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肠减肥引发维权官司

2022-12-17 07:23鑫海
检察风云 2022年24期
关键词:刘梅广德宣城

文/鑫海

安徽一女子到养生馆体验灌肠减肥,不料导致伤残,于是与商家打起了维权官司。本案提醒消费者,消费时不要盲目听从商家介绍,应提高维权意识。

灌肠减肥致残:消费者起诉商家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的容颜和身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以灌肠减肥为业的养生会所。来自安徽的刘梅、黄娟、孙晓芬、周媛媛因嗅到灌肠减肥的商机,合伙在广德市开了一家养生馆,专营灌肠减肥。2019年11月24日,当地市民程琴来到该养生馆体验灌肠减肥疗程;4天后,她再次来店体验,还办了一张1422元的消费卡;两天后她第三次来到该店体验……程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高频率地体验灌肠减肥,既说明她对这一减肥方式的认可,同时也足见其减肥的强烈愿望。然而,事与愿违,在程琴体验灌肠减肥仅一个星期疗程后,在其还没来得及见证自己瘦身成果的情况下,就因养生馆“医师”操作不当而意外伤残。

2019年11月30日,程琴再次来到该养生馆,由刘梅为其实施灌肠减肥术。然而这次体验过程却出现了意外:程琴在体验过程中突然感觉肚子疼。刘梅得知后,迅速拔掉管子,并用能插电加热的“中药包”为其敷肚子,试图缓解其不适。然而,这一措施于事无补,程琴离开该馆时仍然感觉不适。

回家后,程琴自以为时间久了不适会有所好转,没想到第二天肚子还是疼,此时她预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便去附近诊所就诊,但就诊后症状仍未见好转。12月2日,程琴来到广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建议,程琴于一周后转入南京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南京中医院(以下简称“南京中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于12月23日诊断其为肛周脓肿、肠瘘并需进行手术治疗。12月28日,程琴再次到南京中医院治疗,并住院至2020年1月19日,入院诊断为肛周脓肿、肠瘘并行乙状结肠造口术手术治疗。同年10月27日,程琴又一次来到南京中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18日出院。这次住院期间,医院为其施行了乙状结肠造口关闭术治疗。就这样,程琴累计住院治疗65天,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其中自行支付85560.85元,经医保报销35937.53元)。

原本想通过灌肠减肥重拾自信,没承想却令健康受损,程琴及其家属遂展开维权。程琴家人向广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反映情况,该局经调查认定刘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便开展灌肠减肥活动,遂于2020年5月19日以非法行医为由对刘梅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1月7日,程琴委托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对其因灌肠减肥所遭受的肠道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年。程琴支出鉴定费1430元。

因与养生馆交涉未果,程琴遂向广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养生馆的4名经营者刘梅、黄娟、孙晓芬、周媛媛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41万余元。一审期间,经刘梅等4人申请,广德法院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对程琴“三期”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伤后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50日。

减肥不当,反而令健康受损,维权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图/IC photo)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梅等4人合伙经营的养生馆相关人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灌肠减肥活动,导致程琴肠道受伤,应由刘梅等4人承担赔偿责任。程琴于第4次灌肠过程中出现不适,其后的就诊过程连续,依据高度盖然性,应认定程琴肠道伤情与灌肠减肥之间存在完全关联。程琴在未核实该养生馆是否有相应资质和医疗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灌肠减肥,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广德法院认定刘梅等4人承担80%赔偿责任,程琴自担20%的损失,判决刘梅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程琴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驳回程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裁判,原、被告同时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宣城中院”)提起上诉。程琴显然对法院判决其自担部分损失不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梅等4人对其各项损失33万余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程琴上诉称,其作为普通消费者,并无主动审查经营者经营资质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未对涉案养生馆有无相应资质及医疗条件进行核实存在过错,处理不当。

对于程琴的上诉请求,刘梅等4人辩称:程琴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害后果与案涉减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张由其4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程琴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在二审中申请对程琴伤残等级及对程琴受伤与案涉减肥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此外,刘梅等4人上诉称:程琴系自愿到养生馆选择消费灌肠减肥项目,养生馆使用的是质量合格的专业灌肠设备,操作方法并无不当;程琴事发后经广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盆腔炎,案涉损害后果系程琴自身身体原因引发,程琴起诉索赔应当举证证明其身体损害与案涉灌肠减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辨法析理:驳回上诉

宣城中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中,刘梅等4人围绕其上诉请求,补充提交了案涉灌肠减肥设备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打印件,拟用于证明案涉器材属合格产品及其实施减肥行为无相应过错。宣城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减肥器材是否合格与本案实体处理并无关联,且不能证明刘梅等不具有过错的待证事实成立,故对该新证据不予采信。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梅等4人应否为程琴因肠道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责任大小如何确定,系本案主要争议点:

首先,关于程琴的伤残等级问题。其于一审中提举了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报告,刘梅等4人对“三期”报告申请了重新鉴定,未就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且一审诉讼中亦未就该伤残等级意见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此予以认可。故对其二审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其次,关于程琴受伤与灌肠减肥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和参与度问题。程琴在刘梅为其实施灌肠减肥过程中突发腹痛且久治不愈,经多家医院多次治疗的事实清楚;鉴于程琴受伤部位系其肠道,位于人体内部,在无外力作用下并不易遭受创伤,结合程琴的实际伤情;一审作出其受伤与案涉灌肠减肥行为之间存在关联的认定,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情理。刘梅等4人一审中未就此表示异议提出鉴定申请,故对其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

最后,程琴在实施灌肠减肥行为前,未对该项目存在的潜在风险及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进行了解,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一审判令刘梅等4人对程琴经济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刘梅等4人称程琴身体损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2022年6月27日,宣城中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法官点评

灌肠是通过肛门给予药物或者肥皂水、通便液的刺激,从而刺激肠道蠕动,刺激肛门括约肌收缩,帮助患者排出大便的措施。本案提醒人们,灌肠减肥如果操作不当,灌肠剂或者灌肠所用的肛管可能会给人体带来伤害,故选择灌肠减肥应当谨慎。为防止体验过程出现纠纷,消费者要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保留相关体验凭证及费用结算依据、诊疗结论及医药费结算单据等。体验时最好有人陪同,确保产生纠纷时有人为自己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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