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研究分析

2022-12-16 22:59王泠漪
法制博览 2022年35期
关键词:海商法海事法院

王泠漪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江苏 江阴 214400

海事涉及国际私法,必须合理适用法律关系,避免法律冲突现象发生。要利用意思自治原则推动协商事务深入开展,合理使用行为地法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认适用规则,避免产生纠纷。

一、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

(一)涉外海事法律适用规范的调整对象

涉外海事法律适用规范是各国为解决涉外海事法律纠纷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

涉外海事关系是海事主体中的一种或多种客观存在的、带有涉外成分的海洋权益和义务关系。任何海上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其在外国领土内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都属于涉外海事关系。涉外海事关系是涉外海事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海事关系是由《海商法》调整的各类海事法律关系中的涉外要素。

(二)涉外海事法律适用规范的种类

涉外海事法律适用规范的内容主要有:海事冲突、海事实体、海事程序等。

海事纠纷法律又称为海事适用法律,是对涉外海事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在处理涉外海事关系时,特别指向了适用于某一特定国家或某一国际公约的实体法,又称“准据法”,即以间接方式解决海事纠纷。例如,《海商法》第十四章中关于外事的法律适用,就是一种典型的海上冲突规范。其中第二百七十三条对船舶碰撞事故损失的赔偿,适用于侵权地法。

海事实体规范是对涉外海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直接规定,其适用应以特定的法律规范指导为依据。例如,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如果是在南海发生的,那么在这起冲突中,应当采用我国的法律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直接的规制。

海事诉讼程序规则是专门用于处理涉外海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各种类型的海事诉讼的管辖、外国诉讼主体地位、外国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是否得到国内法院承认和执行等问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对各种类型的海事诉讼管辖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海事侵权的诉讼,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讼[1]。

二、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原则

(一)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中国订立或参与的国际公约与《海商法》存在差异时,应按照公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但中国所宣布保留的除外。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海事关系的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对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优先适用原则。由于公约应恪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始终严格遵循有关国际法的有关条款,并据此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主张对特定的案件适用一项国际条约,那么该方就承担相应的证明义务。目前,在解决合同纠纷方面,已经有了先例,也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方案。如果国内法律或内部条款与我国的条约义务发生抵触,则应当适用相关的国际公约条款。

(二)行为地法的原则

行为地法是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区的法律。行为地法主要有合同履行地法、合同缔结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地法等。《布斯塔曼特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履行地法律适用于合同履行行为。另外,在其他的法律条文中也有提到,在运输过程中,不管是租船合同还是旅客运输合同,都可以采用适用本国的有关法律,无须考虑船舶的国籍。

(三)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合同各方均有选择一国法律为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权利。合同的法律适用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进行国际货物运输时,由于所运输的货物品种繁多,所涉及的合同数量众多,并且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合同各方准据法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就其适用原则而言,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海上运输中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也可以使其在合同的适用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在主观方面,当事人的主观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的各个阶段达成协议。就法律适用的原则而言,只有在合同发生后,当事人方可履行,而在法律选择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决定,并不具有客观的意义,但不能以空想和想象为根据。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承认[2]。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为关系聚集地原则和中立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一起涉外民商诉讼案件时,综合考虑与当事人有关的诸多因素,并从中找到与本案关系最为密切的因素,并据此指导其适用于与当事人关系最为紧密的国家或区域的法律原则。在法律争议问题上,可以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平等、公正地行使,免遭他人侵害。该原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各种合同纠纷,并可作为国际海上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国际上进行货物的运输,必须签署一份合同,如果承运人的业务地点与所装载的货物的地点相符,也可以适用承运人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条款。

(五)司法管辖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普遍性原则,它在国际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涉外海事纠纷的调整过程中,经常会将对等原则应用于一国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它的本质就是各国在尊重各国司法主权独立的前提下,承认国外法院的裁决。

(六)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外国法律、国际惯例的适用,不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益。

应当指出,只有当违背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善良风俗或基本的道德标准时,才能对公众秩序保留加以适用[3]。

三、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具体规则

(一)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二百七十条对船旗国法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作出了规定。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合同与侵权行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是否合法或违法,都应由船旗国法来决定。任何由上述情形而产生的纠纷,例如船舶买卖合同、船舶转让合同、船舶确权、拆船合同等,都应当按照船旗国法进行处理。如果这种矛盾的准则是针对中国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应当予以适用。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船舶的优先权,适用于受理案件的司法管辖。由于船舶的优先权利必须走司法途径,其主要体现在向船舶提出司法扣押请求,从而使其获得和实现优先权利,因此,各国均认可了这种矛盾。由于船舶扣押是由程序法调整的,因此,船舶优先权的适用法院地法与扣船地是一致的。同时也反映了这一问题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从而避免了在法律上的无谓的混淆。

当海事运输合同争议涉及船舶优先权时,由于双方都在合同的基础上作出了自己的抉择,因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英国船舶公司雇用了一群中国船员,在劳动合同上适用英国法,随后发生了劳动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该怎样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英国法与中国法分开来处理,并根据各自的职责来处理各种类型的问题[4]。

(三)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旗国的船舶抵押权,在光船租借或光船租借期间,其抵押权应按照原注册国的法律进行。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海事法庭与海上仲裁机关之间的纠纷,也包括双方对船舶的条款的理解。在光船租借之前或光船租借期间,对因抵押权而存在的权利和责任关系的调整,或因抵押权而引发的争议,仍然适用于原注册国的法律。船舶抵押的准据法不会因为船旗的变化而改变。涉外光船的租赁常常需要暂停原有的注册和船旗的变更,以前的抵押权已经被船旗国的法律所限制,不能被更改。尽管在光船租借期间,船旗的变更使其权利和管理权发生了脱节,但这种变化仅仅是因为其特定的形式和暂时的需求。因此,在光船租借期间设置抵押权的,仍然按照原籍登记国的法律进行[5]。

(四)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是处理侵权问题中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被多数国家普遍接受,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及《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均有明确规定。

海事出现侵权问题,大多事件类型为船舶之间的碰撞、行船等原因导致的海上污染,违反法律进行的捕捞作业,及因上述类型活动导致的人员伤亡问题等海难事故。适用这一规定应该存在两个前提条件:(1)碰撞各方船舶的国籍不相同;(2)碰撞位置在一个国家水域管辖范围,包括该国领海、国内河流水域以及沿海国家专门拥有的经济区域。

2.法院地法的适用

《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如果在公海出现碰撞现象,适用法律为案件受理法院所处地的法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法院行使诉权[6]。

3.船籍国法的适用

《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管在什么地方发生碰撞,损失赔偿都适用于船旗国的法律。

该款中的相同国籍的船舶,是在相同的国家注册并挂有相同国徽的船舶。该款所述冲突的发生地点,包含船舶所属国家管辖水域、外国水域和公共水域。

(五)共同海损行为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海运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解除共同危险产生的共同海损,适用合同中约定的理算方式,没有约定则适用于本章内容规定。

(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中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涉及海事赔偿的内容,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条规定以法庭地法为依据,体现了密切联系的适用原则,案件受理和处理速度较快,法庭往往可以迅速解决有关案件。按照该条款,由法庭接受的责任人提起请求海上索赔的责任限额可以被适用于该法庭所属国家的立法。一般情况下,案件责任人在相关诉讼过程中或诉前保全完成,再向法院申报海事问题赔偿限制责任,这两方面的适用在法律层面是相同的。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我国一海事法院处理同一船舶碰撞纠纷,该船舶属于外国国籍,一般情况要按照冲突规范方面原则,应适用外国法律,但是责任人所申请的海事赔偿存在责任限制,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7]。

四、结束语

涉外海事法律适用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在界定法律关系的过程中,船舶情况是重要考量标准。所以,在确定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要明确涉及原则,避免出现基本错误,保障涉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后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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