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波,邹梁君,舒砚耕
(1.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2.武汉音乐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1;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660;4.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021 年10 月23 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该法从前期调研到立法规划,再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历经三次审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事业的高度关注与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上的里程碑事件,对于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构建家庭教育法制,加快教育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的教育历程始于家庭,家庭教育作为人生教育的起点,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意义非凡。儿童的家庭教育成果,更是关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复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地论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风建设的必要性。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要“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1]这一根本任务。之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对于如何构建覆盖城乡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怎样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给出了中国答案。党中央有关家庭教育的重大决定,为我国家庭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道路。
现实中,受家庭结构、社会转型、教育改革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家庭教育尚存以下问题:第一,部分家长缺乏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意识,将本应自身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推卸给学校与社会,家庭教育中“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矛盾长期存在;第二,不当家庭教育引发的未成年肇事犯罪、校园霸凌等犯罪问题,让人触目惊心。这些问题需要从生育、养育和教育全面配套解决,需要从单纯的聚焦学校教育,转移到关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协同发展的教育整体性格局[2]。当前,家庭教育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法律是教育发展、社会稳定最强有力的保障,因而家庭教育及时立法,是解决新时代教育领域新问题的最佳路径。
家庭教育关乎家庭内部成员的发展,更关乎国家发展与社会和谐,家庭教育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这一显性特征,正是国家运用法律规范介入家庭教育的逻辑起点。但是,也应看到家庭教育是父母在家庭中实施的教育活动,兼具私人性,为此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实施家庭教育,而是为家庭教育提供促进与支持。
家庭教育入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成果,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是全面总结地方立法与实践经验的法治载体[3],对促进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未成年人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展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重要论述的法治成果
家庭作为社会群体中最小的“细胞”,其兴衰关系国家昌盛、民族复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篇六大章内容,以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制度之“锚”,用“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家庭教育新模式,替代“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新观念、新精神和新要求的全面贯彻与具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直面新时代背景下家庭教育过程中的新问题,展开家庭教育制度设计与整体布局,实现了家庭教育之传统“家事”,升级为新时代之“国事”。概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篇凝聚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家庭教育重要论述的法治成果,是党中央决策部署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律结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法律制度,是全国人大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有利的家庭与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类的法律共有8 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唯一贯穿于未成年人从婴幼儿时期、幼儿园到中小学成长阶段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加强了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协同,以完善的法制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面对多类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家长们往往无所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家长特别关注的家庭教育内容和家庭教育方法上,给予适当指导和引导,可有效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例如,在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之时,逐步引导未成年人铸就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再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多陪伴子女,加强亲子交流,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言传与身教相结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既继承了中华传统理念,又体现了先进的法治思想,力图通过法律帮助、引导、督促家长们强化家庭教育责任意识,用提高家长家庭教育能力、提升家长法治意识的方式,为家长赋能,以期让下一代接受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对中华文化、民族历史、中国制度的认知和自信,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回应了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大关切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与家长陪伴孩子成长全过程,在其身心发展中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社会、文化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给我国新时代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与家庭教育有关的违法犯罪事件和突发事件暴露出我国家庭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父母思想认识不足、不主动履职,只生、只养,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或家庭教育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依然存在。加之,家庭教育服务体系不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不专业、家庭教育服务资源匮乏、家庭服务机构参差不齐,引发家庭教育服务市场的混乱。此外,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上,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空白。
上述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全面发展的问题,社会大众关注度较高,党中央高度关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对这些社会普遍关切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用刚性的法律规制,完善家庭教育相关制度措施,找寻家庭私域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协调好家庭与社会资源,全面发挥家长、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作用,直面新时代家庭教育中的新挑战,根除家庭教育弊病,解除家族、社会的后顾之忧,让家庭和谐、人民幸福、社会进步。
党中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经统筹考虑,制定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篇设六章,共五十五条,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贯穿于全篇,完整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与措施,翔实罗列了家庭教育的相关定义、立法目的、工作原则、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他家庭教育主体的协同义务、各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本法脉络清晰,一气呵成,具有诸多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中,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遵循,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思想引领,用立法之形式培育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之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培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用之才,德是根本。家庭教育的内容突出了“立德树人,以德为先”的鲜明特色,坚持将孩子的品德教育作为核心目标,着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一部以立德树人为主线的法律,首次将家庭教育的内容纳入法治轨道,是以法治的方式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引领作用,充分彰显“以德为先”的立法指导思想。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一定内容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律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往往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范,更直接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法律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立法和执法均发挥指导作用。”[4]3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立法原则,是法律基本层次的原则。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立法原则,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规定:“家庭、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基本原则,是对宪法的尊崇,充分表达了立法机关严格遵守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政治态度。
清晰的法律定义是科学立法的重要前提。概念不清晰,将引发政府监管、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导致法律实施不畅。因此,明确家庭教育的定义,界定家庭教育的内涵,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关键步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过程中,家庭教育的概念历经三次调整。一审稿里的家庭教育定义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该定义过于模糊,未明确区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关系。为此,二审稿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此次修改虽较前一稿对概念外延有所细化,但仍存在概念界定不够明晰、家庭教育特点显示性不突出的缺陷。三审稿基于此,以“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代替“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最终将家庭教育的概念确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指导和影响”。
“教什么”“怎么教”,是家长们进行家庭教育过程时最为困惑的两个基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②和第十七条③分别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了详细规定,罗列了丰富的家庭教育手段形式,通过家庭教育内容的引导,促进家长依法科学带娃,力求解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针对父母们容易忽视的方法问题,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关注、亲情陪伴、言传身教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有力回应。在不侵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自主权的前提下,从法律的角度对科学育人作出规定,倡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之时,应运用科学、合理、恰当的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在未成年人心中根植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家庭教育在正确的大道上行稳致远。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从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在生活中又是各具独特性的个人,他们的需求不同、能力不一,在个性、偏好上更是存在着种种的差异。因此,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对各类主体的行为进行明确地规范。“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④,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国家、社会的主要的责任与内容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是家庭教育的协同主体。换言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应自身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推给国家、社会、学校,而应在孩子的家庭教育责任上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第二章中用十个条文,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内容进一步细化,不仅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提供了具体指引,还为家庭教育中的实际问题给予了明确指导。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以分房或离异等理由,推卸本应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且明确要求父母双方以加强亲子陪伴、关爱孩子成长方式,化解“丧偶式”育儿问题。
“家庭教育的实施不仅是家庭和政府的事情,同时也关涉社会的各个方面,要求整个社会的参与,以法律保证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共同负担,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了家庭教育其他支持主体的具体责任与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负有指导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配合政府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重点关注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依托自身职能,协助家庭教育的开展,对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多方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是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与服务机构工作的重要内容,该规定目的是提升家庭教育质量,通过给家长传授科学家庭教育理念与方法,引导家长关心孩子健康体魄、良好的生活与品德行为,从小培育孩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以提升家长素质,改善家长教育行为,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服务阵地和公共财政为基础,以专业服务为支撑,各家庭教育主体充分履行职能,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向家庭提供指导和服务的,全覆盖、多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高质量的系统[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同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以协同育人为中心,核心是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协同育人[7]。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以政府确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统筹中心,充分发挥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社会公共机构等主体能动性,构建以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为补充的体系。特别是要发挥社区、家长学校在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重要作用,采取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访、家长会等途径,进一步畅通家校之间的联系,拓宽家庭教育指导的广度,以帮助家长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为共同目标,真正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家庭教育的合力。
社会协同是家庭教育促进中的一个新理念,所谓社会协同就是家庭教育不能仅仅依靠父母、学校,还需要调动政府、教育行政机构等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各类主体有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从而形成教育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他的论断为家庭教育协同育人指明了工作方向,家庭教育各主体协同发力,有效开展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则可以产生1+1+1>3的教育质量倍增效应,大幅提高个体工作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专设“社会协同”章节,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保健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等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能,涉及从母亲孕产期到婴幼儿、中小学各阶段的不同需求。中小学校的配合,是社会协同的关键,做好家庭教育需要家校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阐明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家校配合的具体责任,用5 个条文对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予以详细规定。同时,特别规定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充分挖掘文化资源中的家庭教育价值,积极开发相关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和实践活动,在服务家庭教育中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赓续红色血脉。家庭教育是大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多种社会主体步调一致、共同发力,形成全链条的家庭教育协同工作机制。
建立家庭教育干预机制,加强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的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得以落实的根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⑤、第四十九条⑥、第五十三条⑦,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建立了层次分明的追责体系:第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基层群众组织、妇联组织、教育机构可给予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第二,未成年人如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等部门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训诫、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孩子实施家暴行为等严重加害行为的,可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干预机制的建构,可以督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带娃”,有效解决监护制度适用中的法律难题,如孩子在校学习期间霸凌他人造成伤害,家长因孩子的不良行为将受到有关部门“训诫”,由此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形成“硬约束”,家长必须履行本人应尽的家庭教育义务,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家庭教育者。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家庭教育立法仅仅是迈出了解决家庭教育问题的第一步,如何推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首先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工作。可采用集中宣讲、常态化宣传、新媒体推介等多种形式,面向家长重点宣传该法的重要意义、地位作用、核心内容,全面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让全社会知法懂法,帮助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理性对待孩子成长过程,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运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方法,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同时,学校积极采用家校沟通形式,向家长广泛宣传“双减”等教育政策,引导家长理解和支持学校工作,更加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在周末和节假日多开展亲子活动,将素质教育的根本理念、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通过家庭教育逐步渗透。积极引导家长配合学校落实好手机、网游、读物、体质、睡眠等方面管理要求,针对每个家庭情况,开展精准指导,提高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着力解决孩子成长中的难点问题。通过以上多种宣传方式,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深入家长群体,打通该法从“知道”到“做到”的“最后一公里”,实现法律规定入脑入心。
1968年美国家庭教育协会把家庭教育专业化作为讲座的重点议题,并于1970 年正式成立“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委员会”。之后,“家庭教育专业化逐渐成为各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8]。当前,我国家庭教育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非专业化、非科学化、非规范化之现象[9]。因此,培育高质量、高素质的家庭教育人才是家庭教育工作走深走实的重要保障。
加快构建我国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认证机制,设置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准入资格,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质量,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软件保障”。
在大学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学科,创设家庭教育系,创办家庭教育课程,以专业培养之角度培养我国的家庭教育人才。有了充足的家庭教育专业人才,方能为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等机构输送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人员,不断满足社会对家庭教育人才的需求,持续推动我国家庭教育向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不断提升我国家庭教育服务和指导的水平与质量。
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要从个人经验分享向学科专业知识传授转变,从单一学科向多学科融合发展转变,从学科知识的单一传播向家庭教育现状了解、未成年人结构特征把握结合的转变,从侧重于承担家庭主体责任的父母指导向兼职学校、政府和社会的综合指导转变,以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0]。
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家庭教育指导业务能力,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落实落地。中小学教师是家庭教育指导的主力军,他们的业务能力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关键,建议以讲座、网络研修、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坊、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理论知识与业务能力类培训,尤其需要重点提升教师指导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对特殊家庭、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能力[11]。
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执行的关键是协同育人,本质是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开展的核心主体,政府、学校、社会是家庭教育开展的促进主体,核心主体、促进主体的协同是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执行的基本抓手。”[12]
政府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主体,是家庭教育工作落实的主导者。首先,应从家庭服务支持的角度,制订、修订并及时颁布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统筹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台建设,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构建完善的家庭教育服务支持体系。其次,政府应建立家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设置家庭教育专项经费。日本政府2016 年度拨付给家庭教育财政性预算总额不低于160 亿日元,充足的经费支持,是日本家庭教育援助事业的正常运转的前提[13]。政府应重视家庭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对家庭教育专项经费拨款,同时以吸收民间机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等第三方捐赠,拓宽家庭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加大对家庭教育的持续性投入。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的方式,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传授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指导服务,巩固家长与学校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深度合作,进一步强化教育合力作用。
另外,妇女联合会、基层群众组织、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社会公共机构,依据自身职责,大力开展特殊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同时,为充分发挥市场对家庭教育的促进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进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激励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设立,不断丰富家庭教育服务主体,增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种类的供给,从而提高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整体水平与质量。
1.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全覆盖
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大举措。实现这一任务,需要牢牢抓住立德树人这个根本方向,立足家庭建设,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做到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化和全覆盖。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妇联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部门优势和实践经验,教育行政部门应着力履行好指导、培养、督导三方面的职责。
一是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做好以下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各学校的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在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内容中,加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开办家长学校,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特点以及家长需求,制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案;从教师中招募志愿者,定期赴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二是推动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计划中列入家庭教育内容;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鼓励和推动高校与相关部门协同成立家庭教育研究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引导高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修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我国家庭教育服务提供更高层次人才。
三是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挪威建立专门机构即行为问题与创新实践研究中心,作为负责亲职教育项目评估与从业人员培训的专设机构[14]。我国可借鉴挪威经验,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家庭教育工作,开展综合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第三方的评估结果,针对实际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以此推动家庭教育工作提质增速。
2.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化建设
家庭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家庭教育指导的复杂性,家庭教育亟须科学指导、专业指导。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者的专业化水平,是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核心要义。家庭教育指导是学校教育和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当前家庭教育指导尚存在专业性不够、指导效果不佳的问题。
做好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化建设,细化家庭教育分工是关键,必须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指导的独特性和专业性,设立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岗位。因此,笔者建议,成立以区县为单位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类似机构,强化学校、社区家庭教育工作,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专职化与专门化。同时,可以尝试将学校中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班主任工作或德育工作相分离。
在加强德育工作者、班主任、社区工作者、心理健康教师家庭教育指导培训的基础之上,将家庭教育指导与职业培训充分融合,全力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兼职队伍的建设。另外,大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认证,设立专职的家庭教育指导教师,将其纳入教师系列,持证上岗,打造家庭教育指导的专职队伍。家庭教育指导专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可极大提高我国家庭教育指导的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
家庭环境对儿童良好的品行、习惯、价值观的形成至关重要,孩子对世界的学习是从模仿开始的,父母是孩子学习的“范本”,父母的一言一行,家庭教育的潜移默化,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意义非凡。好的家庭环境就是一所好学校,具有良好阅读氛围、学习氛围、道德氛围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与进步。
因此,作为家庭教育者的父母,不仅自己要主动学习家庭教育方法,教育理念应与时俱进,积极应对孩子不同成长阶段的变化,与孩子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父母应具备家庭教育的专业素养,父母的素质是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核心因素,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教师,应具备家庭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能力。父母应与孩子共同进步与成长,父母只有坚持家庭教育的终身学习,方能履行好自己的家庭教育职责。
注释:
①分别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法。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⑥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⑦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