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芳,杨小钵
(1.广西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2.广西医科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1)
收入分配伦理底线问题是经济学和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前沿问题。研究这一问题一方面有利于从伦理学的角度为收入分配的兜底政策和具体的保障措施以及规范财富积累(1)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就是要根据财富来源的正当性来考虑设定不同的制度和机制,提高财富积累的公平性。参看赵孟:《二十大报告首提“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意味着什么?》,2022年10月18日,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8228390.html,2022年10月28日。提供伦理辩护,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经济学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寻找可行路径。“收入分配伦理底线”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概念,实为经济学中“收入分配”与伦理学中“伦理底线”的耦合,对其进行系统研究,首先要厘清收入分配的内涵,然后遵循收入分配正义的价值要求,以马克思的分配公正观和约翰·罗尔斯(J.Rawls)的正义论为基础,探讨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确定原则及测度标准,以期为解决共同富裕下的收入分配问题提供经济学的实践指导和伦理的价值支撑。
“收入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社会全部资源的分配,包括物质资源、财富、权力、机会、名誉等各方面的处置和安排,是一种社会层面的分配行为;狭义上是经济财富和资源的分配,涉及经济权利、收入和财富等在个人层面的分配行为。本文使用的是其狭义概念。
关于收入分配问题,学界一般从三个领域进行探讨:一是从经济学领域,把收入分配问题看作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一个非独立或者独立环节。前者认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大基本环节,像齿轮般在社会大机器的运转中发挥其基础功能,而分配是生产与消费的中间桥梁;后者认为分配与生产、交换、消费等环节并列,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重要,只有充分认识到经济活动中各项基本环节相互交织的复杂性,并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置于同样重要的维度,才能更广泛地理解众多经济主体的各项经济活动。二是从政治学领域,认为分配的程序正义和社会制度规范应该成为收入分配关注的重点。如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认为市场强权虽然支配着劳动产品的生产,但却是由政治上处于优势地位的政治家通过政策的形式对产品进行分配,且按他们认为公平合理的模式来分配。分配活动的主导者与参与者都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之中,被分配的产品则是社会合作的产物,而在社会合作体中,要维系这种合作关系必须有一种公开的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三是从伦理学领域,认为收入分配是哲学层面对人的存在发展给予本质规定性的方式。黑格尔认为,无论是个体,还是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只有当他们被赋予普遍和持续的人格时才具备伦理性,而法哲学意义上财富就是持久和稳定的产业(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10页。。收入分配是这样一个过程,个体和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个人的欲望和需求转变为一种对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财富在收入分配中成为对个体人格的确定和肯认。
三个领域对收入分配的探究,虽然话语系统有所差异,但最终都涉及收入分配行为 “为何分配、谁来分配、分配什么、如何分配”的问题,即收入分配内涵的四大要素:分配目标、分配主体、分配客体、分配原则。对这四大要素的进一步明确将为界定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内涵,阐述其存在意义等提供理论资源。
从理论上说,分配主体是多元的,不同的分配主体遵循不同的分配逻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家庭、个人、社会组织等,他们通过一系列有规则的自愿交换活动来保持经济顺畅运转,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运用所拥有的财富或资源遵循着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按贡献、能力来分配,按成本—收益原则生存,这样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效率优先、优胜劣汰。除了经济主体、市场之外,国家也是重要的分配主体,国家主要在再分配中发挥作用,它主要通过维持市场秩序、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公共产品”和社会救济制度来帮扶弱者,通过政策和国有经济的形式调节市场竞争导致的分配差距,实现分配正义目标。
分配客体指被分配或者可供分享的资源、要素。对于什么可以分配,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看法。如乔治·拉姆塞(George Ramsay)和约翰·贝茨·克拉克(John Bates Clark)认为分配的是财富;亚当·斯密(Adam Smith)认为分配的是价值,“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原始来源;乔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认为分配的是“收益或负担”;罗尔斯认为分配的是自由、职位和财富;等等。不同的经济规律、不同的社会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等都对分配对象产生着影响,使分配的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国家实力、实际国情等环境变化而变化。
分配原则即分配的标准和方法。分配原则在历史上有许多不同的标尺,如经济绩效、利润最大化、政治影响、需要、机会、权力等。从总体来看,分配原则应坚持“得其所应得”的要求。衡量一个人所“应得”的标准,受到生产要素贡献率、资本拥有量、人的知识能力努力程度、社会文化政治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必须要坚守一定的分配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这两只“手”的作用力,才能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保证广大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拥有平等竞争的机会,拥有人的基本权利。分配过程中一般经历三个阶段: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次分配都贯穿着伦理底线思维,初次分配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劳动成为个体参与分配和自我实现的方式,将个体劳动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加以肯定,这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相吻合。再分配中坚持税收、财政、货币政策等各项刚性手段,体现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但因受众多复杂因素影响,使得分配正义在弱势群体和劳动能力不足者当中并不能完全体现出来。因此,第三次分配成为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以自愿为基础,无偿进行公益捐赠、社会救助、慈善活动等社会公益性分配,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弥补前两次分配的不足,从市场逻辑到政府逻辑再到公益逻辑,在遵守分配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柔性手段、刚性手段、制度保障等手段,对分配不均衡进行纠偏,以实现分配正义。
收入分配的四大要素,提出了收入分配的目标,也阐述了收入分配原则确立的标准。概括来说,收入分配的四大要素指向的经济学核心问题是如何使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生产关系持续健康发展,政治学核心问题是收入分配中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伦理学核心问题是收入分配如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收入分配经济学和政治学的核心问题的价值取向最终必须获得伦理的合理性,才能够实现其应有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收入分配的伦理价值追求出发,探讨收入分配伦理底线,对收入分配的伦理合理性进行多维考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所谓分配正义,有学者将它称为“经济正义”或“社会正义”(3)[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页。,是指“以制度的方式来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期在社会成员或不同群体之间合理分配资源、机会和利益等基本品(4)吴忠民:《贫困与公正》,《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90-94页。,主要与社会经济制度有关。政治和伦理视阈下的分配正义,前者将分配的内容上升到人的权利与政治地位,追求人人平等且社会地位受到尊重;后者将人看作是社会集体中的一员,讲求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基本价值(5)何建华:《分配正义的历史内涵及其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考察》,《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年第9期,第64-67页。。关于分配正义,古今中外历史上主要出现过五种分配公正观:平均主义的分配公正观、功利主义的分配公正观、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分配正义观、以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分配正义观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其中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对今天新常态下收入分配制度设计和价值追求最具启发性。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是本文分配正义的重要理论来源。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产生于对资本主义分配观的批判。马克思认为公平分配不同于平等分配,公平与平等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公平是收入分配的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在分配时社会上所有人都采用一个标准进行度量,后者是指在分配时综合考虑一切人在规则、结果、过程中的区别,来实现公平分配。公平分配是在形式上与实质上最终实现平等的分配方式,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历史阶段中这种公平分配才可能存在。共产主义是马克思提出的一个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崭新的制度设想,而他提出将公平分配放入具体历史的规则、过程和结果中去考察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平分配的具体标准必须具有社会历史性,哪怕全社会成员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只要有这样一个标准可以让不同阶级适用,并且说明这种普遍分配的方式在其历史发展上的合理性,那么这种标准就是公平的。因此,马克思认为,收入分配在历史中是否适用是判断它是否公平的准绳。如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平等分配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但“等量要素投入获得等量报酬”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吻合,那么,资本主义分配财富的方式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见,马克思的分配公正观是他的历史唯物主义在分配问题上的具体体现,用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考察收入分配公正问题,必须放到具体的情境和历史时空,任何跨越或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分配模式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分配公正(6)阳芳:《五种分配公正观及其当代价值》,《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第167-170页。。
其次,艺人的行为以及形象影响着公司的荣誉,如今出现艺人的流动性大、解约情况多的现象,而这些势必会影响着其公司粉丝数量以及影响力。同时艺人声誉问题影响着品牌形象,艺人或其团队如果出现丑闻或违法事件将是品牌发展的一大障碍。
罗尔斯以“无知之幕”为前提,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有说服力的分配正义学说,是本文分配正义理论的又一来源。罗尔斯的正义论既包括两大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还有两个优先性原则,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些原理被排列成“词典式序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显著特征是:对“最少受益者”的偏爱与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罗尔斯反对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极致要求,并认为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在一定历史社会情况下彼此之间是可以互相协调的。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罗尔斯主张正义高于效率,效率原则处于次要位置。同时,罗尔斯不赞同强调起点均等的观点,他不相信有天赋的人才可以得到利益;相反,他提倡用差别原理来纠正由于个人才能差距而产生的不平等,确保了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差别原则提倡的是相对平等,罗尔斯相信,在社会结构上,正义的社会制度是相对于那些条件较好的人的福利得到了更大的提高,最小的受益者的状况也应当得到提高。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若一种分配制度不能为全社会带来极大数量的物质财富,那这种利益分配制度就不能成为唯一正确的分配制度。因此,按能分配或按劳分配不能成为唯一绝对的分配规则。在罗尔斯看来,体现分配正义的分配原则应当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有助于改善有才能的人的福利,而且还能满足差别原则,有利于提高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这一观点为收入分配伦理底线原则的确定,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在两种理论的价值引导下,收入分配伦理底线可以做这样的概括,它是收入分配在符合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的要求,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和分配正义价值要求,必须坚守的伦理原则、最低标准,并且按照这种原则和标准进行分配的结果符合民众的制度期待,能够获得民众的认同和接受,最终在经济、政治和伦理维度下获得统一。按照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在具体实践中,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确定原则,也必然要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制度安排和伦理自我认同的要求。具体而言,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保有劳动活力原则就是指保证所有参与劳动的人都具有劳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中得其所应得,以保证生产得以顺利进行,以保证分配的物质基础,这是初次分配的伦理底线要求。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劳动创造了人本身”(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0页。突出了劳动塑造人、发展人的作用。在收入分配中,无论分配的客体是什么,都必须先有生产的成果或新增的价值,才有可能开展分配的活动。因此,社会生产劳动和再生产的顺利开展是分配的基础和前提,要顺利开展社会生产与再生产,则必须让各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即生产主体以其拥有物加入生产劳动的活动中。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操纵着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生产的目的是满足统治阶级集体或个人的私欲,生产中劳动者被奴役,生产成果由统治阶级占有、处分和配置。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与农民分别依附在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身上,并没有得到“收入”分配,所得的物品也只不过是活下来的基本条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开展社会化大生产,资产阶级为了更大的私欲,必然会遵循着资本扩张的逻辑,不断地进行扩大再生产,那么就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劳动补偿,其目的是让劳动者得以有效地恢复体力与脑力,以便更好地投入劳动,于是“生存工资理论”也称“工资铁律”(8)18世纪末19世纪初,“生存工资理论”最初由威廉·配第提出,由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人完善。应运而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生存工资理论的内容得以拓展、更加丰富,扩大到人的再生产的费用如养育孩子、健康和教育等费用。到了19世纪中叶,生产工资理论发展到工资基金理论,进而发展到分享工资。但是不管哪种工资形式,给予劳动的报酬只是体现了资本主导的成本控制的分配正义。马克思很早就对处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分配关系做出了质疑和批判,他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可见,分配问题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讨论,这意味着收入分配的伦理底线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本质来说,人从基本劳动获得分配的权利是保持劳动者活力的基础和前提。
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从社会主义跨越到共产主义后,分配原则也会从按劳分配转向按需分配。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先“做大蛋糕”来保证物质资料足够丰富仍是主要任务,但由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甚至面临着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危险。化解这一系列发展危机,需要激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创造出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物质基础,才可能持续激发经济增长的活力源泉——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
面对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如何让人民焕发劳动活力?首先要为劳动的价值正名,马克思恩格斯的劳动学说依然是最具解释力的理论。当劳动者感受到其劳动被认可、被尊重,劳动所得足以支持自立自强和有尊严的生活时,他们就会把劳动当作安身立命和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个人社会价值的手段,自然而然就会依靠劳动。如果劳动者看到“劳动致富”是真理时,就必然有了劳动的动力与活力;反之,如果劳动者感受到的是劳动带来的总是“干得多而拿得少”“劳动的所得永远跑不过其他生产要素的回报”时,劳动者则难以主动、积极地参与劳动,甚至会鄙视劳动。因此,“按劳分配”仍然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主要分配方式,起到托举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作用,即不仅要按劳动付出的质和量来分配劳动成果,还要协调好劳动报酬与非劳动要素报酬的比例,要提高劳动报酬在总报酬中的比重。因此,动态调整的、与劳动生产率同步甚至略高劳动生产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有劳动活力原则在现实经济学中调节收入分配的直接体现,真正体现出按劳分配的伦理底线的价值要求。
弱者优先原则是收入分配伦理底线应遵守的第二原则。这一原则需要先确定何为弱者。根据不同的语境和标准,弱者会有不同的范围,但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处于生存线以下,如果没有及时给予兜底,将危及个体生存,因此被看作“弱势群体”。弱势成因,有自然原因,如生理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的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有客观原因,如社会制度导致的失业者、下岗职工、灾民、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等,还有主观或人为因素,如性别歧视、农民工社会身份歧视等。二是经济上贫困或相对贫困,帮扶“弱势群体”很大程度上是扶助“贫困人口”。三是政治层面劣势地位明显,难以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压力及自身压力更大且难以像平常人一样顺利化解。对于这些弱势群体,古今中外的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帮扶的理论与观点。荀子认为,对于社会的孤寡残障,统治者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那些需要救助的人:“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食之,兼覆无遗……夫是之谓天德,是王者之政也。”(10)《荀子》第九章《王制》第一节。此节原文:“请问为政?曰: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元恶不待教而诛,中庸民不待政而化。分未定,也则有昭缪。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故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职而教之,须而待之,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安职则畜,不安职则弃。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才行反时者死无赦。夫是之谓天德,是王者之政也。”《周礼·地官·大司徒》中提出了“宽疾”“薄征”“弛力”“舍禁”“去几”等主张(11)《周礼·大司徒》。原文:“以为地法而待政令,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对残疾人、灾民等实行不同程度的减免徭役,给予弱者以照顾。罗尔斯也在他的正义原则中提出 “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61页。,肯定给予弱者帮扶和弱者优先。
弱者优先原则的哲学本质是大众对于人的“类”公共本质的肯定,内在逻辑是对弱者的关怀同情也是对自己的关怀和同情。对弱势群体的帮扶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关注的问题,关系着社会发展成果能否无差别惠及所有人。弱者优先原则强调的“优先”并不是一切情况下都适用,而是有限条件下的“优先”,是在不破坏分配方式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对弱势群体的关照,特别是优先保障弱者的生存权利。这一原则从某种程度已成为评价一个社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指标。从经济社会学层面来衡量,弱势群体如果得不到合理安置,社会不稳定因素便会不断增加,并最终使社会陷入混乱与不和谐状态。因此,把“弱者优先”作为确定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原则,要求国家和政府对待国民给予其人的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给予不同类别的弱势群体不同方式的“优先支持”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弱者优先原则首先要“关心”。关注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强势群体的责任。只有优先关心弱势群体,才能营造让所有人受益的良好和谐的社会氛围,形成社会良好的发展趋势。其次要“增权”。尊重和维护弱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赋予弱者一些特别的权力,保障其参与权利,让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后是“自助”。塞缪尔·斯迈尔斯(Samuel Smiles)认为“自助者天助之”(13)[英]塞缪尔·斯迈尔斯:《自助者天助》,王轶博译,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年,第1页。,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帮助弱势群体重回正常生活,是弱势群体优先原则更高的价值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政策兜底和制度设计。
全民共享原则是对社会成果由谁使用问题的说明,物质资料增长解决的是总量不足的问题,由谁来占有和使用这些物质资料,则决定着发展成果惠及人群的广度和发展成效的好坏。共享作为五大新发展理念之一,其基本内涵就是要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中国人民,切实改善民生。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价值追求——分配正义与共享理念是一致的,一个分配正义的社会应当能够保证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共享发展理念(14)共享发展理念,其内涵包括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四个方面。“全民共享”是对共享的覆盖面而言,是指人人共享发展、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或一部分人共享;“全面共享”是对共享的内容而言,是指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共建共享”是针对共享的实现途径而言,即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同时就是共享的过程;“渐进共享”是就共享发展的推进进程而言,共享发展必将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即使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差别。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篇章,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新境界。一方面坚持唯物史观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回答了发展依靠谁的问题;另一方面强调社会发展的实质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与马克思提出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观点高度一致,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全民共享的理念与共同富裕思想也有着内在联系,它拓展了共同富裕的外延,又高度概括共同富裕的具体目标,是对共同富裕思想的接续发展。
全民共享不仅是当下经济学和社会学追求的目标,这一思想在古今中外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和学术流派都提出过类似“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的共享理念。儒家大同社会的设想,集中体现了共享的思想。“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圣人之道自然应当是“至公”。(16)“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 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有学者指出,儒家的共享思想还体现在人性的讨论中,从人性论上说,中国人最初的“大同”“共享”理念,本质上是一种内在的大同与共享,一种来自人内心深处寻找自身的和谐与平衡,是人自身的事(17)卢德之:《论资本与共享:兼论人类文明协同发展的重大主题》,北京:东方出版社,2017年,第69页。。西方哲学家柏拉图对于“理想国”的设想体现着共产、共享、反剥削、反压迫的共享思想。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思想也是共享思想的集中体现。可见,美好生活的实现离不开共享发展理念的贯彻实施。全民共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然成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正义的伦理底线,特别是中国现今还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危险,更需要确定“全民共享”这一标准作为收入分配伦理底线,以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政府首责原则是实现分配目标的必要前提,也是落实前面三条原则的保障。市场与政府在分配关系中相互作用,前者是一种以效率为目标,遵循“投资回报率”最直接、成本最小的分配方式;后者在公共利益的分配上能够组织和提供集体的协议方案,来保障全体人民利益的实现。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性,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理应成为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价值坚守者,一旦其他分配手段失灵、失衡,政府的首要责任将充分体现出来。
对于市场与政府两者的关系,人们的认知经历了一个从不需要政府到主张政府干预,从主张政府出于经济目的的干预到肯定政府干预且必须以道德为目的的干预的过程(18)何建华:《分配正义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4-195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被称为“守夜人”“廉价政府”,创立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持良好的环境,使社会经济活动顺利开展。大卫·休谟(David Hume)主张政府是实施应得奖赏和正义规则的工具;亚当·斯密的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理论主张市场经济不需要政府干预,但是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过度发展就会导致尖锐的阶级利益矛盾。19世纪上半叶,西欧各国出现了关于政府干预的限度与范围的讨论,有三种代表观点:一是主张扩大政府的权限;二是主张尽量限制政府的权限;三是主张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即折中调和论,以功利原则或公益原则为基础主张政府适度干预。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逻辑所带来的两极分化更加严重,1936年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理论,认为以价格为信息源的市场机制是导致失衡的根源,而控制失衡只能依靠政府机制。市场体系失衡的表征为失业与分配不均等,实为需求不足,因此,政府应提高社会总需求水平,通过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如税收、货币政策、福利政策等来刺激需求、刺激消费,促进就业,保障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国家干预收入分配,以道德目的干预经济才能守住分配的伦理底线,才能让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分配正义。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政府都不能单独地实现分配正义,两者必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而且在实现收入分配伦理底线要求上,政府承担着更大的责任,甚至担负着首要责任,这是政府的职责与功能使然,也是政府道德责任的应有之意。政府首责原则明确了政府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中应维护社会正义的首要责任外,还需进一步划定政府责任的范围与权限,特别是划定政府的责任底线,以区分政府责任与市场作用的边界,因此制定出相应的定量标准,是做出这一区分更为重要的工作。
保有劳动活力原则、弱者优先原则、全民共享原则和政府首责原则,作为一个整体,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为我们确定收入分配伦理底线提供了基本的划分依据和衡量标尺。收入分配伦理底线是一个以分配正义为价值实现,包含保有劳动活力原则、弱者优先原则、全民共享原则和政府首责原则的“四位一体”的收入分配伦理价值规范体系。“一体”是分配正义,即与特定历史条件相匹配的分配正义观,“四位”是四个“具体规范”原则。也就是说,分配正义是基本价值追求,四个原则是分配正义实现的具体表征形式。其中,“保有劳动活力原则”是首要原则,“弱者优先原则”和“全民共享原则”是第二原则,“政府首责原则”是基础保障并贯穿全过程。“保有劳动活力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提供收入分配的财富资源持续性创造和获得。“弱者优先原则”优先于“全民共享原则”,也就是说要保住面向全民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健康权和发展权等时,就要优先保住“弱者”或“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例如在因战争、饥荒、重大疾病等影响的物质极度匮乏时期就要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或“平均主义”。“保有劳动活力原则”“全民共享原则”与“弱势群体优先原则”的实现均需要“政府首责原则”来贯穿始终,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政府首责原则”对“保有劳动活力原则”的保障体现在通过工资和最长劳动时间等法律法规制度来对收入分配的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占比起到兜底作用。“政府首责原则”对“弱者优先原则”“全民共享原则”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再分配中,主要表征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见,这四个具体规范原则结构成一体,共同指向分配正义,体现了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要旨。
如何运用“四位一体”收入分配伦理价值规范体系来指导收入分配实践、坚守收入分配底线呢?必须建构与之相匹配的测度指标。这里的测度,就是遵循简要性、必要性、客观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比性、可及性、可得性等要求确定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具体测度指标。指标的选择上,充分考虑可以体现相应制度、能清晰划分政府责任与市场作用、对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等因素。
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价值原点,不是宏观的社会,也不是某种政治生态,而是活生生的人本身。保有劳动活力原则体现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特点——劳动的要求。要保有劳动活力,首先要认可平等就业权是人基本的权利,然后提供人保有劳动活力(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的能力)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这一点可以用经济学家魁奈和亚当·斯密提出的“工资铁律”或“生存工资”来测度。“生存工资”是一个与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动态发展的概念,正如当下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劳动时间这两个指标。给予人的劳动、就业机会并保有劳动者的劳动活力是维护人之为人的根本的要求,因此,基本劳动权是衡量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基础指标。
在收入分配中,弱者优先原则、全民共享原则和政府首责原则三大原则结合主要体现在再分配中,共同指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一般来说,社会福利的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全体社会成员,二是社会弱势群体。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分类:从达到的目的来看,可以把社会福利分为救助型与保障型;从满足人的需求层次来看,又可以将社会福利分为基本型与发展型。总体来看,这些分类均可归结为两大类:一是人的基本权利,二是人的需求的满足。从收入分配伦理底线是不可逾越、不可突破的界限特点来看,它要确保的是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应当具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平衡点,也就是个体具有的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和发展权利(19)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提出的人类发展指数测量指标和景天魁教授提出的“底线公平”的测量指标“生存权公平、健康权公平、发展权公平”基础上,提出了文中的四大测度指标,实现四大伦理底线原则与四个测度指标的相互对应。参看景天魁:《底线公平福利模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38-53页。,或者是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20)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成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五种需求人人都有,但是因迫切性不同而分高低,一般只有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高层次的需求才能发生作用。生理需求与安全需求属于低层次需求,是人最基本的需要,也是社会能否稳定的基础性条件。,这些需求是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所界定的能使人在社会中过上一种体面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条件(2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34页。。因此,基本生存权利公平、基本健康权利公平和基本发展权利公平也成为衡量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直接测度指标,并且通过划分适宜指标,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吃得上饭、看得起病、上得了学。基本生存权利公平、基本健康权利公平和基本发展权利公平这三类指标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的时代要求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进行具体选择。具体指标详见表1。
表1 收入分配伦理底线测度指标体系
劳动是人的本质,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历史上,劳动并非自古就与权利结合在一起。劳动上升为权利是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结果。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严重失业现象司空见惯,劳动者的劳动权难以得到保障。早在1831年法国里昂工人起义时,提出了“生活、工作或死亡”口号进行争取劳动权的斗争。马克思指出:“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0页。。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权的保障经历了三次大的完善。目前,中国在宪法和劳动法均有对劳动权的相关规定(23)宪法里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包括进入劳动的“劳动者”和还未进入劳动的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已经进入劳动的人。,前者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后者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公民的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无论是否劳动,公民的劳动权均不可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则是对于那些实际进入劳动中的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是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系统,主要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等,从逻辑结构来看,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报酬权和休息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所以,根据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不可逾越、不可突破的特点来看,本文选取满足工作权、报酬权和休息权基本要求的三个指标,即平等就业机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劳动时间,作为“保有劳动活力”原则的具体测度指标。
基本生存权利是指人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延续生命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遵循,也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并以国家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来给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保护的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利,实为维护一种底线的公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现了弱者优先的要求,是由财政出资、政府担责,可以作为衡量基本生存权利公平的重要指标,因为其对于保障基本生存权利最为基础和关键,例如城乡低保标准、应保尽保率、低保标准的城乡比和地区比等。这种最低生活保障在不同社会关系、不同历史条件下并不相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线和低保标准线必然会随之提高。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起始年,“1978年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底线标准为100元/人·年,仅能维持“果腹”的水平;“2008 年底线标准”,则达到了1196元/人·年,基本满足了个人“有吃、有穿”的要求;农村贫困标准“2010 年底线标准”收入为不低于2300元/人·年,(24)罗必良、洪炜杰、耿鹏鹏等:《赋权、强能、包容:在相对贫困治理中增进农民幸福感》,《管理世界》2021年10期,第166-181页。2014年为2800元/人·年,2020年全国脱贫标准约为人均纯收入4000元/人·年,折算成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人·年,基本实现“两不愁”与“三保障”(25)《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规定了农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原则标准,强调2020年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贫困户实现“八有”。“两不愁、三保障”,即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户“八有”:一是有安全住房;二是有安全饮水;三是有基本农田;四是有增收产业;五是至少一人有技能资质证书;六是有基本社会保障;七是实现家里有余粮;八是实现手头有余钱。参看《〈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印发》,2011年12月1日,http:∥www.gov.cn/jrzg/2011-12/01/content_2008462.htm,2022年10月30日。。要从根本上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存权利,相应提高应保尽保率是必然途径,而目前低保标准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与城乡人均收入差距的匹配程度,也是需要着重测量的重要项目之一,其对维护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公平,保障在提高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具有重要作用。
健康权并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而是指政府必须创造公共卫生需要的条件,包括可获得的卫生服务、有营养的食物、适足的住房、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使人们的健康需求能够尽可能得到满足。结合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和收入程度来分析,健康状况和基本健康权与伦理底线关系密切,尤其是“病有所医”的量化水平,在疾病面前不分病种和人群,都应有权利得到适宜的治疗,测量伦理底线得到维护的程度,可以通过“病有所医”的实现程度来反映。同时,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可以作为衡量发展权利公平的重要指标,如公共卫生医疗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具体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数量与完备程度、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与完备度、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性与可接受度等具体指标。
发展权是个体和全体人类都应享有的促进其自身发展,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其中,基本发展权主要是指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义务教育制度可以作为衡量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一项重要指标,可通过对义务教育完成率、义务教育经费的城乡差距、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差距等反映出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收入分配的成效和伦理底线获得保障的程度。此外,社会收入分配和谐度也是基本发展权利公平需要考虑的重要指标之一。社会收入分配和谐度的标准可以通过统计指标体系来反映,而统计指标的设置又必须服从于分配公平与经济效率和谐运动变化的特殊规律性——整体性、动态性和系统性。人均收入增长弹性系数、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劳动报酬弹性系数、中等收入人口比重、基尼系数等要在统计指标中反映出来,作为对社会层面收入分配伦理底线保障情况的直观测度。
总之,收入分配伦理底线是衡量社会发展整体价值导向的关键,是收入分配对分配正义价值追求的基本坚守和最低要求。确定收入分配伦理底线的目标是在收入分配上,找到民众能够接受的最低限度,使劳动者保持劳动积极性、社会保有发展活力,避免全民“躺平”;在政府职责上,找到政府不可推卸的、责无旁贷的责任边界,以兜牢弱势群体的民生底线,避免政府被责任“套牢”;在伦理遵循上,找到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公正底线,给予其最起码的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和劳动权,避免正义“空场”。要实现收入分配的伦理目标,除了要遵循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外,还需要树立收入分配的伦理底线思维,确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伦理底线原则,为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兜住价值底线。因此,我们以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和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基础,以分配正义为核心原则,按照保有劳动活力原则、弱者优先原则、全民共享原则和政府首责原则四大“具体规范”,构建“四位一体”的收入分配伦理价值规范体系,然后,遵循简要性、必要性、客观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比性、可及性、可得性等要求,从基本劳动权公平、基本生存权利公平、基本健康权利公平和基本发展权利公平这四个方面共5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来测度收入分配伦理底线,防范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和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阻碍,以期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价值基础和行动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