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三次分配机制与正义的四个原则

2022-12-07 23:23秦远航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2年4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正义分配

秦远航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1]在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这明确了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最终目标,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各自对应着不同的政治价值追求,其背后蕴含着按辞典次序排列的正义原则,聚焦三次分配机制背后的正义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指导意义。本文尝试对三次分配机制背后的四个正义原则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文明社会的常态与正义的第一原则

当我们探讨正义的第一原则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是我们以什么样的视角来看待人类社会,如何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如何把握文明社会的演进方向。

(一)“公共性”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常态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3],强调国家的本质根植于市民社会。关于国家的职能与作用,马克思强调,国家职能“既包含一切社会的性质所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含由各种特殊的因政府与人民大众互相对立而起的职能”[4],强调的是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的二重性。无论是阶级社会还是非阶级社会,公共性始终是市民社会决定的国家属性。哪怕到了国家消亡的最终阶段,其消亡也是作为政治统治国家的消亡,而社会管理的公共职能仍然需要存在和保留。可以说,不论是哪种社会形态,任何文明社会最基本的特征与常态,首先在于其“公共性”的履行。

(二)从现实中存在的文明社会出发

社会处于不断运动之中,对社会的普遍性政治价值进行分析,不应从静态的、虚无缥缈的假设状态出发,而是应该立足于真实的、运动中的社会,以现实的、动态的视角来衡量文明社会的“公共性”效用,将现实中存在的文明社会作为思考的基点和研究的对象。而不论何种社会形态,我们都可以选取一个时点作为横截面来对社会进行解构。对一个社会的“公共性”进行衡量和评判,我们首先应该关注“公”的普惠性和“共”的开放性,也就是说,我们首先看到的,应该是在这个时点上,这个社会中的人拥有什么样的资格,具备什么样的权利,获得怎么样的保障。而这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即社会基于这个时点的正向发展,使得社会成员的资格更加开放、权利更加广泛、保障更加充分。

(三)起点平等是政治价值的第一基点

无论是资格、权利还是保障,它们都指向了同一个政治价值标尺,即起点平等。平等作为基本政治概念的含义,在古今中外几乎都是共同的,它意味着人们在社会地位和个人权利方面的无差别状态。[5]平等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而是取决于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都能够达到的状态。平等的内涵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不断丰富和扩展的,“现代的平等应该是人们拥有‘社会基本品’的平等,这份社会必需品的清单至少应当包括人格尊严、基本人权、最低社会福利和必需资源”。[6]衡量文明进步的标志就是普遍状态下的平等程度,即社会“一般受惠者”的“社会基本品”保障水平。

(四)正义的第一原则——平等补偿原则

从文明社会的公共性出发,起点平等成为了政治价值的第一基点,首要问题即是怎样在社会中实现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平等。而正义的第一原则,则应该遵循平等的价值要求,围绕“实现平等”和“补偿以实现平等”展开。正义的第一原则可以分为如下两个部分:平等原则——社会必须为劳动年龄和非劳动年龄的成员提供平等的社会基本品,以保障社会成员参与劳动的素养和生存的条件。补偿原则——社会基本品的不平等应该被这样安排,使得被补偿的最少受惠者能够达到一般受惠者的水平。

上述原则可以称之为“平等补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不论在任何社会形态和任何时间节点上,社会都必须首先发挥好其自身的公共职能,同时努力使得社会中的弱者能够通过被补偿来获得相对平等的起点。公共职能的良好履行,以及尽可能地扩大一般受惠者群体的范围和提高其保障水平,是文明社会的首要任务,具有最高的优先级。

二、初次分配与正义的第二原则

在“平等补偿”原则的优先下,社会成员获得了越来越平等的起跑线。现实社会从选取的任意时点出发,随着时间轴开始了正向的发展和运动。社会成员各行其是,通过生产来满足生活需要。但是,他们的贡献各不相同,收入如何进行初次分配,遵循怎样的原则来分配,如何让人们得到其应得,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二个问题。

(一)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

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的基本架构都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搭建起来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作为生产关系重要组成部分,收入分配方式对于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反作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7]就马克思看来,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来进行分配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的,包括劳动、土地、资本等等,这是提高要素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仍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发展生产力仍然是我们的主要目标。

(二)程序公平是初次分配的价值基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在我国,初次分配中的程序公平表现为追求基于公平的效率,即在相对平等起点的基础上,通过公平的程序努力实现效率的生产,这是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和价值导向。初次分配与生产要素直接联系,是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对于推进生产力发展至关重要。在初次分配中,如果片面强调效率,必然走向垄断,最终带来市场失灵,导致资源无法实现优化配置。如果完全不强调效率,必然走向平均主义和大锅饭,降低生产效率,束缚生产力发展。在初次分配中保持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激发不同要素所有者投入生产的积极性,通过程序公平的市场机制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

党的十八大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更加注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凸显了马克思主义“劳动第一性”的指导原则,旨在让更多的人通过劳动过上美好生活;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平的竞争中各显其能从而各得其所。收入分配机制论述的新变化,正是对程序公平这一导向的生动诠释和追求基于公平的效率的注解。

(三)正义的第二原则——程序公平原则

为了推进生产力发展,在平等这一政治价值的基础上,程序公平成为初次分配的价值基点,问题成为初次分配中,社会应该创造怎样的环境以确保公平,遵照怎样的原则来确保人们获得其应得,从而推动效率的生产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即正义的第二原则应该围绕“如何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程序公平”和“如何基于程序公平提高效率”展开。正义的第二原则可以分为如下两个部分:程序公平原则——社会必须按照无差别的公平程序分配社会资源和公共权利。正当持有原则——个人在公平的程序下依系于才能和资源投入所获取的劳动和要素收入属于个人的正当持有。

上述正义原则可以称之为“程序公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社会确立非歧视的一般性规则,无差别向社会成员开放公共职位的资格,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同时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持有,这就要求社会建立起以法治为核心的规则体系和权利保障机制。

三、再分配与正义的第三原则

在相对平等的起点和日渐公平的程序下,初次分配使得社会成员依系于劳动和要素获取了相应的收入,不同的付出对应着不同的回报,随之而来的是社会成员在收入上拉开了差距。有的人获得的多,有的人获得的少,如何平衡多与少,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再分配,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三个问题。

(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点内容

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的要求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在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8]明确了再分配环节的着力点。收入分配差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就必然带来社会的不公平,最终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

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将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共识,这就要求国家治理努力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就要积极补位。一是当市场出现垄断时,努力重塑公平竞争秩序,防止资本无效扩张,促进高质量发展。二是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平衡劳动与资本税负,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悬殊。三是缩小公共服务差异,通过转移支付推进区域均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社会成员享有均等机会。

(二)机会公平是再分配的价值基点

再分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作对于相对平等的社会成员在经历相对公平程序所产生差异结果的“再补偿”,以确保社会成员在连续的社会进程中能够持续获取相对公平的机会,从而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以实现机会公平。如果说初次分配的主导力量是市场,重心在过程,其机制是政府确定规则下的市场竞争,表现为基于公平的效率;那么再分配的主导力量则是政府,重心在结果,其机制可以被视为政府对市场竞争的修正,表现为促进效率的公平。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平和效率确实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但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对于公平的主张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效率的提升。

(三)正义的第三原则——机会公平原则

经历了起点平等和程序公平,机会公平成为了再分配的价值基点,问题成为再分配环节应该如何平衡收入差距,以及遵循怎样的原则来平衡收入差距。即正义的第三原则应该围绕“如何在起点平等和程序公平的基础上实现机会公平以提高效率”展开。正义的第三原则可以这样表述:机会公平原则:公平程序的不公平应该被这样安排,即:当社会中的最多受惠者依系于自身优势对一般受惠者和最少受惠者的正当持有或者对其获取正当持有的机会产生侵害时,社会必须惩罚和矫正侵害者的行为并补偿最少受惠者和一般受惠者的损失。

机会公平原则要求社会矫正那些在公平的程序下依系于财富和地位,侵害弱者正当持有或阻碍弱者获取持续公平机会的不当得利或正当但不正义的持有,以实现“损有余而补不足”。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因为不存在绝对的公平程序,所以才要对程序公平产生的不公结果进行修正。公平程序的不公平是在程序公平之后发生的,具有次序上的先后性,即“程序公平”先于“制造机会公平的不公平程序”。但是,当机会公平原则触发时,社会可以先用不公平的程序来寻求机会公平,而后再根据社会实际来修正程序,以实现更深层次的程序公平,其过程遵循否定之否定的事物发展规律。

四、第三次分配与正义的第四原则

基于起点平等、程序公平和机会公平,国民收入经历了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其结果是社会成员的收入仍然会出现分化。一些人成为社会中的强者,一些人变为社会中的弱者,如何处理强者与弱者的关系,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进行第三次分配,成为我们需要面对的最后一个问题。

(一)我们应当止步于此吗

在起点平等、程序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共同作用下,我们可以很自信地说,不论强者或者弱者,社会成员“均已得其应得”,获得了正义的持有。这种差别的存在是非常符合正义原则的,因为没有差别社会便难以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强制干预每向前走一步,对效率的损害就多一分,我们似乎应当止步于此了,因为在这个时候,任何基于权力强制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分配都无异于侵占和掠夺。由此看来,市场和政府确实应该止步,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就无法变得更好,因为社会的良好运行不仅需要法治和秩序,还需要美德与良知,接下来,我们应该把主动权还给社会,让社会机体通过自我调节来发挥作用。

(二)第三次分配与道德力量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可以通过非强制的手段,引导社会以募捐、公益、慈善等方式实现资源和财富的第三次分配,从而达到缩小社会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效果,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的底线,那么道德就是社会的高线,是一个社会对于善德和良知的伦理主张。

在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是一以贯之的道德规范。比如,墨子主张“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认为兼爱、利他的天理良心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礼记》中提出“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描绘了“大同”社会人人互助的美好图景。中国古代的公益慈善形式多样,如“义庄”“义田”“学田”“施粥”等等,上至路桥工程、下至茶饭供应无所不包,使得许多穷苦百姓免于饥寒,无不彰显了道德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用。

(三)崇德向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基点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本身就蕴含着先富帮助后富,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道德内涵。作为共同富裕分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次分配是在向善、为公、乐施等社会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在法律政策的鼓励和促进下,由既看得见又看不见、并非由利益驱动或公权力强制、却充满活力的‘社会之手’所推动的”。[9]其价值基点在于社会对崇德向善的鼓励,以期更好实现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如果说起点平等、程序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实现主要靠强制,那么在第三次分配中实现崇德向善则主要靠教化和引导,使得社会成员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让社会的发展更有温度。

(四)正义的第四原则——自愿无偿原则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国民收入分配层面,而第三次分配则属于道德力量驱动的社会自我调节和平衡机制。正义的第四原则应该在社会成员“均已得其应得”的基础上,围绕如何推动社会“崇德向善”而展开。在前三个原则的基础上,正义的第四原则可以这样表述:自愿原则——任何主体都无权侵犯社会成员基于平等补偿、程序公平和机会公平原则的正义持有,除非社会成员出于自愿而向其他社会成员进行转让。无偿原则——社会成员不得利用其向其他社会成员转让其正义持有的行为以谋利。

上述正义原则可以称之为“自愿无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以公益和慈善为主的第三次分配建立在社会成员的自愿和非营利基础上。虽然第三次分配的主导力量是社会,但市场和政府仍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鼓励和引导作用。政府通过宣传、表彰、嘉奖等形式对公益慈善予以鼓励,并给予一定的财税支持,也同样能够极大程度地激发社会成员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营造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和价值导向,努力推进实现共同富裕,需要社会、市场、政府的共同努力。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10]事实上,共同富裕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进步的动态过程,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经常会并行,有时甚至会产生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不同的政治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努力实现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努力营造程序公平、机会公平的社会环境,倡导乐善好施、帮扶弱者的人文关怀,努力实现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友爱社会的有机融合,让三种力量各尽其能、优势互补,推进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也正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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