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家电力市场需要更为坚强的输电网络作为支撑
——访国网能源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兼企业战略研究所所长马莉

2022-12-12 05:51刘光林编辑曲艺
中国电业与能源 2022年3期
关键词:电价统一交易

■中能传媒记者 刘光林/ 编辑 曲艺

1 月1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邀请多位专家,从多个角度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此次,中能传媒记者专门采访到参与解读的专家之一——国网能源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兼企业战略研究所所长马莉博士,就具体问题进行详解。

硬件互通、软件兼容、“双手”协同是建设国家电力市场的基本条件

中能传媒记者:建设国家电力市场是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建设国家电力市场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马莉:现阶段,省间电力交易的开展已为国家电力市场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2021年国家电网经营区域省间交易电量12392亿千瓦时,高效推动了西部地区富余电能外送,有效缓解华北、华东等省份的缺电情况,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能源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下一步,深化国家电力市场建设需要重点从以下方面完善市场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是进一步加强电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电网是电力市场建设运行的物质基础。国家电力市场建设需要更为坚强的跨省跨区输电网络作为支撑,需要进一步加强跨省跨区电网规划、投资回收和送受电计划管理,持续优化电网发展布局,加大特高压和配套电网建设力度,充分发挥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在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二是规范统一交易基本规则和技术标准。《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方面制定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品种、交易时序、交易执行结算等基本交易规则,以及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

三是加强市场机制与配套政策协同推动。国家电力市场的建设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共同发力,例如加强电力市场建设与优发优购制度、可再生能源法、消纳责任权重、安全保供支撑电源等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妥善解决电价交叉补贴,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并明确其市场地位及应承担责任,健全市场监管与信用体系等。

实现多层次电力市场一体化运作需要满足多个条件

中能传媒记者:在全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实现省级/区域市场与国家市场的融合发展?融合发展的路径是怎样的?

马莉:省级/区域市场与国家市场的融合发展需要统筹考虑交叉补贴、电价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电网形态、技术水平、市场主体成熟度等因素。随着电价交叉补贴妥善解决、地区间电价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逐渐缩小、电网连接更加紧密、电力电量平衡格局逐渐向全网平衡转变、适应大范围市场的输配电价机制逐渐形成、电力市场优化出清等技术水平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等基础环境更加成熟,可以逐步实现省级/区域市场与国家市场的融合发展。

在融合路径方面,近期国家市场与省级/区域市场可采用“两级申报、两级出清”的交易组织模式,即国家市场交易组织出清后,形成的交易结果作为省级/区域市场的边界条件,省级/区域市场再行组织交易。具备条件的省级/区域市场可实现与国家市场“统一申报、两级出清”,即在国家市场、省级/区域市场采用统一市场主体,先在国家市场形成省间交易结果,再在省级/区域市场进行出清。随着市场的发展,国家市场、省级/区域市场的耦合程度进一步提升,可实现从市场机制到软硬件接口统一标准、联合运行,具备条件时可实现一体化运作(“统一申报、统一出清”),即在国家市场、省级/区域市场采用统一市场主体并统一开展交易申报,国家电力市场综合考虑全网电力平衡、输电能力等因素,开展全局优化出清。

优先本地平衡、做好价格传导可避免地区差异对建设统一市场的影响

中能传媒记者:我国长期存在的地区性差异问题,比如交叉补贴问题,成本及电价差异问题,对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有哪些影响?

马莉:由于我国各省能源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形成了东西部、南北方经济差异化发展模式和不平衡格局,对电价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当前电价体系以省为基础,各省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设计既要逐步推动各省电力市场之间的融合开放,又要尊重各省电价水平的差异性。要通过合理的市场机制设计,扩大资源优化配置范围,在确保各省电力平衡的情况下,促进西北、东北等地区增加电力外送规模,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同时,要充分考虑送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切实保障本地电力供应。此外,要充分考虑国际国内一次能源市场波动影响,加快健全价格传导机制,平衡好电力生产、输送、消费全产业链的利益协调,确保电价不发生大的波动。

大范围配置和灵活性调节是国家市场消纳新能源的优势所在

中能传媒记者: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对于消纳可再生能源、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落实“双碳”目标有哪些积极意义?

马莉:一是有助于大范围配置资源,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从国际上看,随着可再生能源比例的不断攀升,跨地区大范围电力交易已成为国外电力市场建设的共同趋势,如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美国西部能量不平衡市场、日本跨区电力市场等。我国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区,与负荷中心呈逆向分布,本地消纳存在困难。同时,可再生能源出力的波动性、间歇性强,为充分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必须依托大电网、构建大市场,加快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和运行特点的市场机制,统筹利用全网调节资源、深度挖掘消纳空间,为实现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提高系统可靠性和灵活性,支撑新型电力系统高效运行。在“双碳”目标下,随着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现有电力系统的基本形态和运行特征将发生巨大调整。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以市场机制承接原有计划方式,引导发用两侧各类市场主体协调互动,促进抽水蓄能、储能、虚拟电厂等调节电源的投资建设,保障系统安全可靠供电。通过建立市场化的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发挥常规煤电安全支撑作用,保障电源固定成本回收和长期电力供应安全。

三是以市场化方式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目前可再生能源大部分属于计划电量,未来随着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接入电力系统,电力市场将成为引导可再生能源建设和消纳的主要手段。《指导意见》中提出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收益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新能源可持续投资。同时,通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体现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等方面的优先地位,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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