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间的张力及其消弭

2022-12-17 12:04
学海 2022年2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效力慈善

内容提要 受独特的文化场域的影响,我国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张力。这一张力由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权力互侵对方领地所致,表现为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效力的挑战,其本质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竞争,在慈善组织内部造成合法运作与非法操作混杂,进而导致慈善组织难以规范运行,并损害了公共利益。为消除这一张力,政府应在宣传现代公益理念、塑造人们公益精神的基础上,引导慈善组织厘清并稳固正式与非正式权力间的界线、建立更有效的正式制度执行机制、抑制非正式制度的消极作用,实现慈善组织内部制度体系的优化,保障慈善组织规范运行。

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一)问题提出

在我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引导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为达成这一目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推动了慈善组织的快速发展。当前国内慈善组织总体数量庞大,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然而,在慈善组织蓬勃发展中也隐藏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中典型问题之一是运作不规范,一些慈善组织内部尽管已建立起民主治理制度,但实际上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例如,祁春轶、①毕素华、②崔月琴③等众多学者通过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基金会等各类慈善组织的研究发现,尽管慈善组织按照法律要求设立了理事会(或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制定了相关运作规程,但往往形同虚设。④在慈善组织内部的正式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的情况下,传统道德、惯例、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在很多场合代替正式制度发挥效用。虽然非正式制度在融洽组织内部关系、调动成员积极性等方面具有某些积极功能,但也造成了慈善组织的非规范运作,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甚至使慈善组织沦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实际上,为保障慈善组织的规范运行,中国各级政府一直努力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制度并按照这些制度规范运行,为正式制度的严格执行提供了推动力;但另一方面,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慈善组织成员尤其是管理者在一些需要遵循正式制度的场合却倾向于按照非正式制度行事,这意味着慈善组织内部严格执行正式制度的要求与非正式制度替代正式制度运行之间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形成了慈善组织内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间的张力。这一张力的存在不利于慈善组织依法规范运行,进而影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大局。因此,如何消弭慈善组织内部两种制度间的张力就成为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自从我国政府倡导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以来,制度主义视角就成为学界研究慈善组织的主要切入点之一,制度建设成为慈善组织研究领域中的一个热点。相关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特定制度元素影响慈善组织运作。慈善组织制度元素大致可分为三部分:一是政府的管理和扶持制度。慈善组织登记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等共同构成慈善组织管理体制,⑤该体制的变革推动了慈善组织的发展,⑥但政府在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位、⑦法律责任、⑧资格认定、⑨社会准入、⑩经营活动、年检及审计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同时,政府通过税收减免、购买服务等措施推动慈善组织的发展,但税收制度在设计理念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因而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二是慈善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财务、理事会和党组织建设等内部制度建设已取得很大进展,但这些制度在某些慈善组织内未能真正或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内部运作仍不够规范。三是慈善组织服务供给制度。慈善组织在参与社区治理、公共文化建设、环境保护、扶贫等工作时,还面临着诸多制度困境,需要对制度体系进行优化。

第二,整体制度环境对慈善组织运作的影响。我国为慈善组织发展提供了特定制度环境。制度环境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等正式制度,也包括社会规范、社会文化等非正式制度,两种制度都对慈善组织发展具有重要的促成或约制作用。其中,正式的激励和监督制度与慈善组织的活力成正相关,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影响全社会对慈善组织的期待和情感,并对正式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由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构成的制度环境直接影响了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慈善组织为了适应制度环境,总体上呈现出对政策的依赖。我国慈善组织制度环境的总体状况仍有待优化,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部门的模糊发包容易诱使社会组织执行出现偏差,导致微观制度环境与执行的不理想;二是制度体系存在不均衡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两个方面,上述问题的存在都会抑制慈善组织发展的活力。

总体而言,尽管当前有关慈善组织制度环境的研究文献非常多,但既有文献主要聚焦于正式制度,很少涉及非正式制度;即使涉及,也往往是从外部社会环境的视角进行考察,同时,既有研究侧重于慈善组织外部制度环境,很少关注内部制度;即使涉及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等制度元素,也往往是站在组织外部主体的角度研究如何推动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制度,而对于慈善组织如何落实自身内部制度较少涉及。随着慈善组织在社会治理体制中的地位逐步确立,其外部制度环境已逐步完善,理论和现实均要求学界深入到慈善组织内部进行更详尽的研究,不仅要关注组织内部正式制度的建构,也要关注内部正式制度的落实;而要关注内部正式制度的落实,就必须重视影响正式制度落实的非正式制度。因此,对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间的关系进行研究非常必要。

正式与非正式权力互侵对方领地——制度间张力的形成

(一)慈善组织内部正式权力的边界及领地

正式权力是组织运行的基础,慈善组织管理者要实现对组织的有效管理,就必须掌握组织内部的正式权力。但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由于权力的行使可以为权力支配者自身带来好处,因此,为防止慈善组织管理者滥用权力,国家必须为慈善组织的正式权力设立边界,防止组织管理者利用权力侵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我国对慈善组织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律层面:一方面,国家的一般法律对公民权利、法人权益、公共利益予以确认并提供保护,慈善组织权力的行使不得对其造成损害;另一方面,我国慈善法律条文中包含有关慈善组织运作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慈善组织管理者的权力不得被运用于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由此,国家法律就为慈善组织的正式权力设立了边界。

由于慈善组织的首要目标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正式权力是实现该目标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慈善组织正式权力的行使具有公共性,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意味着组织成员行使正式权力不仅仅是其个人的权利,也是其法定的义务。每个组织成员都必须担负起正确行使正式权力的责任,而正式权力得不到行使或得不到正确行使的情况都应被杜绝。这不仅意味着任何其他元素不能侵犯慈善组织正式权力的领地,而且也意味着慈善组织管理者不能随意缩小、让渡或放弃正式权力的领地。

(二)慈善组织内部非正式权力的扩张性及行使范围

慈善组织内部的非正式制度主要来自外部社会环境,而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主要源自传统文化,再加上非正式制度内含着人们的价值共识,因此其具有“持久性”。受此影响,非正式权力常常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帮助权力拥有者达成一些正式权力无法达成的目标。具体到慈善组织内部而言,非正式权力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协调内部关系,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维持组织内部的凝聚力。与此同时,许多管理者更熟悉非正式制度,习惯或擅长使用非正式权力处理问题,于是,一些管理者就产生了在组织内占有、维持并尽力扩大非正式权力的想法,他们甚至可能会将非正式权力扩展到正式权力的领地之内。

慈善组织管理者同时拥有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可将两种权力结合在一起行使。但是,与非正式权力的制度基础不同,作为正式权力基础的正式制度则融入了更多的现代治理元素。人们制定的法律与非正式制度存在诸多差异:正式权力应依法公平公正行使,旨在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而非正式权力的行使往往依赖与他人的亲疏关系,优先照顾熟人利益。这意味着非正式权力若不能与正式权力实现明确界分,有时会妨碍甚至阻止正式权力的正常行使。

(三)正式与非正式权力的角力导致制度间张力的生成

国家法律为正式权力确立边界和领地,禁止任何超越边界发挥作用,同时禁止非正式权力侵入正式权力领地。但慈善组织内部权力的运行并不总处于透明状态,当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时,国家法律及其设定的权力制约机制就难以正常发挥功能,一些慈善组织内部正式权力的边界就会变得模糊,出现诸多权力乱象,具体表现为:一是正式权力超越其领地范围甚至在正式组织之外发挥作用,成为不受制约的专断权力,其后果一方面可能抑制非正式权力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正式权力被非正式权力俘获,异化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二是非正式权力侵入正式权力的领地,影响正式权力的正常行使,甚至代替正式权力发挥作用。上述两种情形都会形成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权力之间的张力,由于两种权力分别以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为基础,两者的角力实际上代表了两种制度的博弈。换言之,在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权力相互角力的情况下,其背后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间的张力也就产生了。

非正式制度挑战正式制度的效力——制度间张力的表现

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权力的共存意味着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共存。当两种制度的价值目标一致时,可以实现有机协同,共同发挥效力;但当两种制度的价值目标出现偏差时,一种制度的效力便可能会排斥另一种制度效力的发挥。

(一)正式制度在慈善组织内部拥有最高形式效力

尽管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共存,但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在坚持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在所有社会规则中具有最高权威。我国为了推动慈善组织健康规范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慈善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建立和运行,其内部正式制度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来制定。换言之,慈善组织内部的正式制度是由法律派生的,法律赋予正式制度在慈善组织内部拥有最高权威。尽管非正式制度可以在慈善组织内部存在,但必须以不影响正式制度发挥效力为前提,以保证正式制度的效力不受挑战。

正式制度在慈善组织内部拥有最高效力,其效力的发挥是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根据柯武刚、史曼飞等学者的观点,正式制度大都属于外部制度,它们由某一正式组织制定,外部制度要得到组织成员的遵守,通常需有明确的执行主体进行监督。尽管慈善组织内部的正式制度由其管理者制定,但正式制度的制定是遵循国家法律的要求的。因此,对于管理者自身来说,这些制度仍然是来自外部的,就需要相关主体督促管理者将慈善组织内部的正式制度落到实处。

非正式制度则是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它们,并将其中的大部分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偏好或行为习惯,人们通常也会自觉遵守,所以非正式制度往往得到慈善组织成员的普遍认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当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基于对正式制度的理解偏差,一些组织成员表面上可能会遵守正式制度,实际上却按照非正式制度行事,甚至无视正式制度而直接按照非正式制度行事,正式制度在慈善组织内部的最高效力有可能变得有名无实。

(二)非正式制度挑战正式制度效力的机会

为确保慈善组织落实正式制度,确保慈善组织的规范运行,国家建立了包括“政府、社会以及舆论媒体”在内的监督体系。但就目前来看,相关监管体系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非正式制度挑战正式制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使得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由于非正式制度通常得到组织成员的普遍认同,在慈善组织内的施行一般不会遇到阻力,并得到组织成员的支持,因此,组织内部很难形成监督非正式制度的力量,通常只能依靠外部监督。但外部监督力量与组织内部人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获得组织内部运作的准确信息,再加上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社会习俗、文化传统等”无形的元素,属于隐性制度范畴,不易为外界直接观察到。这意味着即使慈善组织内部正式制度的效力受到了非正式制度的挑战,外部监督主体也很难及时找到证据对问题进行认定,从而非正式制度挑战正式制度的效力有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规模不对称使得外部监管难以全面深入。尽管我国现代慈善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总体数量庞大,到2020年底,仅官方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就已接近90万个,而监督力量却相对有限。由于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普遍缺乏了解,大都忽略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影响,即使少数人认识到问题的存在,也往往存有“搭便车”的心理。在此情况下,监督责任更多地落到了主管部门肩上,当面对数量巨大的慈善组织时,主管部门往往只能通过年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相对简单的方法进行监督,难以做到对每个慈善组织实施持续、深入全面且细致的监督。

(三)非正式制度挑战正式制度效力时受到的阻逆

慈善组织内部的正式制度基于国家法律制定,因而在组织内拥有最高效力,但其内含的许多要求与民间偏好有差异,导致人们对正式制度的某些方面的理解有偏差,甚至某些组织管理者愿意遵从非正式制度行事。于是,非正式制度有时会抑制甚至代替正式制度发挥作用,对正式制度的效力构成了挑战。尽管我国法律未禁止非正式制度在慈善组织内部发挥作用,但客观上非正式制度效力的发挥极其有限。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慈善组织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压缩了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尽管我国慈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随着慈善组织一系列问题的暴露,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出台政策予以应对,规范慈善组织运行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正式制度在慈善组织内效力空间的扩张或多或少地压缩了非正式制度的效力空间。二是主管部门纠正非正式制度挑战正式制度的行为。尽管非正式制度效力的发挥具有隐匿性,一旦有所暴露,监督部门就会及时介入,从而对非正式制度效力的发挥进行管控和处罚。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竞争——制度间张力的本质

(一)维护慈善组织内部的正式制度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

我国慈善组织内部的正式制度体现了国家意志。中国政府历来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推动立法中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由此制定的法律自然成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有力工具。再加上我国通过相关立法将慈善组织的功能严格限定在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上。慈善组织在将国家法律具体内化为组织内部制度时,尽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但必须满足法律的要求、契合法律的精神,所有制度设计都应围绕着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进行,由此建立的内部正式制度将有助于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内部正式制度维护和增进的公共利益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整体利益,主要通过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来实现。其提供的非营利服务比私营企业提供的服务更能满足公众尤其是一些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病人等)的需要,从而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二是慈善组织自身利益,因为慈善组织作为公共组织本身属于公共利益的一部分。由此而言,维持慈善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转本身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只有保障慈善组织正常运行,确保其顺利提供社会服务,才能增进社会整体利益。显然,慈善组织的存在和运行离不开正式制度的规制,由此而言,只要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正式制度运行,就能发挥正式制度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功能。

国家法律承认并保护慈善组织内部合理的组织成员个人利益,慈善组织也会制定相应的制度,保障组织内部合理的个人利益,例如,慈善组织出资人享有组织的管理权、组织雇员按时领取工资等,这些被承认的个人利益都是慈善组织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保障。合理的组织成员个人利益的存在和实现是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换言之,慈善组织内部正式制度保障合理的组织成员个人利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二)慈善组织内部的非正式制度维护组织成员个人利益

相对于慈善组织内部正式制度是对国家法律的具体化,慈善组织内部的非正式制度往往未经加工改造直接从民间搬入,因而非正式制度由社会文化衍生而来,属于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中国的社会文化主要是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毋庸置疑,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一些有助于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文化基因,例如,古人提倡“仁者爱人”、“泛爱众”、“博爱”、“乐善好施”等行为,推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品格。正如费孝通所指出的,传统仁、爱、善等“道德也只有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当非正式制度只在私人关系中践行时,即使产生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客观效果,通常也只在人们处理私人伦理关系中派生效应。

相对而言,中国传统文化更强调从个人自我修行角度出发。例如,儒家经典《礼记》中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也即个人在施仁于他人时,首先做到“亲亲”,即使要“爱众”,也会出现等差有别。再如,儒家倡导“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意味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能力之后才会“兼善天下”。尽管这一结论具有片面性,但确实存在某些人将慈善组织看作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

(三)慈善组织内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挤占及受到的阻逆

慈善组织内部正式制度能够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因而会抑制不合理的个人利益。但有某些组织管理者为了谋取私利,在一些本应遵守正式制度的场合却不按照正式制度行事,而是遵照非正式制度行事,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个人利益挤占公共利益的空间。为了确保慈善组织履行好其使命,防止公共利益受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制慈善组织的非法运行,一旦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被揭露,相关执法机构就会介入并限制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空间的侵占,并进行法律制裁。

合法运作与非法操作的混杂——制度间张力的后果

慈善组织属于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外部社会环境的支持,而要获得社会环境的支持,慈善组织的建立和运行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拥有实质合法性,两种合法性的获得都与制度相关。

(一)正式制度的执行为慈善组织提供形式合法性

如上所述,慈善组织内部的正式制度是基于法律规定所制定的,也即慈善组织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正式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正式制度运行,这本质上就是体现法律意志,因而具有形式合法性。国家站在全社会长远发展的立场上,本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法律,体现了全体公民的意志。这意味着慈善组织依法制定的内部正式制度同样体现了社会意志。在此情况下,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正式制度运行,不仅能获得官方的认可,也会获得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慈善组织运行只要脱离了法律轨道,形式合法性就必然受损。但在现实中,慈善组织合法性是否受损还取决于相关主体对非法事实的认定。假如慈善组织违反了正式制度的规定,但并没被相关主体即时察觉,再加上难以获取慈善组织内部运作信息,因而很难发现慈善组织的违规行为。在此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就成为认定慈善组织行为违法与否的主要力量。有些慈善组织表面上遵照正式制度运作,但在内部采用非正式制度处理事务,用象征性的正式制度行为掩盖事实上的非法行为,从而规避形式合法性受损。

(二)非正式制度的隐匿性为非法操作提供了空间

慈善组织内基于非正式制度的非法操作是被法律禁止的,一旦被执法者发现,就会受到相应惩罚。但非正式制度在慈善组织内作用的发挥具有隐蔽性,从而为非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了空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慈善组织内部非正式制度效力边界具有模糊性。非正式制度是无形的,发挥作用的过程本身就不易被外界察觉,因而其发挥作用范围的界线就难以被清楚地观察到。其次,非正式制度可将实质合法性作为“防护衣”。由于当下一些组织管理者认同非正式制度而忽视了正式制度,他们遵照非正式制度实施非法行为,人们通常不会发觉不合理之处。基于非正式制度的非法运作也就拥有了“实质合法性”这件“防护衣”,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其形式合法性受损的事实。最后,正式制度有可能遮蔽非正式制度的非法运作。正式制度可以相对清晰地划出慈善组织的边界,建立起组织与外界的“隔离墙”,这会使得组织外部的主体很难准确掌握组织内部的具体运作情况,往往只能直观地观察到正式制度是否存在,却很难准确把握正式制度是否在组织内部得到了真正执行。如果正式制度非常完备却得不到执行,那么这就徒具形式,反而为组织内部的非正式制度起到遮蔽作用。

(三)慈善组织内部非法操作的“合法化”及受到的阻逆

在一些慈善组织内部,管理者用“合法”外衣将其基于非正式制度的非法行为隐藏起来。执法者只要未及时发现非法行为,慈善组织就会被假定一直在遵照正式制度的要求运行,致使合法运作与非法操作混杂在一起,难以准确区分。但随着相关监管机制和监管技术的不断改进,以相关主管部门为核心构建的慈善组织监督网络日益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监管漏洞将逐步减少,慈善组织内部基于非正式制度的非法操作隐藏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其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高。

结 论

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间的张力不利于组织自身的规范运行,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制约其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发挥应有的功能,阻碍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改革进程,因此,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消弭这一张力。依据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间张力的成因,结合当前中国国情,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厘清并稳固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权力间的界线。慈善组织内部制度间的张力由正式与非正式权力互侵对方领地所致,因而可通过厘清并稳固两种权力间的界线以防止这一张力的生成。为此,应明晰慈善组织的公共属性,明确组织成员对组织贡献的性质及他们在组织中的权利与责任。同时,应根据当前慈善组织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继续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为慈善组织的运行提供法制指引,推动慈善组织进一步健全内部制度,从而使正式权力的边界更加清晰。

第二,建立更有效的正式制度执行机制。慈善组织内部正式制度全部得到有效执行,非正式制度就得不到替代正式制度的机会,也就不会形成与正式制度间的张力。而要确保慈善组织内部正式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首先要求政府在制度设计阶段就设置有效的制度执行机制,例如慈善组织规范化运行的评价机制、非法行为举报激励机制等,推动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正式制度规范运营;其次,扩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范围,推动慈善组织将除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之外的全部信息,通过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为外部监督提供条件;最后,借助各种媒介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对慈善组织管理者进行专门的慈善法律培训,使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用良好的法治环境带动慈善组织执行好内部正式制度。

第三,抑制非正式制度的消极作用。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间张力的直接表现就是非正式制度产生了抑制正式制度效力发挥的消极作用,要消除这一作用,除了要加强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度,压缩非正式制度的空间外,还应推动慈善组织建立现代组织文化,借助组织文化激励组织成员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大公无私等原则来处理内部事务,使每个成员都形成助力组织规范运行的责任心,主动抵制非正式制度的干扰。同时,推动慈善组织依据服务领域建立行业协会。在此基础上,引导行业协会通过设立从业者道德操守指引、组织运行规范化标准等,加强行业从业者的自律,将非正式制度的功能严格控制在规范限度内。

当前,中国已明确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国家战略目标。在此背景下,政府在设计推动慈善组织发展的制度时,不能只着眼于激励建立更多的慈善组织,也要着眼于推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规范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弭慈善组织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间的张力,实现慈善组织内外部制度环境的同步优化,这样才能助推慈善组织总体数量与高质量的同步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①祁春轶:《社团秩序模式的功能优势及其制度空间》,《法学》2017年第8期。

③崔月琴、朱先平:《嵌入式基金会社会化转型的困境——基于组织场域视角的个案分析》,《社会建设》2018年第5期。

④施雪华、刘耀东:《包容性增长和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管理》,《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⑤王雁红:《从双重管理到分类管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变迁与路径创造》,《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⑥张超:《风险控制与治理绩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变迁的制度逻辑》,《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⑦杨道波、王旭芳:《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定位思考》,《理论探索》2009年第3期。

⑧鲁篱、罗颖姝:《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法律责任研究——以基金会为中心》,《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⑨俞祖成:《慈善组织认定:制度、运作与问题——基于深圳实践的观察》,《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⑩侯安琪:《慈善组织准入的法律规制——兼论慈善组织准入制度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5期。

猜你喜欢
公共利益效力慈善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经营战略
慈善之路
基于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浅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
关于慈善行为和慈善促进的几个问题
慈善组织相关知识问答
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