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及保护措施研究

2022-12-17 22:45邓妙清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2年19期
关键词:集中式水源地水源

邓妙清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广东 清远 511800)

一般而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借助输水管网将水输送到终端用户,并且具备一定供水规模的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通常需要超过1 000人,包括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和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具体可以分为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水资源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依照我国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文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出现各种破坏生态平衡的活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粪便及油类物质的船舶和车辆不准进入保护区。随着我国法律条文、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也在逐渐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但实际上,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在监管工作和法律法规方面始终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效果与预期存在一定差距。

1 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价值

1.1 有助于提供高质量的饮用水资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提供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重要区域,水源的质量对居民的日常生活以及身体健康会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开展,可以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能够始终符合我国水质标准的要求,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饮用水源。

1.2 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

水是任何生命得以存活的基础条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开展,实际上是相关部门通过彼此间的协调,在分别落实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提供的水资源能够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及各个行业生产对水质提出的质量要求[1]。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可以逐渐得到改善,并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2 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工作现状

以2021年生态环境部调查的超过54,00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来看,供水服务人口累计数量已经超过4亿人,单个水源地平均供水服务人口超过7 000人[2]。目前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地下水为主,通常分布在我国的中部和北方地区,河流和湖泊型的地下水水源主要分布在我国的南方地区。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以Ⅲ类水质进行评价,超过80%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已经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地表水水源的水质达标率明显高于地下水水源。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监测数据显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粪便大肠杆菌数量等是导致水质超标的主要因素,其中总磷超标是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3]。现今我国水质超标地下水源以承压水为主,占比已经超过65%,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水质指标主要集中在菌落总数、氟化物、总大肠杆菌、水硬度等方面。国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超标现象带有明显的区域分布特征,这种现象的出现和我国水源地地下水环境的区域底值差异明显有着密切关联。

各级地方政府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专项监测和保护工作。截止2021年底,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超过68%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了相关的保护区规划工作,其中又以湖泊和水库型的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情况最为突出,工作达标率已经达到89%[4]。在已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相关区域中,基本都已设置了有关一级或二级饮用水水源地警示的标识。但实际上,在我国无论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还是二级保护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现象,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交通穿越现象,加大了各种流动源污染的风险,尤其在南方地区,这种风险相对较为突出。同时,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上游区域,存在着大量工业及矿产开发这类容易带来水体污染风险的企业。

2.2 存在的问题

2.2.1 水源水质超标及环境污染

虽然政府部门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实施,且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但部分地区仍旧缺乏完善的检测数据,尤其是以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最为明显,使得我国总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状况不够明确。相关监测数据显示,有超过20%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明显的水质超标现象,其中以细菌性指标超标最为常见,主要原因是居民生活排放以及部分地区地下水中的氟化物和锰这类指标环境底数较高[5]。

环境污染仍旧是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关键问题,其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可以划分为农业种植业污水、养殖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城镇地区可以通过自来水厂以及集中供水点进行长距离的饮用水水源输送,而部分农村地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通常都会在就近原则的驱使下,导致取水口与居民点之间的距离相对较近。诸如农村地区的农家乐以及农业种植等活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在水源地建设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生产转移和民居搬迁等问题,所以相关部门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有效整治。

2.2.2 监管工作力度不足

即便政府部门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分别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但考虑到我国人口基数相对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模和数量都在不断扩张,部分地区因为受到经济发展和技术人员数量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水质监测工作落实不到位,这也在农村地区表现得最为明显。2021年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有接近49%的农村地区尚未全方位落实定期的水源指标监测工作,同时部分基层地区的水质保护工作缺乏专业的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并且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及范围没有明确划分,导致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中出现工作遗漏或者工作重复落实等问题。

2.2.3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法规是以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作为主要依据。但实际上,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保护工作与常规水污染防治工作之间存在明显区别。我国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律法规体系发展不够完善,对于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给出明确规定,使得部分部门的工作落实不到位[6]。虽然政府部门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保护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但只能发挥纲领性作用,对于各项工作细则并没有详细要求,这意味着落实水质保护工作,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

3 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对策

3.1 统筹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考虑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保护与居民的身体健康、生产及生活都有着密切联系,政府部门需要对不符合现行标准的饮用水水源进行合理替代,需科学处理污染物超标问题,合理推进水源替代工程,通过实施水源改善和整治工作,解决各个地区长期存在的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政府在推行水源替代工程时,需要进一步落实有关饮用水水源的超标元素去除工作,并通过建设集中供水厂,保障饮用水能够进行长距离的有效运输,满足居民生产及生活的各项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对已经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适当调整,需结合我国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区分管理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适当调整交通频繁、上游存在污染企业的保护区,提高当地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效率和质量。

3.2 规范化发展水源区保护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是否规范,将会对水源地的水质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各级地方政府需要结合我国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醒目的生态环境隔离保护标志,并通过设置防护栏、应急池等设施,避免车辆流动带来的流通性污染风险;如果在水源地附近分布着一定数量的输油输气管道,相关部门需要对其进行实时监测,避免出现油、气泄漏的问题[7];地方政府也可以在财政资金中设置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的专项基金,对附近区域的农田和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修复;地方政府还需要全方位排查保护区内存在的违章建筑和污染源,尤其是需要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排查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通过逐步推进对养殖场、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等的清理工作,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污染源数量降到最低。

3.3 有效管控水源环境风险

在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政策文件、法律条文的约束下,保护工作正从之前的质量管理转变为风险管理,对环境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是今后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管部门需要在全方位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前提下,形成完善的风险源清单,需针对集中式水源地的上游区域存在的化工、造纸企业等各种风险源头进行全方位排查,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管控台账以及清理名单。各级地方政府可以与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合作开展水源地典型水源污染物调查工作,配合各种现代化传感器和技术方法的应用,对出现频率较高的风险污染物进行全面识别,在实时更新污染物类别清单的前提下,有效管控水源保护区的各种重点风险因素。

3.4 持续优化水源监管工作机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保护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形成较为完善的定期检测工作体制,结合所处地区的水源水质特征以及污染物的具体分布空间特征和数量,合理确定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的监测指标和监测工作频率。如对于已经出现超标或者指标接近警戒数值的水质污染物,相关部门需要开展一年两次以上的水质检测工作,同时也可以结合污染物的数据变化,适当增加检测工作频率。水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各种现代化的传感器以及检测技术保障水质测量数据的精准度和可靠性,确保最终形成的水质检测评价结果能够为后续调整水质保护工作提供参考。此外,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多部门需要在共同协作的前提下,在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各个环节定期开展大范围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形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政府部门需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和监管工作中,明确规定不同部门的工作职责,促进协调工作机制的建立。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地方政府可以针对水源地的选址、调查评估等多方面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交流,在强化技术交流的同时,对于水质保护工作难度较大、风险因素突出的地区给予完善的技术支持。

3.5 持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缺乏法律条文支撑的现状,有关部门需要结合我国生态环境部水源地水质保护方面的调查数据及目前的水质保护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并针对水质保护工作薄弱的环节,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如可以在《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体系内,单独开设一章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法律。同时,政府可以从宏观层面进一步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和处理环境污染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对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及奖惩机制等给予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则需要结合中央政府给出的纲领性文件,综合考虑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对政策内容进行补充,以此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

4 总结

总而言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保护工作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它能够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生活用水以及生产用水。对于目前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初级发展现状,针对其中存在的水源水质超标、环境污染、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政府部门需要立足宏观层面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机制等进行统筹规划,并针对水源地的保护区规划等出台纲领性文件。各级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对文件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在行政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的前提下,使用现代化传感器和检测技术获得精准的水源保护监测数据,并以此为基础不断调整水质保护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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