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易刚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你永远不会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下面这则案例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场暴雨过后,某路段严重积水,导致途经此地的中年妇女韦欣贞遭遇不测!事后,遇难者的家属与负责该路段的单位交涉——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于是,遇难者家属将对方告上法庭。
2020年8月20日,柳州市下了一场罕见的暴雨,导致北外环路与北进路高架桥下方出现严重内涝!此路是韦欣贞从公司回家距离最近的路,她万万没有料到,自己会有一天倒在这熟悉的路上再也爬不起来。这是这么回事?
时年43岁的韦欣贞,成年后和当地的同龄姑娘一样,到了适婚的年龄就出嫁了。婚后,韦欣贞居住在柳北区沙塘镇。她和许多家庭主妇一样,婚后除了担负着照顾老人,看护小孩的责任外,还要挣钱养家。因而,她每天早上出门工作,傍晚回家操持家务,忙得不可开交。
遭遇不测的这天早上,韦欣贞像往常一样,按时到单位去上班,但她的家人在当晚却迟迟等不到韦欣贞归来!刚开始,家人还以为是天降暴雨,她路途遇阻,一时半会儿回不来。到晚上8点多钟,韦欣贞仍无音讯!家人这才开始真正着急起来,打电话给韦欣贞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她的同事直言韦欣贞一下班就回去了。家人听罢,一脸茫然。到了晚上10点,家人仍未接到韦欣贞的任何信息。在久等无果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报警。警方调取公共视频时发现,韦欣贞曾出现在香兰大道一带……
翌日凌晨2时许,北外环路与北进路高架桥下的积水被抽干,有位男子途经此地时,发现一名女子趴倒在北进路的辅道上,30米开外还倒着一辆自行车。该路人以为女子是骑车摔倒而跌晕了,便关切地询问其为何倒地不起。可他一连问了几次,对方都毫无反应,于是,路人选择了报警求助。经民警出警调查及法医尸检,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认定该女子的死因系溺亡。由于韦欣贞的家人曾在事发当晚报过警,所以民警猜测溺亡女子可能与韦欣贞失踪案有关,便联系了她的家人前来辨认。
韦家人一眼便认定死者就是韦欣贞,顿时感到天塌地陷!
溺亡事故发生后,当地记者迅速进行了实地采访并报道。据了解,事发路段从8月20日早晨就开始出现积水,一直到21日凌晨才被抽干排完。记者从水淹路段灯杆上的水印目测,积水最深超过了1.7米。这么深的积水,韦欣贞为何会选择进入该路段?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记者了解到,发现韦欣贞的遗体处,距离她骑自行车翻倒的地方相距数十米远,自行车翻倒在一个翘起的井盖旁,韦欣贞则倒在往北相距井盖约40米远的绿化带上。记者去到北进路下穿北外环路路段,看到井盖处距离桥底确实有数十米,此时井盖已经被盖好。据经常往返该路段的一位师傅介绍说,8月20日傍晚,正下着大雨,乌云压顶,天很黑,韦欣贞可能在推车到达积水路段时,踩到翘起的井盖,连人带车翻倒,接着被水流冲往桥底导致溺亡。
时间一天天过去,沉浸在悲痛中的韦家人,总觉得应该有单位为此次事故来承担责任。经打听,韦家人得知事发路段的管辖单位是一家投资建筑公司(简称投建公司)以及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简称市政设施管理处)。韦家人认为这两家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才导致韦欣贞溺水身亡的。于是他们找到涉事的两家单位,要对方给个说法,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2月中旬,韦家人在与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投建公司和市政设施管理处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简称柳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这两家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3万元。
2021年5月中旬,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欣贞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班途经道路已有积水,她应当预见涉水通过积水路段可能存在危险,但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仍坚持涉水通过。因而,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投建公司为事故道路的建设方,而且事故路段没有实际交付给市政设施管理处来管理。也就是说,投建公司仍为案发地的实际管理人。事发当天下着大雨,投建公司应当尽到对其建设道路的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措施。例如,应巡查容易积水的路段,及时处理积水路段的积水,以及派专人值守或设置禁止通行的提示牌等,以消除道路积水带来的隐患。
柳北区法院还指出,因为投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故发生路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所以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韦欣贞的家人要求投建公司承担30%的责任较合理。由于事发路段并未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处,韦欣贞的家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市政设施管理处对事故发生路段负有管理职责。因此,柳北区法院对原告方要求市政设施管理处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投建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在法定时限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韦欣贞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春节过后,柳州市中院审理了此案。投建公司称,道路建设管理行为和韦欣贞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投建公司建设的道路存在质量缺陷……2020年8月20日那天,柳州市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低洼处积水是必然的。事发路段积水也仅深1米多,按照常理,不可能导致成年人溺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只能证明韦欣贞疑似从路基摔下导致溺亡,并不能证实韦欣贞的溺亡位置。我方认为,真正的原因,不排除外力干扰或韦欣贞自身疾病导致她跌落水中无法自救。韦欣贞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道路有积水仍冒险通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审期间,投建公司提出,本公司一审期间已提供照片证明施工人员当天已在事发路段设置警示锥桶,但照片原件尚未提交。
对此辩解,柳州市中院认为,投建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照片没有原件核对,而且经实地勘察,照片中设置警示锥桶的位置实际上是在韦欣贞从单位回家途经道路的对面车道。据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天在韦欣贞回家道路的一侧设置了警示锥桶。
柳州市中院指出,投建公司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建设方及实际管理者,应尽到对其建设道路的管理责任。当天降大雨,投建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因道路积水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车辆或行人涉水通过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发生。投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故发生路段采取了相应管理措施,故其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柳州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于是,柳州市中院在“五一”劳动节前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类似责任的划分,须看公共设施的建设是否存在缺陷,有无警示标识。如果有缺陷或者无警示标识,则管理单位要承担不作为造成的赔偿责任。一般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除外。
(文中人名及单位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