茧房”,使公众对世界的真实认知在麦克卢汉所指的技术“自恋性麻木”中不断被遮蔽并以“后真相世界”的形式在自我认知中加以显现。同时,不同的网络信息群体受制于媒介技术应用下的信息诱导,其视野变得日益狭隘,互不理解的程度持续加深,共识难以达成,致使网络“信息孤岛”现象持续固化和强化,即不断回避对本群体不利的信息,不断强化对本群体有利的信息,从而形成对群体内部意见无原则信任,对群体外部意见无原则抵触,丧失了对群体外意见进行客观评判的欲望,致使群体内部意见成为唯一的价值取向,群体内部立场成为唯一的“真相”,即便合乎社会公众利益且具有重大社会价值的客观性信息,也难以在网络空间中有效扩散并形成广泛共识。
网络媒介技术控制与支配人的信息交往方式,使人的社会交往行为束缚于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意义上的技术“座架”中,也使人的信息交流能力受制于法兰克福学派重要代表人物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意义上的技术理性中,因此,人会降低或丧失批判性思维能力而成为单向度的信息接受者或无原则的信息辩护者。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人在技术面前并非无能为力,需要对媒介技术的决定性作用进行认真反思,为网络社会交往的合理化进行技术的文化和社会重构。
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人们对世界的认知,但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技术发展更注重物理和空间偏向,不断拓展人类认识世界的广度和深度以及人类技术应用的范围,然而文化历史、道德情感、价值意义等时间偏向因素则受到抑制。美国媒介生态学家兰斯·斯特拉特(Lance Strate)等指出,技术不是中性的,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具有其固有的物质和方法上的偏向性,技术的偏向性甚至不会因人们的意图而改变,人的自由与生活模式被技术环境所塑造,正是由于人们持有技术中性论思想,导致技术至上主义的形成。然而,如果希望增强我们对技术的控制,就需要培育一种对人类文明与创造进行的反省与批判的方法[15]。媒介技术的应用也同样践行着这样的空间偏向性。哈罗德·伊尼斯指出,媒介具有时空偏向特点,对人类文明具有内在控制作用,媒介技术的偏向性使事物在技术的空间交往中唯一被单向度构造,人的主体性逐渐丧失。因此,需要在媒介技术的发展中强调人的主体性意义,恢复技术时代的人类文明与健康以及文化原创力,追问技术的深层文化传统[16]。人们应该走出媒介技术的空间性扩张,调整媒介技术的时空偏向性,以此提升人们在网络社会交往中的主体性意义和社会价值。虚拟环境中的信息交往大大降低了人们对真实世界的关注与体验,遮蔽了人们信息交往的真实性和交往主体的真面目,使得交往仅剩下“空洞的交往形式”,造成“交往与生活状态的非本真化”[17]。通过引导网络媒介技术应用转向关注现实生活、关注人的情感和道德价值、关注人的主体性意义等时间偏向性,可以让人们认真审视媒介技术对人类交往的意义,回应人的现实关切,增强公众的道德和价值认同,凝聚公众的社会共识,让公众走出各自所处的封闭性意见群体,消除不同个体及群体之间的意见壁垒,跨越交往中的“信息孤岛”,而非发展成为一种相互异己的力量。
网络“信息孤岛”现象背后呈现的是内在的技术控制逻辑。网络公众生活在媒介技术的运作逻辑下,在媒介技术的支配下交往,技术成为网络社会运行的主宰。在互联网这种新兴媒介环境中,媒介技术正成为人类最重要的生存工具,人类日益将自己搁置于互联网技术平台,正在逐渐演变为一种深谙现代媒介技术及其价值本质的数字化主体[18]。然而,人的社会现实性是通过人与人的交往过程而实现的,不仅仅是通过技术而获得延伸,可以通过发挥人的自我意识作用,重新思考和定位技术,实现对技术控制的摆脱。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媒介理论家保罗·莱文森所指出的,虽然媒介技术影响着人的生存方式,但人类依然有能力对媒介技术进行能动性控制和理性选择,媒介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可以通过人类的理性能力不断修正和消除,从而实现人性化的媒介技术发展,莱文森坚信人类理性的力量,相信人可以对技术进行理性选择,技术仍有路可走,即符合对世界改造的人性化趋势[19]。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莱文森从媒介决定论立场转向了软媒介决定论。莱文森坚信网络虚拟空间不可能取代人类的真实世界空间,网络虚拟空间只是真实世界空间的延伸,并以真实世界空间作为其存在的基础。因此,媒介技术发展最终还是来自人的真实世界需求与理性选择能力,人的现实能动性,主体性和人性化是现实生活世界中人的本质特征。对于媒介技术作用下的网络社会交往而言,未来的发展路径可以选择:提升交往主体的信息素养和道德水准,走出信息交往的技术性沉溺,面向现实生活世界和社会集体价值,进而形成网络信息交往的“人性化趋势”,以实现人性与技术的双向建构与互补,摆脱媒介技术对人的现实主体性遮蔽,这是一条跨越交往“信息孤岛”并且可以实现网络交往合理化的必由之路。毕竟,“以人为中心的、体现人的生活世界的主体性特征和人性化特征的媒介,才是人所真正需要的媒介。”[20]
媒介技术不是一种独立于社会的抽象存在,必须再现技术的文化属性,在社会情境中评估媒介技术的作用,如此才能让人从纯技术迷失中恢复理性,也才能真正赋予技术社会道德伦理价值,并在技术的道德物化中实现人与技术的共存。毕竟,网络社会交往的主体是人,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交往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基本特质,是使网络交往能够合理发挥关键作用的要素,也是每一位网络行动者背后的社会道德根基。因此,人们应重视网络媒介技术应用中的文化建设。从网络行动者层面而言,要通过社会价值与社会道德情感培育,加强网络群体的媒介素养教育,增强网络参与者的信息意识、信息素养与信息道德,使参与者在社会尊严、社会责任、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考量,从而提升其信息甄别、理性判断与选择能力。从网络交往环境层面而言,社会需要发挥整合与导向功能,积极进行社会舆论引导和调节,对交往行为予以正确规范,打破网络社会交往中的圈层壁垒,释放不同意见群体的对抗情绪,推动群体之间相互理解和包容,以形成社会价值认同,提升网络信息的社会公信力,从而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交往空间和秩序。正如麦克卢汉所言,“今天,如果我们想在自己的文化中认清方向,就有必要与某一种技术形式所产生的偏颇和压力保持距离。”[9](P31)
决定论意义上的技术理性正日益统治着人们的网络生存状态,法兰克福学派两位重要代表人物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赫伯特·马尔库塞认为,现代科学技术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代表着一种工具理性,其对人们的思想进行统治,剥夺了人们独立反思、批判与自我解放的能力,以其隐匿性和迷惑性造成社会道德和价值观迷失,进而造成对人的奴役和人性的遮蔽。哈贝马斯强调,应当确立一种新的理性行为来反抗技术的工具理性,克服人的交往行为异化,将人从扭曲的交往情境中解放出来,实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这一新的理性行为,即交往理性。交往理性可以克服传统工具理性所造成的人的物化、张扬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性,解放人的自由意志,重拾人的社会交往自由,并以此为前提进行商谈和达成共识真理,进而达成心灵的双向理解[21]。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动是在交往中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行动合作,而意见一致是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的,信任的前提或交往的动机则在于理解,理解是语言与行动的统一过程。因此,交往理性的关键:一是通过反思的方式处理语言与行动的关系,在交往中使话语与客观事实相符,并且语言要具有正当性和可理解性;二是让交往者具有真诚的交往态度,以实现交往的相互性;三是让交往建立在共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和文化规定之上,以达成相互理解和意见一致。哈贝马斯认为,正当的共同社会道德规范是交往合理化的必备前提,是交往主体在商谈中相互理解和认可且达成一致意见的条件,是行动与交往的真实性、正当性与意向的真诚性的实践根基。这种意见一致的合理性基础,是不可能通过行动的工具性达成的[22]。哈贝马斯的思想,为我们超越技术的工具理性、实现网络社会交往的合理化提供了重要启示。由此,我们要进行道德规范调节和核心价值观引导,提升网络行动者的道德素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反思力与批判力,形成建立在价值理性和协商理性之上的共同社会道德规范,使交往中的主观“个体自我”不断逼近交互主体性的现实“社会自我”,进而走出网络信息交流的“混沌效应”“后真相效应” “信息茧房效应”“广场效应”等,以消除网络“信息孤岛”现象带来的彼此割裂及矛盾冲突,促成网络社会交往中公众的广泛参与和信息的良性交流,构建追求生活世界合理化的网络社会交往秩序与信息交流环境,维护网络社会团结。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人对技术的强迫性适应,以及避免技术成为一种对人的专制力量,使技术既具有人性“温度”,也具有人文“深度”,保障“人技和谐”,最终回归媒介技术的“应当所是”[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