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芸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落到实处,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舆论监督是法治监督的重要方式。
一、舆论监督是民心、民意。司法独立不应该抑制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公正司法是党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人民群众通过媒体表达对审判、执法案件的观点,形成社会舆论,有利于制约权力,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体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二、舆论监督能促进审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既要形式正义也要实质正义。法律效果是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正确适用法律对争议案件进行评价、处理所达到的后果,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强调司法结果在形式上的正义。社会效果是社会各界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评价和认可的程度。它侧重于法律价值的实现,强调司法结果在实质上的正义,要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和整体利益,获得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只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舆论审判概念源于“媒体审判”,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舆论走进了网络,走进了千家万户,形成了影响更为强大的“网络舆论”,对司法机关造成的舆论压力也越来越大。李昌奎案、药家鑫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均伴随着巨大的舆论,当这种情况出现,就会有人认为是舆论绑架了司法,存在舆论审判现象。
首先,“舆论审判”本身就是舆论监督。是社会大众对案件事实是非曲直和审判的公正与否发表的看法,是社会的一种声音,其实就是“舆论”。公众对案件的“观点”不是对案件的“审判”,因为审判权是法院独有的。不能因为你独立行使,就不允许别人发表意见,正确的态度是“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力。”
其次,“舆论审判”根子不在“舆情”,在“案情”。张金柱案、刘涌案、李昌奎案、药家鑫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之所以成为“舆情”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案情对民众的朴素情感和一般认知具有强大冲击力,才触发了舆情,使案件审判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不能因为“案情特殊”就让“舆论”吃药。
第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一体两面。在我国,司法权只能由专门机关行使,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力必然有义务,权力不仅要有效行使还要接受监督,司法机关任何时候都要接受舆论监督,认真对待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所发表的看法与建议,吸收合理成分。
最后,“舆论审判”是民众的话语权的表现。社会大众可以不再以官方意志为标准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本身就是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进步的标志。过去传统的作法是媒体“配合审判”。互联网的普及使民众的声音无处不在,话语权越来越大,民众能够独立表达对案件的看法,甚至对法院判决提出质疑。在许多重大案件的诉讼中,媒体的报道和网民的评论数量惊人,把审判工作变成了社会的焦点,从而对审判传导压力。如果判决最终能做到法理与人情的结合,对司法人员而言并不是一件丢脸的事,而是法律本应如此。
2013年11月21日,因为对《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和其子报《南方都市报》《新快报》《信息时报》的6名记者在采访、报道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做法不满,广东省高院发出通知,禁止这6名记者一年内在全省法院系统旁听、采访的权利,成为媒体新闻报道与司法机关冲突的典型。
一、舆论具有双重性。社会舆论的双重性是新闻报道与司法之间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舆论是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大多数公众的意志。圣西门说:“人们把舆论称为世界的主宰,这是十分正确的。它是一个伟大的道德力量,只要明显地表现出来,就必然要压倒人间的其他一切力量。”但是,舆论容易被引导或盲从,带有较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即有理智成分也有非理智成分,并不当然正确、十分正确。
二、媒体与司法机关都有官方属性。一方面,官方媒体表达的舆论可能代表了官方意见,司法机关不得不有所顾忌;另一方面,当民间的舆论形成强大的舆情时,会引起官方的注意,其中领导意志才是真正影响司法判决的原因。可概括为“舆论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三、部分媒体记者法律知识不足。在法制新闻报道中,部分记者欠缺基本的法律常识,给部分群众错误的法律认知。有的媒体为了博人眼球,不调查研究,对审判涉及的事实不是进行多角度、全方面报道,而是进行选择性报道,使正常的审判活动受到了不应有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
四、部分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机械执法,生搬硬套,把平常案件办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引起社会大众的热议。比如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的故障将银行财产归有已有,可以定侵占罪,毕竟钱是ATM机主动吐出来的。但定盗窃金融机构罪就有违情理。
一、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党是领导一切的,媒体与司法专门机关都统一于党的领导,都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为人民服务,新闻工作者要与司法专门机关加强沟通,齐心协力,把司法工作宣传好,用正确的舆论引导群众。其次,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添砖加瓦。
二、媒体要充分尊重司法的权威。新闻媒体工作者应该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不仅要知法更要懂法,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影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司法具有独立性,新闻媒体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减少对诉讼的直接干预,尊重法律的权威。司法具有专门性,司法机关都是专门机关,法治新闻记者要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专业素养,这样才能充分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审判的结果,保证报道符合法律规范,在报道中正确使用法律术语,不说外行话,不做出格事,在正确的轨道上引导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关于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特别要求新闻媒体应该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为己任,运用舆论的影响力形成一种见闻习染的环境,使人民群众习惯于守法、懂法、用法。
三、媒体要秉持公无私正的立场。媒体是舆论监督者,也是践行者,不仅要求监督对方公正,自身首先要有公正的立场。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11颁发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就要求:“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媒体记者在采访中必须客观、全面地收集信息,不能偏听偏信,不能断章取义,好的不避讳,坏的不遗漏。“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新闻事实要有准确、全面的资料、文件作基础,文章观点是基于对新闻事实的正确分析,逻辑上要经得起推敲,只有客观、公正的报道才能保证媒体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