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姜鹏飞
近年来,以互联网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发展,聚集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群体。作为大数据等底层技术驱动产生的平台化、灵活化的就业模式,这些新就业形态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模式,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就业机会与工作资源,在“稳就业”中发挥了重要的“蓄水池”作用,但这些新就业形态组织方式的灵活性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些新就业形态中,算法是平台技术的底层逻辑,数据是贯穿劳动过程的关键要素。因此,加强对平台的算法和数据的治理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关键着力点,应面向技术问题加强问责制度建设,依托新技术提升治理能力,推进新就业形态的协同治理,强化技术治理中的理念引领和文化建设,合力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落实平台在新就业形态中的技术安全主体责任和劳动管理主体责任,急需根据新就业形态的技术背景加快构筑以算法问责为核心的外部治理框架,统筹发挥事前约定、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作用。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技术为治理对象,解决因技术引发的劳动者权益缺失问题;二是以技术治理为手段,通过提升技术治理能力来推进新就业形态可持续发展。
第一,要加强面向平台的技术和数据的治理,以结果为导向进行问责,依托过程管理防范风险。在数据使用方面,要明确平台获取、应用数据的权限,关注用户注册等重点环节的数据安全,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规避数据滥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在算法治理方面,加强对平台算法的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在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管理、奖惩等运用算法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度的重要环节中,要打开“算法黑箱”,适度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在不涉及算法底层逻辑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相关部门要与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对新就业形态的技术风险的动态识别和预警。
第二,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支撑,构建可解释、隐私保护、公平性鲁棒性兼顾的监督平台,提升对新就业形态的治理能力。基于大数据及算法,建立健全算法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劳动安全评估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加强“以数据研判数据”“以算法治理算法”的敏捷治理。
新就业形态平台化的组织方式、灵活化的用工模式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差异,由此引发的新问题需要工会、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除了制度,还需要发挥工会及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第一,要依托各级工会创新与平台的集体协商机制。首先,支持平台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加入工会,鼓励从业者参与平台管理规范与算法规则制定。其次,工会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数字化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的数字素养,增强劳动者的维权能力。再次,工会要构建以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为基础、以算法优化和算法监督为重点的数智化维权服务平台,倡导依托便捷化、可视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协同推进新就业形态中的技术安全与劳动安全。
第二,要依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探索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和容错纠错机制。积极探索公众、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行业协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建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平台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行业准则和自律公约,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完善服务规范,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从而规范平台的规则制定、数据使用和相关行为。
平台企业在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中承担主体责任,平台秉持的技术理念、营造的技术文化、对技术规制的坚守是构建新就业形态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第一,平台企业应加强技术文化建设,坚持“人—技”和谐的价值规范,构建“负责任”的算法。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平台要赋予劳动者对领域算法应用更多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和解释权,防范算法对人的主体价值、科技伦理、公共规范价值的侵蚀,提升劳动者对平台的“技术信任”。
第二,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构建“有温度”的算法。在保持技术工具客观性、中立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对劳动者的积极价值。一方面要依托平台场景创新,构建和谐工作氛围;另一方面要充分挖掘算法技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与技能提升方面的综合作用,增强劳动者对平台的归属感、认同感。
总之,加强新就业形态中的技术治理,保障从业者权益需要法律法规的外部制约、平台的自我约束和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新就业形态的技术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结合算法治理、数据治理和劳动力市场治理协同推进,使基于技术控制的“权力算法”向基于劳动者能动性的“行动算法”加速转变,切实保障从业者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化、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