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瑞
(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成都 611730)
性侵害事件不但会侵害未成年人的权利,而且将给其身心带来创伤,这种创伤甚至会伴随终生,影响着他们的人际发展及成年后的婚恋关系;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社会也会带来巨大的创伤。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工作,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法律文件,对于推动未成年人防性侵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笔者也看到,当前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依然时有发生,且出现了一些更加隐秘的性侵害新形式,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性侵事件的发生还任重道远。
本文以某区检察院2018年1月—2022年6月期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数据支持,梳理总结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个体、家庭、学校、社会及法律5个维度,剖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原因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2018年1月—2022年6月,某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54件62人,被害人72人,起诉人数呈持续上升态势,见表1。主要罪名为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分别占38%、36%、26%。
表1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情况
某区检察院2018年1月—2022年6月受理审查起诉的54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监护、师生、邻居、朋友、同学等关系的“熟人”性侵案件合计32件,占案件总数的59.25%。其中亲生父亲、继父性侵案件6件,这类案件性侵时间长、次数多,更具有隐蔽性。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后续治理以及救助工作难度大。如在陈某某被亲生父亲强奸案中,因其母亲长年失联,父亲入狱服刑,其户籍系外地,小学毕业后无法升入某市区域内的初中,面临升学困难。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数量上升且呈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如袁某某、赵某甲等4人强奸案中,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文某某(女,12岁)、刘某某(女,11周岁)系同校校友。某天,6人在刘某某家中玩耍时,用手机上网观看了黄色视频,6人对性行为充满了好奇,便想尝试一下,后袁某某(14岁)、赵某甲(14岁)轮流与被害人文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冯某某(15岁)、赵某乙(14岁)轮流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行为不良后果存在认识误差,涉案的6名未成年人认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只有“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才会构成强奸罪。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性的侵犯更多来源于对性的好奇,多属于一种盲目的激情宣泄。且由于年少无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临时起意后又喜欢叫上其他朋友一起实施性侵害,导致轮奸案件所占比例较高。这也反映出法治教育在预防性侵犯罪方面缺位严重。
72名被害人中,来自离异家庭或属于留守儿童的共有29人,约占40.27%。林萍等[1]系统分析了未成年性侵行为发生的各种原因,认为家长监护不力是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首要原因。王进鑫等[2]研究发现,在农村等人员与社会环境相对混乱的地区,家长及相关监管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薄弱,未成年人更容易被性侵害。
在72名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下被害人共计53人,占73.61%,其中10周岁以下的儿童有19人,占26.39%,最小被害人仅4岁。在李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仅8周岁,李某某系被害人母亲的男朋友,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性侵被害人。由于被害人懵懂无知,毫无性防范意识,不清楚李某某对其实施的行为意味着什么,直到被害人母亲发现女儿患上妇科疾病,才发现被害人被性侵的事情,遂报警。这些低龄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性防范意识薄弱,导致受害时间长,犯罪不易被发现。这也意味着成人保护系统在未成年人防性侵上失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72名未成年被害人中,在校学生共计55名,占总人数的76.3%,其中4名为幼儿园学生。被害人系本地户籍的仅23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及外地户籍在本地就学的共计49名,占被害人总人数的68%,成为性侵害的重点群体。
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发地点来看,发生在酒店旅馆等服务业场所的15件,占27.8%。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中15件,占27.8%;在道路、车内、楼道、广场、茶楼、门卫室、超市、农家乐等其他地点24件。在办案中发现,一些宾馆、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意识不强,值班巡查、访客登记、证件查验不实,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现象时有发生。
通过网络发生的性侵害有16件,包括线上和线下作案。线上作案主要表现为裸聊等隔空实施的猥亵。有9.3%的案件系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通过QQ、快手、陌陌、探探等网络社交App结识,而后以“恋爱”“约炮”为由线下见面,未成年被害人自愿或者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如在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被害人(女,13岁)通过“探探”先后结识周某某和一名不知名(未核实到身份信息)的成年男子,在线下见面初次便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与周某某继续保持联系,多次发生性关系,直到被害人意外怀孕才发案。
课题组对中学生的调查显示,依然有21.4%的中学生认为“性侵害很遥远,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46.2%的中学生认为“长辈、亲戚、父母不可能对家人实施性侵害”,24.1%的中学生认为“性侵害者都是男性”。在网络性侵案件的未成年人受害者中,有12位受访者与网友线上沟通后最后发展为线下见面,1位因受到威胁在线上为对方提供自己的隐私照片。线下见面的12位受访者有10位遭遇了性侵,有2位被胁迫从事色情活动,并且有2位由于被对方拍摄了隐私视频,受到威胁后再次被侵害。受害者由于自身分辨能力较弱、社会经历不足,未能识别背后的陷阱,最后陷入对方的套路之中,自护能力堪忧。
大部分犯罪主体文化层次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移送审查起诉的45名犯罪嫌疑人中,18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共计37人,占82.2%。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34人,占总人数的75.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1人,占总人数的24.4%。而未成年人性犯罪者,其心智发展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和相关法律知识没有足够的认识,如个别未成年人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就不会构成犯罪。
根据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2020年研究发现,在农村等人员与社会环境相对混乱的地区,家长及相关监管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保护薄弱,未成年人更容易被性侵害。[2]
留守家庭、单亲家庭、问题家庭的增多导致家庭关爱缺失,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随着身心的快速发育,对情感的需求变得越发强烈,其日益增长的情感需求得不到家庭的有效关爱,只能另辟蹊径获得朋辈、网友的关注关爱。
案件中的被害人对陌生人的警惕性差,在交友中轻易相信了犯罪嫌疑人的花言巧语,接受对方的虚假“关爱”,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如留守儿童马某某(13岁)长期随奶奶生活,通过微信结识了成年男子鞠某某,初次见面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2人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在黄某某猥亵儿童案中,黄某某在网吧结识未成年被害人蒋某某(男,12岁)、丁某某(男,11岁),以“给零花钱”“免费上网玩游戏”等为诱惑,将上述被害人骗至宾馆内,采取用手抚摸生殖器等方式,对2名被害人进行猥亵。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8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4.9%。而由于网络监管机制还不完善,27.2%的未成年网民曾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各类不良信息。[3]根据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与四川性社会学性教育学中心在郫都区部分中学生中的抽样调查显示,有40.87% 的被访者在网络上访问过色情信息,近一半的被访者将网络纳入了性知识获取来源,该比例高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基本持平。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加速了信息传播,人们可以通过聊天软件、交友软件、短视频等平台主动或被动接受大量未经过滤的信息。对于缺乏判断力、自控力和甄别力,又喜欢刺激、敢于冒险和模仿新事物的未成年人而言,则更容易受到复杂、错误信息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偏激思想,从而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4]。
近年来,为遏制青少年沉迷网络,抵制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害,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平台管理提出了限制性要求。比如视频网站推出青少年模式,网络游戏、社交软件等要求实名认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不得注册等。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许多网络交友平台App尚未采取实名制,注册账号无门槛,且提供便捷的分类搜索和定位功能,成为不法分子侵害未成年人的重要工具。在朱某某涉嫌强奸案中,被害人刘某某自称从10岁开始接触并使用某社交App,由此结识数名成年人参与SM(即性虐待)活动,在SM中扮演M(即被虐待者)的角色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且3年以来均受到“主人”(即施虐者)的性虐待。在严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中,暴露出交友平台App中涉黄内容泛滥,平台缺乏监管,未限制未成年人准入等问题。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净化、身份认证等特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
随着社会发展、物质生活充裕和网络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性成熟提前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性教育却远远落后于孩子身心的发育。受“谈性色变”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性的话题,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一直讳莫如深。本课题组抽样调查显示,98.3%的家长表示有必要对孩子进行性教育,但大部分父母自身也没有接受过相关性教育。有82.6%的家长表示想教但不知道该怎么教;59.0%的家长羞于在孩子们面前讲述性知识;有34.9%的家长认为“孩子长大了自然就知道”;10.8%的家长表示从未对孩子进行过性教育;21.3%的家长认为性教育应该学校进行教育。但在目前学校教育中,从幼儿园、小学到中学都未专门设置性教育课程,也没有专业的性教育教材和教辅,更缺乏专业的师资;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性教育缺失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学校性教育落实难且教学效果不显著。由于家庭、学校相关教育的缺失,部分未成年人获取性知识的渠道不规范,抽样调查显示同学/朋友、网络已经成为中学生获取与“性”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而同伴本身对性也是“一知半解”、网络性资讯更是良莠不齐。
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5]。该强制报告制度被2021年6月修订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已上升为法律规定。通过案件办理,反映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存在强制报告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杨某某、代某某强奸案中,2名犯罪嫌疑人故意将被害人灌醉,随后将醉酒的被害人带至宾馆,3人共同居住在一间房,仅使用一人身份证登记办理,宾馆从业人员未能严格履行一人一证登记制度,也未询问3人之间的关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被害人在宾馆被性侵。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主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标本兼治,以尽快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要减少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的发生,预防教育是根本。学校、家庭及社会都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获得科学的性知识、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提升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2021年6月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6]。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涉及内容多、涉及面广,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学校性教育为核心、家庭和社会性教育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教育机制[7]。
研究表明,成人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的认知、观念和态度,以及对开展性教育所具有的技能决定了其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保护、支持作用的发挥,同时可实现对成人群体中潜在性侵害者的教育与威慑,从而在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防范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教育体系,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外,还应对老师、家长以及社会大众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帮助他们全面了解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害的相关知识,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和防性侵害意识,掌握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的技巧,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增强民众的法律知识。
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除了通过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护能力外,更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严密高效的预防未成人性侵害保护体系。
4.2.1 构筑家庭防线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密切联系和交流。家长应不断加强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能力,做细心父母,保护儿童远离危险情境,当孩子遇到危险时,做孩子最大的支持者和保护者。
4.2.2 构筑学校防线
学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要着力推进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教育,对未成年人开展适龄的性教育,让未成年人获得正确性知识,树立预防性侵害的意识并学会自我保护技能。同时要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教育,制定和完善学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4.2.3 筑牢社会联动防线
一是构建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统一整合,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社会联动工作机制。二是坚持“零容忍”态度,重点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性侵犯罪,形成强大震慑。三是建立对特殊职业人员的从业禁止制度,探索建立以前科报告、从业禁止、信息查询与公开以及特殊行业入职审查制度,形成内外互补的预防体系。四是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宾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五是健全对网络环境的监管机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6]。
4.2.4 坚持多元化救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一是构建 “一站式询问”办案模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联动,一次性完成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检查、医疗救助等工作,避免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二次伤害”甚至“多次伤害”。二是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救助机制,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多阶段的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尽量抚平犯罪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三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应主动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及时调查核实并尽快发放救助金。四是积极对接社会救助,对亟需医治或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与妇联、民政等维权机构联动,借助政府、社会多元力量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