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深化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建议

2022-12-22 16:26望婧黄石市审计局
审计月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财政机关规范

◆望婧/黄石市审计局

随着财政制度改革的深化、公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及政策法规的完善,党和政府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地方审计机关需要深入分析当前新形势,认清现状和不足,进一步优化审计路径,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面临的新形势

(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新挑战

近年来财政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持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账户源头规范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制度从预算编制、资金支付各环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直达资金政策建立了特殊转移支付机制,从资金拨付环节发力,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时效;预算一体化改革强化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管理,实现了预算管理的标准化与规范化。这些财政改革措施促使预算支出日趋规范,以审查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的预算执行审计查出的问题逐年减少。面对新形势,如果审计思路不创新,审计重点不调整,仍局限于资金拨付进度,预算支出执行率,往来、存量资金清理等常规问题,就会导致地方预算执行审计揭示的问题年年都是“老面孔”,所提建议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发挥审计服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作用。

(二)公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新期望

一方面,随着社会民众的民主意识增强,社会各界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关注度和期望值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限提出了更全面、更细化的要求,本级政府预算和各部门预算纳入政务公开范畴。因此,预算执行审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过硬的工作质量,接受社会和公众的检阅。

(三)新修订审计法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新要求

一是提出加强绩效审计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为与现代财政制度相适应,2021年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将绩效审计确定为预算执行审计的法定审计内容。二是提出加强审计整改的要求。新修订的审计法新增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立审计整改运行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情况的结果运用,将审计整改摆在了突出位置。与其他审计相比,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统揽全局的系统工程,涉及被审计单位众多,易出现多家单位存在同一性质问题的情形,如果整改标准不明确,就会导致整改结果运用不规范,不利于干部任免、政策制定以及制度完善。因此建立规范统一的整改标准,破解“洗碗效应”,是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着力点。

二、当前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审计权限制约审计内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但国地税合并后,税务部门不属于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预算执行审计中仅能从国库入库数掌握税收收入基本情况,对于税收征收、退税环节以及关于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地方审计机关无审计权限,而审计署对税务机关的审计频次不高,覆盖面不够,税收审计暂未实现全覆盖,从而导致预算执行审计存在审计内容不全不深的问题。

(二)部门利益冲突,消极配合审计。随着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管理日趋规范,但是部门存量、往来资金常因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人员更迭,成为无头资金。在资金清理时,各部门为确保部门利益最大化,会以“上级部门要求”“项目马上启动”等名目结转资金。此时地方审计机关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及执法力度,难以核实认定,造成部门资金沉淀。

(三)审计机关人力资源不匹配。一方面,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审计机关面临人少事多的问题,尤其是预算执行审计,时间紧、范围广、任务重、专业人员少的情况尤为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存在短板:一是部分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政策分析理解能力不强,综合分析研判能力较弱;二是受审计权限制约,年轻审计人员尚未参与税费征收、入库等环节的审计,对全流程的预算执行审计理解不全不深,存在先天短板;三是财政审计人员往往局限于传统思维,注重审计短期目标,聚焦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审计思路和切入点陈旧僵化,导致每年报告反映的均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揭示问题的深度不够。

(四)绩效审计制度建设滞后。一是系统统一的绩效审计标准尚未建立。绩效审计没有系统统一的标准,难以得到各方认可,导致绩效审计公信力不足,同时各地方和行业预算绩效管理采用不同指标,也会增加审计风险。二是预算绩效管理审计法律法规缺失。目前国家出台的关于预算绩效的规范性文件只是破解了“预算绩效如何开展”的难题,至于“违背绩效理念的行为怎么处理”还未明确,导致预算绩效审计工作面临一定的压力阻力,限制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审计整改欠规范。一是整改工作认识不足。重审计轻整改情况仍未彻底改观,被审计单位对整改重视程度、整改力度不够,整改工作避重就轻,浮于表面甚至虚假整改。二是整改标准尚未建立。被审计单位往往面临“怎么改”“改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同类问题整改标准、整改方式、整改程度均不统一,容易挫伤被审计单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建议

(一)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全国审计“一盘棋”工作。一是加强成果共享。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利用上审下、交叉审的成果,突破审计权限、资源制约,补齐税收收入审计短板,完善“两个报告”制度,以此拓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度与广度,做到“一果多用”。二是加强区域审计机关合作。绩效审计是预算执行审计的趋势,深化地方审计机关合作是建立健全绩效审计标准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还可以减少因标准不一导致的审计风险。

(二)整合资源,加快构建大监督服务体系。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整合人大、财政监督资源,实现职能监督与专职监督深度融合,加大审计揭示力度、扩大审计监督效能。一是精准谋划内容。项目谋划时各方监督力量可以共同探讨确定审计内容与重点,精准定位、靶向发力,提升审计效率。二是加强人员统筹。项目实施中可以调配各方人力资源、强化合作,解决审计人手少的问题,改善人员结构,增强审计人员力量。三是突出整改成效。认真执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办公室工作细则,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多方联动协调推动整改,各方发力推动问题整改走深走实。推动建立健全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倒逼被审计单位履职尽责,规范使用资金,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三)强化立法,补齐预算绩效管理短板。完善的预算管理法律法规是审计评判问题的标尺,应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指南等,规范绩效审计操作流程、方式方法、评价指标等,引导绩效审计走深走实。

(四)分类管理,强化审计整改督查结果运用。审计整改不仅要明确整改工作机制,提升被审计单位对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也要建立健全整改标准,规范整改,避免因整改不一而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整改规范,依据审计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做到同类问题的整改标准统一,并提出整改建议,破解“如何改”“改到什么程度”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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