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利娜 李爱东
(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人民政府,山东 宁阳 271411)
我国是世界范围内的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地区的建设工作,必须得到我国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我国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伴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持续提升,我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在不断创新以及完善,因此,必须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该形式的基础为家庭承包联合经营,同时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集聚力量,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的效率以及质量,进而为我国其他行业领域,例如加工和销售行业提供基本保障。我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并且在我国境内大力推广该组织形式,能够显著提升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维持我国农业领域稳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架构十分清晰,内部成员均为农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责任。由此可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呈现出较强的依靠性以及互助性,内部人员具备较强的凝聚力。现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在我国得到普及,并且被证实其经济发展形式高效且科学,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在我国农村地区深化改革的今天,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必然会在我国农村地区发挥出更多的作用。
我国农村基层的干部,以及农民群体,并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正确认知,也没有分辨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的差异。由于没有充分认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在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但是受到农民群体的文化程度影响,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过程之中存在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出现上述问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农村基层的干部投入精力不足,新农民也没有被培养。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势头良好,但是依旧存在经济效益增幅小、先进技术运用程度低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经济仍旧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社会内部仍旧存在忽视农业产业的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村地区的农民自发组织建设,缺乏应有的管理和经营经验,因此难以获得大量经济效益,而且在市场内部处于下风。我国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渡过难关,但是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并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以及各类先进技术扶持。
我国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虽然成员较多,规模较大,但是牵头人员以及内部成员的综合素质偏低,难以掌握市场变动。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成员为我国农民,在生产工程中只重视技术,忽视经营管理工作,而且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即使政府投入大量先进的机械设备、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理念,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也会遭遇阻碍。
不仅如此,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关注经营管理工作,忽视对农民群体的培训教育工作,将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到扩大市场规模的活动之中,并未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投入足够的资源,缺乏科学完善的运作体系,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具备组织和经营条件,但是只能获取短期效益,无法真正在市场内部站稳脚跟。
要想使我国农业领域实现现代化发展,必须及时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运用先进的技术以及机械设备,扶持我国农业领域建设,同时创新思想理念以及生产经营方式,持续推动我国农业领域进步,拓宽农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渠道,最终使农业经济在稳定环境下可持续发展。我国大部分农民分散经营,农业种植规模有限,且农产品数量较少,并未形成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还需要单独投入大量成本。农民单独获得农业资源和信息的路径也比较狭窄,导致农民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市场内部的情况,也无法立足于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的生产类型和数量,导致其难以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发挥出自身具备的促进作用,带领入社的农民以及其他人员,共同经营农业经济,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为后续开展的农产品销售活动提供有利条件。不仅如此,现代化的销售手段能够使农业生产模式在我国社会内部稳定,市场内部的沟通不再出现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价值也得到提升,进而使农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即使社会内部出现较大的波动,农民也能够针对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
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方向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规模性经济具备更强的竞争力以及创新能力,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广过程中,出现最频繁的一种经济状态。规模化的农业生产能够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农村的经济地位,将科学合理的经济体系作为基础,获取具备更多优势的采购价格,形成影响力更大的品牌,农产品的附加值也会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合理地支配我国农村地区的劳动力,进而提升农业产品的生产效率,以及农民群体的凝聚力,同时全面了解当地的发展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证后续开展的农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后,当地可以成立符合实际发展需求的农业经济组织,提升农业经济在市场环境之中的战略地位,为农民争取更多经济效益,提升农民群体的话语权。
要想使农业经济持续提升,必须关注农产品销售环节,以及衍生的相关服务。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其关键在于转变原有的农产品销售模式,开拓创新更多的销售渠道,同时寻找适合当今时代发展的销售策略。我国农产品销售主要为两种方式,其一为农民自发运输农产品至指定地点进行销售,其二为直接将农产品销售至农产品加工企业,但无论何种销售模式,农民始终处于销售链条的底层,无法自由选择产品销售渠道,而且农产品销售几乎没有附加值。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模式为统一经营,其对农产品销售带来的改革有以下三点:3.3.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打造独立的、创新的自主农业品牌,在树立独立的良好品牌之后,可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内部占据一定的地位,同时在市场内部获得更多的主动权,农民可以自主决定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3.3.2能够以更专业的方式推广和宣传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与农业企业的资源进行整合,使投入资金的方式得到转化,进而更新经营理念,同时运用先进的互联网等新媒体作为营销渠道,提升农产品知名度,同时吸引更多消费者;3.3.3企业化的销售运作模式得到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企业化的经营方式,农产品的销售策略、流程、管理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运作链条,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朝着市场化的方向持续发展。
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我国农业领域能够建设全新的、社会化的农村服务体系,强化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强化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联系,融合集体以及个体两种经济形态,还加入了工业、商业、贸易等行业的联系,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目标得以实现。农民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前期、中期和后期获得相对应的服务,因此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农民能够互相帮助,进而帮助农民提升责任意识、民主意识以及团结协作意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下,广大农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潜移默化地建设层次分明、形式多样的农业经营体系,进而发挥出农民群体的团结协作精神,农村地区也能够形成和谐的社会风气。
土地资源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农村地区建设的关键性基础,土地利用效率会直接对农业经济的水平产生影响。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关制度不断改革的今天,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农民拥有土地的权利得到保障,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长,农民群体的生活质量也有所提升。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在划分土地资源的时候,农民获得的土地单位面积较小,由于社会生产力提升,农村地区的劳动力持续流失,导致部分地区的农业土地资源“抛荒”。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投入大量土地资源,如果土地资源的支持没有达到相应标准,必然会导致农业资源被浪费,对农业经济的整体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在建设和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农民群体联合承包方式集中开发支离破碎的土地资源,此举可以提升农业用地的实用性以及利用效率,发挥农业相关土地资源的作用,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无疑十分有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加入的组织,其发展目标就是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同时帮助农民获得更多经济收益。所以,在实际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必须将农民群体放在主体位置,明确农民群体的需求,政府也需要发挥出扶持作用。政府应当主动与当地农民沟通,将满足农民群体的需求作为工作原则,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然后建设适合当地农民发展的专业合作社。相关部门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鼓励当地农民参与其中,使民主化原则得到落实,将长远发展定为目标,运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培养农民群体的主体意识。在这一过程中,资金投入只起到辅助作用,应当合理减少股份制占据的比例,同时适当提升合作制占据的比例。
其一,相关治理结构必须得到完善。在打造完善的运行模式过程中,需要关注内部治理工作,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不得盲目照搬照抄。与此同时,民主管理原则必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客观分析,在保证农民决策权利的基础上,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投入运行之后,应当分析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在设置理事会的时候,必须确定合理的人员数量,在优化成员结构的基础上实现内部治理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因此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加入监事会,使所有工作能够得到监督和约束,同时保证管理人员不会滥用职权。
其二,产权关系必须得到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存在十分紧密的经济与产权关系,如果产权关系没有明确划分,必然会对管理机制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削弱专业合作社在市场内部的优势。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尊重农民群体的意愿,保证合作社的稳定性,同时分析产权之间的关系,激发农民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热情。
其三,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主动维护,从而使专业合作社稳定、长远发展。在产权关系明确之后,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发展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参与成员应当全部入股,入股方式不仅有资金,还包括技术、资源、劳务等,同时建立独立账户,在明确产权与经济地位等的基础上,找到准确的合作方向。
一方面,信贷层面的支持应当扩大,政府需要发挥出自身具备的引导作用,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适合其长远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信贷支持力度增加之后,还需要结合税收减免、贷款比例等制度,重点支持规模大、服务质量好的专业合作社,在保证资金充足的同时适当放宽条件,通过政府担保等方式,强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合作金融应当促进其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的金融组织主体为共昂农民,因此必须对合作金融进行研究,建设科学合理的合作金融系统,保证资金层面实现互助,还需要一致开展监督与管理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共同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已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稳定性。
上文提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农民占据主体地位,因此,农民的综合素质,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素质。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保证资金充足,同时还要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培养文化修养更高、技术水平更高、具备良好经营意识的新型农民。在现代化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当立足于农业产业的发展,将共同的利益作为连接渠道,强化合作社发展与农民获得经济效益之间的联系,引导广大农民主动接受培训教育,展示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的优势。在实际开展培训教育活动的时候,应当强化农民群体的市场意识,同时培养农民群体的管理能力,以及掌握生产技能的水平。相关部门必须强化宣传力度,积极在当地开展农民培训教育活动,发挥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培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的利益真正得到维护,同时提升农民的协同合作能力。农民可以通过接受培训,产生强烈的主体意识,拥护民主管理原则。我国各地政府应当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明确培训重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将提升农民综合素养与技术水平作为基础,鼓励专业人员前往农村开展实践活动,使新型农民相关培训工作获得技术层面的支持。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运行,不仅符合我国现代化农业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也与我国新时代的发展要求相契合。在实际工作中,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探索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然后灵活运用相应的策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各地建设,从而使我国农业经济在现代化发展道路上稳定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