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木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企业发展面临的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转型和升级。并且,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逐渐呈相互相分离的态势,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显示出了不同的差异。因此,将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有机协调,成了我国许多学者和从业者的重点关注问题。本文主要从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角度出发,分析二者的具体差异,并提出将二者有效协调的具体建议,从而更好地为我国企业发展营造健康积极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的转型和升级。
会计主要是以货币作为基本的计量单位,对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整体的反映和监督,充分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收支情况等,从微观角度出发,属于微观层次的管理活动。而税收,主要是以政府等公共部门为主体,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群众的实际需求,营造健康、积极、公平的竞争环境,运用行政权力或法律权利,强制无偿的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从而达到分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维系社会公平的目的。并对社会过剩产品,进行合理有效的划分。税收政策事关国家宏观调控,是国家经济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对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税收是从宏观层面出发,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经济环境。会计与税收在经济领域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两者既是相互独立的,又是相互影响的,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分别服务于不同的对象,拥有着不同的社会职能,会计准则能够为会计从业者明确基本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章,能够让从业者根据会计准则,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更好地进行后续的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而所得税制度,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的发展需求,维系社会稳定所提出的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能够结合企业实际运行状况,上交所得税,添补国家财政短缺,更好地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营造更加积极健康的经济环境。
此外,会计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经济活动,对企业的业务和企业收支状况所进行的对外承包形式,能够有效地从整体出发,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同时,也是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所制定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核算程序,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切实地发挥会计专业自身的优势,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从微观入手,提高企业的经济动力。而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国家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通过法律规定用于调整纳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纳税人和收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上述两项制度虽然具有不同的服务对象,但却有着较为一致的发展目标。
此外,我国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逐渐动态变化的过程。目前处于分离模式,主要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所决定的,导致我国的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不同层次上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无论是统一型纳税模式,还是分离的模式,都各自有其优点和缺点,都不是完美的会税模式。并且,我国的经济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渐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政府不仅要加强宏观调控,从宏观层面上,进行市场调节,同时也从微观层面上,促进企业的转型和升级,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更加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决策能力,强化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意识。而会计信息也是不断变化的,会计信息更加倾向公开性和客观性,要能够从整体出发,综合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分离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企业管理者要明确二者的具体差异,并积极采取优化措施,将二者有机协调,从而更好地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在我国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不断变化,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出现分离,有着其必然性。因此,从制度层面出发,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具有原则上的差异,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不同,会计准则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基于会计核算基础以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相关规定,是有别于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是在企业自身经营核算过程中,所遵循的会计准则,具有微观特征。并且,会计准则是以权责发生为基础,遵循着权责发生制度,并且权责发生制度会严重影响会计财务信息的生成和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是会计从业者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所得税制度,并不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是混合运用了多种权责方法,一方面能够有效降低纳税双方的经济成本,能够让工作人员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利用更多的会计信息,确保了权责发生制的合理性,提高了所得税的精准性。另一方面采用权责制度也能够有效在征收所得税时,提高收入和费用的确定优势,能够从整体出发,避免了由于权责出现主观判断的随意性,能够有效地保障所得税制度符合实际的运行需求。因此,相较于会计准则,税法制度是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基础上所产生的。
其次,从历史因素分析,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制度差异。历史成本是会计准则中的基础,是最典型的计量属性,而在税法中却并不承认计量属性的情形,却重视历史成本的原则应用。因为,税法更加强调税收的保全性,注重税收的整体性和精确性,注重相关计量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而历史成本,能够有效满足税法中的相关需求,但在具体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非货币性资产难以进行有效应用,不能够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导致会计工作有失公允,影响了资产价格的使用方向,会在后续运行过程中,牵扯到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所考虑的经济活动不同,竞争程度也各不相同,会计准则主要是从微观角度出发,保护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从整体出发,保护企业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管理者的所有资本。企业管理者在开展新业务时,会保持谨慎的态度,会考虑企业在未来经营中可能会存在的经营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潜在损失,在制定战略决策时,不会高估自身的资产,不会高估自身的经济收益,会采用低估负债、降低支出的方式,保护企业的资产,减少企业的资产流失。而所得税制度是从宏观角度出发,不仅要考虑企业在微观角度所面临的各项经营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宏观的市场环境。因此,所得税制度谨慎性相较于会计准则更强,会涉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主观判断,并且所得税制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会遵循确定原则,会在客观成立的收入和支出费用的基础上,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且,这些分析是基于可视化的数据为基础的,要确保相关经济数据有实际的依据,从而开展所得税工作。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所出现的制度差异,最终会体现在两者的具体业务方面,会具有明显的收入特点。比如,从收入类角度分析,收入是会计利润的计算基础,也是计算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收入角度出发,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某一段时间内所获得的资金总额,是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和。并且,会计关于收入的定义,不仅强调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的经济收入,还包括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资金现金流。因此,会计准则在具体业务方面有更大的规模,而所得税制度却对收入没有具体的范围规定。所得税制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会包括税收、利息收入、投资收入等,甚至还包括转让资产收入以及部分其他收入。而会计准则,主要是从企业的管理者层面出发,为企业后续的经营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并准确区分经常性收入和非经常性收入,以此来判断企业的经济能力和获利能力。而税收制度要比会计准则,拥有更大的收入范围,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区分流转税和所得税,甚至还包括增值税以及其他税收。因此,从收入角度出发,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异。
其次,在扣除类项目中,二者也具有明显的差别。会计准则中将经营费用定义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并与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各项经济支出。在此项费用中,可以将成本作为费用的主体,而没有将当期的亏损和收益状况列入到会计核算标准中。同时,没有对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进行明确的分析,没有做出损失处理。而在税收制度层面,税法中明确规定要保障扣除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从整体出发,分析企业成本亏损以及提交的相关税费。因此,税收制度更注重扣除类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在支出的合法性上,具有较大的差异,在费用扣除时间以及扣除原则上具有较大的不同。
此外,从资产类项目分析,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也具有明显的差异,固定资产中包括扩建支出和修理支出,会计准则认为这些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的分类条件,能够对其进行资本化处理。并且,直接进入到当时企业的收支和亏损中。而所得税制度却认为固定资产的这类支出,不能够进行资本化处理,不能够用于该时间段的分摊支出,不能够在账面上进行统一的计算。并且,针对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要求无形资产具有可变性和可控性,不能够将企业的社会信誉度,作为无形资产的衡量标准,而税法中却明确规定了社会信誉度,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再比如,土地使用权问题。会计准则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划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甚至可以作为企业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固定资产。而所得税制度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只能够作为无形资产的核算方式,放在初始计量工作中。因此,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资产项目中,具有较大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在收入业务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工作人员在协调二者时,要积极从整体出发,根据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明确企业的经济利益评估标准。税收部门,在计算所得税时会面临巨大的工作量,需要对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的经济支出,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征税成本较高。因此,工作人员为了有效弥补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不同,可以积极采取优化措施,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计量属性方面,进行差异化协调,明确公允价值计算标准,弥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准确协调会计准则的差异,避免在特殊性业务时,出现严重的问题,影响了所得税的计算工作。并且,针对特殊形式的业务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以根据特殊业务的实际情况,引入现值计算属性标准,并根据企业的业务情况适当的调整,按照实际的合同利率,计算合同内部的应收款项,明确企业在该时间段内的销售总额,从而更好地协调监督制度,避免了差异化的产生和扩大。此外,所得税制度将销售收入作为纳税事项的范围,但这一收入并不能够纳入会计准则的工作范围中。因此,工作人员就可以在计算税收时,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以及销售对象,进行合理的划分,并明确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对外部的经济行为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确定是否纳入纳税所得额中。
对于扣除类资产,工作人员可以将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有机的协调。比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会计算借款真实的利润比例,会根据借出的款项数额和借款的本金,进行费用计算,而这些借款利息,会在合同上明显标注。并用合同上标注的利息率,来计算具体的纳税额。通过上述做法,会在工作过程中进一步调整二者之间的差异,能够使二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保障了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政策有机平衡,消除了二者的不良影响。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在资产的业务中也具有较大的差异。工作人员在针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算工作时,要明确具体的计算指标,要根据所得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的具体价款,确定现金收入,并在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时,明确当时的计税基础,并考虑企业的负债项目和其他资产的价值情况,然后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做好针对性的合算工作,更好地将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有机的协调起来。此外,政府等公共部门,要积极开展整治工作,要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性的出现,并消除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度的差异,进一步整理并收集信息,切实地寻找差异产生的具体原因,积极开展相应的调整工作。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我国企业面临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会计准则和社会制度都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速度,稳定市场经济所提出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在新形势下,积极采取优化措施,将会准则和所得税制度有机的协调,并尽量避免二者差异所形成的消极影响,更好地实现企业长远的发展目标,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