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殖场(户)新冠肺炎疫情防范及应急处置指南(第一版)

2022-12-12 15:53:45崔立恒徐一鸣常帅卢松岩姜秋杰李伟
中国动物检疫 2022年6期
关键词:代养养殖场畜禽

崔立恒,徐一鸣,常帅,卢松岩,姜秋杰,李伟

(1.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长春 130051;2.吉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长春 130000)

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全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畜禽养殖从业主体安全生产和个人防护,提高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最大程度地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畜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制定本指南。

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第八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农村畜禽养殖管理指南》,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布的《吉林省农村地区疫情管控工作方案》《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消毒标准指南》《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技术方案》《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终末消毒评价技术方案》《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场所消毒工作的通知》(吉防办明电〔2022〕205 号)等要求,结合奥密克戎变异毒株传播特点及畜禽养殖行业特征,组织制定本指南。

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发生从业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畜禽养殖场(户)。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保处置措施适应本地疫情发展形势和工作实际。从事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可参照执行。

4 总体原则

4.1 统一领导,联防联控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不放松。新冠疫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两疫”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4.2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的常态化防控措施,针对养殖场(户)发生人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统筹保障从业人员财产安全。采取科学、精准、人性化管控处置措施,加强人文关怀和纾困解难,及时回应关切,守护畜牧养殖行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3 宣传培训,精准防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畜禽养殖行业从业人员整体防范意识。乡村两级要落实好张贴和发放省里统一制定的《养殖户畜禽防疫公示板》《养殖户疫情防控明白纸》等,通过地方电视广播、村屯大喇叭、移动宣传车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新冠肺炎疫情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坚决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格畜禽养殖场(户)闭环管理,做到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对可能危害畜禽养殖主体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判,发生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及时止损。

5 常规防范措施

5.1 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5.1.1 主动学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自觉遵守属地防控要求 勤洗手、常通风,减少与村屯其他人员接触,不前往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场所,避免人员聚集。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和动物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养殖场区常态化生物安全措施,积极开展新冠肺炎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5.1.2 实行封闭饲养管理,严禁外来人员入场 场区内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减少进出场次数。严格控制出入圈舍的人员、器具及车辆,区分生活区与养殖区用具、衣物等。所有跨区域流动人员均须采取完善的防护和消毒措施。

5.2 有效防范有害生物

5.2.1 灭鼠 在养殖场围墙四周建立“生石灰+碎石”隔离带,防止老鼠入场;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灭鼠计划和方案,养殖场加装防鼠板,根据鼠害情况使用灭鼠药和捕鼠器械等方式防鼠灭鼠。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鼠尸喷消毒药,不得徒手触摸,用相关器具将其放置在密闭塑料袋内,用焚烧、深埋等方法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5.2.2 驱虫 保持场区的清洁干燥和栏舍通风,及时清理畜禽粪尿、动物尸体、垃圾、积水等;用纱窗、水帘等设施阻断蚊蝇进出养殖场的通道,也可使用捕蝇瓶、粘捕式蚊蝇灯、粘蝇纸等消灭蚊蝇。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安装吸入式杀虫灯。

5.2.3 防范野生动物 妥善维护场区外部围栏等设施设备,防止野生动物进入;及时清除养殖场区内外杂草,适度控制植被生长;安装驱鸟器、反光镜等防鸟屏障,防止鸟类进入料仓、料塔等设施设备。

5.2.4 杜绝与宠物混养 养殖场(户)内原则上禁止饲养犬、猫等宠物,防止弓形体病、旋毛虫病等疫病传染,或其他病原微生物经宠物体表传播扩散。特殊情况下饲养的,应在养殖区域加设围栏,并采取约束性措施将宠物活动范围限定在生活区内。

5.3 科学开展预防性消毒措施

5.3.1 消毒前的准备

5.3.1.1 消毒人员 应根据养殖规模合理确定消毒人员数量;上岗前应经过培训,熟练掌握消毒药品配制、消毒方法、消毒器械使用和个人防护等基本知识。

5.3.1.2 消毒器械和工具 高压冲洗机、扫帚、叉子、铲子、铁锹、水管、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靴)等。

5.3.1.3 消毒剂及消毒方法 根据需要合理储备氢氧化钠(火碱)、生石灰(氧化钙)、复合酚、次氯酸、过氧乙酸、二氧化氯、过氧化氢及酒精、84 消毒液等。可采取雾化、熏蒸、喷洒、擦拭等方式开展消毒,在密闭空间内,优先推荐雾化方法进行消毒。低温条件下,应使用经过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的低温消毒剂进行消毒。

5.3.1.4 消毒原则 应科学开展消毒,避免出现过度消毒或者无效消毒的情形。

5.3.2 场外消毒 畜禽及饲料、兽药、生活用品、垃圾等外来运输车辆应粘贴封条,严禁司乘人员下车并在场外对整车、所卸货物及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使用0.3%~0.5%过氧乙酸或复合酚进行喷洒或熏蒸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1 h。

5.3.3 入场消毒

5.3.3.1 场区入口消毒池 使用2%~4%氢氧化钠溶液。

5.3.3.2 人员及物资通道 地面消毒垫使用2%~4%氢氧化钠溶液;入场人员使用0.1%~0.2%过氧乙酸进行雾化消毒;物体表面使用500 mg/L的二氧化氯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 min;外部区域衣物使用有效氯500 mg/L消毒剂进行浸泡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 min。

5.3.4 生活区消毒

5.3.4.1 场区道路 使用10%漂白粉,每周更换1 次。

5.3.4.2 办公室、食堂、宿舍、洗澡间及更衣室等温度适宜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排气扇加强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当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并定期对送风口和回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室内每日清洁,在无人条件下选择过氧乙酸、二氧化氯、过氧化氢等消毒剂,参照产品说明书采用超低容量进行雾化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 min。

5.3.5 生产区消毒

5.3.5.1 畜禽圈舍 清扫圈舍表面灰尘、饲料残渣、蜘蛛网,及地面、内外粪沟、排粪管道和漏粪板下的粪污;用60 ℃以上的热水及除垢剂清洗所有畜禽圈舍、水管、漏缝地板、排粪管道等固定设备,并使用高压水枪进行二次清洗;圈舍消毒应按照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原则,使用有效氯5 0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 min,然后清洗干净;水料线消毒应拆除饮水器、料线和接头等进行浸泡消毒,重新组装后,对蓄水池及管道进行浸泡消毒,均使用有效氯1 0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 min,消毒后用水循环冲洗24 h;畜禽养殖废弃物可用有效氯70%~80%漂白粉精干粉,按粪、药质量20:1 均匀施撒,消毒时间不少于2 h,而后用漂白粉或生石灰覆盖、封闭。

5.3.5.2 设备器具 金属制品采取火焰消毒;非金属器具使用有效氯5 0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 min;可拆卸设备可移至室外清洗,消毒后进行晾晒。

5.3.5.3 带畜禽消毒 使用0.1%~0.2%过氧乙酸进行雾化消毒,喷雾量为50~80 mL/m3,以均匀湿润墙壁、屋顶、地面,畜禽体表稍湿为宜,不得直接喷向畜禽。

5.3.5.4 药房库房 使用0.1%~0.2%过氧乙酸进行雾化或熏蒸消毒;备用器材、设备、工具等,使用有效氯5 0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消毒时间均不少于30 min。

5.3.6 注意事项 (1)现场消毒均应当进行过程评价并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消毒地点、消毒时间、消毒人员、消毒药名称、消毒药浓度、消毒方式等内容。(2)消毒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选择合规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3)须严格选用合法有效消毒产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配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消毒剂浓度)、使用和存放,人员频繁流动场所要将消毒产品放置在接触不到的位置,并加强管理。

5.4 规范处置死亡畜禽

5.4.1 及时报告 养殖场(户)发现饲养畜禽发生死亡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参加畜禽保险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保险机构,双方共同对病死畜禽进行联合核查,核实防疫情况,查找死因,登记病死畜禽数量。

5.4.2 规范处置 对病死畜禽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应当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并使用“动监e 通”申报。大型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应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环保。

5.4.3 严格转运 转运病死畜禽时,应使用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病死畜禽的体积、数量相匹配。监管人员现场勘验结束后,对死亡畜禽进行密封。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5.5 做好应急代养准备

在养殖场周边同一防控等级区域内,设立备用养殖联系人,确保因异地治疗、隔离等紧急情况发生时,有专业人员接替代养。

6 紧急处置措施

6.1 严格服从管理

养殖场(户)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定为密接、次密接人员时,须服从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判定,积极配合相应防控措施。

6.2 及时寻求帮助

(1)养殖场(户)内人员须异地治疗或隔离观察时,畜禽饲养较少的可在村委会、县乡政府及畜牧部门协调帮助下,将家畜家禽带畜禽消毒后全部迁出。对饲养场所及圈舍进行彻底消毒。

(2)饲养量大等原因不具备畜禽迁出条件时,应优先考虑由备用养殖联系人接替代养;如备用养殖联系人无法接替代养,可向村委会申请由其指定本村核酸检测阴性且具有相应专业能力人员实施代养,也可向县乡政府及畜牧部门申请由其雇用专业人员实施代养;有特殊困难无法解决时,可致电省畜牧业管理局稳产保供求助电话(0431-96603)。

6.3 应急状态下养殖管理

(1)如家畜家禽全部迁出,须对拟进入的闲置养殖场进行彻底消毒后,养殖人员、生产生活物资及家畜家禽方可有序进入。

(2)如由备用养殖联系人、村委会指定人员或政府雇用人员在原养殖场接替代养,应由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养殖场区开展现场消毒和终末消毒评价。代养人员应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上岗(报告时间由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3)代养人员须严格遵守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按要求参加核酸或抗原检测,并每天对养殖场人员、场地、环境进行1~2 次严格全面消毒,必要时,可适当加大消毒频次。

(4)代养人员须采取严格措施有效防虫、防鼠、防野生动物,坚决杜绝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与饲养畜禽及死亡虫、鼠、野生动物的直接接触;要加大捕鼠设备使用密度,及时对场区内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适时向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对场区内环境、生物体表样品进行核酸或抗原检测,一经发现阳性,应加强人员防控等级、加大带畜禽消毒频次或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5)代养过程中,对于拟出栏畜禽或产品是否达到当地防控要求,建议依据体表样品核酸检测结果加以认定;在畜禽养殖所需生产资料或人员生活物资短缺或畜禽及产品须紧急出栏(出售)时,可参照本指南前文所述相关内容寻求帮助。

(6)原养殖场确诊病例治愈、无症状感染者转阴或密接、次密接人员解除集中隔离时,须经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并对养殖场代养人员、拟返场人员、养殖场全部区域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和消毒评价后,方可返场复工、有序交接。

(7)本条款所涉消毒措施,可参照本指南前文所述相关内容执行,必要时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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