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玉龙
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六盘水 553000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的编撰,《民法典》的制定历时66年,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本次《民法典》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制保障。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现阶段“三农”工作的总抓手[1]。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目标是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同时,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进一步改革社会经济体制。一是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确权的基础上促进承包权在社区外自由流转,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等有初步的规划。但当前土地流转制度与农户追求土地价值的最大矛盾仍然突出,使得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实施遭遇极大阻力。二是为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注入活力,进一步壮大乡村级产业,提高乡村集体经济收入,使基层农民的经济实力和活力得到提升。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虽然提出许多扶持乡村级产业的政策,以及给予更多的助力支持,但底子薄、人才少、设施建设滞缓,依然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难点所在。三是推动解决乡村污染环境问题,近年来,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切实改善了人们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使得人民的生活追求从原来的“求生存”转变为“求环保”。但是乡村作为生态功能、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价值、法律等意识的薄弱地带,其生态环保能力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农村环境和生态问题十分突出,限制了乡村的“绿色化”发展与转型。四是助力乡村乡风文明提升问题,在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针指引下,现在农村发展越来越好,生活生产得到极大的提高。但是,在农村仍然存在着与乡风文明背道而驰的陋习,如滥办酒席、封建迷信等陋习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以往法律层面缺乏治理之策。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乡村经济发展离不开系统性的法律支持。《民法典》作为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典,是我国在推动法治建设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它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保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方针的有效落实。
孟子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封建土地制度的确立,土地便成为农民的生存之本,亦是农民最宝贵的财富。而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下,农民饱受地主的欺凌和压迫,没有享受过土地权利。而后新中国成立,推倒了压在农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后,农民终于有了属于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开始享受最为基本的土地权利[1]。而在今天,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加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原有的土地制度并不适应当下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漏洞。例如很多农村地区依然采用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式土地经营模式,这与现代化农业要求的集约化、规模化背道而驰。加之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上的岗位增多,赚钱的机会增多,使得很多年轻力壮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这就造成了农业劳动力锐减,土地经营承包流转不畅通的情况,使得农地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利用。同时征地补偿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并不能帮助农民切实改善经济条件,农民也不能凭借租赁和转卖土地权利而更好地享受城镇现代化利益。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吸纳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放开了承包土地经营权,落实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权属规定,即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2]。家庭承包土地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农户可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即利用法律的方式允许土地承包经营者可以对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以入股、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土地荒废、无法得到充分利用的问题,为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助力[3]。在征地补偿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中对于农村耕地给予明确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限制农用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同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及时支付足额补偿费、补助费、青苗费等。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农民的土地权利给予了保障,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也释放了土地的价值,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配合先进的农业技术与管理方法,大幅度提升了土地价值,有助于实现增产增收,这不仅提高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提升了国家粮食生产与安全要求,更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来已久,它是我国土地改革后的产物,通常是指生产队或村民小组。在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体现的特点较多,例如在形式、价值、功能等方面,就超出了一般法人的范畴,而这种多样化的特点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以特别法人的身份存在,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使其能参与到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去,才能不断增强其经济发展活力[4]。尤其是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下,以集约化、规模化的形式组织农业生产,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当下普遍存在的小农经营模式显然不符合发展要求,如何改变农民观念、强化组织生产、壮大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但现实情况是,农村主要力量外流,空巢化、空心化现象明显,而且农村经济发展滞缓,公共服务极为欠缺,使得乡村振兴策略的实施捉襟见肘,处处受到制约。尤其是诸多农村地区权属混乱,集体收益分配不均,资产存在明显的流失情况,进一步恶化了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没有得到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在合同签订、银行贷款、网站注册等方面受到严重阻碍,由此不能借助和使用各种生产要素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助力,使农村集体经济不能很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农民很难在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取实质性的收益。而《民法典》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确立,可以说是打破这一尴尬局面的一把“金钥匙”。《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地位,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便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银行贷款、网站注册等方面有更多的机会,可以利用特别法人的身份进行规范化的经济运营。通过进行资产核实、身份确认、折股量化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壮大集体经济力量、拓宽发展路径奠定了基础,可以使农民在集体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多的收益。总的来说,《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扫清了障碍,增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使其能快速、自由、顺利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大大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为农村经济改革、组织立法指明了方向,也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支持与保障。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各行各业发展前景良好,人们生活质量得到极大提升。但在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是相互对立的。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力度越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就越严重。但随着国家转型经济,出台许多政策和法律,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但农村作为政策和法律实施的薄弱地带,其环境治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给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带来极大困难。对于农村来说,良好的生态环境将是其发展经济的关键点,是实现绿色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部分农村地区污染极为严重。例如很多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都转嫁到了农村地区,污染量的日益加大,生态破坏情况的日益突出,已严重威胁农民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也规定,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独立成章,详细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范围、程度、惩罚、赔偿、修复、责任程度划分等,判定违法行为更加清晰、精准。总的来说,《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能养成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并将其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解决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这能在农村优化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治理污染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有助于农村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乡村振兴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我国已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文化生活的质量和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向乡村振兴的平稳过渡,现如今农村发展越来越好了,并且它与城镇的差距也在不断缩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蓬勃发展。各地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针对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等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是,在农村仍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和谐的陋习,如滥办酒席、薄养厚葬、彩礼重、赌博、封建迷信等,给社会增添了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民法典》旗帜鲜明地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民法典》的施行,通过指引、规范、评价、矫正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其对农村移风易俗、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培育,推动形成文明乡风,为乡村振兴中乡风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乡村振兴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举措。它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综合性的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包括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化解基层矛盾等,而这一切活动的开展与实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只有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才能使乡村振兴走上健康可持续的道路。《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其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诸多法律支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保障。《民法典》实施以来,摆在乡村振兴战略面前的问题仍应是如何让《民法典》快速深入农村,深入农民群体,让农民群众学习、遵守、使用,解决这些问题才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前提中的关键。此外,乡村政府、各级组织等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法、民法等相关规范和理论的研究,结合自身具体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律实施与运用的方法,以此促进自身实践的规范化,使乡村发展走向善治、善为的路线,从而使乡村振兴战略得到更加高质、高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