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阳 黄 烨
青少年的整体素质和精神面貌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城市青少年犯罪作为当前一项突出的社会问题,全世界犯罪学界和犯罪防控实务界对此都给予极大关注。(1)青少年犯罪研究在整个世界的犯罪学研究中长期居于重要地位。美国犯罪学家马汶·沃尔夫冈(Marvin E. Wolfgang)曾指出,美国犯罪学研究力量的90%是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国内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者姚建龙教授也提出过“犯罪学研究最核心、最主体的部分是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学术论断。参见于阳:《城市青少年犯罪防控比较研究——基于英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相关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在持续减少。(2)近五年未成年犯罪人数下降幅度很大,平均降幅超过12%,2016年降幅达到18.47%。参见《最高法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显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连续九年下降》,载法治网2018年6月2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8/06/02/content_7560594.htm。但是,犯罪数量的变化并不能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基数较大,并且一起由青少年实施的严重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就极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再经过个别媒体的不当甚至不实报道,其所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不容小觑。此外,在我国青少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化解处理,移送至法院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在审判阶段大幅减少,由此导致当前“实际”的青少年犯罪形势依然严峻。(3)笔者于2019年11月26日带领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相关调研活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高级法官(少年庭审判长)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工作在检察院,实践中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大为减少。亦可参见何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争议问题:基于观察发现的理论反思》,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1期。我国犯罪学界的共识是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25周岁。而关于暴力犯罪的界定,目前各国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从犯罪学角度考察,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暴力犯罪是为满足某种利益或某种欲求而对他人施行的人身暴力侵害,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以及其他使用暴力手段的行为。(4)参见叶高峰:《暴力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对于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张远煌教授课题组调查发现,青少年的犯罪结构已由盗窃型转化为暴力型,其中抢劫、故意伤害、强奸、故意杀人这四种暴力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80%以上。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的暴力化日趋严重。(5)参见张远煌、姚兵:《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变化趋势》,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5期。近年来,国内犯罪学界关于青少年犯罪规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共同犯罪特征鲜明、犯罪手段野蛮化、犯罪行为成人化以及犯罪动机单一化、犯罪目的荒诞化等与青少年犯罪主观方面联系密切的诸多层面,而关于青少年暴力犯罪时空分布等体现犯罪客观规律特点的研究成果则极为匮乏。相关研究成果表明,青少年暴力犯罪在时间和空间分布上都体现出较强的规律性。因而揭示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时空分布特征,不仅有助于深刻认识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客观规律、挖掘此类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而且有助于预防与控制该类犯罪。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在致力于研究预防和惩治青少年犯罪问题,同时积极开展各类预防青少年犯罪实验项目。例如,美国曾进行过“芝加哥区域试验”(由社区自行处理与犯罪青少年有关的问题)和“波多黎各实验”(为青少年提供职业培训)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试验项目;日本为此专门设立“青少年对策部”,由专业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地区组织、儿童商谈所等专门机构和相关福利机构负责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德国则采用将青少年与存在危险因素的公共场所分离、阻止青少年与危险信息接触等措施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总体而言,美国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较为系统和全面,其研究思路和方法对世界各国的青少年犯罪防控研究具有较大参考价值。美国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OJJDP)建立了相对完整的青少年犯罪数据模型,积累了丰富的犯罪时空特征统计分析成果,能够为政策制定者、媒体和公众提供当前少年司法系统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相关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和犯罪学者根据这些数据和分析报告相继提出的“青年发展计划”“青少年俱乐部”“大哥哥大姐姐项目”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也较为有效。在笔者看来,尽管中美两国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时空分布规律有较大差异,但美国根据城市青少年犯罪时空特征提出一些重要的防范措施对于我国当前的青少年犯罪防控工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研究表明,中美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案时间呈现出较强的规律性。这种时间分布规律不仅体现在一天24小时内的不同时段上,也体现在季节变换与交替中,同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青少年暴力犯罪在一日之内的时间分布情况与学校的上下学时间安排、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高度相关;此类犯罪在一年之中的分布规律则与学校的学期制度、节假日分布等社会客观因素,以及当地的气候、温度等自然因素有较强的关联性。此外,青少年暴力犯罪是集合性的犯罪概念,其中包含多种犯罪类型,而不同的犯罪类型对于青少年犯罪时间的选择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青少年暴力犯罪时间分布的影响因素较为复杂,中美两国的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时间分布特点也因此存在诸多差异,但二者之间仍具有较多共通的规律。这也说明,对中美两国的防范对策展开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正因如此,分析中美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时间分布规律,能够为我国制定此类犯罪的预防措施提供一条捷径。
在美国,青少年犯罪始终是一项重大社会问题。21世纪初期,美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有所减少,一部分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研究已经不再紧迫。(6)参见[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29-246页。然而,全国青少年司法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NCJJ)的研究报告显示,1985年后只有财产类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人身犯罪、毒品犯罪、违反社会秩序犯罪数量均相对增加,美国青少年犯罪仍表现出较为严重的暴力化特征(参见图1)。(7)See OJJDP, Arrests of Juveniles in 2018 Reached the Lowest Level in Nearly 4 Decades. https://www.ncjj.org/news/20-01-06/NCJJ_Releases_New_Data_Snapshot_Documenting_the_Decline.,2022年1月20日访问。美国的青少年暴力犯罪可以大致概括为杀人罪、抢劫罪、性犯罪、加重攻击罪、一般攻击罪等。(8)参见《美国未成年人法译评》,张鸿巍、闫晓玥、江勇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7-20页。最新数据显示,大多数被捕的青少年犯罪人所犯的罪行为抢劫罪和加重攻击罪。1980年到1995年,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率持续增长,1995年后开始下降,直到2000年左右才恢复稳定,2008年又迎来了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大幅下降。(9)See OJJDP, Statistical Briefing Book. Online. Available. https://www.ojjdp.gov/ojstatbb/offenders/qa03201.asp?qaDate=2016. Released on October 22, 2018.,2022年1月20日访问。2019年,美国青少年犯罪总量已经比最高点1995年的2,500,000起减少了将近2,000,000起,逮捕率达到近四十年最低。(10)See Chyrl Jones, OJJDP Acting Administrator,Jennifer Scherer, NIJ Acting Director, Juvenile Justice Statistics National Report Series Bulltin, https://ojjdp.ojp.gov/library. Released in May, 2021.,2022年1月20日访问。
图1 美国青少年犯罪抓捕量年度变化图
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OJJDP)研究人员对1980年至2018年犯罪的1000名青少年进行提问和调查,统计了一天中各时段发生的犯罪数,从中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时间规律(参见图2)。调查发现,美国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时间分布特点与学期制度有关。犯罪发生率在教学日和非教学日区别较大。大多数青少年犯罪都发生在教学日,且越接近学校放学时间,青少年犯罪的频率越高。在教学日,下午15点至17点之间犯罪的青少年占比最高,约占一天中犯罪青少年总数的18%;而在非教学日,晚上20点左右青少年犯罪率为一日最高,约占13%。此外,统计数据表明,不同类型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高发时间也略有不同:抢劫罪的高发时段为教学日的下午15点和晚上20点,非教学日的晚上21点;加重攻击罪多爆发于教学日的下午15点左右,非教学日则分布较为均匀,在下午15点到晚上21点发生频率略高于其他时段;性犯罪则集中在教学日的早上8点,中午12点和下午14点,以及非教学日的上午8点和中午12点。(11)See OJJDP, Statistical Briefing Book. Online. https://www.ojjdp.gov/ojstatbb/offenders/qa03302.asp?qaDate=2016. Released on October 22, 2018.,2022年1月20日访问。
图2 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时点分布图
从一天中各时段青少年犯罪发生率来看,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研究报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21点至凌晨3点。研究数据表明,我国72.6%的青少年犯罪发生在夜晚。夜晚有利于犯罪人逃脱和隐匿。笔者经调查和采访发现,青少年暴力犯罪时间分布特点还与其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经济发展滞后、消费水平不高的小城市中,夜间营业的场所不多,青少年的夜间活动较少,大多数暴力犯罪都发生在放学后的几个小时内,即青少年暴力犯罪集中在傍晚时分,而深夜和凌晨时大多数青少年居于家中或学校,犯罪较少。经济发展快的大城市中夜间营业的娱乐场所多,夜间活动较为丰富,暴力犯罪高发于深夜和凌晨。另外,青少年犯罪时间受年龄、犯罪类型等因素的影响也表现出差异性。其中,抢劫罪和伤害类犯罪发生率最高的时间是晚上21点,强奸罪高发的时间是晚上22点。(12)参见张宝义:《青少年犯罪的日时点分布特征及分析——以天津市为背景的研究》,载《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7期。
在关于青少年暴力犯罪时间特征的统计分析中,3月、4月、7月、8月、10月,即春季、夏季和深秋是中国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高发时间,在这几个月份发生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数量占比近60%。青少年犯罪自冬季开始减少,冬季末(2月)出现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最低点,而自初春又出现增长迹象。(13)参见高从善、王志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学引论》,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195页。春季和夏季的每月初多是假期,如清明节、劳动节,7月与8月则在暑假期间。因此,假期与青少年犯罪的分布有一定内在联系。笔者采访的基层警察也指出,其负责的片区中青少年暴力犯罪高发期在寒暑假,且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抢劫罪为主。在天气炎热的夏季,青少年夜晚外出的频率比其他季节高,在外逗留的时间也比其他季节长。这些因素间接提高了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发生的概率。在寒冷的冬季,青少年在户外活动的频率低、时间短,发生暴力犯罪的几率也大大降低。
中美两国青少年因生活习惯、学期制度不同,在犯罪时间的选择上体现出较大差异。美国高校采用学期制或学季制,中学则有二学期制和三学期制之分。(14)有些中学采取二学期制,即秋季学期9月至12月、春季学期1月至5月,12月和1月期间有三至四周的假期,每年的6月、7月、8月是暑假。有的中学采取三学期制,即秋季9月至12月、冬季1月至3月、春季4月至5月或6月。参见赵贵玉、赵玲:《中美高校学期制度比较分析》,载《科技创新导报》2016年第10期。中国高校和中学大多采用两学期制。从数据中发现,中国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发于暑假及气候温暖时的法定节假日,美国则集中在上学期间。中美两国学校的学期制度稍有差别,发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月份分布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有些暴力犯罪的发生时间除了与是否是假期有关,还与季节有关。例如,强奸罪就是典型的季节性犯罪。已故的天津社会科学院周路研究员当年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强奸罪多发生于夏季的5月、6月和7月,冬季则在低谷徘徊,证实了强奸罪是季节性较强的犯罪,国外也得出过类似的结论。(15)参见周路:《犯罪调查十年——统计与分析》,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305页。夏季天气燥热,影响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青少年受气候影响,容易血管扩张,心情烦躁,自控能力下降。女性在夏季衣着清凉,性特征显露,对男性产生视觉刺激,这一被害人的服饰变化也是青少年实施性犯罪的诱因。青少年在夏季的户外活动时间更长,被害人与青少年犯罪人的接触几率更大,发生性犯罪的可能性更高。
在教学日,两国青少年犯罪在一天中的高发时段均与放学时间关联紧密。美国中学生放学时间较早,(16)美国大多数小学在下午14:30放学,初中生下午15:45放学,走读高中生下午15:15放学。下午3点左右(美国初高中放学时间)为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高发点。中国中学生放学时间普遍比美国晚,(17)中国各省市初高中的放学时间都有差异,即便是同一个城市的中学放学时间都不相同。一般集中在下午5点到晚上10点间,有些中学在下午课程结束后还会安排晚自习,学生的课外时间短。傍晚和深夜(中国初高中放学时间)为中国青少年暴力犯罪高发点。在假期,美国青少年犯罪相对教学日有所减少,傍晚6点到夜晚10点是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高峰;中国青少年犯罪相对教学日增多,暴力犯罪也高发于深夜和凌晨。犯罪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对于青少年来说尤甚。选择适宜的时间犯罪会降低犯罪青少年的被捕风险,提高犯罪成功率,为其实现犯罪目的提供保障。在学校的严管之下,青少年暴力犯罪发生率相对较低。在脱离学校监督,也无家长监护的情形下,青少年极易在放学后以暴力形式解决因琐事而起的矛盾和摩擦,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中美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不仅在犯罪时间方面呈现出较强的规律性,其犯罪地点的分布也往往具有明显的空间聚集性。犯罪空间是指发生犯罪的空间,本文仅讨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微观犯罪空间,即此类犯罪发生的具体地点。实践中,青少年一般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区域作为犯罪空间,犯罪地点距其居住地、日常活动区域较近。此类地点能够为青少年犯罪人提供一定的心理安全感,也便于其寻找作案目标、降低作案成本,从而有利于其实现犯罪目的、获取犯罪收益。这一规律在青少年团伙实施暴力犯罪的场合体现得尤为明显。此外,青少年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结伙实施暴力犯罪的情形较为常见,而不良青少年群体通常具有其“领地”或固定的活动空间,此类地点往往也会成为其选择的作案地点。基于此,结合青少年的日常活动地点、城市空间规训盲点等分析青少年暴力犯罪高发地点(即犯罪热点),总结中美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空间分布规律有利于我国有针对性地开展此类犯罪的预防工作,进而提升犯罪预防效果。
在20世纪最初的十年间,学校内以及周边地区的暴力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青少年经常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出现,比如学校就为青少年的行动线提供了强有力的连结。潜在的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学校及其他青少年活动的区域,如电影院和商场,产生密切关联。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日常活动也受到上下学路线的影响。青少年很可能等候在固定的公交车站或特定的小路。很多潜在的青少年暴力犯罪就发生在这些上学、放学的必经之处。(18)See Richard Fabrikant, The Distribution of Criminal Offenses in an Urban Environment: A Spatial Analysis of Criminal Spillovers and of Juvenile Offenders, 1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1979).在西雅图城市青少年犯罪空间的研究中,研究人员按照青少年犯罪的不同行动轨迹将犯罪青少年分为八组。综合八组数据来看,青少年在大街小巷等公共场所犯罪率最高,约54%;其次是学校、青年中心、商场、餐馆、酒吧、私人住宅等地。在学校、青年中心、商场、餐馆发生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逮捕率最高,而在私人住宅和街道上的犯罪逮捕率较低。这些数据为“青少年犯罪集中在青少年频繁活动的区域”的假设提供了有力支持。这意味着青少年聚集的地方是青少年暴力犯罪发生的热点地区,即学校和学校周边、商场、餐馆是青少年暴力犯罪高发区。此外,美国学者吉塞拉·比奇勒(Gisela Bichler)等的研究表明,由于社区的流动性增强,那些公众可以进入的私有中心设施也是青少年暴力犯罪高发区。(19)See Bichler, G., Malm, A., & Enriquez, J., Magnetic Facilities: Identifying the Convergence Settings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7 Crime & Delinquency 973 (2014).酒吧、俱乐部和酒馆发生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很少,而这些地方恰恰是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热点。(20)See Weisburd David, Morris Nancy A., & Groff Elizabeth R., Hot Spots of Juvenile Crime: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Arrest Incidents at Street Segments in Seattle, 4 Washington. J. Quant Criminal (2009).西雅图的青少年犯罪率为美国城市青少年平均犯罪率的1.4倍,以其为样本,可以大致推测美国城市青少年犯罪空间分布的特点。
发生在学校的暴力犯罪——校园暴力,是美国一项严重社会问题,校园枪击案件更是无数美国学生和家长的噩梦。2006年美国发生校园枪击案件59起,2018年高达94起,是1970年以来的巅峰。2007年,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4·16”校园枪击案,23岁的韩国学生开枪射杀了包括自己在内的33人,射伤20余人。2012年,美国桑迪·胡克小学26名师生被射杀,凶手为22岁的青年亚当·兰扎。2016年,18岁的索马里难民阿卜杜勒·拉扎克·阿里·阿尔坦在其就读的俄亥俄州立大学袭击学生,砍伤11人。这些犯罪青少年出于仇富、报复社会等极端心理原因,随意伤害校园中来不及反抗的无辜生命。(21)参见靳高风、李易尚:《中美校园暴力袭击犯罪比较研究——基于94起典型案件的调查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美国枪支泛滥易得,对青少年枪支使用的管控也并不严格。很多青少年都表示,如果与人产生矛盾,弄到枪支“处理问题”实现可能性较大。除枪支泛滥外,美国的社会传统暴力文化也是校园暴力性质恶劣、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资料,近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案件多发生在中部和西南地区,如云南、贵州、河南,百万人口发案数量较多的省份分别为贵州、新疆、云南、宁夏和青海。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西部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活动更为频繁。从暴力犯罪类别上看,中西部地区青少年抢劫罪的发案率比东部地区高,西部地区青少年故意伤害罪的发案率比东部和中部地区高,东部地区青少年强奸罪的发案率比中西部地区略高。
最近几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犯罪发生率最高的三个地点分别为网吧、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总结各类青少年暴力犯罪发生的空间,根据各类场所发生的青少年犯罪暴力等级的差异,可以将犯罪场所加以区分:暴力程度十分严重的场所、暴力程度较为严重的场所、暴力程度较为一般的场所。暴力程度十分严重的场所分别是公共交通工具、电影院及游戏厅、酒店、宾馆及餐馆。这些场所都是公共场所,人员流动性强。暴力程度较为严重的场所包括居民住宅、街头、车站等,这类场所多数非公共场所,人员流动性较弱,且青少年熟悉程度高。在暴力程度较为一般的场所,暴力犯罪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如封闭性较强的党政机关、学校、工厂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商业街、金融圈等场所。这些场所都对内部安全重视程度高,监视器、安保人员配备齐全,对减少暴力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22)参见张宝义:《青少年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以天津市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6期。中国的校园暴力案件近几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其中未成年犯罪人占比也在逐年下降。中国司法案例网中收录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中,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均选择熟悉的学校及周边实施犯罪。尤其是这些地点的监控盲区,为青少年实施暴力提供了绝佳条件。大多数学校为加强管理,在校园各处安装监控设备。但很难避免监控漏洞的存在。统计表明,校园暴力案件犯罪发生地主要集中在宿舍、教室、洗手间等场所,其中宿舍为校园暴力案件中涉及故意杀人罪的高频场所(参见图3)。(23)参见《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校园暴力》,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9年11月12日,http://data.court.gov.cn/pages/index.html.。在监控盲点,青少年实施犯罪时更有安全感。2016年5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新东方外语高中16岁少女姚某惨遭同级男同学王某先奸后杀,事发地点601教室是全校唯一没有监控的教室。
图3 中国校园暴力发生地占比统计图
青少年的行为往往与种族、文化、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态密不可分,青少年在犯罪地点的选择上也体现出地域差异。综合上述数据资料,中美两国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空间分布特点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较大差异。
首先,街头犯罪在两国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占比最高。“街头文化”是美国青少年街头暴力犯罪频发的罪魁祸首之一。美国学者以利亚·安德森(Elijah Anderson)提出的关于“亚文化暴力”的当代解释认为,在美国许多经济落后的地区,人们饱受暴力文化的威胁,通常不能指望警察的保护。青少年在这种环境中成为暴力的潜在受害者,不得不遵守街头的“守则”来保护自己。(24)参见李杨:《暴力亚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以美国“街头守则”为视角》,载《犯罪研究》2018年第4期。此外,美国青少年活动范围规律性强也是街头巷尾成为最受欢迎的青少年犯罪地的重要原因之一。青少年日常生活主要围绕学校和家庭,结合美国青少年上学日犯罪的时间规律,学生在放学后既脱离学校的管理,又没有家长的监督,极易在街头巷尾、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斗殴、抢劫、攻击他人。这一因素同样是中国青少年选择在街头实施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笔者在采访基层公安民警时了解到,当地初高中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的频率较高,在人少的小径、公园隐蔽之处最容易发生聚众斗殴。
其次,美国青少年在酒吧、俱乐部等娱乐场所的暴力犯罪率很低。与美国不同的是,网吧、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为近几年中国青少年暴力犯罪率最高的地点。尽管法律已明文规定,(25)参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有些网吧经营者仍利欲熏心,无视法律,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其提供暴力、色情的信息。自控力不强的青少年易受诱导,将接触到的暴力暗示付诸实践。青少年与一部分进入网吧的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共处一室,交往之中染上恶习,容易团伙作案。很多青少年被限制零用钱,没有经济来源,为解决在网吧的花销,“就地”盗窃、敲诈、抢劫。一般的网吧均通宵经营,且深夜和凌晨的价格也低于其他时间段,手头不宽裕的青少年多选择这个时间段去网吧,使得深夜和凌晨网吧的犯罪率高。相比我国而言,美国网吧数量少且收费高。按照美国法律,网吧是特种经营行业,申请营业执照较困难。而且在美国用手机和手提电脑上网的费用比网吧低,青少年几乎不会去网吧上网,因此网吧的暴力犯罪发生率也极低。中国的KTV、酒吧等地与网吧有相似特征,比如夜间营业、凌晨收费较低、环境幽闭等,也易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温床。
最后,美国的校园暴力发生率比中国高,各司法机构对国内校园暴力的统计和研究也十分重视。美国的校园暴力袭击案件以使用枪支为主,中国的该类案件则以使用管制刀具为主。中国严格的枪支管制有效预防了校园枪杀血案的发生,但持刀砍杀等其他形式的校园暴力仍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中美校园暴力犯罪的共同特征之一是均会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26)参见井世洁、周健明:《我国校园暴力研究(1990—2019)的回顾与展望——基于CiteSpace的可视化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6期。在校园内及周边实施暴力袭击的青少年,往往有一定心理障碍,因“报复社会”等扭曲原因袭击不特定的老师和同学。2015年-2017年间,我国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总数的57.5%为故意伤害案件,其次是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校园暴力案件每年都有近千起,校园暴力对我国青少年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易引起社会各界舆论纷纷。
青少年暴力犯罪往往具有手段残酷野蛮、持续反复等特征,不仅为社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也给青少年自身和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有效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中美两国在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上均有多年探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防控对策和具体措施,也总结出较为丰富的防控经验。新世纪以来,美国的青少年暴力犯罪发案数总体较为平稳,但由于犯罪基数较大,因而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仍需重点关注。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专门构建了由各级政府主导的、执法主体与非执法主体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体系,并且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单元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预防效果。而我国当前的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措施也是由家庭、学校和社会主导,这点与美国有些相似。但我国的家庭预防不受政府干预,仅由家长自发地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教育;学校预防亦大多由学校主导,预防形式和内容也“因校而异”,政府和社会机构对学校预防的影响极其有限;社会预防的针对性不强,以普及教育为主。上述这些情况又与美国有所不同。整体而言,我国的防范措施与青少年犯罪的时空分布特征关联性不强。本部分旨在研究中美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预防措施并进行比较,试图发掘出我国在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同时兼顾此类犯罪的时空分布规律,逐步丰富并完善各类犯罪防范措施,着力构建适合我国的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模型。
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一度十分严重,青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OJJDP)总结了自1980年以来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发现无论是杀人罪还是伤害类犯罪都在1985-1993年间呈爆发式增长,在1992-1994年出现峰值,进入21世纪才稳定在一个较低水平。在青少年犯罪情况严峻的几年,甚至有学者提出“超级猎食者”的预言。青少年司法系统也进行过一次失败的改革,曾经预设的“一大波青少年暴力犯罪浪潮”并没有出现,过重的刑罚也让无数个体和家庭陷入痛苦。美国的司法工作人员不懈探寻控制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办法,尝试多种不同的预防措施。2000年以后,美国青少年犯罪总数趋于平缓,除了受益于宏观经济发展改善和惩罚措施严厉的影响外,有效防范对策的制定和实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1.家庭的预防犯罪措施。美国犯罪学家格鲁克夫妇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青少年犯罪五项预测指标,分别为父亲的教育、母亲的监督、父子感情、母女感情、家人间团结情况。由此可见,家庭在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中占比很大。在美国城市社会中,失业、贫困、过度拥挤、恶劣的住房条件或无家可归、健康状况很差等因素都有可能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父母都忙于工作,缺少空闲时间,使得孩子疏于照料和管理,增大了其受不良影响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几率。(27)参见孙宏愿、孙怀君:《教育合力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基于美国FCIK组织的研究》,载《外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5期。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首要单元。很多西方国家认为,全体公民都应对下一代的成长负责,因为下一代的能力及社会发展水平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相关,因而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西方政府对青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全方位的帮扶。从青少年还处在婴儿阶段时起父母即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各种无偿帮助。从母亲孕期到少年发育期,从家长行为的规范到家庭环境的创造,国家都采取了积极的策略,主要包括:出生以前及儿童早期的健康照管;早期认定将来有可能犯罪的少年,并在家庭中进行有效干预;综合的家庭策略保证青少年和其所在家庭获得需要的服务;问题少年的家庭治疗,帮助家庭摆脱贫困处境,改善父母子女关系;针对父母的培训,改善家庭教育方法。
2.学校的预防犯罪措施。美国学生一年中有9个月以上的时间在学校上课,放学后这段时间(下午3点后)的犯罪占美国青少年犯罪的50%。在此时段内,学生离开学校且脱离父母监护,大部分青少年无人管理。美国一些学校,特别是市中心的学校,大多数学生家庭环境不好。这些学生在家庭中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和教育,引导青少年价值观的重担就全都落在了学校身上。学校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式划分为四级,即初级预防、预防、矫正治疗和改过自新,分别针对所有儿童、有实施违法行为可能的儿童、已经实施越轨行为或实行犯罪的青少年、被判处缓刑或监禁刑的犯罪青少年。(28)参见于阳:《城市青少年犯罪防控比较研究——基于英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23页。
美国校园暴力频发,学校在预防发生在学校内部的暴力事件中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一项由司法政策机构进行的研究发现,美国校园暴力的防范对策主要包括:停止课外活动;派警察到学校巡逻;紧固校门,不允许校外人员在没有通行证的情况下进入学校,也不允许学生在午饭时间外出;校园内出现暴力或威胁时停课或疏散学生;严禁携带枪支或者其他武器进入校园。这些政策显示出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十分重视,竭力避免校外人员为学生带来暴力伤害。然而,美国校园暴力袭击案件的多数犯罪人是在校学生,降低学生实施暴力的几率才应是校园暴力预防工作的重点。另外,“停止课外活动”这一项政策实属因噎废食。课外活动对学生身心发展大有裨益,不仅不该停止,反而应当适当增加有益的课外活动。很多美国城市的学校根据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时间分布特点,在犯罪高发的上学日的放学时间之后,即下午3点至7点安排丰富的课外活动,在周末、假期也适当安排校内活动。美国在学校开展的一些课堂项目在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上也有良好效果。例如“状态”(STATUS)项目,该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为期一年的语言和社会技能学习课程,旨在改善学校的校风,减少青少年犯罪和辍学的几率。评估发现,接受过该项目训练的美国青少年的犯罪率呈降低趋势,学习成绩和社会化程度均显著提升。(29)See Greenwood, P.,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Programs for Juvenile Offenders, 2 The Future of Children 197 (2008).
3.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的预防犯罪措施。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美国的社会机构和团体开展了多种活动,以帮助青少年约束自己,培养他们树立正向的价值观。防止校园内欺凌弱者的项目、为青少年配置志愿者的大哥哥大姐姐项目、提升有烟瘾、酒瘾、毒瘾青少年的生活技能训练项目、美国中西部的预防措施、针对离家的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功能性治疗等,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都有显著成效。(30)See Carolyn Webster-stratton, M. Jamila Reid, & Mary Hammond, Treating children with early onset conduct problems: A comparison of child and parent training interventions, 1 Journal of Consulting and Clinical Psychology 65 (1997).20世纪70年代,美国底层青少年暴力犯罪十分严重。企业家多萝西·斯通曼(Dorothy Stoneman)于1978年针对社区中贫困家庭16-24岁的青少年创设了“青年发展计划”。(31)参见刘艳:《论美国社会底层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社区干预》,载《当代青年研究》2015年第7期。社区里的青少年学员被安排翻修街区废弃大楼,从而获得劳动机会,学习合作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这一计划旨在使底层出身的贫困青少年学习文化,摆脱贫困,为社区培养未来的领导者。多萝西·斯通曼的“青年发展计划”是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社区预防的成功案例。自创设以来,“青年发展计划”已经完成了从社区性到全国性的转型。每年参加这一项目的青少年都在万人以上。该项目帮扶的青少年数量虽小,但社会价值极大。
此外,美国犯罪学界关于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有两种不同观点。其一,以警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构成的消极预防体系,政府加大惩罚力度,开销极大;其二,以社区等社会机构构成的积极预防体系,致力于社区多层次干预,取得效果良好。美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较为全面和前卫,其中防止校园内欺凌弱者的项目、为青少年配置志愿者的大哥哥大姐姐项目(Big Brothers Big Sisters of America, BBBSA)、提升有烟瘾、酒瘾、毒瘾青少年的生活技能训练项目、美国中西部的预防措施、针对离家的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功能性治疗(Functional Family Therapy, FFT)等,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都有显著的成果。在各州成立的青少年俱乐部(32)青少年俱乐部为青少年提供安全且有指导意义的课外环境,使其有积极的活动可以参加,学到团队合作的技能,突破学校和邻里的局限来扩大交往人群。(Boys & Girls Club)在这方面卓有成效。调查发现,该俱乐部在青少年行为规范及课外引导等方面的效果良好。没有参加该俱乐部的青少年的蓄意破坏行为发生率要比参与的青少年高出50%。(33)See Carolyn Webster-stratton, M. Jamila Reid, & Mary Hammond, Treating children with early onset conduct problems: A comparison of child and parent training interventions, 1 Journal of Consulting and Clinical Psychology 65 (1997).
1.家庭的预防措施。首先,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首道防线。从时间角度,家庭占据青少年生活的极大部分,在青少年较短的人生经历中,家人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从教育角度,家庭比学校和社区都能更灵活地教育青少年,因材施教地对青少年开展法制及道德教育,为其灌输正确的价值观念。家长对青少年的教育针对性更强,比学校老师、社区工作者都更了解自己的孩子,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的。有学者提出让社工参与增强依恋关系服务,改善家庭关系,革新家庭教育方式,传授亲子沟通技巧,矫正家长教育方法。(34)参见冯承才:《涉黑演化:街角青年犯罪新趋势》,载《当代青年研究》2021年第1期。其次,家庭结构的完整性与青少年是否走上犯罪道路有一定关系。在一项针对2000多名犯罪青少年的调查中发现,在结构完整的家庭成长的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比在结构残缺家庭长大的青少年低。(35)参见赵霞:《青少年犯罪家庭因素的类型化及防范对策》,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5期。单亲家庭的孩子不能得到父母完整的爱和教育,极易出现心理创伤。和睦的家庭关系会让青少年形成乐观、阳光的性格。(36)参见冯源:《儿童监护模式的现代转型与民法典的妥当安置》,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相反,勃谿相向的家庭氛围更有可能使青少年形成狭隘、偏执的人格。再次,父母对孩子的亲身教育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37)参见于阳:《留守儿童犯罪防治与被害预防实证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一部分流动儿童尽管跟随进城务工的父母生活,但实际上却同父母关系生疏,沟通上存在问题。(38)参见郭一禛、包涵:《家庭功能失衡背景下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为视角》,载《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这些父母平日工作繁忙,或出于其他原因,很少花费时间和精力在孩子的培养教育上,使部分流动儿童境况与留守儿童相似,难以获得来自家庭的情感关怀和教育指导。最后,父母的言行对青少年的成长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自身素质和教养好的父母与自身品行较差的父母教育出来的孩子有一定差距。犯罪生物学认为,犯罪的基因可以遗传。尽管犯罪生物学的说法不尽准确,但父母素质对孩子的影响的确很大,有研究表明,有过犯罪经历的人的下一代犯罪的可能性较高。(39)参见张鸿巍:《犯罪生物学视野下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述评》,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2.学校的预防措施。学校的管理措施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上作用较大。九年义务教育的推行保障了青少年受教育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青少年过早进入社会。很多青少年犯罪时还是在校学生,即使是已经从学校毕业的青少年,离开学校的时间也不长,学校的教育和环境仍与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密切相关。学校的预防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学校要重视学生的道德教育。北京大学吴谢宇弑母案、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中国传媒大学李斯达杀人案,一桩桩高材生暴力犯罪案件反映出学校只重视学习、不重视德育的教育方式已然出现问题。(40)参见《北大学子弑母案:教育必须培养人格健全的人》,载《检察日报》2019年12月26日,第5版。在中考、高考的制度牵动下,很多学校和老师过于重视学生学习成绩,忽略品德教育,严重违反“学生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初衷。学校压缩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时间,导致青少年融入社会能力差,视法律与道德约束为无物,实施暴力行为时鲜少有愧疚感。其次,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心理因素是促使青少年犯罪的一大罪魁祸首。面对繁重的课业负担,很多青少年压力极大,甚至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学校和老师应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状态,运用科学、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现阶段很多学校在学生的心理辅导方面经验丰富,开展的心理诊疗等活动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多有裨益,也对提升学习效率有一定帮助。但也有些学校不顾教育宗旨和学生意愿,抢占心理课程时间完成主科任务或在心理课上死板教学、照本宣科,重理论轻实践,更易催生负面效应。为预防青少年因心理负担走上极端,阻止暴力犯罪的发生,学校应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积极开导心理压力大的学生,与学生家长紧密联系,合作解决青少年心理问题。此外,学校还应关注青少年的同辈群体关系,既要避免其寻求社会不良关系,又要防止青少年因交友等感情问题产生暴力冲动。
3.社会机构的预防措施。社区等社会机构预防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上承担很大责任。多年实践证明,社区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自青少年犯罪的社区预防在全国各地试点以来,我国很多城市都成立了致力于青少年犯罪社会预防和矫治的组织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了青少年暴力犯罪。(41)例如,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由综治办和团工委等部门挑选出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办公室、各居委会建立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团工委和居委会负责人、社区民警及小区楼管组长组成的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组成“一帮一”帮教小组对犯罪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聘请青年就业援助员,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和就业等方面的帮助等。例如,天津市河西区东海街自被确定为社区预防的全国试点以来始终坚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指导原则,社区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功。再如,武汉市由于地理位置特殊,青少年人员构成复杂,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重视,积极研究青少年犯罪社区预防。还有些社区建设青少年文化广场、科技展馆、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青少年服务站等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场所,定期请老师给青少年讲述卫生常识、法律知识、急救办法等。然而,尽管青少年犯罪社区预防多地试点比较成功,但由于财政、人员等硬件方面较难达标,社区建设与青少年教育不能同步等因素,社区预防的潜力尚未充分发挥。我国青少年人数庞大,社区等社会机构犯罪预防的对象比较分散,预防工作难以得到全面落实。青少年犯罪社区预防渠道不完善,缺乏宣传。社会机构预防需要对青少年进行矫治和教育,需要进行潜移默化的熏陶,因而见效时间跨度较长。
中美两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主要方式均包含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家庭、学校和社区几乎涵盖青少年的成长生活范围,由这三方合作可以较为全面地实现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事前预防。美国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积极预防颇有成效,有些方案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首先,美国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系统性较强。政府从孩子未出生时起就对家庭给予帮扶。国家和社会对儿童进行早期干预,保证孩子身体健康。有证据证明,儿童时期与家庭关系恶劣的青少年将来出现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更大。相关研究表明,对有可能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早期认定,并利用家庭实现有效干预,能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有些父母忙于生计,不能看顾好孩子。在此现实条件基础上,美国有些学者提出家庭综合治理,保障青少年所在整个家庭都能够获得需要的服务。政府还有针对父母的培训,帮助父母改善教育方法。我国青少年犯罪家庭预防主要依靠父母自觉提高素质,缺乏体系化的指导。传统的文化土壤和教育观念致使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大部分中国家长依然发自本能地重视青少年的成长和教育。对于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尤其是随父母进城的流动儿童,家庭不能为青少年提供足够的教育和保护。如果没有政府、学校和社区帮扶,缺乏父母关怀的青少年容易受到诱惑,走上犯罪道路。因而对流动青少年的家庭来说,政府干预极为重要。
其次,美国也很重视青少年犯罪的学校预防。相比于我国而言,美国学校提供的文体活动更多,花费在青少年陶冶情操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和精力更甚。从学校就可能或已经犯罪的青少年的防范等级来看,美国学者将其划分为四级,即初级预防、预防、矫正治疗和改过自新。包括了青少年从儿童成长期到犯罪后改过自新的全过程。这四级措施针对的对象分别是所有儿童、有实施违法行为可能的儿童、已经实施越轨行为或实行犯罪的青少年、被判处缓刑或监禁刑的犯罪青少年。我国大部分中学看重升学率,很少开展文体活动,对学生的心理教育也不够重视。尽管校园暴力现象比美国少很多,但学生如果在青春期出现心理问题的端倪,可能在离开校园后产生严重后果。国内有些学校在教学之余也重视开展文体活动和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尤其在经济发达、教育理念先进的城市。而在经济发展落后,仍挣扎于“知识改变命运”的地区,中学的办学重点落于成绩,不利于青少年犯罪的早期预防。
最后,两国的社区预防各有特色。美国的社区预防措施大多针对性强,中国的社区预防则致力于普及教育。美国社区为青少年提供工作机会,如著名的“青年发展计划”解决了出身贫困家庭青少年的工作问题,旨在培养青少年工作能力。此举既能消耗掉青少年在街头巷尾闲逛的时间,减少“街角犯罪”,也能让青少年学习一技之长,有安身立家之本。美国有很多社区预防项目与家庭预防和学校预防联动,由两方或三方共同对问题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诊疗,如FFT和STATUS项目。现阶段我国的社区预防大多为开展专题讲座、参观社区展馆等活动,青少年对此兴趣不大。在社区预防工作上可以参考美国“青年发展计划”的手段,让青少年切身参与社区实践。也可以参考FFT和STATUS项目,由社区为家庭和学校提供帮助。实际上,我国的社会机构也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项目,比如社区志愿者的一对一帮扶、青少年思想和就业指导。有些地区定点实验,社区内的青少年犯罪率下降趋势显著。例如,上海市借鉴了美国的BBBSA项目,由高校学生为来沪流动人口子女提供长期服务。接受该项目的流动青少年多数沟通能力和学业进步明显,与长辈和同辈关系改善。(42)参见郭娟、韩晓燕:《流动人口子女及其服务者的增能:以“大哥哥大姐姐计划”为例》,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试验社区的人财物投入尚不能全国推行。社区还应创新预防方法,比如为社区内青少年开设青少年俱乐部,举办寓教于乐的活动,请社区里与问题青少年年龄相差不大的优秀青年与其交流。
总体而言,美国各大城市根据青少年暴力犯罪时空分布的规律和特点,分别设置了家庭、学校、社区(包括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各种预防犯罪措施,并且在学校周边和街角附近积极构建各具特色的警察巡逻制度。上述这些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对于我国城市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此外,美国针对城市青少年犯罪后多样化的惩罚替代措施,也对我国矫治城市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当前,可以参照美国根据时空分布规律和特点设置的犯罪预防的各种举措以及各州制定的各种刑罚替代措施,再结合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惩治手段和举措,制定我国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防控措施。在下文中,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防控措施的相关对策建议,希望对进一步降低我国城市此类犯罪的发生率和发案数有所助益。
近年来,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在我国犯罪预防体系占据核心地位,而情境预防作为一种新兴的预防理论,收获的评价褒贬不一。情境预防理论强调犯罪受时空、机会和条件影响,以分析犯罪人最可能犯罪的情境为前提,从环境上减少犯罪机会。前文已具体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时空分布特点,分别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绘制了青少年犯罪图纸。中国城市青少年犯罪无论是时间还是地点的选择都有显著特征。根据青少年暴力犯罪在时间、空间的分布规律,参照情境预防的思维方式,笔者提出以下三点防范对策。
1.定时定点治安巡逻。治安巡逻是控制时空的一种重要措施。大多数青少年不敢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实施暴力活动。警察的威慑能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国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大多发生于放学后的傍晚、深夜和凌晨的学校附近、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各市各区的巡逻警察应在当地学校的放学时间,着重在学校周边的胡同小巷安排治安巡逻,预防青少年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的发生。警方还应加强在网吧的巡逻检查,尤其是开在学校附近且发生抢劫、勒索、斗殴等恶性事件频率较高的网吧。此外,在娱乐产业发达的大城市中,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也是青少年的休闲聚集地,这些场所的巡逻工作同样不可忽视。可以通过强化在特殊时间和地点的治安巡逻,客观上对青少年产生威慑效果,从而预防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鉴于傍晚时刻的工业区和商业区附近经常发生青少年抢劫或抢夺犯罪,以及中午时分在学校周边经常发生青少年故意伤害犯罪,应当在傍晚工业区和商业区附近、中午学校周边加强巡逻排查力度。然而由于现实中警力有限,即使只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治安巡逻,也可能出现警力不够的情况。因此青少年犯罪发生率高的地方,如学校、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商业区及小区,可以聘请保安代替警察在青少年犯罪高发时间在其负责的片区内巡逻检查,给潜在犯罪人以威慑。
2.三方联合时空预防。除警察定时定点治安巡逻外,家庭、学校和社区三方也应在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高发时间做好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我国可以参照美国学校预防的防范方式,将青少年犯罪预防等级根据青少年实际情况进行划分。针对没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有实施违法行为可能的青少年、已经实施越轨行为或实行犯罪的青少年、被宣告缓刑或判处监禁刑的犯罪青少年进行分别预防。
首先,对没有表现出犯罪倾向的青少年,学校和家庭应主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被害的意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且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与犯罪青少年关系密切,是有暴力倾向的青少年实施犯罪时首当其冲的犯罪对象。学校和家庭应在平时教学和生活中为青少年灌输防范意识,提醒青少年放学后及时回家,严格把控宵禁时间,尽量避免独自在夜间行走。告诫青少年少去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防止沾染不良习惯。在寒暑假等青少年犯罪高发时期,家长更要看顾好放假在家的青少年,与孩子保持紧密联系。其次,对于有实施违法行为可能的青少年,家庭和学校应及时引导,实行早期干预。至于发生在宿舍、洗手间等监控死角内校园暴力的预防,学校老师和家长应密切关注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和同辈群体关系,防止矛盾激化。同时,还应关注校园暴力受害者心理健康,帮助其增强自信心、提升其情绪管理和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家庭和学校须提供完善的社会化环境,为其融入社会提供条件,修复该类青少年的心理创伤。在家校衔接的时间注意青少年动向,尽量避免其处于无人看顾的状态。再次,对于已经实施越轨行为或犯罪的青少年、被判处缓刑或监禁刑的青少年,家庭主要做好管理工作,包括夜晚少外出、不和行为异常者接触等。社区和公安部门在犯罪高发时段对该类青少年的行为要及时进行信息传递,预防再次犯罪。公安机关对于夜晚青少年活动密度大、犯罪频率高的场所(如网吧、酒店、电影院、KTV等),需要进行重点控制。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规定。除了增加在娱乐场所附近的监控力度、深夜时加强治安巡逻外,还可借鉴香港的深宵外展服务(43)深宵外展服务工作者在夜晚11时至次日凌晨6时,对流连在街头的12-25岁的青少年,提供危机介入及现场辅导。开展深宵外展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将主动认识易受不良影响的青少年,服务期间通过了解他们深夜不归的原因,进行友好的规劝,并给他们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参见张波:《和谐社会建设与青少年社会服务——香港深宵外展服务对我们的启示》,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对问题青少年提供帮助。
3.加强被害人时空预防教育。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被害人之所以受到侵害一定与其被害时所处的时空环境、其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相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情境对双方的心理均有影响,情境可能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美国犯罪学家科恩和费尔森提出了日常活动理论,该理论指出如果潜在被害人防备意识薄弱,则很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日常活动理论强调特定时空情境中合适的犯罪目标、缺乏有能力的监护人和有动机的罪犯的聚合对解释犯罪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的日常生活轨迹与潜在犯罪人频繁重合,则其被害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周易·系辞上》有云:“慢藏诲盗,冶容诲淫”,被害人的行为可能引起施暴者实施侵害。因此,被害人应尽量避免其法益暴露在易受暴力侵害的环境中。(44)参见李丹丹:《被害情境下的被害人与个人预防》,载《犯罪研究》2017年第5期。社区应提醒社会公众尤其是易受害的未成年人在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高发时间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从被害人角度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几率。大多数情况下,青少年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并不高明,能实现犯罪目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潜在未成年被害人在放学回家路上最好由家长接送或与同学结伴而行,降低在学校附近发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潜在被害人应尽量不在深夜和凌晨光顾网吧、KTV、酒吧等,减少发生在娱乐场所的暴力犯罪。潜在被害人需特别注意在上学和放学途中加强自我保护,降低发生在被害人住所附近的被害风险。对于发生在犯罪青少年居住地附近的暴力犯罪,则可通过加强青少年犯罪社区预防,让社区居民共同参与青少年犯罪防控。在青少年暴力犯罪频繁的假期、性犯罪频发的夏季,潜在被害人更要加强防范意识。
青少年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单纯地强调惩治和打击不甚妥当。我国很早就有对青少年从宽处罚、保护为主的刑罚理念。从立法和执法的指导思想上树立对青少年犯的惩罚立足于矫正、教育的观念,遵守刑罚人道化、轻缓化的原则。我国对犯罪青少年一般处以较轻的刑罚,包括监禁刑、缓刑、非刑罚处置措施等。美国的少年司法系统已经建立一百余年,在帮助青少年再社会化和降低青少年再犯可能性等方面都有丰富经验。笔者根据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惩治办法,借鉴美国各州刑罚替代措施,提出以下三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事后惩治手段。
1.在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有效矫治。自由刑是各国对犯罪人的通用惩治方法。与成年犯相似,我国为青少年犯也制定了监禁措施,包括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45)参见《监狱法》第六章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其中,第74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75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76条:“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第77条:“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监禁部门的刑罚执行内容主要包括对自由的剥夺和对青少年犯的教育改造。(46)参见吴宗宪:《论未成年犯罪人矫正的主要模式》,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1期。监狱虽实现了对罪犯的特殊预防,但对于青少年犯有不可忽视的风险。青少年犯若身处监狱,长期与外界隔离,就会与社会发展脱节。而且监狱里鱼龙混杂,极易出现“交叉感染”。出狱后也会身负犯罪人标签,再社会化过程困难,再犯可能性大。(47)参见江西未成年犯管教所课题组:《未成年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探索与思考——以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例》,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6期。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有监禁性质的服刑场所,与监狱有相同的弊病。为尽量改善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关押环境,降低青少年犯的再犯可能性,目前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是要保障未成年犯的九年义务教育权利。未成年犯罪人中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占比很大。根据美国1950年的一项调查,近85%的少年犯在学业上落后于同龄人,且有研究表明,学业成就与未成年人再犯率的下降有关。(48)See K.C. Thompson, R.J. Morris,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Disability, Advancing Responsible Adolescent Development, Springer Press, 2016, pp.31-39.未成年犯管教所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基础教育,开展符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特点的文化教育课堂。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文化素质教育,帮助其养成良好品格。其次,需要做好青少年犯隔离改造工作。为避免青少年犯与其他犯罪人交流犯罪经验,应减少其私下单独接触的机会,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阻止犯罪经验和手段的传播。最后,需要着力帮助青少年犯重新融入社会。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帮助犯罪青少年完成再社会化,既要对其进行职业教育,更要对其进行生活技能培训。改造机构应使青少年犯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让青少年犯至少学会一项技能,养成劳动习惯。
2.扩大缓刑适用率。“能适用缓刑的就不适用实刑”是我国未成年犯审判实践的指导思想。对罪行较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人首先要考虑适用缓刑,不能适用缓刑的再适用实刑。从教育改造和预防再犯的角度分析,对已经成年的青少年犯按照未成年犯的标准适用缓刑比直接对其适用监禁刑的效果更好,且能避免监狱亚文化带来的不良影响。一般而言,暴力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青少年犯极有可能被判处短期自由刑,与其将其送入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不如对其适用缓刑。这样既能节约监狱资源,避免交叉感染,又能保障犯罪青少年早日实现“再社会化”。当今社会,已经成年的青少年犯罪人心理上并不比未成年人成熟,尤其是还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青少年犯适用缓刑有利于消除其对司法机关的抵抗情绪,感受国家和社会的宽容胸怀,从而认真接受教育监督。
人民法院依据青少年犯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家庭经济状况、亲子关系等作出宣告缓刑判决后,由公安机关主导执行,犯罪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青少年犯如果还在接受教育,所在学校也应承担起缓刑期间的监管责任,保证其在校期间的受教育权,并降低再犯风险。在缓刑期间,应保证家庭监护和社会监督两者必有其一。青少年犯在被宣告缓刑之后如果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或不能身处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不利于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能避免再犯发生。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的宵禁时间应比其他青少年更严格。除特殊情况外,青少年犯在缓刑期间放学应立即回家,禁止其深夜和凌晨的外出活动,去网吧、KTV等娱乐场所也应受到限制。青少年犯的监护人应起到实际监护作用。如果没有直系亲属监护人,应指定其他适宜监护人在缓刑期间履行监护责任。社会监督是指青少年犯如果被适用缓刑,派出所、街道办等社会机构应对其进行教育。负责青少年缓刑执行的社区工作者还应帮助青少年构建一个包括家庭、学校或工作单位、朋友、社区在内的交际圈,保证其正常人际交往。家庭、学校和社区应避免正接受缓刑的青少年接触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为其创造良好的再社会化环境,预防再犯。为防止青少年犯因服刑而“去社会化”,在设有专门缓刑执行机关、缓刑监督机制完善的情况下,尽可能对暴力犯罪不严重的青少年犯适用缓刑,并准许其继续在学校学习、接受教育,定期进行考察。
3.积极采用新的刑罚替代措施。为降低青少年犯罪人再犯、累犯比例,达到犯罪预防效果,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教育改造上。我国目前的青少年非刑罚处置措施以监禁令、社区矫正、社区服务令为主,形式比较单一。“为重构彰显惩罚功能的社区矫正约束机制,有必要加强中间制裁的法理研究和实践探索”。(49)参见刘政:《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重塑与惩罚机制重构》,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6期。可以在司法系统指导的基础上,结合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为犯罪青少年设计更有针对性、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替代措施,帮助青少年早日融入社会。主要包括以下刑罚替代措施:
第一,设置青少年犯训练营。(50)参见李琴:《美国青少年犯刑罚替代措施》,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5期。区别于未成年犯管教所,青少年犯训练营不仅是军事化管理和劳动改造,它更关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不同,教育改造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训练营中的青少年不应被视作一个群体,而应被有针对性地区别教育,这需要大量专业人员对犯罪青少年进行心理诊疗。为青少年量身定做惩罚措施,能最有效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人生观,降低再犯风险。当然,就目前开展青少年犯训练营的现实情况而言,开营后可能取得很好效果,但前期人财物投入太大,同时对法官和训练营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且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作参考,无法保证公平。因此,将来技术成熟、有大批高素质青少年犯罪研究人员加入时,青少年犯训练营或将成为非刑罚处置措施的中流砥柱。
第二,设计青少年犯家庭监禁模式。在缓刑与监禁刑之间设置一个中间刑,对社会危害性既不适合缓刑也未达到监禁刑的青少年判处家庭监禁。要求犯罪青少年在家庭中服刑,受监护人和社会的监督,并为社区提供无偿服务。社区工作者要持续与犯罪青少年接触,保证其一直在家中服刑。对于还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应在家中安排其利用网络学习,且学习时应有监护人陪同,防止其接触网上不良信息。对于不再接受教育的青少年,有工作的应使其能继续工作,未参加工作的应帮助其掌握一项工作技能。家庭监禁所需费用较低,能节约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资源。这种刑罚制裁措施可避免青少年犯罪人受到实质监禁刑的标签化影响,也可有效预防再犯。
第三,让青少年犯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电子监控设备是现代科技在刑罚中的体现,可以普遍使用我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北斗卫星定位技术,建立社区矫正电子监控体系。(51)参见刘政:《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重塑与惩罚机制重构》,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6期。佩戴电子设备的青少年犯应保持设备全天处于开机状态,让公安机关了解其实时动态。电子监控设备应小巧轻便、便于隐藏,防止犯罪青少年被贴上负面标签。电子监禁设备原则上并不限制佩戴者的日常出行,青少年可以去上学、工作。但鉴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时空特征显著,在放学后应通过响铃、震动、闪灯等形式提醒佩戴者及时回家,当检测到青少年在网吧、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时也应采取提醒措施或通知附近巡逻警察。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对青少年犯采取强硬的刑罚措施往往事与愿违,刑罚的矫治效果也未必会尽如人意。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刑罚替代措施能使青少年犯受到惩罚,让其认识到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从而在内心深处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是一种罪错,进而产生悔意并在实际的各种刑罚替代措施的矫治活动中确有悔改表现。之后,再通过对青少年犯开展各种教育和改造活动,使其有机会顺利复归社会,重新获得社会各方的认可和接纳,从而实现刑罚替代措施矫治青少年犯“事半功倍”的独特功效。此外,各种刑罚替代措施的广泛适用,还能防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禁场所带来的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从而大大降低再犯可能性,达到并实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犯的多重目的。
当前,就中美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时空分布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对于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价值。中美两国城市青少年暴力犯罪均体现出较强的时空性,尽管两国间就此问题有较多差异,但也有相似之处。例如,校园暴力在两国均是有严重影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学校周边和街头巷尾皆为青少年暴力犯罪频发之地。不同的是,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发生于下午,而我国则多在深夜和凌晨。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发于上学日,我国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发于假期。美国的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青少年犯罪率较低,而我国在该类场所的青少年犯罪率较高。总体而言,美国根据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时空分布特征设置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以及学校周边和街角的警察巡逻制度等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对于我国开展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同时,美国对青少年犯罪后多样化的刑事制裁措施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参照价值。当然,我们在借鉴美国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和惩治措施时,也要避免盲目的“拿来主义”。应当根据我国少年司法的实践状况,综合考虑两国不同的青少年教育、社会人情、经济发展状态,设置适合中国国情的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对策和事后惩治手段。此外,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时空特征也并非十分稳定。随着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不断发展,青少年暴力犯罪时空分布将会呈现出一些新变化和新特点。各个城市中的犯罪防控实践还应关注本地城市青少年犯罪的时空变化规律,通过联合学校和社区,及时调整防范对策,力争做到灵活预防和有效预防的有机结合。最后,当前我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领域快速发展,开展城市青少年犯罪防控的司法实践工作还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带来的各种便利条件,积极开展大数据侦查和证据审查并认真分析研判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参数。(52)参见王燃:《大数据侦查》,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