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春
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何实现新时代的共同富裕,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重要议题。实现新时代的共同富裕目标,首要问题是在观念世界里准确理解共同富裕。中国素有平均主义的思想传统,而作为我们努力目标的共同富裕与传统的平均主义有着本质差别。“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142页。平均主义是传统的中国社会里被广泛认同的观念,秦汉以后,财富均齐始终是思想家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把平均主义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策,“等贵贱、均贫富”也往往成为农民战争的口号。实现新时代的共同富裕目标,在客观上要求我们走出传统平均主义的思想窼臼,建构属于新时代的发展理念。那么,平均主义思想为什么被古代中国人广泛认同?它如何约束和规范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过程?又在怎样的意义上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理解,也关系到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生当春秋末年的孔子曾经说过一句话:“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2)《论语·季氏》,《诸子集成》,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一册,第352页。孔子说这句话的时候,议论的并不是财富分配问题,但在他身后,人们却大都把这句话理解为财富分配原则。可能孔子本人也没想到,他的这句话获得了中国社会的广泛认同。战国秦汉以后,平均主义不仅是历代思想家的理想追求,也是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所接受并且自觉遵循的治国理念,隋唐以后的农民战争也往往打出均贫富的旗号。平均主义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为人们广泛认同的观念。
古代中国人对平均主义的认同始于思想界。在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历史条件下,思想家的政治主张各不相同,但是对于孔子倡导的平均主义却少有异议,其中,对平均主义极力推崇的是儒家。在战国儒家的观念中,“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3)《荀子·王霸》,《诸子集成》,第二册,第138页。就是王道政治的基本特征,为了实现这种社会理想,他们或者主张“以礼分施,均徧(遍)而不偏”,(4)《荀子·君道》, 《诸子集成》,第二册,第152页。或者主张“制民之产”,通过恢复井田制,使人们“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5)《孟子·梁惠王》, 《诸子集成》,第一册,第57页。虽然法家学派与儒家有着严重的理论分歧,但在平均主义这一点上与儒家却是一致的,韩非便认为:“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6)《韩非子·六反》,《诸子集成》,第五册,第323页。先秦道家则把“平均”理解为自然秩序,“天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7)《老子》第七十七章,《诸子集成》,第三册,第45页。“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8)《老子》第三十二章,《诸子集成》,第三册,第19页。道家学派憧憬的也是财富均齐的社会。
关于平均主义产生的时间及其思想渊源,学界有各种说法。有人认为,平均是氏族社会所特有的,平均主义思想是古代思想家“把传说中的氏族公社的平均和平等加以美化,向人们描绘一个幸福的人间乐园”。(9)戎笙:《如何看待太平天国的平均主义思想》,《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也有人认为,平均主义“贯穿于从秦汉直至明清二千年的封建社会全过程中,‘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即反映了平均主义思想的萌芽”,还有人说,平均主义“直到唐末农民战争才提出来,而到北宋其内容才明朗化,才获得较大发展”,(10)郭德宏:《论我国历史上的平均主义思想》,《东疆学刊》1986年第2期。这两种观点都是本文引述的,本文作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笔者不同意这些说法。平均主义思想是春秋战国之际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11)由于一般认为老子生活的年代略早于孔子,因此有人主张平均主义的思想主张最早是由老子提出的,其实,《老子》一书只是站在道的立场上阐述了对平均的看法,把平均主义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的却是孔子。其产生的前提是村社土地制度的存在。
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际,氏族时期的共耕制度得以存留下来。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最初是由村社成员共同占有、共同耕种的,《诗经·噫嘻》的“亦服尔耕,十千维耦”以及《载芟》的“千耦其耘,徂隰徂畛”,描述的就是村社成员共同劳动的场景。后来,随着个体家庭的发展,这种共耕制度逐渐演变为土地在个体农户中间定期分配的井田制,据《周礼·地官·遂人》记载,每到年终岁尾,都要核查人口、分配土地,“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最为重要的社会功用,是豁免了个体小农经营不善的责任,无论个体农民因为何种原因导致经营失败,在年终岁尾的土地分配过程中都能获得与他人等量的土地,因而也就不会破产。这就决定了平均占有土地的个体农民之间不会有严重的贫富差别。
毛泽东在论及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时曾经说过:在中国封建社会,“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12)毛泽东:《组织起来》,《毛泽东选集》(一卷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年,885页。毛泽东所说的小农经济,是在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度瓦解以后逐渐定型的。井田制度的瓦解,造就了大量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战国初年李悝所说的“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13)《汉书·食货志》,《二十五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本,第一册,第112页。便是井田制度末期小农经济的写照。小农经济有着天然的不稳定性,一遇天灾人祸,便有一些个体农民破产,因此,在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克服个体小农所面对的不确定性,稳定个体小农的生存条件,成为思想家首要关注的事情。当思想家思考这一问题时,有关井田制度的历史记忆成为他们构想美好社会生活的依据,于是,平均主义成为思想家所能理解到的最好的财富分配原则。
当思想家倡导平均主义原则的时候,平均主义观念也从思想界输出到整个社会,并且为各个社会阶层所接受。平均主义观念最广泛的受众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小农。个体小农是中国古代社会规模最大的人口构成。他们的利益所在,就是保有一份安身立命的土地。小农经济天然的不稳定性,使得个体农民对于平均占有土地的生活状态有着强烈的渴望。虽然每一个农民都有致富的愿望,但失去土地却是他们更为恐惧的事情,两相均衡,平均占有土地便更容易为底层大众所接受。
在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平均主义也为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所接受,并且奉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两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政治经济政策与制度安排,大都体现了平均主义的基本精神。有些时候,统治者发布政令,也要借助平均主义的理由,例如,东汉建安九年,曹操统一河北以后,为革除袁氏弊政而发布均田令:“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出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14)《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注,《二十五史》,第二册,第1071页。历史地看,均田令对于河北地区的民众来说无疑是善政,不过,这一善政的理论支持却来自于儒家的平均主义思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思想家、个体农民与历代王朝的统治者生活在不同社会位置上,因为社会地位不同,各自的利益也不同。按理说,平均主义观念对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意义,可是,这些利益各异的阶层却在平均主义这一点上达成了一致。对于思想家来说,平均是不可放弃的社会理想,是构想乌托邦社会的理论依据;对于底层的大众来说,财富均齐是业已适应的生活状态,平均主义或许有助于生存条件的稳定;对于统治者来说,平均主义是专制国家的政治秩序得以实现的观念环境,有效防止社会大众的贫富分化,便意味着统治基础的稳固,安治天下也就有了可能。于是,平均主义便成为所有社会阶级、阶层的利益交汇点。
在以往有关平均主义的研究中,人们习惯上把传统的平均主义区别为两种,一种是作为历代王朝治国原则的平均主义,一种是农民阶级的平均主义,前者是为专制主义政治服务的,后者则被视为农民阶级反封建、反专制的思想武器。(15)20世纪80年代以来,持“农民阶级的平均主义”这种观点的论著尤多,参见晁福林:《论农民战争的思想武器》,《江汉论坛》1980年第2期;李桂海:《论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江淮论坛》1980年第3期。这是个不小的误会。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16)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70页。在几千年间一直影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平均主义观念,实际上就是中国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当孔子提出平均主义的思想主张时,考虑的主要是“有国有家”的统治者的利益,这在根本上决定了平均主义思想的本质属性。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如马克思所说,由于“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17)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693页。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思想界输出的观念。农民战争中的平均主义口号,不过起到了号召农民参加起义的作用,并不具有反专制、反封建的性质。
平均主义是中国传统社会一贯不改的观念。秦汉以后,尽管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社会生活内容和特点,但是,人们对平均主义的信仰却没有发生改变。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财富平均的社会才是真正完美的社会。平均是解决全部社会问题的钥匙。
秦统一中国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土地兼并、个体小农的贫富分化便已经开始了,如《汉书·食货志》所说:“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王制遂灭”,于是,便出现了“庶人之富者累百钜万,而贫者食糟糠”的情形。(18)《汉书·食货志》,《二十五史》,第一册,第112页。两汉时期的人们把土地兼并归因于井田制度的瓦解,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但他们并不知道,这是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
遍览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历史,不难发现,每当一代王朝承平日久,伴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土地问题就日益突出。对于这样的社会事实,人们更多看到的是它的消极意义,于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限制民众的财产规模便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首要事务,而限制民众资产规模的关键就是平均分配土地。历代儒家始终没有放弃这一观念。汉代董仲舒便主张,“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19)《汉书·食货志》,《二十五史》,第一册,第113页。在均田制已经不再实行的北宋,理学家也仍然认为:“治天下不由井地,终无由得平。”(20)张载:《经学理窟·周礼》,《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248页。清代道光年间由贺长龄、魏源编纂的《皇朝经世文编》,于《赋役》目下收入清人政论百余篇,这些政论的主题是如何解决日益严重的赋役不均问题,其中大多数人的看法都是通过限田、均田而实现均役。“夫役之均也,由于均田,逮田之均也,则无役矣”。(21)李复兴:《均田均役议》,《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光绪石印本。总之,无论社会历史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平均主义都是思想家不肯放弃的信念。甚至在中国社会走进近代门槛的清朝末年,人们仍然不断表达着这种信念,在龚自珍那里,就是“有天下者,莫高于平之之尚也”,(22)龚自玲:《平均篇》,郑振铎编:《晚清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0页。在洪秀全那里,便是“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23)《天朝田亩制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321页。在社会财富应该如何分配这一问题上,龚自珍、洪秀全乃至康有为那个时代的人们并没有比先秦两汉儒家走得更远,对于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财富分化的社会,他们没有任何心理准备。
两汉以后,儒家伦理政治学说获得了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成为历代王朝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儒家倡导的许多治国原则,如“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等等,从来没被历代王朝的统治者真正遵守过,而平均主义却被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接受,并且逐渐融入专制国家的治理实践。作为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信奉的治理观念,平均主义为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也在深层意义上规范和约束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过程。
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平均主义思想逐渐融入专制国家的治理实践,并且成为具有约束性的治国理念,曾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这一过程始于西汉初年打击豪强的政策,中经北朝至唐中期以前的均田制度,再到唐中期以后,中国社会进入了后均田时代,专制国家的平均主义政策的重心从平均土地转向了均赋均役。就发展趋向而言,平均主义观念融入专制国家治理实践的过程,是从最初对富裕人口的暴力剥夺演变为以制度安排调节社会财富的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历史进步的过程。
平均主义观念融入专制国家治理实践的第一个阶段,是西汉时期打击豪强、限制兼并的政策。
由于秦王朝短暂而亡,其对待富裕民户的政策未知其详。不过,西汉王朝打击、限制豪强的政策却是有据可查的。在西汉中期以前,除去文、景时期较为宽松以外,汉高祖、汉武帝、汉宣帝时期都奉行打击富裕民户的政策,其中以汉武帝时期最为严厉。西汉时期打击富裕民户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迁徙豪强,史载汉高祖七年,接受娄敬建议,徙六国贵族及富豪人家于关中,此后,迁徙豪强便成为西汉王朝的惯例。东汉班固述及这一史事时说:“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支,非独为奉山园也。”(24)《汉书·地理志》,《二十五史》,第一册,第157页。据南宋徐天麟的统计,西汉时期,仅汉高祖、汉武帝、汉宣帝这三朝,大规模迁徙富豪的事件便有十起。
其次是“惩治豪民”。西汉时期,地方守令的主要职责任之一就是剪除富豪之家,特别是在汉武帝统治时期,出现了郅都、义纵、王温舒等一大批酷吏。如王温舒,由广平都尉改任河内太守,甫一到任,便“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后来经汉武帝许可,一大批人遭到诛杀,“至流血十余里”,(25)《汉书·酷吏传》,《二十五史》,第一册,第178页。其残酷程度可见一斑。
再次是重农抑商和针对富裕民户的税收政策。西汉王朝建立以后,汉高祖便下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26)《史记·平准书》,《二十五史》,第一册,第339页。到汉武帝时期,用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的建议,实行盐铁官营,把利润最为丰厚的冶铁、煮盐、榷酤等产业收归官营,彻底断了手工业者与商人的财路;又用杨可告缗,使得中家以上大抵破产。
在西汉王朝的严厉打击下,无论是战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六国贵族,还是以往数百年间以经营致富的民户,基本上被扫除净尽。此后,东汉、魏晋时期,虽然也出现过一些世家大族,但这些世家大族本质都是官僚结构的衍生物,是汉魏时期独特的社会阶层。
北朝至唐中期是平均主义观念融入中国古代国家治理过程的第二个阶段。
西晋末年,中原丧乱,地裂南北。在长达数百年的社会大分裂状态下,人口流亡,如何保证税源成为南北方共同的治理难题。在南方,由于“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资”,对于土著的“蛮陬俚洞”,只能“各随轻重,收其赕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乃无恒法定令”。(27)《隋书·食货志》,《二十五史》,第五册,第89页。而在北方的拓跋魏时期,则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周,户口错乱”。(28)《魏书·食货志》,《二十五史》,第三册,第318页。为了安抚流民,打击坞堡势力,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采纳李安世建议,实行均田制。此后,均田制便在北方沿袭下来。隋统一中国以后,又把均田制推向全国。于是,已经消失了几个世纪的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获得了重生。
均田制模仿的是周代的井田制,所不同的是,井田制是上古时期村社生活中形成的习惯,而均田制却是平均主义的观念自觉。北魏李安世在写给魏孝文帝的上疏中说得十分清楚:“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29)《魏书·李安世传》,《二十五史》,第三册,第136页。均田制是传统中国的治理方式发展演变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历史事件。它标志着平均主义观念与专制国家的治理过程的深度融合。在均田制下,像汉王朝那样以暴力手段劫夺豪民富户已经不再必要,这是因为,均田制度能更为有效地防止齐民编户的贫富分化。在均田制度下,个体农民所受土地有口分与永业之分(北魏时名为露田和桑田),其中绝大部分为口分田,而口分田或露田要随“老免及身殁”归还国家,个体农民所能继承的财产十分有限。这就在法权意义上最大限度地消解了受田农民的致富可能。
在以往有关古代社会历史的研究中,有一个流行的解释模式:历史上的国家都是代表剥削阶级利益的,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是剥削阶级的代表。按照这个逻辑,汉魏隋唐时期的统治者应该是与豪强富民一起欺压底层的社会大众的。然而,历史事实却恰恰相反,无论是西汉时期打击豪强富民的政策,还是北魏隋唐时期的均田制,其基本精神都是保护个体小农,而史书中被称为并兼之家的富裕民户却是专制国家的打击对象。
应该说明的是,笔者这里如此说,并不是认为用阶级分析的观点研究历史的方法错了,而是我们错误地理解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阶级结构。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是专制君主一家一姓的所有物,这一家一姓自以为是国家的所有者,他们在政治上拒绝与社会分享权力,同时,也把其他的社会阶级、阶层都看作潜在的敌人,富裕民户则是对他们最大的威胁。
马克思在论及小块土地所有制与专制政治的关系时曾经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它造成全国范围内一切关系和个人的齐一的水平。所以,它也就使得有可能从一个最高的中心对这个划一的整体的各个部分发生同等的作用。”(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697页。马克思的这一论断也适用于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在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专制权力也需要对整个社会实现控制,而豪民富户有可能成为专制主义秩序的破坏性力量。这一阶层实际上是国家权力与底层社会大众之间的阻断层,一旦豪民富户在地方形成势力、则将导致专制国家对于底层社会的失控,所以,消灭富裕民户,在经济上防止这一阶层与专制国家争夺社会资源,在政治上防止这一阶层成为与专制权力抗衡的力量,是每一代王朝的政治需要。而传统儒家倡导的平均主义思想,恰恰为专制主义统治打击富裕民户的政策提供了理由。
唐中期以后是平均主义观念融入国家治理过程的第三个阶段。
北魏以后,以土地定期分配为基本特征的均田制延续了几个世纪。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接受宰相杨炎建议,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均田制遂告终结。关于均田制瓦解的原因,按《旧唐书·食货志》的说法,是唐玄宗统治时期不再统计户口,没有根据人口变化情况分配土地,迁延日久,国家掌握的户籍版图与均田农民的土地实际占有情况已经严重不符,“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得非当时之实”,实际上,土地兼并自唐初以来便已有发生,只不过是在开元、天宝年间愈加严重而已。再由于安史之乱以后,“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与均田制相适应的租庸调法已经无法保证唐王朝的赋税收入,不得已而代之以两税法。史称两税法实施以后,“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31)《旧唐书·杨炎传》,《二十五史》,第五册,第118页。两税法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唐王朝财政用度的改善。
两税法的实施,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重大改变。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的赋税内容,主要有田租、口赋、户赋三种,这种赋税制度的合理性前提,是个体农民对于土地的平均占有。两税法把赋税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意味着专制国家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社会成员贫富分化的事实,把土地的实际占有状态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但在另一方面,两税法又保留了户税,这项税赋直到清代康熙以后才完全取消。户赋(即后世所说的丁银)在本质上是人丁税,人丁税的前提仍然是土地的平均占有。这表明,两宋以后的历代王朝并没有放弃平均主义的治理观念。平均主义观念对专制国家的治理过程仍然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
在平均主义观念的影响下,宋明两代王朝往往着意于模仿汉唐时期的平均主义政策。例如明朝初年,朱元璋“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明朝初年有了一系列大规模迁徙民众的举措。洪武初年,针对部分地方地广民稀的状况,户部郎中刘九皋向朱元璋建议:“古狭乡之民,听徙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失业也。”朱元璋采其议,“迁山西泽、潞民于河北。后屡徙浙西及山西民于滁和北平、山东、河南,又徙登、莱、青民于东昌、兗州,又徙直隶、浙江民二万户于京师,充仓脚夫”。(32)《明史·食货一》,《二十五史》,第十册,第207页。至于明朝初年的大规模人口迁徙,学界多从恢复经济、安抚流民的角度加以解释,倒是《明史·食货志》道出了内中玄机:“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汉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到了公元14世纪,统治者仍然重复着千余年前的故事。中国社会的国家治理从来没有脱离平均主义的轨道。
平均主义贯穿于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治理过程,作为历代王朝一贯奉行的治国理念,平均主义观念在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治理所能达到的水平,也在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进程。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治乱兴衰,中国古代社会的诸多政治、经济问题,都可以通过平均主义政策得到说明。
关于平均主义原则规范下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治理,最容易想到的便是它的积极方面。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平均主义治国方策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汉唐时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平均主义的治国方策,对于稳定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个体小农的生存条件、繁荣社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汉、唐两代曾经有过的繁荣,很大程度上是小农经济的繁荣。平均主义政策也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大多是在大规模的战乱以后建立起来的,而历史上凡是被称为“治世”者,大多出现在王朝建立之初。这是因为,在王朝建立之初,大都有着长期战乱的背景,如何为战争中流离失所的人们提供可靠的生产、生活条件,是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平均主义政策恰好适应了这样的历史环境。
不过,如果把平均主义治国方策放在秦汉以后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加以考察,不难发现,平均主义政策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治理过程也存在着消极影响,甚至这种消极影响远远超出了它的积极方面。
平均主义治国方策导致的社会后果之一,是社会财富的频繁洗牌,从而使得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无法在根本上摆脱贫困状态。
唐朝刘禹锡有诗云:“朱雀桥边野草花,乌衣巷口夕阳斜,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说的是六朝时期贵族聚居的建康(唐时名升州)乌衣巷,到了他生活的年代已经成为平民百姓的居住区。这首诗道出了一个事实,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没有一个稳定的贵族阶层,贵族阶层更迭的速度远非西周时期人们所说的“高岸为谷,深谷为陵”(33)《诗经·小雅·十月之交》,《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46页。所能比拟。与贵族阶层的更迭相比,社会财富的洗牌则更为频繁。秦汉以后的财富频繁洗牌,当然有战争和社会动乱方面的原因,但在另一方面,专制国家的平均主义政策与制度安排也同样不可忽视,它在制度的层面上规定了财富平均的社会预期,财富的频繁洗牌便在逻辑上成为人们为达成这一预期而经由的过程。
在中国古代社会,生产的发展、经济的增长与社会财富的积累总是与土地兼并相伴生的。这里有一个简单的逻辑。在任何历史时代,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增长,都离不开社会成员的努力,而每一个积极参与经济生活的民众都必然带有某种预期,那就是,在未来的分配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多的份额。这个预期是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财富增值的真实动力。然而,平均主义政策却阻断了这一预期,以限制民众资产规模为宗旨的平均主义政策,实际上是以某种方式告诉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付出更多努力是没有意义的。平均主义政策在根本上消解了人们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也消解了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这使得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始终无法摆脱贫困的状态。
诚然,当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提出平均主义思想主张时,也曾表达过使民众富足的愿望,孔子本人每每强调对民众应该“富之”“教之”,似乎平均主义的目的是“均富”而不是“均贫”。然而,儒家对于平均与富民的理解远不是这么简单。其实,贫与富是比较的概念,所谓同样富裕或者同样贫穷,描述的是同一种财富占有状态,只不过前者是对这种状态的积极表述,而后者相对消极而已。在传统儒家的观念中,“均无贫”,平均就无所谓贫穷,因而在逻辑上,平均要比富裕更为重要。他们并不知道,在非比较的语境下,“均贫”或“均富”在意义上是没有实质差别的。
事实上,传统儒家所说的“富民”也是需要定义的。先秦儒家在阐述平均主义的思想主张时,他们所能想到的使民众富足,不过是“五十者可以衣帛”“七十者可以食肉”“八口之家可以无饥”(34)《孟子·梁惠王上》,《诸子集成》,第一册,第57页。的生活状态,虽然这在战乱频仍的战国时期仍属奢望,但确实地说,这种状态与其说是富足,莫不如说是贫困线上的挣扎。由此可见,当先秦儒家表达富民愿望时,为什么要富民,使民众富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更多的考虑。
两汉以后,思想家对于足民、富民的看法逐渐清晰起来,比较有影响的说法是,既不能使民众过于贫穷,也不能使民众太过富足。西汉董仲舒说:民众“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道,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35)《春秋繁露·度制》,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22页。北宋王安石则认为:“夫人之为性,心充体逸则乐生,心以体劳则思死,若是之俗,何法令之能避哉。”(36)《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风俗》,《王安石全集》,长江出版社、崇文书局,2020年,第五册,第666页。按照董仲舒和王安石的说法,民众过于贫困或者过于富裕对于专制国家来说都不是好事,所以,好的政治应该是使民众财富均齐,使之既不极度穷困,也不过于富足,只有这样的民众才能安于既有的社会秩序并且可以为国家所用。平均与富民这一问题上,传统儒家一直是把民众作为工具看待的。
退一步说,即使传统儒家和历代王朝的统治者真的有富民愿望,但在治理实践中,平均主义政策与这种愿望也是背道而驰的。作为人类群体生活不可或缺的政治结构,国家的作用在于分配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历代王朝实行的平均主义政策,其本身并不能增加社会财富的总和,也无法为社会成员提供额外的可供分配的资源,只不过是通过非经济干预改变了财富占有状态。所以,平均主义治国方策的结果,只能是使富裕民户变成穷人,却不可能使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民下户成为富人。平均主义政策制造了普遍的贫穷,中国古代社会也因此无法走出贫困的状态。
秦汉以后历代王朝平均主义政策导致的社会后果之二,是抑制了市场机制,因而导致社会发展的缓慢与停滞。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发展缓慢曾是史学界一直关注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给出了许多答案,如专制主义统治的腐朽、缺少制度创新、科学发展缓慢等等,但却很少把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缓慢与平均主义政策联系在一起。作为秦汉以后历代王朝一以贯之的治国方策,平均主义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迟滞最为重要的原因。
按照经济学的常识,在一个社会里,只要市场是正常运行的,资源便一定会向那些善于经营的人们手里集中。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就是土地资源向善于经营的农民手里集中的过程。虽然这对一部分农民来说是一种痛苦,但另一方面,这也是土地资源融合并且变得更有效率的途径。没有这一过程,一个社会就无法实现资本的积聚,而资本的积聚恰恰是推动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重要力量。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平均主义政策,在本质上是以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生活,通过权力来配置资源,其结果,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
由于历代王朝的平均主义政策,传统的中国社会成为两极分化的社会,它的一极是每个历史时期掌握权力的官僚贵族,另一极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这中间既没有稳定的贵族阶层,也没有稳定的富裕民户。对于生活在底层的个体小农来说,他们全部的生活只能仰给于专制国家,而不可能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创造性力量。英国学者亚当·斯威夫特在评述当代西方的平等主义观念时说:“平等主义者认可嫉妒的政治,培育依赖的文化,在这种文化中,被国家像幼儿一样抚养的个人失去了责任感。”(37)亚当·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佘江涛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3页。西方学者所说的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就是中国传统语境中的平均主义。斯威夫特说这种情形,与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十分相似。事实上,历代王朝的平均主义政策,培育的也是依赖的文化。平均主义治国方策引致的社会后果,就是直到西方近代文化东来的时候,中国社会仍然没有形成健全的市场机制,没有完成资本积聚的过程,更没有可以通过市场来组织社会生产的资本,于是,中国社会也就没有了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向近代工业社会的内生性力量。
平均主义治国方策导致的社会后果之三,是中国古代国家职能的偏失,在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遵循平均主义治理原则的历代王朝,从来没有真正地履行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
我们的社会是由目标与利益各异的人们组成的群体,这决定了每个历史时代的人们面对的都是冲突的社会背景。于是,如何使生活在不同社会位置上的人们受到公平的对待,成为社会生活的永恒主题。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正义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8)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
在我们的理性所能达到的境界里,社会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国家的存在,在无政府状态下是没有正义可言的。(39)关于这一点,参见拙作:《社会公正:现代政治文明的首要价值》,《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所以,维护社会正义是国家无可逃脱的责任,这个责任是其他社会结构不能替代的。那么,国家如何履行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能,英国思想家霍布豪斯说得十分清楚:“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国家的义务不是为公民提供食物,给他们房子住或者衣服穿。国家的义务是创造这样一些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能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40)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80页。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结构,国家的责任是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受到公平的对待,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分配过程中都获得自己应得的份额。无论在哪个历史时代,国家都不能豁免这份责任。
关于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早就注意到了。恩格斯在讨论国家产生的阶级背景时,便把国家称之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4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6页。既然国家是“自居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它便不应该是某一阶级利益的简单代表,统治者也不应该在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同时,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把这个道理放在我们所讨论的平均主义问题上加以理解,就是国家既不可以站在富有阶级的立场上剥夺贫民,也不可以站在贫民的立场上劫夺富裕人口。
如前所述,秦汉以后,平均主义观念在历代王朝的治理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有时体现为对富裕民户的暴力剥夺,有时体现为专制国家的制度安排。由于历代王朝遵循的都是平均主义的治理观念,这些略有差异的治理手段却有着相同的治理效果,这个效果就是劫富济贫。有趣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替天行道”“劫富济贫”又常常是绿林豪强为其劫掠行为辩护的理由。所不同的是,绿林豪强的“劫富济贫”是以非法的手段实现的,而专制国家对富裕民户的劫夺却是在权力的支持下发生的。如此看来,秦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在更多的时候做的是绿林豪强的事情。国家在什么意义上才能尽到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传统的中国社会始终未能给出可靠的答案。
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平均主义政策的社会后果之四,就是没有为传统的中国社会带来稳定的秩序。
小农经济在本质上是不稳定的经济,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古老的村社土地制度的遗存。随着生产的发展,个体农民之间的贫富分化和土地兼并不可避免,这是在秦汉以后被历史反复证明的事情。对于每一代王朝的统治者来说,他们面对的无非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在一部分个体农民富起来的同时,另一部分农民便会因为某种原因而破产。破产农民达到一定的数量,便将产生严重的秩序问题。事实上,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在客观上要求专制国家的统治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正视社会成员财产分化这一事实,调整赋税制度,从而实现赋税的合理负担,另一方面,为生活在底层的社会大众提供更多的公共福利,使失地农民不至于冻馁于道路,转死于沟壑。然而,这恰恰是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未曾做也不愿意做的。
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国家是一家一姓的所有物,而不像古代雅典人那样,“把国家设想为一种持续不断的经营,贫穷的公民群众能够借以谋得舒适生活”的共同体,(42)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卷一,段保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91页。也不曾有公共财政的观念和制度安排。秦汉以后的历代王朝,虽然存续时间久促不一,治理水平与治理成效也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就是没有关乎社会大众生存条件的福利制度,除去大饥、大疫等极端情况,专制国家很少把府库中的粮食银帑用于救济陷于贫困的民众。于是,几乎每朝每代都有府库充溢、饥民遍地的情形。可以说,在如何保障民生这一问题上,中国古代思想家和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从来没有想到比平均主义更有效的办法。在一味恪守平均主义原则的同时,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也就在有意无意之中逃避国家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国家治理陷入了一个怪圈,就统治者的主观动机来说,实行平均主义政策,是为了稳定小农经济结构,进而实现政治秩序的稳定。可是,他们致力于维护的恰恰是缺少稳定性的经济结构。在每一代王朝建立之初,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平均主义政策的确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农经济天然的脆弱性又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在平均主义政策以外,并不知道如何应对财富分化的社会状况。于是,社会矛盾的周期性暴发也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事情。
公平分配是社会公正的核心主题,也是国家治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不同历史时代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决方案。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不可或缺的方面,而治理观念的变革是现代国家治理得以实现的前提。在这一意义上,超越平均主义的思想传统,建构属于这个时代的治理观念和治理原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 近年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为了从根本上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在整体上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我国实行了精准扶贫等一系列政治经济政策,这些政策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社会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走的是一条创新之路,不可能也绝不会回归传统的平均主义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