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婧
(通渭县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 定西 743300)
动物疫病主要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动物传染病主要指由病原微生物感染所致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比如禽流感、猪瘟、蓝耳病,猪链球菌病,口蹄疫、非洲猪瘟等;寄生虫病是指由寄生虫感染所致的动物疾病。我国目前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分三类,共150多种。动物疫病防控就是各养殖场户参照国家法定报告疫病的种类及危害性,结合本场的实际,做好相应疫病的防控工作,减少疫病发生,保障养殖效益。
防疫工作必须从源头抓起。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是抵御疫病风险、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举措。现代标准化生产的问题不解决,再好的监管防控措施也难以奏效。
1.1 要把科学规划布局和建场选址作为起点在3km以内,不宜规划太多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养鸡场只能是1个);同一小区内不宜布局过多的养殖户,也不宜投放过多的养殖量;作为不同养殖主体的户与户之间,必须设置隔离带,做到分户分区饲养。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淘汰“养殖小区”这一疫病风险极高的生产方式。
1.2 要确立适度规模、科学发展的理念规模和速度都要适度,切忌一味抢速度、粗放上规模(不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不考虑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不考虑动物防疫的保障能力)。着力推进养殖业的设施化程度,降低疫病风险(我省养羊总量从1000万只增加到2000万只,用了26年时间;从2000万只增加到3000万只,只用了8年时间,近几年每年新增量超过100万只)。
1.3 要科学合理养殖密度养殖密度是养殖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动物防疫的核心问题。荷兰等国家已经立法限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提出上限标准,防止畜牧业过度发展,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规定“在1.5hm2的土地上,每个奶牛养殖户饲养奶牛不能超过500头,每个养猪农户最多只能养殖1万头猪,养鸡数量不超过24万只”。我省目前还不具备限制饲养的条件,但不论是区域内还场区内、圈舍内都不宜搞过大的规模和过高的密度。
1.4 要推动生产和养殖方式转变推行标准化生产,圈舍要标准,饲养方式要标准,防疫设施要标准,技术服务要标准,防疫程序和制度也要标准。要积极引导养殖户从饲养管理、良种选育、环境控制、营养调控、安全用药、卫生防疫等多方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大力推广“五统一”(统一供种、统一兽药饲料、统一防疫、统一饲养、统一销售)等模式。改善饲养条件,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养殖场、屠宰场的防疫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淘汰“异地短期育肥”的传统落后方式。
1.5 要积极发展现代流通、经营和消费方式把“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作为养殖产业转方式、调结构的主攻方向。
1.6 要倡导科学的管理方式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防疫设施配套、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监督管理必须跟进。大中型规模化养殖小区要有专业兽医定点跟班监管服务。
在现行防疫政策下(以散养为主体的多元养殖格局),构筑坚实有效的免疫屏障,始终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中之重。作为主管这项工作的兽医部门,必须坚持把集中强制免疫摆在各项工作最突出的位置并作为最基础的工作来开展、当作最有效的措施来落实。免疫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了,免疫密度和质量有保障,就可以降低一半以上的风险、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疫情。各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组织实施强制免疫作为第一要务,精心组织实施并依法依规责任地完成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2.1 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对规模养殖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一期补免,真正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2.2 要搞好抗体检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对不达标的实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2.3 要制订实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建立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健全疫情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2.4 加强防疫宣传对养殖户进行养殖技术、防疫培训,让每一个养殖人员都了解动物防疫知识,严格按照国家防疫标准规范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防疫人员也要一针一畜,防止交叉感染。此外,防疫部门人员做好防疫-消毒-完善免疫档案等工作,避免活畜的流行病传播,确保活畜的安全。
2.5 注意自我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养殖人员在做好自我保护的基础上,做好活畜的防疫工作,防止流行病的发生,确保活畜的安全。
2.6 严格按照防疫制度检查工作对突发疫情地区一经发现禁止动物出行。
2.7 要积极推行包片包场要采取整村推进、集中免疫的模式,保证速度、保证密度、保证质量。
畜禽的大流通会导致疫病大传播的风险。移动控制是防范动物疫病横向传播的关键措施,也是目前防疫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近年来,我省发生的多起重大动物疫情,都是跨区域调运和贩运人员进入圈舍收购牛羊或销售鸡苗引发的外源性疫情(牛羊疫病多发生在重大节日前等出栏高峰期,猪鸡疫病多发生在补栏高峰期)。甘肃动物防疫面临的是大通道、大包围的格局,加强移动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3.1 加强活畜的跨区域监管在高风险地区的动物不可以向低风险地区移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监管部门要做好劝返工作,以免影响低风险地区的动物安全。
3.2 要重点加强对贩运人员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法定的原则,确定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贩运人员的防疫监督管理负首要责任。各地区一定要做好检查工作,对贩卖人员的信息详细记录并在电脑上备案,对贩卖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贩卖人员的行为合法,并做好当地的防疫工作。此外,对装载动物的车辆进行消毒与管控。
3.3 优化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公路运输也是运输动物的主要方式,因此,公路动物防疫站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检查动物,确保动物在进入该地区是无传染病,且是健康的。并与交通部门通力合作,做好检查-登记-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的传播。
3.4 加强活畜禽入境检查并建立检查制度,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一步一步执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经检查过的活畜禽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按照检疫、申报、通报、到达以及落地隔离的步骤执行。在发生动物流行病期间要实行隔离,确保活畜禽的安全,没有流行性疾病,以免传染其他安全的活畜禽。
3.5 禽推动定点屠宰建设就地就近屠宰加工畜禽,实行冷链运输、冰鲜上市销售,最大限度避免活畜禽跨区域运输流动,严防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和输入性疫病发生。
种畜禽场的疫病检测净化是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情的有效途径,也是培育健康种群,创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保障养殖业持续安全发展的治本举措。要对国家和省、市认定的所有种畜场饲养的种畜,以及从外地新调入的种畜全部进行重大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检测。各县区动物防疫部门和种畜场要分别制定专项检测净化方案,通过“检测-淘汰-监测一净化”的技术路线,稳步推进净化工作。按照属地检、省级抽检的原则,在种畜场自主开展检测净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检测、检疫、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综合防控措施,保证实现净化目标。组织专家依法对已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畜场进行检测、评估审核和颁证、公布,推动种畜场提高声誉,增加效益。
要健全完善消毒灭源制度,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定期对畜禽圈舍、饲养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保证必要的消毒频次和覆盖面,净化养殖环境和疫源地,提高生产经营场所生物安全水平,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