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偲骕
共同富裕
所有近期较大规模的监管和数据政策调整,都是官方尽力促成数据作为正规经济部门在中国“合法兴起”的表现。
近年,中国顶层设计历史性地将数据列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筹建数据交易中心,大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商品化、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数据作为新经济的“虚拟能源”,开启了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飞跃进程,似乎已经能够以全新生产要素的身份释放新的红利,助力中国经济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成为世界领头羊了。
不过,随着大数据开发、利用无序的情况日益严重,信息科技在现有法律规制捉襟见肘的情况之下,开始全面冲击原有社会和伦理秩序,洗牌旧的利益格局,发生一定创造性破坏效应,且波及到传播和通信之外的几乎全部生活领域,引起社会成员的高度紧张和不安。这说明,数据要坐稳第五大生产要素的宝座,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它能在经济上形成多少动能,对社会也就能形成多少破坏力。
在这种背景下,现有产业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对数据问题的探讨,存在一些局限。其一,要么在人格权和隐私的范畴下做文章,纠结某类信息到底是不是(敏感)个人信息,个体人格权益有没有受到侵犯;要么争论企业应该对已经处在自己实际掌控下的数据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主流文献在各自领地里割裂式地“摸象”,缺乏政治-经济的宏观整体视角,因此往往没有注意到,所有近期较大规模的监管和数据政策调整,都是官方尽力促成数据作为正规经济部门在中国“合法兴起”的表现。中国政府是在保护与利用的两难之间、国内与国际的两个大局之间寻求平衡,从无到有地创造数据要素市场,护航数字经济。
其二,基于数字资本主义、平台资本主义批判等视角的研究,火力基本上只集中在数据采集和积累的前端,介绍科技企业的数据勘探如何无孔不入,大量研究反复揭示相同的过程,只是在不停地更换研究对象。位于后端的价值变现阶段——交易,却被忽略了。但正因为产业链后端存在合法买卖数据及其衍生品的市场,整个数据经济才实现了完美的闭环,让数据真正成为商品/要素。只有充分考察数据交易和要素市场,才能真正接近本土实际经验,理解是什么力量刺激了前端的疯狂采集。
其三,吸吮全民贡献的数据要素市场,难道不应该对共同富裕有所反哺吗?作为初级生产资料贡献者的普通人,应该如何参与分配和共享红利?如何防止现行数据政策名为促进流动,实则掩盖掠夺和占有事实,最终演变为“先占者”变现其“既得数据资产”的合法化工具?如何将数据要素的红利纳入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之中?在商品化、市场化和资本化这一条路之外,数据要素有没有替代性的利用方式?大量的新兴问题尚未得到进一步的关注和思考。如果忽略这些问题,新的“波兰尼时刻”[1]也许就在拐角处。
吸吮全民贡献的数据要素市场,难道不应该对共同富裕有所反哺吗?作为初级生产资料贡献者的普通人,应该如何参与分配和共享红利?
2021年,中国信息数据领域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速。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数安法》和《个保法》),立法机关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有条文分散在一些单行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问题,加强了法律的系统性,并广泛参照了国际上的规则和经验。加上已经颁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依托《宪法》的新时代数据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已经形成,中国迈入了数据安全国家治理新阶段。不仅上位法得到完善,对接已有法律、细化规则等各方面工作也已在加速推进中,《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多项条例、规定、国家标准纷纷出台或正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1年以来,中国信息数据领域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速
从法律实施的态势上看,国家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的容忍度大幅降低,司法、执法日趋严格,打击力度也在加大。2019年至今,大量违规APP被下架整改,重点企业赴境外上市暂停,平台公司遭遇约谈和处罚,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入刑,黑产交易链受到重拳整治等新闻,频繁见诸报端。困扰国人多年的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电信诈骗问题改善明显。新法也回应了诸如“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新问题,对企业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歧视性自动化决策、处理敏感生物信息(譬如人脸)都做出了规制,甚至赋予了中国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可以说,信息数据领域开始从“末端行为治理”迈向“源头行为规范”,以行政法、刑法等公法来介入大量民法无能为力的地带。[2]一时间,数字经济产业界高度紧张,“数据密集型”企业纷纷迅速开展合规审计和调整业务形态,一不小心就将面临严格的监管执法和高昂的违规成本。数据似乎成了烫手的山芋?
而在另一面,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文件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四大生产要素并列,并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上海市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中央和地方文件也都加入了“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等表述。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在各地已进入落地环节,除私营企业外,国有企业数据等公共数据都在酝酿进场。深圳甚至提出,“数据要素市场化是改革开放进入第二阶段的标志”。[3]2021年11月,国资主导下的上海数据交易所揭牌成立,并达成了首单交易。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15个交易中心,另有2个正在筹建。[4]由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标注、数据交易等核心数据要素环节构成的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快速成长,规模从2016年的62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545亿元。[5]如果这些报道没有水分,那么,数据就不只是企业自用的生产资料,而是已经衍生为一项可流通和批量交易的大宗商品了。
严格的监管之下,怎么还会有红火兴旺的数据买卖活动呢?既然数据政策在收紧,为什么会有数据要素市场纷纷崛起?
严格的监管之下,怎么还会有红火兴旺的数据买卖活动呢?既然数据政策在收紧,为什么会有数据要素市场纷纷崛起?
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如果单纯从法制建设或产业经济出发,以割裂的视角来看待以上现象,自然会感到矛盾。但中国的数据政策走向恰恰是一个全局性政治经济问题,只有结合数据驱动型经济、国家大数据战略、产权制度创新、全球数据资源争夺等维度,才能有效把握问题全貌,真正参与到这一事关全球科技竞争、未来中国经济形态、新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人民日常生活体验的重大问题的思考中来。
中国的数据治理是一个从“政策沉默”到“适应性调整”的过程。[6]互联网产业发展初期,中国国家在国资投入、财税政策、放开资本进入、开拓市场方面一直是积极的行动者,但这些常规性产业促进政策依然建立在前三次工业革命的基础之上,忽略了新经济背后藏着一个处理难度极高的全新的经济要素问题——数据。它如同一个新被探明但不知道归哪国管辖、所有权又在谁手的巨大“油气田”,时刻还有爆炸的危险。这不是一个给多少经济资助、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的问题,稍有不慎,技术的单边突进就可能超出现有制度能够控制的范围,酿成社会危机。
因此,一开始,国家本着尊重市场规律、不挫伤新产业发展积极性的态度,走一步、看一步,边发展、边治理,对数据挖掘、开发和圈占活动及其带来的负外部性持观望态度,市场规则和政策框架都没有为数据资源的资产化、商品化做好充分准备,这也是为什么《个保法》用了近20年才出台的原因之一。直到新兴事物开始发生“创造性破坏”,巨大利益刺激了各种疯狂的信息采集、数据滥用、算法侵害,决策层才开始逐渐介入,试图理顺其中的生产关系和产权关系,规范数据商事活动,保护被采集者的人格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时政府扮演的是事后补救,承认既有发展路径和利益分配,确立新的市场和新型产权秩序的角色。
在复杂的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下,中国一方面既要面对全球范围内日趋升级的个人信息保护趋势和潮流,提高自身保护标准,争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制定权,吸引数据资源流入,形成“逆差”,同时回应国内日益高涨的个人信息保护呼声;另一方面又要正视国内发展数字经济对数据要素流动的巨大需求。面对西方在经济技术方面频繁“卡脖子”,中国不可能“自废武功”,完全沿用先发国家较为严苛的数据保护标准,主动给崛起中的数据经济套上枷锁。一不小心便会陷入“数据赤字”(data deficit),被永远锁定在低端产业中,在新经济的主要类别和领域与全球隔绝,[7]丧失对未来优势产业的参与权。因此,加大监管力度、频繁出台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真正意图,并不是阻止数据的商品化和交易,扼杀这个产业,而是为了更好地扶持它,理顺数据的供需关系,满足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刚性需求”。
中国数据产业政策的奥秘在于,通过立法环节将隐私和敏感信息同“数据”剥离开,实际上创造了一个可单独流通的对象——“纯净”的数据。
中国数据产业政策的奥秘在于,通过立法环节将隐私和敏感信息同“数据”剥离开,实际上创造了一个可单独流通的对象——“纯净”的数据,将含有前者的未授权交易活动定义为“非法”,不含个人信息和不涉国家安全的数据交易活动定义为“合法”,以不同方式分别提高这两类客体的保护水平,而后大力打击非法买卖,严格限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数据出境,同时积极保护和推动合法交易。这也是后续建立正规、合法数据市场,优化新型数据生产要素供给的必要准备工作。这是在数据确权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之下,“创造性”地为数据产权问题松绑,将数据(使用权等)转化为可以合法买卖和交易的对象,同时兼顾大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
此外,国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鼓励各地方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地的数据条例。地方立法一方面细化了两部上位法,更重要的任务是解决本地区数据资源“流通不畅、利用不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新颁布的《数安法》《个保法》,乃至各地方数据条例,不仅不是枷锁,而完全可以说是“组合拳式”的产业促进政策。地方发展型政府为了谋求经济跨越式发展,纷纷选择数据产业。地方领导通过组织学习,充分利用“政治势能、行政动员、协商合作和认同塑造”,有效整合和聚集了数据产业所需的各类资源。[8]从各地积极推动数据立法,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就可见一斑。此外,国家和各省市还投入了大量公共财政,以建设新型数据基础设施。
发展是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内核,干预经济活动从来都是政府的职责,国家把推动经济发展作为己任,也从中获取执政合法性。在数据的问题上,我们既看到国家的深度干预,确保数字经济的市场秩序总体稳定、公正;也看到国家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据市场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其功能远远超出“守夜人”,也不仅仅是弥补“市场失灵”,而是一双“看得见的大手”。可以说,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产业的诞生恰恰是政府干预的产物。
在数据的问题上,我们既看到国家的深度干预,确保数字经济的市场秩序总体稳定、公正;也看到国家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据市场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随着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合法交易全面开放,中国的数据商品化进程加快。可以预见,未来在初始数据采集者和后期使用者之间,将广泛存在买卖和交易活动,尽管交易标的物大概率不会是原始数据,而是各类衍生品、加工服务和决策依据。今后,随着监管日趋严格,合规成本日益提高,中小玩家极有可能部分放弃以提供免费服务来自行收集数据的商业模式,从主动“采集”向“采买”“采购”“有偿共享”等形式过渡,甚至完全不需要接触底层原始数据。有学者建议,干脆不搞“直接数据交易”,而是推动“数据授权经营”模式,立法上明确授权经营范围是数据服务或产品,而非原始数据。由国家设定控制权交易、使用权交易和收益权交易三种类型。最终目的是数据“不离场”,运用要融合。[9]
以此来看,当数据利益相关各方建立起供求关系,数据以生产要素的形式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它就实现了从使用价值到交换价值的“惊险一跃”,完成了数据资本循环的完美闭环。换言之,数据及其产品要到市场上被买卖和交易,才能最大化其采集和利用的效益。因此,位于后端的数据流通环节就成了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问题是,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畅通其交易和流通机制,真的能自动理顺数据供求关系吗?
有看法认为,把“纯净”的数据交易都搬到交易所去进行,能够起到保护人格权不受侵犯,同时挤压黑市空间的效果。不过,这一点可能难以成立。在法律上定义个人信息直接交易为非法,并不能让大量互联网企业对个人信息的刚性需求“自动消失”。合法的数据交易所不卖带有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不等于市场就没有需求。需求方企业存在不同类型,在交易所能够买到符合自身需求的“纯净”数据的企业,往往是大型科技公司和互联网软硬件巨头,它们购买数据开拓人工智能业务,训练独有的算法和智能应用。因此,更需要研究型、生产型数据,这些数据本身就并不主要指向敏感个人信息,需要经过复杂的识别、处理、整合,由专门的中间商来采集、标注、聚合和商品化,其价格也较高,黑市很难买到。
相比之下,需要个人信息的企业,恰恰是那些商业模式简单,依赖广告和营销业务的中小互联网公司,它们并不需要这类结构化程度较高的生产数据,而是真真切切的电话号码。既然正规渠道买不到,那么只能转向“物美价廉”的黑市了。后者恰恰补充了正规交易所无法提供的、却具有实际市场需求的敏感数据,并不会被轻易扼杀和取代。[10]
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起的APP专项整治行动开展2年有余,已经常态化,但每轮检查中被下架整改的APP依然不下百家。违规采集、非法买卖、黑市交易等依然前赴后继,非常猖獗。媒体频繁爆出“拍快递单倒卖个人信息每张8毛,日赚三四百”“阿里巴巴遭遇网络爬虫,11.8亿条淘宝个人信息泄露”“黑市征信数据800~1000元一份”“某智能电视每隔10分钟扫一遍全家联网设备,随时采集回传大量数据”,足见一斑。
数据要素市场的参与门槛并不低,供求双方不是头部科技企业,就是主打科技创新的市场新秀。这带来的问题是,现有制度设计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了先占者的既得利益,阻碍了后发企业参与竞争?
不难发现,数据要素市场的参与门槛并不低,供求双方不是头部科技企业,就是主打科技创新的市场新秀。这带来的问题是,现有制度设计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了先占者的既得利益,阻碍了后发企业参与竞争?换个角度说,探索数据商业模式之所以成为空前热门的话题,吸引政产学研诸多力量介入,同样也可以解读为:手握大量数据的垄断性平台企业迫切需要合法渠道兑现其庞大数据资产的价值,当然要发明各种“数权激励理论”,从劳动成本、知识产权保护、新型财产权、竞争法保护等角度给自己配置各种数据权益,[11]来收回前期投入的人力、智力和物力成本,变现既得数据蕴藏的巨大利益。至于以前是如何取得这些数据的,过程是否对数据产生主体构成伤害,是否需要支付对价等,则一概既往不咎了。
于是,在监管强化+数据要素化的来回撕扯与巨大激励下,后来玩家自行采集数据的成本和合规风险陡增,要么进入交易市场向数据供应商购买,要么就被逼铤而走险、顶风作案,为获取数据资源而花样百出。何况,据公开资料显示,数据交易的中介佣金并不低,在成交价格的10%~40%间不等,而且还要收取会员注册费。虽然大部分交易机构都是向卖方收取费用,但这笔钱一定会被转嫁给数据买家,体现在价格中。大部分中小企业既买不到需要的敏感数据品类,又支付不起较高的交易成本,为什么还要去正规数据交易所采买数据?这等于是在为黑市买卖又添了一把火。
隐患恐已成现实。成立6年后,中国乃至全球第一家数据交易机构——贵州大数据交易所便陷入困境,业务几乎停滞,2020年的成交额连500万元都不到,和建立之初的豪言“未来3~5年日交易额达到100亿元”“万亿元级交易市场”相去甚远。由于确权、定价、质量、安全等底层法律逻辑问题都尚未有定论,加之企业都有自身数据流通渠道可以绕开交易所,贵交所手中实际并没有多少真实的数据,也没能撮合成多少真实的交易,整个商业模式尚未建立便坍塌了。[12]
令人忧虑的是,现在各地数据交易所对外宣传的文案和话术,同贵交所当年如出一辙,只是多了不少看似能解决交易难题的科技名词而已。所以,要素化和推动交易并不一定能自动理顺数据生产资料的供求关系并促进新经济“合法兴起”。数据财产权问题可能反而是互联网“非法兴起”的2.0版本。[13]不交易底层数据,只交易确权后的各类数据衍生服务,实际上更有利于先占者捂紧自己来历不怎么正大光明的数据池,反复深耕自己的既得资源,使其在不损耗的情况下利益最大化。数据并没有真正流动起来。
为了使数据商品顺利地“流动”起来,各方不遗余力地想办法解决各种瓶颈,但心照不宣地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庞大的数据市场与作为初级生产资料提供者的广大互联网用户之间,是否应该有一层原本应有的经济关系?
为了使数据商品顺利地“流动”起来,各方不遗余力地想办法解决各种瓶颈,但心照不宣地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庞大的数据市场与作为初级生产资料提供者的广大互联网用户之间,是否应该有一层原本应有的经济关系?
遗憾的是,这层近似财产权的经济关系已经被清洗、脱敏和匿名化等技术手段切断了,个人信息被剥离出来,与数据财产作为两种客体分道扬镳。理由是单个人的数据对个体而言并无价值,经过企业汇总和加工才产生价值,而且他们已经享用了免费服务。“隐私归用户,获利归企业”的二分法决定了,用户仅剩下名义上免于被追溯的个人信息安全及附着在上面的人格权,并不具有对数据的完整权益,尤其是收益权。我们恍然大悟,数据商品化之前的这些技术性处理并没有看起来这么“中立”,而是企业偷换用户和数据之间的法律联系,独享数据池排他性专有权和经济利益的挡箭牌。[14]
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都提到“促进共同富裕”,既要“做大蛋糕”,更要“分蛋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数字经济本质上是数据驱动的,在数据作为全新生产
要素登上历史舞台之际,它所释放的红利难道不应该反哺共同富裕吗?加工、开发和利用数据的企业能够按照贡献参与数据红利分配,而广大互联网用户因为边际贡献低,就没有一席之地,是否合理?黄奇帆在2021年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直言,“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两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分配权……平台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个人扮演了‘数据贡献者’的角色。”[15]
随着数字资本单向运动的加速推进,政府保护社会的措施又基本上无关经济和利益再分配,社会的自我保护又不知从何入手,这种错位状态最终将会激发出怎样的社会矛盾,难以设想。
文章借用了“波兰尼时刻”这一并不是特别贴切的概念。一方面,数据要素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运动尚未达到要引发社会奋起反抗以保护自我的程度;另一方面,现阶段政府的提前干预,也只是保护社会成员免受信息数据滥用造成的明显而紧急的技术侵害。如前所言,现行数字经济政策非但没有限制虚拟商品的开发,反而在推动这个过程,比如将数据纳入要素。然而,随着数字资本单向运动的加速推进,政府保护社会的措施又基本上无关经济和利益再分配,社会的自我保护又不知从何入手,这种错位状态最终将会激发出怎样的社会矛盾,难以设想。
数据是无形资产,开采和加工有成本,复制成本极低,生产力提高的边际成本也接近于零,只要利润合理,或是开放共享,不搞垄断,数据要素根本不应该稀缺,其价格自然会不断下降。现在数据居然能催生百亿、千亿甚至万亿级市场,就是因为有人要在无形资产上设置类似产权的东西。但数据市场和交易并非数据流转的唯一机制,也不是所有数据都适合确权、定价和交易。[16]数据流转应该秉持市场化和开放共享机制并重的原则,走多元化道路,如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公共数据、科学研究数据,没有条件交易,但有需求、有价值的,就应该开放共享。
只要利润合理,或是开放共享,不搞垄断,数据要素根本不应该稀缺
“利用数字集体资产所创造的巨大经济效益,应该透过有效而公平的分享与共享机制,回馈给所有贡献数字数据的社会成员。”[17]因为个体数据不具交换价值,就抹杀集体贡献对数据产业的经济意义,无疑是在抢劫。为防止数字资产的独占,赋予人民集体数字资产的支配权与受益权,要“做大公共数字资本”,设立“数字资本个人基本股权”。从数字经济时代的“初次分配”入手,来保障众人的集体数字产权,也是在保障基本人权,[18]以此对抗资本主义,通往一个“数字社会主义社会”。
从数字经济时代的“初次分配”入手,来保障众人的集体数字产权,也是在保障基本人权,以此对抗资本主义,通往一个“数字社会主义社会”。
注释:
* 本文为上海市2022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利益相关者视阈中智媒责任主体算法伦理风险规避研究”(编号:22692191600)的阶段性成果。
[1] 郦菁用Stephanie Mudge的“波兰尼时刻”一词,指代一种特殊的历史时刻:主要“虚拟商品”的市场化运动与社会保护运动冲突加剧,导致政治经济结构的“巨变”,甚至引发大规模暴力。最近一次“波兰尼时刻”就是两次世界大战的间期。参见郦菁:《波兰尼时刻:历史政治学与我们的时代》,载《中国政治学》2020年第4期。
[2] 孙宪忠:《关于尽快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中国法学网,2017年10月12日。[3] 唐郡:《千亿数据要素市场待启》,载《财经》2021年第16期。
[4] 樊文扬:《数据要素市场报告:数据价值挖掘需三阶段,采集标注已成体系》,搜狐网,2021年5月27日。
[5] 陈智敏:《巧配十把金钥匙,中国强化数据安全治理》,载《瞭望》2021年第39期。
[6] Yu Hong and Harwit Eric,“China’s Globalizing Internet: History, Power, and Governance,”Chinese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Vol. 13, No. 1, 2020, pp. 1~7.
[7] World Economic Forum,“Data-Driven Development: Pathways for Progress,”World Economic Forum,January 2015。
[8] 谭海波:《“因时就势”:地方大数据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运作机制——以G省为例》,载《学术研究》2021年第9期。
[9] 杨力:《论数据交易的立法倾斜》,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2期。
[10] 比如软件大国印度为了实现本国生产要素的积累,扶持本地企业迅速发展,就维持对本土数据交易黑市“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参见陈思齐:《印度数据交易黑市:监控行业的繁荣和跨国公司的挑战》,载《海国图智-人工智能资讯周报》2021年第8期。
[11] 杨琴:《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流通利用的数权激励》,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2期。
[12] 罗曼、田牧:《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这六年》,载《证券时报》2021年7月12日第A01版。
[13] 胡凌:《互联网“非法兴起”2.0——以数据财产权为例》,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3期。
[14] 徐偲骕、李欢:《平台V.S.用户:谁该向谁付费——数字平台与用户之间基于数据的经济关系探讨》,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第5期。
[15] 黄奇帆:《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归属于国家》,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网站,2022年5月14日。
[16] 伏羲智库:《数据治理的理论界定与实践需求——高新民在数据治理研讨会的引导发言》,腾讯网,2021年10月31日。
[17] 朱云汉:《数字经济将重塑人类文明,新的阶级矛盾与压迫正在涌现》,观察者网,2021年10月26日。
[18] 2021年9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节新增了“个人信息权益”。虽然并未明确这种权益是否包含经济收益,但已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