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耀坤
电商平台个性化定价行为的现状及法律规制分析
◆侯耀坤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810007)
电商平台利用算法进行个性化定价的问题如今日渐严重。个性化定价的行为不仅是对个人信息的隐形侵犯,易对消费者进行“杀熟”;同时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形成行业垄断,阻碍我国互联网领域的良好发展趋势。《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有效地遏制了个性化定价的危害趋势,但其具体规定仍有待完善之处,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亟待我们从法律约束、权力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完善对个性化定价行为的规制。
电商平台;个性化定价;算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监管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正式出台,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个性化定价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条文只侧重了对个性化定价的算法程序方面的解释,忽视了对定价、“杀熟”方面的定义。本文认为,首先从主观目的角度出发,个性化定价可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即一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利用信息不对称性,攫取用户个人信息价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从客观角度出发,电商对用户进行差异化定价,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相同购买条件的用户对应的价格却不同,是一种价格歧视。最后从技术途径的角度出发,商家利用算法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用程序性分析来进行用户画像,以达到个性化定价的结果。在多角度结合的情况下,个性化定价行为可定义为平台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利用信息不对称性和消费者的信赖,通过算法收集并分析用户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从而进行个性化推荐和差异化定价的一种价格歧视行为。
个性化定价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策略,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市场气氛,但对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是长期的,其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1)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滥用算法进行个性化定价,首当其冲的便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首先,消费者的知情权将受到侵害,我国消保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有权利了解平台的定价是否公平,优惠或者折扣是否合理。个性化定价“杀熟”的原理就在于利用了消费者与平台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隐藏消费者之间不同的交易价格,甚至对目标用户进行信息误导,比如打出“限时折扣”的标签,亦或显示存货不多,以诱导消费者以不合理的定价尽快购买。这种行为无疑没有把客户置于平等的交易地位,而是将其当做可以“吸血”和哄骗的绵羊。
其次,个性化定价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保法第十条明确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价格是否合理,也是评判公平与否的标准之一。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不仅造成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亦导致消费者之间的区别待遇。以往线下交易之所以“杀熟”的程度可控,是因为顾客与商贩之间没有距离的阻碍。即使有宰客的情况,通过与他人比较也能很快发现,且商贩依赖于熟客照顾生意,不会轻易地“杀熟”。线上交易由于客户数量庞大,并不依赖“熟客经济”,且交易环境具有隐蔽性,顾客往往以为交易公平,对于显示的价格欣然接受。这种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最后,个性化定价对用户信息的过度使用,使其个人隐私权受到损害。消费者将部分个人信息授权电商平台是为了交易便利,但平台如果滥用算法权利分析数据来进行“杀熟”,显然违背了用户的初衷。倘若平台进一步将个人信息擅自进行贩卖交易,与其他平台共享以提高垄断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同时也将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2)阻碍互联网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确立要将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内在统一起来,既有前瞻性、科学性,又有可操作性,突出应然目的与实然目的的内在统一[3]。当下医患形势严峻,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是空洞的道德宣讲与良知呼唤,而需要结合国家发展、时代特点,针对医学发展要求,对医学生价值观、道德、伦理、责任等进行积极引导。要统筹考量社会的进步与医学生的个人发展,将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培育统一结合,培养敬业、仁爱、人道,有强烈责任心与使命感的,具有崇高职业精神的医学人才。
首先,个性化定价的“杀熟”行为通过互联网的持续发酵,将打破消费者原先的“信赖氛围”,进而会引发信任危机,这不仅仅是对单个电商平台的信任崩坏,更会因此辐射到整个电子商务领域,进而对整个互联网经济市场产生消极的影响。
其次,滥用个性化定价也会间接造成市场垄断的情形出现。受马太效应影响,电商平台行业也存在着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规律。以个性化定价作为一种“杀熟”手段,电商平台能够有效地攫取消费者利益,以此来攻占市场份额,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或是行业垄断。在获得垄断地位之后,平台即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力,通过个性化定价更加肆意对用户“杀熟”。
最后,个性化定价行为会助长不良的行业风气。若不能得到有效规制,那么行业经营者则不再以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品质为核心竞争力,而是争相利用算法和大数据对用户进行价值榨取。长此以往,消费者和平台之间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将会被破坏殆尽,不利于我国互联网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还没有一部完全针对个性化定价“杀熟”的法律规范,有的法律也因规定不具体而缺乏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力。消保法并未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倘若其个人信息遭到平台的滥用,便不能有效地进行规制;《反垄断法》规定价格歧视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力,这方面很难对进行“杀熟”的平台进行认定;《电子商务法》第18条,也是把重点放在平台精准投放广告的规制上,对“杀熟”问题谈之甚少。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有效地遏制了大数据“杀熟”的发展趋势,明确了禁止“大数据”杀熟,但是仍有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1)消费者易陷入“维权囹圄”
个保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这是过错推定原则,但根据一般举证规则,消费者则面临着“谁主张,谁举证”的难题。一来取证较难,“杀熟”的证据一般都保存在经营者方,消费者难以得到;二来保存证据较难,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2)对算法的规制存在漏洞
个性化定价的核心在于算法技术,现有法律法规仅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制,缺乏对算法的有效规制,由于算法隐蔽性和高效性,对其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管难度较大,也就难以对其是否违法作出判断,易形成“算法黑箱”。
(3)监管与治理存在瑕疵
个保法规定了以网信办为主体,国务院相关部门主导,县级以上各负责信息监管的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职责,各地方的监管部门可能各不相同。而且“杀熟”不仅涉及个人信息,还可能涉及其他各个领域,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但往往实际中由于职责划分不清、协调工作难度高,且缺乏专业的人才培养,仅靠消费者投诉这样的被动监管,很难有效规制个性化定价行为。
在明确经营者方对自己的信息侵权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之外,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有它的合理之处,经营者要对自己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有利于减少被侵权方的维权成本和难度。
在以国家网信办为领导地位的前提下,建立一个专门进行大数据监督的管理部门,该部门一方面履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职责,进行市场监管和投诉处理,另一方面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算法运行的专门监管。以专业的技术手段对大数据进行全方位监管,既要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也要从算法源头进行监管,打破“黑箱操作”。
《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措施的实行还没有完全落实,存在许多待完善之处,因此,我们一方面希望尽快出台个保法相关配套条例的同时,也希望国家能尽快完善诸如《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等对个性化定价的明确规定,多部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更好地解决大数据“杀熟”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在欣喜于科技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需要警惕高新技术被经营者滥用而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个性化定价的“杀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很好地规制了这一问题,我们也寄希望于其配套条例的更好落实。不管时代如何发展,科技必须牢牢地被法律规制,才能更好地造福社会,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1]赵超.大数据“杀熟”的现实困境与规制策略[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34.
[2]周围.人工智能时代个性化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规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108.
[3]李毅,李振利.数字经济背景下对消费者实行个性化定价违法边界的研究[J].社会科学,2020(2):110.
[4]山茂峰.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20.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电子商务背景下个性化定价行为现状调查及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