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群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与水运其他货物不同,清代漕粮运输呈现出季节性的繁盛,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漕运的独特性。和传统意义的季节变化或民族志等方面的研究相异,漕粮运输与旗丁社会活动所呈现出来的季节性较为单一,且仅集中在某些方面,譬如漕船开行时间,集中式的货物买卖等,这与人类学语境下同一群体在不同季节里所表现出来的形式与习惯有一定差别。明清两代周而复始的漕粮运输与行进路线,形成较独特的季节性活动,存在一定的研究价值。观学界对漕运等相关方面的研究,往往梳理制度运作、漕运积弊治理、与城市或周遭的互动,以及漕运方式转变[1]等,鲜见关注粮米运输的“季节性”,换言之,并未考虑这种运漕季节性与制度运作、漕运积弊,以及运河城市崛起、漕运方式转变等内在的关系。鉴于此,本文以漕运旗丁运漕活动为切入点,讨论其挽运粮米与社会活动的季节性,以及季节性活动形塑下旗丁群体面相及其与运河城镇商业、运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内在关系,以期丰富清代漕运史的研究。
漕运涉及国计民生与京师粮储安全,一直为清廷所重视,不仅开凿河道,疏浚淤堵,而且制定规章制度保证粮米按时到仓。前者很大程度上是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表现,后者则是维护政权需要,体现权欲的结果。两方面相互依存,共同催生了清代漕粮运输的季节性特征。
水运承载工具为船,在无机械动力时代,船只航行深受自然条件制约。运输粮米之船称漕船,清代漕船样式承袭明代,较前朝稍有改进。明代漕运“以转漕于海,曰浅船,以转漕于河,曰马船、曰风快船”。[2]总体来说,因水文地理条件不同,江南漕船较高大,北方粮艘稍小些。南北粮艘虽在船体上有所差异,但都有巨大桅杆。行进时,除风帆外,辅之以撑篙和拉纤,故受制于运河水位与季节风向等自然因素,尤其夏季强对流天气往往倾覆漕船,漂没粮米,如“辛未七月,天津大风暴雨,雷电砰轰,自德州西来,若逐物者。……烈风迅雷中,粮艘伤桅杆数百,或半折,或拔去,或中裂,焚烧无算”。[3]这种短时间的暴雨与雷电不仅会损毁粮艘,也推延了粮船抵通时间。此外,遇部分年份结冰期提前,粮船冻阻,需要打冰。可见,水文对漕运影响之大,一遇冰冻不仅粮米无法按时交仓,运河沿线附近民众亦要忍受打冰之苦。
除了水文环境等自然因素,清廷政令法规也是催生旗丁运漕与社会活动季节性的一个缘由,且集中表现在旗丁兑运与漕船开行等方面。总体来说,清代出运旗丁兑运州县漕粮,集中于冬春两季。其中,江西、安徽、浙江等江南六省因远离京师,冬季兑粮。山东、河南两省因距京、通二仓较近,翌年春季兑粮。粮船兑漕完毕,定例“将兑完,过淮日期并船粮细数,奏报巡抚不得过二月,总漕不得过三月,河道不得过四月”。[4]随后按运程北上,漕船按距北京、通州远近,依次而行。其中地处北方的山东、河南二省在先,江南各省帮船最末,如涉江过湖中发生意外,后帮船只可越次前进。此外,为督催漕船快速行进,江南帮船行至淮安时,需要盘验,并有严格的期限,漕船抵通州亦然。其中山东和河南两省,因地缘优势,抵达通州期限为本年“三月初一”[5],江北和江南各州县抵通时间为“四月初一”和“五月初一”[6],而位置偏南的浙江、湖南、湖北,以及江西各省船只过淮安期限为“次年二月”[7],抵通期限为“六月初一”[8],呈现出时间上的差异性。
由此,不难发现清廷法定过淮与抵通期限,虽随目的地远近而各异,但大体上集中于春、夏季节,使得漕粮运输有季节上区别。即春、夏季漕船重运北上,夏末秋初或秋末冬初卸粮南旋,两者看似合理有序,互不干扰,但在实际操作中,粮船或重运难行,或水浅沙淤,往往发生迟误。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八月,帝谕:“今岁粮船一路濡滞,现今到津之期,已较常年抵通,迟缓一两月。”[9]粮船到通迟缓,推迟了其回南期限,影响了次年的漕粮起运。
总之,每年漕运之期,在带有季节性与规律性变化的漕粮运输过程中,除水文与气候等客观因素外,清廷政令也在整个漕运过程中起很大作用。此过程中,兑运时间与达淮抵通期限规定,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赋予粮米运输的季节性,另一方面又人为“圈定”了运漕群体的活动轨迹。尤其粮艘北上与回空的时间、路线进一步诠释了这种活动季节性的特殊性与重要性,从而构成旗丁群体的一个显性特征。
清代平阴县衙登记漕丁及缴纳数量的户簿,现藏于淮安市档案馆
旗丁挽运粮米的季节性决定其社会活动的季节性。一方面旗丁群体并未脱离传统水运船户的生活方式,即携家带口,客居漕船;另一方面以船为家,随船行走的事实又赋予了旗丁社会活动流动性的特征,即其活动沿运河走向南北纵向分布,呈现由点到线的轨迹布局。
总体来说,清代旗丁挽运中社会活动表现出的季节性分为三类:其一,土宜买卖季节性;其二,祭祀活动季节性;其三,日常活动季节性。三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出运旗丁社会活动。
首先,土宜交易季节性。出运旗丁按例可携带一定数额土特产品,免收税额,贴补日用的同时积累回南资金。《清史稿·食货志》载:“凡漕船载米,毋得过五百石。正耗米外,例带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加增四十,共为百石,永着为例。旋准各船头工、舵工人带土宜三石,水手每船带土宜二十石。嘉庆四年,定每船多带土宜二十四石。”[10]每年运漕之际,也是南北货物大量流通之时。一般来说,江南地区物产丰富,种类繁多,旗丁所带货物品种亦较多,以丝织品、竹木器及新鲜水果或果干为主[11],而山东等省地处北方,土特产品种类相对单一,以农副产品为多,如山东德县境内的“红白麦、吉豆、芝麻、玉米、高粱”[12]即是当地输出品。此外,天津产鱼盐,“回漕多贩鱼”。[13]这样,南北土宜种类不同的特征,不仅方便旗丁按时令装载土宜,赚取余钱,又调节了南北货物流通,扩充运河沿线市场的容量。
其次,祭祀活动季节性。粮米运输,水程漫长,遇到风涛迅浪和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丁舵等人往往举行祭祀活动,祈求神明护佑。此外,涉江过湖,亦按传统习俗举行祭祀,以保平安。二者叠加,催生了运漕群体祭祀活动的繁盛。[14]一般来说,祭祀活动分为焚香祭拜和泊船演戏两类,前者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供奉行为,后者则多带有社交与商品经济的特征。其一,祭祀活动造就了运河沿线大量修建的庙庵,这些庙宇一方面香火旺盛,广为客商和百姓等推崇;另一方面也为旗丁等过往群体提供祭祀与短暂休息场所。因大王庙与水有关,故运河沿线对其尤为推崇,诸如“江淮一带至潞河,无不有金龙四大王庙”[15]。与祭祀水神相似的还有对风神的祭拜。粮艘航行主要动力在于风帆,无风船只航行迟缓,需人力拨桨,强风则会吹断桅杆,要泊船避风。这一点,嘉庆年间来华英国使团成员埃文斯亦曾描绘道:“不利的风向一直持续着,这引起了中国人的宗教热情,他们在我们停泊处附近的风神庙和海神庙里忙着进行祈求好运的祭拜。”[16]这种祭祀神灵的活动涵盖了对区域性未知事物的崇拜与理解,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京杭运河沿线大量寺庙、神邸修建缘由。其二,旗丁运漕途中,泊船演戏也是一种祭祀方式,且较传统供奉行为规模大些,《阅微草堂笔记》记载:“乾隆戊午,运河水浅,粮艘衔尾不能进,共演戏赛神,运官皆在。”[17]演戏是中国古代文化传播的一种形式,但因演戏主要目的是祭祀神灵,故旗丁泊船演戏的行为被赋予了宗教色彩。一般来说,这种演戏与祭祀活动常常随漕船的到来变得密集,呈现出季节性的繁盛。
最后,日常活动的季节性。相对于土宜买卖和祭祀活动较明显的季节性,旗丁日常生活所表现出的季节性较隐晦。一方面旗丁仍沿袭传统水运船户的生活方式,携妻儿等随行,另一方面清廷为督催粮艘尽早抵通,人为圈定了丁舵等人的生活空间。旗丁日常生活表现出的季节性分为两类。一是社交活动的季节性。出运旗丁运漕途中会接触形形色色的人,亦会形成复杂多变的社交网络,诸如同乡、同帮之人既是完成运役的保障,又是畅叙亲谊之人,如“各帮好义旗丁,向有分难之例,将漂没米数多者,每丁各出米数石,代为陪完,其余听本丁设措。因众擎易举,米少亦完,故能抵通”。[18]二是信息传播的季节性取向。出运旗丁行走于运河南北,所过之处,皆交通要地或商业市镇,故在商业信息传播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19]一般来说,信息传播并无季节性的特征,一则缘于信息发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无法预知;二则在于“人际”传播的模式决定了信息扩散的分散性。然旗丁季节性的往返路线,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其信息传播的季节性。
因此,船户生活方式与水运货物固有特点,以及漕运本身季节性等多重因素,催生了旗丁社会活动的季节性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诠释了自然因素对社会活动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又反映政令法规的约束力,使得旗丁群体运漕途中社会活动都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水运船户或社会基层群体的特点,进一步说明了旗丁群体应役出运身份与属性。
漕粮运输,一方面是旗丁群体形成的主因,另一方面又使其形成较有季节性特点的社会活动。这些社会活动不仅内化旗丁应役出运的身份,又会不断形成新的交际圈,进一步深化原有社交网络,形成多重面相,集中表现为承运者、货物交易者以及雇募者等角色。
在多重面相中,旗丁承运者身份贯穿运漕始终,其既是其他社会角色形成的基础,又是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的重要标识。清初统治者承袭明成化朝后卫军挽漕的做法,保留涉漕卫所,只不过将“卫所屯田,给军分佃,罢其杂徭。寻裁指挥、守备,改卫军为屯丁,令无运屯田,同民田一体起科”。[20]此情形下,卫所军户家族并未因王朝更迭摆脱运役,相反仍肩负运漕之责。与此同时,清廷一方面削弱卫军的军事色彩,使其民化;另一方面又为弥补出运额数,政令卫所中班军、什军、门丁等加入运漕,形成身份来源复杂的运丁群体,即“各丁名目虽殊,其为运丁则一”。[21]此过程中,繁杂的军役逐渐转变为漕运服务,千总等官职更是除领运、征屯外,“别无事事”,成为漕运基层管理者和负责人。故肩负运役的旗丁群体自始至终表现出运粮者角色,而承运者身份亦主导了其从运漕到日常生活的全部活动轨迹。
与旗丁承运者角色相伴的是其货物交易者的面相。出运旗丁按例可携带一定额数土宜沿途交易,又因时令气候与区域性作物差异,时常捎带或夹带货物,赚取银钱。这种带有“违禁”色彩的交易活动,虽更多表现为货物买卖关系,但仍从侧面反映了旗丁漕运身份。换言之,粮米运输是旗丁形成诸如货物交易一系列活动的条件和保证。具体来说,除前文所列江南丝绸、瓷器,以及新鲜水果外,地域性木植也是丁舵等人携带之物,如乾隆五年(1740)九月,漕运总督托时即指出“江广粮船,路途较远,丁舵人等装带本地竹木,沿途货卖,以供路费,积习相沿,势难禁止”。[22]部分情形下,丁舵等为逃避盘验,强行闯关,此种现象的发生,不仅说明毛竹等木植是清廷官方仓储的通风之物,也是运河流经北方地区的紧俏之物。
除以上角色外,旗丁出运中雇募者面相亦十分突出,既缘于出运旗丁按例雇募篙舵等人协助运漕,又在于因风向、水文等气候因素,需要雇募纤夫或民夫,尤其后者直接说明了运漕及相关社会活动季节性带给旗丁群体的影响。康熙三十五年(1696),清廷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军一名,其余水手九名,雇觅有身家并谙练撑驾之人充役”[23],为旗丁雇募丁舵等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相较于舵工、水手等随船出运之人,纤夫或民夫的雇募则有较大的地域性,乾隆年间来华的马戛尔尼使团副使斯当东也注意到“(船)在没有风的助力的时候,需要人力来拉纤,许多乡下人随时准备做这项工作”。[24]这种现象在运河北段较为常见,一则缘于“夏秋之间,两岸民田,车水灌溉。昼夜不停,以致运河水势日浅”[25],需雇募民夫刮淤;二则在于部分年份干旱,河水浅薄,需要拉纤。由此不难看出,诸如水旱等天气造成运输困窘,会使清廷在政策上进行调整与改变。
总之,旗丁运漕与由此形成社会活动季节性,既造就了其多重面相,又在面相形成中不断强化其运漕的身份。此过程中,承运者身份在旗丁群体形成之始即已存在,并未随时间推进而逐渐淡化,相反地,在形成其他社会角色的同时不断被累积,成为其重要的身份标识。
回溯清代旗丁运漕与社会活动季节性特征与形成,不难发现其受制于运河水文与官方政令。一方面因水运粮米,旗丁运漕无法摆脱气候、水文等自然因素的限制,其季节性特征更多情形下是依赖和利用自然的表现;另一方面清廷政令法规要求丁舵等人按期出运与抵通之余,人为圈定了整个运漕过程,尤其冬春兑运粮米北上,秋末冬初回南的做法,赋予旗丁社会活动季节性的特征。这些社会活动既包含丁舵等人土宜买卖,又囊括因运漕产生的雇募关系等,无论何种关系,其承运者身份一直伴随始终,成为旗丁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的重要标识。相应地,这些社会活动建构旗丁社交网络同时促使其形成多重的面相,并表现出时间与地域性的差异,客观上强化了运粮者的身份。总言之,运漕与社会活动的季节性不仅是清代漕运旗丁一个显性特征,又内嵌性呈现出其与制度运作、运河城市发展,以及漕运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内在关系,某些情形下,成为影响这些方面的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