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审查与监管*
——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国家角色

2022-12-15 12:06黄冬娅梁渊栎
文化纵横 2022年4期
关键词:中国政府企业

黄冬娅 梁渊栎

在新经济浪潮中,不仅互联网基础设施、领导企业与核心技术主要集中在少数欧美发达国家,由于独特的商业模式、财务目标和技术特征,发达国家的互联网企业还能够在无须对国外进行大量投资的同时,获得全球影响力。联合国的一份报告就指出,发展中国家在数字化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往往充当着原始数据的提供者,却必须为使用其数据而生成的数字信息服务付费。

然而,截至2020年12月,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1.3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34.8%。据Statista网站统计,2020年2月全球市值最高的15个互联网企业为中美两国瓜分,5家中国互联网企业上榜。那么,为何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能在互联网产业发展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就?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是否只是全球市场资本扩张和中国企业技术学习的结果?本文将回顾国家与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关系的研究,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产业保护及互联网企业扶持三方面,考察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国家角色。

一、国家与互联网产业发展

传统观点认为,资本涌入、新信息技术发展和市场扩大推动了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但事实上,在美国新经济的率先崛起过程中,国家也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创设了条件。

传统观点认为,资本涌入、新信息技术发展和市场扩大推动了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但事实上,在美国新经济的率先崛起过程中,国家也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创设了条件。第一,美国政府在电报电信业推行私人资本优先和推动市场开放。尼克松政府时期开始推动建立免于全美电报电信公司(AT&T)垄断的国内卫星市场服务、开放公共电信网络相关的计算机通信设备和服务市场,引入城市有线电视竞争机制,最终导致了对AT&T的拆分。市场自由化和弱监管导向给了网络商业用户以及网络设备服务的独立供应商广泛的市场自由,促进了它们的发展。[1]第二,信息处理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也与国家削弱国内传统产业工会权力息息相关。美国工会主义在20世纪50~60年代达到顶峰,代表AT&T和其他小公司电话员工的美国通信工人工会和全国邮递员协会都是重要的工会组织。但是,从尼克松时代开始,推动市场开放的努力使得计算机、软件等信息科技行业获得了大量政策优待,企业几乎不承担任何社会福利责任。[2]第三,国家货币政策引导资本注入互联网产业。20世纪末以来,为应对各种经济停滞和2008年金融危机,美联储推出一系列降低利率的措施,低利率环境成为数字经济兴起的关键条件。宽松货币政策导致企业收益率下降,也降低了普通企业对金融资本的回报率。结果,寻求更高收益的投资者不得不转向风险更高、回报率也更高的资产,进一步促进了对新兴网络科技公司的投资。[3]第四,国家创新政策为信息技术创新提供激励:联邦政府是专业信息处理设备最大的单一买家,给办公设备和计算机行业提供了有力的创新激励;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也是对资本和创新的有力支持。

与美国相比,除了满足必要的资本、技术和市场条件外,发展中国家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多挑战。其中,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美国互联网巨头对互联网市场的支配构成了几大难题。第一,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网络容量和高质量网络的覆盖、居民接入网络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4]第二,互联网行业轻资产的商业模式,有利于跨国公司头部企业的市场垄断。互联网产业以数据为核心的生产方式,使得头部企业即便不在他国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也可以迅速占据市场。第三,头部企业开发出的平台商业模式也使得它们更有可能垄断市场。[5]因为数据是平台企业的主要“燃料”,平台就是一个收集和分析数据的基础设施,用户数量增加会大幅降低成本。[6]这使得平台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倾向,平台规模越大越具有压倒性的市场支配优势。因此,先发展起来的美国互联网头部企业的市场优势会使得新进入者很难与其竞争。互联网的上述特质使得发达经济体的互联网企业能够轻易绕过各种阻碍,进入后发国家的互联网市场,并凭借先发优势为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提供比本土互联网企业更优异的数字服务。

发展中国家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多挑战。其中,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美国互联网巨头对互联网市场的支配构成了几大难题。

二、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国家角色

尽管存在如上后发劣势,在过去十几年里,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和企业仍然实现了飞跃式发展。除了资本注入、技术学习和市场激励之外,国家也在产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国家与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受计划经济和技术独立理念的双重影响,我国政府一直在电信业的发展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的必要前提是存在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而数量庞大的网民的出现又依赖网络基础设施的广泛建设。在美国,大型商业用户(如银行、保险公司、汽车制造商等)有依靠网络重建业务的强烈需求,强大的商业用户驱动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电信设施的广泛建设。相比之下,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市场上的商业用户既没有对网络的需求,又缺乏对国家的影响力,因此中国并不像美国一样由商业力量推动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反,受计划经济和技术独立理念的双重影响,我国政府一直在电信业的发展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直到1994年,邮电部始终主导电信行业,并同时扮演着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色。打破邮电部对电信市场的主导,成为中国政府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第一步。

第一,成立新的国有企业。20世纪80年代末,受美国政府打破电信业垄断的激励,中国政府开始考虑通过成立新的电信企业,打破邮电部在电信业的垄断地位,以刺激电信业的发展。然而,以何种方式引入竞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国务院批准了以电子工业部为首的16个部门共同成立新的电信运营商——中国联通。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在电信业引入竞争的同时,保持了对电信业的主导,避免该行业为私有部门和外国资本控制。

第二,引入外资。从法律上看,直到2001年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之前,中国电信市场不允许出现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经营的情况。实际上,由于电信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引入和利用国外资金建设电信网络和扩大电信运营成为新兴电信企业的重要发展手段。2001年以前,中国联通的“中中外”模式和中国网通的私募外资模式是两个较为经典的例子。2001年后,随着中国电信市场对外资的逐步开放,中国政府积极酝酿和推动国内电信企业赴境外上市,在开拓外资融资的同时,利用境外上市推进电信企业转换企业机制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都是境外上市的成功案例。

第三,对电信市场实施非对称性监管。电信业不仅仅是资本密集型产业,还具有显著的网络规模效益。这一特性使得在同一市场环境下处于优势地位的电信企业能够凭借自身规模优势挤压对手,因此各国政府普遍采用非对称监管策略维持电信市场中的企业竞争。从中国联通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就开始探索电信市场的非对称性监管。例如,中国联通在成立之初便获得了相当大的带宽份额,在900MHz频带中接收到6MHz的射频,比邮电部下属企业中国电信的蜂窝电话网络的4MHz要高出50%。又如,2008年中国政府在向三家基础运营商颁发3G牌照时,将技术和产业相对弱势的TD-SCDMA技术制式的3G牌照发放给市场份额巨大的中国移动,而将相对成熟的WCDMA和CDMA2000制式的3G牌照分别发给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此外,中国政府还曾采用直接拆分竞争优势者这种更严格的非对称管制策略。1999年,电信总局被拆分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卫通和国信寻呼;2002年,中国电信被划分为南北两个公司。但这两次拆分并不尽如人意,1999年的“一分为四”并未打破分业垄断格局,2002年的“南北拆分”也存在固网同质竞争的低效率情况。因此,2008年的电信重组又将六家电信企业合并为三大基础运营商。

得益于上述三种策略塑造的激烈竞争的电信市场,中国实现了世界电信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更重要的是,随着网络基础设施的扩大,上网费用大幅下降。[7]中国收入最低的40%的群体也能够轻易负担起上网费用:2020年移动宽带的费用仅占这一群体收入的1.2%。这使得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从1998年的100万上升到2020年的9.89亿,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实现了世界电信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更重要的是,随着网络基础设施的扩大,上网费用大幅下降。

(二)国家与互联网产业市场和投资

面对席卷全球市场的国际互联网巨头,中国也积极采取多种策略,较好地保护了尚未成熟的本土互联网产业。

第一,在所有权规定方面,从1993年开始,为实现电信基础设施现代化,中国政府虽逐渐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内的电信业务向私营部门开放,但限制外资参与这些电信业务。1993年8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将部分电信业务向中国私营企业放开经营的同时,重申禁止境外各类主体和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中外投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中国境内的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服务的规定。2001年,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政府放松了对所有权的规定,对外资的限制也越来越宽松。同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申明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此后,该规定历经两次修订,但对外商出资比例始终限制在50%。

从政策实施上看,对所有权的规定旨在构建避免外国互联网企业主宰中国互联网市场的安全阀,而非完全排斥外国资金和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从1993年到2004年,许多外资企业已通过一些特殊途径与中国企业展开合作,并为后者提供资金。例如,1999年,新浪网开创性地使用了可变利益实体结构(VIE),绕开了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并于2000年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此后,许多外国投资者通过复制VIE结构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实现对中国国内拥有许可证的企业的持股,以获得“合同式收益”。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和政治风险提高,为保护本土互联网企业,中国政府开始加强对互联网企业所有权规定的执行。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重申外国投资者在未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禁止投资和经营电信业务的规定,体现了中国政府试图限制外国互联网企业,为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开辟空间的意图。

第二,中国政府还建立了成熟的行政许可制度来保护中国互联网市场。2000~2001年,中国政府相继颁布《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正式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同时,中国政府明确要求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范围申请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而相较于本土互联网企业,外资互联网企业获得行政许可证要困难得多。中国政府要求外资企业在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获得ICP许可证前,需要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先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截至2006年7月,中国政府仅向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颁发过5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侧面说明了中国政府的市场保护策略。[8]

从政策执行上看,中国政府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严格控制同样并非是想将外国互联网企业隔绝于中国互联网市场,而是希望帮助本土互联网企业取得发展。在2004年以前,由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要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十分烦琐,大部分外资企业(如eBay、雅虎和谷歌)都选择绕过上述规定,而采用VIE结构,利用其中国合作伙伴的许可证进入中国电信增值业务市场。但随着2004年中国互联网市场的逐渐饱和与混乱,信息产业部开始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外资互联网企业被要求获得跨省经营许可证。但直到2004年末,没有一个美国企业能够完成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流程,申请到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9]这使得许多外资互联网企业不得不缩小经营范围或离开中国市场。此后,中国政府一直严格控制外资互联网企业的数量。截至2020年1月,在获得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仅占据0.8%。[10]

内容管理制度通常被认为仅仅是一种信息管理手段,但它同样发挥着保护本土互联网市场的作用。

2004年以前,许多外资企业利用其中国合作伙伴的许可证进入中国市场

第三,内容管理制度通常被认为仅仅是一种信息管理手段,但它同样发挥着保护本土互联网市场的作用。内容管理制度影响了外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的方式,并促进了外国互联网企业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在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早期,针对境外互联网内容,中国政府启动了“金盾工程”,这使得外国互联网企业无法直接从境外为中国国内用户提供稳定、高速的服务。一些外国互联网企业为了进入中国市场,不得不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在中国设立子公司。例如,谷歌早在2000年就已向中国互联网用户提供在线搜索服务,但因为其服务器不在中国境内,其服务也常常被屏蔽,因此极不稳定。为了向中国互联网用户提供稳定的服务,谷歌于2005年在北京建立正式办公点,并于次年在借得ICP许可证和遵守各种法规的前提下,推出了在中国境内运作的“谷歌中国”(Google.cn)。[11]

2009年,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外资互联网企业的内容管理。6月,针对谷歌网站上的不良信息,中国政府约谈谷歌中国负责人,并宣布暂停谷歌中国的搜索业务。8月,多家中国媒体指出Twitter、Facebook和YouTube存在不利于中国国家安全的不良信息。在中国逐渐从严的内容管理制度之下,许多外国知名互联网企业离开了中国市场。

一个国家互联网产业从无到有的成长,不仅需要完善基础设施和免受外国巨头的摧毁,还需要克服既有环境对互联网产业的不利条件。这些不利条件包括互联网商业模式缺乏合法性和本土互联网企业技术相对落后。

(三)国家与本土互联网企业扶持

一个国家互联网产业从无到有的成长,不仅需要完善基础设施和免受外国巨头的摧毁,还需要克服既有环境对互联网产业的不利条件。这些不利条件包括互联网商业模式缺乏合法性和本土互联网企业技术相对落后。

针对第一个不利条件,国家对著作权和平台豁免权的法律规定和执法,确保了许多互联网企业商业行为的合法性。互联网产业是90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互联网企业的许多行为早已超出旧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建立了对互联网企业更友好的著作权监管法律体制。中国门户网站的崛起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门户网站的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获得网络流量,以此获取广告收入。因此,有关传统媒体新闻著作权的界定,对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的可行性至关重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极大地提高了互联网企业与传统新闻媒体议价的权力,并为门户网站的商业模式提供了法律支持。虽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该解释时删除了这一规定,但此时门户网站已然成熟,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

为促进本土软件产业发展,中国政府在多个城市设立软件研发生产区

有关平台豁免权的立法和执法同样有利于互联网产业发展。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采用避风港原则,大大降低了音乐和视频行业中的互联网企业对其平台上存在的第三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直到音乐行业和视频行业出现少数几家成熟的大型本土互联网企业后,中国政府才开始实施严格的著作权监管措施。[12]同样受益于平台豁免权的本土互联网企业还有阿里巴巴。旗下电子商务平台淘宝长期存在众多假冒伪劣产品,一直是阿里巴巴受到批评的重要原因。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白皮书”,指责淘宝对在其平台上销售的产品质量缺乏监管,批评声浪达到顶峰。然而,这一加强互联网企业责任的努力最终失败了,工商总局对外承认白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13]一年后,杭州市政府颁发首部对跨境电商做出规定的《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减少了阿里巴巴对发生在其平台上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从而让阿里巴巴免遭过多的监管审查。[14]

针对第二个不利条件,中国政府采取更积极进取的产业政策帮助本土互联网企业发展,软件产业和网络游戏产业是典型代表。

针对第二个不利条件,中国政府采取更积极进取的产业政策帮助本土互联网企业发展,软件产业和网络游戏产业是典型代表。为促进本土软件产业发展,首先,中国政府在多个城市设立软件研发生产区,提供优惠的减税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本土软件企业。其次,中国政府为本土应用软件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公共部门市场。例如,《政府采购法》第10条就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意味着所有政府机构都必须优先购买本土软件。又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必须使用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土研制、生产的信息安全产品;而银行和电信企业的信息系统都属于第三级的信息系统。最后,政府还在安全软件评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要求软件企业的产品能够识别外国和本土的网络病毒;而外国企业通常缺乏收集本土病毒的能力,因此在评定过程中表现不佳。此外,安全软件涉及的多项证书(如公安部的证书等)只颁发给中国企业。

鉴于网络游戏产业的特性,中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产业政策。一方面,中国政府限制外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从1998年《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起,中国政府仅允许本土互联网企业在中国从事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同时实施限制进口外国游戏的配额制度。这意味着外国互联网企业无法直接在中国发行游戏,而必须通过国内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入中国市场,并面临层层政府审批。21世纪初期,为扭转韩国企业主宰中国线上游戏市场的状况,中国政府成立游戏审查委员会,提高了对外国游戏的管理要求,并常常以游戏内容不恰当或文化、宗教因素为由,延迟对外国游戏企业颁发许可证。另一方面,在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之初,中国政府刻意放松了对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本土互联网企业能够采取模仿外国网络游戏的方式,实现追赶。这一模仿过程让本土互联网企业逐渐培育出自主开发游戏的能力,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后能够应对来自外国企业的竞争。[15]

除了扮演市场之外的规则制定者的角色,中国政府还通过创办国有互联网企业,成为互联网市场中的参与者。在这方面,拥有丰富的经营国有企业经验的上海市政府取得了不菲成就。早在2000年,上海市政府便成立了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为上海市民提供一系列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新闻发布、舆论交互、数字政务、电子商务、市场广告等。东方网在短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成功,上海市政府借着东方网的成功还建立了首批东方网网吧,获得了不菲的财政收入和对互联网信息的有效监控。自2013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榜单以来,东方网已连续8年入榜。

不过,国有互联网企业也曾遭遇不小挫折。2010年6月,在谷歌宣布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六个月后,人民网和人民日报正式推出“人民搜索”(一年后改名为“即刻搜索”),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国家拨款、创立和运营的搜索引擎。然而,由于缺乏创新性产品,过度依赖技术外包,以及缺乏明确的市场战略,截至2013年11月,即刻搜索的市场占有率仅为0.0001%。

三、结论与讨论

与欧洲市场也被美国头部互联网企业占据相比较,可以说,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成长和强大与国家扮演的角色息息相关。

长期以来,对中国互联网的研究侧重于国家在内容治理中的审查角色;当下,国家建立和完善互联网行业监管的诸多行动则凸显了国家的监管角色。其实,在审查和监管之外,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扮演的发展角色。互联网产业的轻资产特征和商业模式的垄断倾向,以及发展中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使得美国互联网巨头轻易占据了全球互联网产业的金字塔顶端。与欧洲市场也被美国头部互联网企业占据相比较,可以说,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成长和强大与国家扮演的角色息息相关。

即便如此,在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中,国家要扮演积极的发展角色仍面临着挑战。一方面,国家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并不一定完全是国家精心设计的理性决策的结果。相反,国家的发展角色有时也是国家其他目标以及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副产品。例如,内容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防止网络渗透和颠覆;信息产业部则部分是出于其部门立场的考虑,延迟了对从事电信增值业务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审批;当中央政府试图质疑地方互联网企业已有商业模式的合法性时,地方政府却可能缺乏经济激励和政治动机去惩罚地方互联网企业,甚至通过出台友好的地方法规,保护地方互联网企业。另一方面,国家的发展政策也并非都能如愿以偿地推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相关政策很可能因为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难以执行,例如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提出的三网融合政策就由于电信部门和广电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收效甚微。此外,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也可能遭遇失败,国家创办国有互联网企业就遇到了严重的挫折。

国家的发展角色还面临着如何处理与监管角色之间的张力的问题。在传统产业部门,国家的发展角色总是面临如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监管目标协调平衡的挑战。不过,这种矛盾和冲突更多地体现在地方层面,因为监管执法和政策执行的责任主要在地方。所以,中央有更多的缓冲余地,可以不断调整政策优先度和领导注意力,而地方则力图在发展和监管双重目标中走平衡木。互联网产业则有所不同,互联网头部企业的高集中度,使得中央政府直接面对头部企业。一方面,这使得在平衡发展与监管双重目标的过程中,中央政府的缓冲带变小了,更可能释放单一信号,地方政府的平衡木也更难走了,多重政府层级带来的弹性政策空间趋于缩小;另一方面,中央政府的不完全理性决策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在缺乏充分理性考量的情况下,单一部门或媒体出于自身立场的考量,也可能会加大双重目标的张力。

总之,在新经济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力的背景下,必须重视国家在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积极角色,避免消极影响,平衡监管和发展目标,为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理性决策和支持。

在新经济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力的背景下,必须重视国家在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积极角色,避免消极影响,平衡监管和发展目标。

注释:

* 本研究受国家社科重大课题“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研究”(项目号:21ZDA041)资助。

[1] [2] 丹·席勒:《信息资本主义的兴起与扩张:网络与尼克松时代》,翟秀凤、王维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3] [6] 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4]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E-commerc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2013.

[5] 亚历克斯·莫塞德、尼古拉斯·L. 约翰逊:《平台垄断:主导21世纪经济的力量》,杨菲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

[7] 何济川:《中国电信资费的国际比较》,载《经济学情报》1999年第3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Measuring Digital Development: ICT Price Trends 2020, 2021。

[8] Roselyn Hsueh,China's Regulatory State: A New Strategy for Globalizati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122.

[9]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2004.

[10]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分析报告(2020.01)》,2020年1月。

[11] Min Jiang,“Internet Companies in China: Dancing between the Party Line and the Bottom Line,”Asia Visions, No. 47, 2012.

[12] Dong Han,“Proprietary Control in Cyberspace: Three Moments of Copyright Growth in China,”Media, Culture & Society, Vol. 40, No. 7, 2018, pp. 1055~1069.

[13] 木南:《工商总局:对淘宝白皮书为会议记录 无法律效力》,新浪科技,2015年1月30日。[14] Yu Hong and Xu Jian,“Toward Fragmented Platform Governance in China: Through the Lens of Alibaba and the Legal-Judicial System,”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Vol.13, 2019.

[15] Jun-Youn Kim, Tae-Young Park, and Keun Lee,“Catch-up by Indigenous Firms in the Software Industry and the Role of the Government in China: A Sectoral System of Innovation(SSI) Perspective,”Eurasian Business Review, Vol. 3, No. 1, 2013, pp. 100~120; Jun Youn Kim and Song Hee Kang, “Windows of Opportunity, Capability and Catch-Up: The Chinese Game Industry,”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Vol. 51, No. 1, 2021, pp. 13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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