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传龙,李泽浩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2021 年10 月,中国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务院,2021)要求实现:“十四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 年下降18%,“十五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 年下降65%以上的目标。而伴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推进,城市群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2015年,中国城市群贡献了全国77.8%的GDP 及71.7%的碳排放,且到2030 年该比例将分别提高到90%和83%,城市群已成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重要着力点(Rocky Mountain Institute,2019)。因此,从城市群角度探索碳减排,有助于城市群在规划和建设中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是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由于城市群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及区域专业分工,不同城市群间的贸易及产业转移导致城市群碳转移现象,这使得基于不同责任分配方案下碳减排责任也有所不同。在“生产者”责任分配方案下,流出贸易隐含碳责任被纳入生产地,生产者将承担更多的碳排放责任。而在“消费者”责任分配方案下,流入贸易隐含碳责任被纳入消费地,消费者将承担更多的碳排放责任(王育宝等,2021)。这2种方案的实施皆面临一定的阻力,如何明确各城市群碳排放责任成为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为早日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有必要对中国城市群碳转移特征及责任分担进行研究。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城市群碳排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城市群碳排放的空间特征及影响因素。部分学者采用不同方法研究城市群碳排放或碳压力的时空演变及影响因素。如邱立新等(2018)利用地理加权回归模型,研究不同变量对城市群碳排放时空变迁的影响,指出京津冀和东北地区城市群碳排放相较于成渝等南方地区城市群受工业结构的影响更大;宋梅等(2021)基于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地理探测器等方法,揭示长江中游城市群碳压力整体处于超载状态且总体向东南偏移,人口密度及技术进步是碳压力空间分异格局主要驱动因素。也有学者使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分析城市群的空间网络特征及影响因素,如王晓平等(2020)研究显示,成渝城市群碳排放呈现复杂的网络结构形态,网络密度和关联系数不断增加,空间距离、人口数量差异和经济水平差异是碳排放关联性的主要驱动因素。李爱等(2021)分别测算了京津冀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城市群的网络密度、网络等级度,发现地理位置和产业结构等因素对不同城市群的碳排放的空间关联存在显著影响。此外,还有学者分析了城市群低碳化布局的基本特征(王利伟等,2017),以及城市群的碳平衡(郭海湘等,2018)、碳达峰(岳书敬,2021)情况。上述文献关注到一些经济或地理等因素对城市群碳排放的影响,但对在城市群间贸易的隐含碳排放关注还较少。
有学者从贸易隐含碳的角度对城市间碳转移展开研究。Feng等(2014)基于中国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分析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的最终消费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活动的空间分布。Mi 等(2016)采用投入产出模型计算中国13 个城市基于消费侧和生产侧的CO2排放量,并发现城市消费不仅会导致城市自身边界内的碳排放,还会通过区域间贸易导致其他地区的碳排放。Chen等(2016)通过构建一个多尺度的全球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描述5个中国特大城市和5个澳大利亚最大首府城市之间的跨国城市碳足迹网络,提出了一个在碳排放平衡视角下基于城市间和国际贸易中的城市碳排放“外包层次结构”。以上文献从基于生产侧和消费侧对城市层面碳排放进行测算,并分析其贸易隐含碳转移情况。但城市群不同于城市,通过城市间紧密的分工与合作、生产要素逐步优化形成的城市群具有比城市更高的经济效率。同时,单个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将在城市群层面显现,城市群将成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有力主体。
部分学者也分析了国外大都市区的隐含碳排放,如Choi(2015)使用美国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将进出口产品中包含的排放分配到美国3个大都市区的消费或生产区域来确定大都市区承担责任的温室气体排放;Chen等(2017)采用澳大利亚本城市、州、国家和世界层面嵌套多区域输入输出模型,分析墨尔本和悉尼两大都市区的隐含碳排放的碳足迹和部门间联系。不同于都会区,城市群有着更大的空间范围,更强的辐射能力,是拥有一体化水平较高的城市集群区域(马燕坤等,2020),城市群间的碳转移会体现自身的独有特点。而在城市群层面探讨碳转移问题的研究还相当缺乏,对中国城市群的隐含碳排放转移研究则更加稀缺。
综上,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显现在城市群层面的碳排放转移关注较少,忽略了中国城市群间经济贸易联系所引起的碳转移;二是较少考虑到贸易价值链上下游地区获益能力的不同,缺乏在此基础上对城市群间碳责任界定的研究。当前,中国城市群间碳转移存在怎样的特征?各城市群碳减排责任如何划分?为了探讨这些问题,本文拟采用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①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能够反映各个地区及部门之间复杂的经济联系,能够追踪地区及部门间经济贸易引起的碳流动情况,是目前研究碳排放转移的主要工具之一。来揭示中国城市群间碳转移特征及厘清城市群碳排放责任,以期有助于实现城市群碳达峰和低碳社会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于Zheng 等(2021)构建的城市水平多区域投入产出表的横向关系,一个包含m个城市群、n个城市的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的行向量恒等式可表示为:
式中:Ars为直接消耗系数矩阵;Xr、Xr表示城市群r的出口、总产出;Yrs表示城市群r对城市群s的最终需求;r、s表示城市群。式(1)可以改写成:
式中:Arr为城市群r直接消耗系数矩阵;Yrr表示城市群r的最终需求。引入碳排放系数fr(单位产出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令Lrr=(I-Arr)-1,Lrr即为城市群r的里昂惕夫逆矩阵,则一个城市群r生产侧碳排放可表示为:
式中:第一项是内需碳排放即城市群生产并满足内需产生的碳排放(PR1);第二项是中间产品调出隐含碳即中间产品调出满足其他城市群需求产生的碳排放(PR2);第三项是最终产品调出隐含碳即最终产品调出满足其他城市群需求产生的碳排放(PR3);第四项是出口隐含碳即产品出口满足国外需求产生的碳排放(PR4)。前一项属于区域内排放,后三项属于区域外排放,本文只考虑国内的碳转移,因此区域外排放只包括中间两项。同时,一个城市群r消费侧碳排放可表示为:
式中:Lss=(I-Ass)-1,Lss即为城市群s的里昂惕夫逆矩阵。公式各项依次是内需碳排放(CO1)、中间产品调入隐含碳(CO2)、最终需求调入隐含碳(CO3)和国外进口隐含碳(CO4),分别表示内需、对其他城市群中间产品、最终需求调入和国外进口引致的碳排放,后三项属于区域外排放,同样不考虑进口项。此外,CO1和PR1皆为内需碳排放,即本地区生产满足本地区需求产生的碳排放。
根据吴开尧等(2016)的研究,用国内城市群生产侧与消费侧碳排放之差(不考虑进出口),即区域碳转入、转出的差值衡量净碳转移水平,其核算公式为:
式中:CTd,r值为正,表示国内城市群r的调出隐含碳大于调入隐含碳,即存在净碳转入,即为满足其他城市群需求所引致城市群r生产所产生的碳排放要高于满足城市群r需求所引致其他城市群生产产生的碳排放,意味着在按生产侧为标准时承担了更多的碳排放责任。反之,存在净碳转出则表示为满足城市群r需求所引致其他城市群生产产生的碳排放要高于满足其他城市群需求所引致城市群r生产所产生的碳排放,即在按生产侧为标准时承担了更少的碳排放责任。
为更好地探究各城市群的碳排放责任,需要将各城市群流出的产品价值分解成仅由本地创造和由其他地区创造2 个部分。借鉴Koopman 等(2014)对国际贸易增加值和王育宝等(2021)对中国省域贸易增加值分解框架,基于城市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构建城市群层面流出贸易价值分解框架。即:
式中:V是增加值系数矩阵;Zr*表示城市群r对其他城市群中间产品和最终需求的总流出;B=(IA)-1是里昂惕夫逆矩阵。DVr是V·B·Z矩阵中的对角元素,表示城市群r总流出的本地增加值,DVr=VrBrrZr*;VrBsrZr*表示城市群r总流出中包含城市群s的增加值,即OVsr;将矩阵V·B·Z各列非对角元素加总,城市群r总流出中的国内其他城市群的增加值总额为:
进一步,以本地增加值占比为责任分担因子,则城市群r净碳转移责任分担因子αr为:
借鉴Xie(2017)和王育宝(2021)等针对省际碳转移责任分配思路,根据“受益原则”即在贸易中获益越多的地区承担越多碳排放责任,在贸易价值链分解的基础上构建国内城市群r净碳转移责任分担标准核算公式:
式中:各项分别为城市群内需碳排放、流出贸易隐含碳承担部分和流入贸易隐含碳承担部分。ar和as为城市群r和s的责任分担因子。ar=0、ar=1分别表示流出贸易隐含碳责任完全由消费地、生产地承担;0<ar<1时,表示流出贸易隐含碳责任由生产地和消费地共担。
参考陈露等(2020)对中国城市群的划分方法,在中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2014)的20个城市群划分的基础上,将天山北坡城市群剔除,同时将长江中游城市群分别视为长株潭城市群、武汉城市群以及环鄱阳湖城市群,最终确定19 个城市群作为研究对象(表1)。
表1 中国19个城市群Table 1 19 urban agglomerations in China
数据包括2015年19个城市群共168个城市的碳排放和2015年中国城市多区域投入产出表[具体详见Zheng 等(2021)],皆来自中国碳排放数据库(CEADs),这是当前可获得的最新数据。在CEADs 发布的2015 年县(区)级水平碳排放数据基础上,对168个城市进行匹配,此做法兼顾了城市区域内部的县域异质性,最终获得168个城市的碳排放,2015年县(区)级水平碳排放数据测算详见文献(Chen et al.,2020)。
根据公式(3)和(4),在不考虑进出口的情况下,2015年中国19个城市群共168个城市生产侧碳排放与消费侧碳排放一致,排放总量为3 831.35 MtCO2。在从基于生产侧责任转向基于消费者责任的核算方法下,中国各城市群的碳排放出现显著差异。
从排名看,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武汉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和北部湾城市群排名在2种责任下保持不变,而其余各城市群排名从基于生产侧责任转向基于消费者责任的核算方法下则产生明显的变化。其中,呼包鄂榆城市群排名下降了8位,珠三角城市群上升了5位,是排位变化最大的2个城市群。
从各个城市群碳排放占比看(图1),在基于消费者责任下,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成渝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以及辽中南城市群碳排放位居前列,5 个城市群生产侧碳排放占比为55.58%;在基于生产者责任下,排名占据前5的城市群分别是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成渝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以及山东半岛城市群,5 个城市群基于消费者责任的碳排放占比为53.16%。而太原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以在生产侧和消费侧两端排名均靠后。其中,北部湾城市群碳排放最小,占比均低于1%。
图1 中国城市群基于生产侧和消费侧责任碳排放量(Mt)Fig.1 China's urban agglomerations based on production side and consumption side responsible carbon emissions(Mt)
进一步观察各城市群碳排放来源构成,各城市群内需排放是基于生产侧和消费侧碳排放的最大来源,中间产品调入、调出以及来自其他城市群的最终产品需求是城市群间碳转移的主要原因。2015年中国城市群生产侧内需排放总量和消费侧内需排放总量皆为2 345.29 MtCO2,均占排放总量的61.21%。城市群国内碳转移主要由中间产品贸易引起,中间产品调出、调入隐含碳排放总量为1 027.86 MtCO2,占生产侧和消费侧排放总量的26.83%。其中,长三角城市群和京津冀城市群中间产品调出隐含碳最高,均超过150 MtCO2,同时这2个城市群的中间调入隐含碳也最高,长三角城市群更是达到301.79 MtCO2。
城市群之间的最终产品贸易也是引起碳转移的重要方面,2015 年中国19 个城市群最终需求调出隐含碳和最终需求调入隐含碳均为458.19 MtCO2,占生产侧和消费侧总碳排放量的11.96%。其中,长三角城市群最终需求调出隐含碳最高,为145.16 MtCO2;而京津冀城市群的最终需求调入隐含碳最高,为71.81 MtCO2。这意味着在中国各城市群间无论是中间产品的贸易还是最终产品的贸易都会引起不同核算方案下碳排放出现差异,尤其是中间产品的调出或调入隐含大量碳排放,对于具体流向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公式(5)可得各城市群净碳转移及流向。整体上,珠三角城市群、成渝城市群、江淮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关中-天水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和北部湾城市群是净碳转出型城市群。这意味这些城市群的消费引致的碳排放要高于本地生产产生的碳排放,在基于消费侧衡量碳排放责任时要承担更多的碳责任。其中,珠三角城市群净转出量最高,为112.12 MtCO2,其次是成渝城市群和江淮城市群净碳转出皆超过40 MtCO2,长三角城市群净碳转出也达到36.24 MtCO2。
呼包鄂榆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太原城市群、黔中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哈长城市群、鄱阳湖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武汉城市群是净碳转入型城市群。这些城市群生产所产生的碳排放要高于消费引致的碳排放,在基于生产侧衡量碳排放责任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其中,呼包鄂榆城市群净碳转入量最大,为74.93 MtCO2,其次是辽中南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和太原城市群。由此可见,净碳转入较高的城市群是重要的资源能源产出地区,如呼包鄂榆城市群是中国重要的能源、煤化工基地,其生产活动产生更多的碳排放。
从具体转移路径看(图2),珠三角城市群和长三角城市群是主要的净碳转移路径转出地。珠三角城市群净碳转移主要转入地为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和呼包鄂榆城市群等,这意味着珠三角城市群的最终需求引致这些地区产生更多的碳排放,其基于消费者责任时要承担更多的碳责任。其中,珠三角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是第一大净碳转移路径,珠三角城市群伴随着贸易流净转移31.96 Mt-CO2到长三角城市群,占总净碳转移量的7.58%。珠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是第三大净碳转移路径,占总净碳转移量的4.19%,京津冀城市群主要净碳转入地为呼包鄂榆城市群和辽中南城市群,分别占总净碳转移量的2.11%和1.98%。
图2 中国城市群间净碳转移路径Fig.2 Path of net carbon transfer between urban agglomerations in China
长三角城市群也是重要的净碳转移转出地,主要净碳转入地为呼包鄂榆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和宁夏沿黄城市群等。其中,长三角城市群→呼包鄂榆城市群是其中最大的一条净转移路径,也是第二大净碳转移路径,占总净碳转移量的6.96%。成渝城市群、江淮城市群也是重要的净碳转出地,其中成渝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路径最大,占总净碳转移量的2.74%。
综上可知,城市群之间有明显的碳转移现象,不仅发生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城市群之间,而且较不发达的内陆城市群与沿海城市群之间也尤为显著。城市群间发生碳转移现象是由多方面原因所导致。一是由高耗能城市群的资源禀赋所引起,一些城市群如呼包鄂榆城市群和宁夏沿黄城市群是重要的能源输出地,提供高耗能产品给沿海城市;同时,北方城市群的发展依赖于能源强度较高的传统工业的发展,生产的工业品隐含较高碳排放流动。二是城市群间分工日益专业化,来往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生产地与消费地的分离,造成“碳泄漏”,特别是东部率先发展、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陆续实施,各城市群作为各地区主要的发展动力,出现明显的分工,长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城市群主要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西部地区城市群承接大量来自东部地区的制造业,以满足沿海发达地区的需求;同时经济发达的城市群之间不断扩大的贸易也隐含大量碳流动。三是各城市群发展水平不同以及采用的环境规制不同,也促进碳排放密集型产业转移,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产业升级及严格的环保要求,使得碳排放密集型产业被淘汰和向环境规制较低的中西部城市群转移。
由公式(8)测算可得19 个城市群净碳转移责任共担因子。根据受益原则,国内城市群流出贸易的本地增加值是流出贸易的主要构成,这意味着生产地应承担较大的碳转移责任,相反消费地责任较少。图3展示了“责任共担”原则下中国各城市群碳排放责任。各城市群责任分担因子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峡西岸城市群责任分担因子最大,为83.73%,意味着海峡西岸城市群应承担流出贸易隐含碳责任的83.73%;其次为武汉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和长株潭城市群,责任分担因子分别为78.64%、75.69%和75.43%。江淮城市群责任分担因子最低,为45.20%。太原城市群的责任分担因子也较低,为55.99%。其余城市群责任共担因子分布在60%~75%之间,北部湾城市群、呼包鄂榆城市群和黔中城市群等6 个城市群低于70%,长三角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等7个城市群高于70%。
图3 “责任共担”原则下中国各城市群碳排放责任Fig.3 Carbon emission responsibilities of China's urban agglomerations under the principle of"shared responsibility"
2015年中国各城市群“责任共担”碳排放量为3 831.35 MtCO2,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成渝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和山东半岛城市群排在前5,占“责任共担”碳排放总量的53.94%。其中,长三角城市群责任最大,占比为21.86%;其次是京津冀城市群,占比12.58%。太原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和北部湾城市群位列后3位,“责任共担”碳排放量皆不足100 MtCO2。其中,北部湾城市群最低,占比仅为0.92%。
根据“受益原则”,国内城市群碳转入责任分担由流出贸易隐含碳及城市群贸易本地获益能力决定,两者的数值与碳转入责任分担量成正比。19 个城市群流出贸易隐含碳排放责任分担总量为1 045.93 MtCO2,占碳转入总量的70.38%。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呼包鄂榆城市群和辽中南城市群的流出贸易隐含碳责任分担位居前4,分别为236.86、154.22、82.89 和75.48 MtCO2,共占流出贸易隐含碳总量的52.53%;武汉城市群和北部湾城市群碳转入责任分担量较低,共占流出贸易隐含碳总量的2.38%。
国内城市群碳转出责任分担由流入贸易隐含碳及城市群贸易来源地获益能力决定,在流入贸易隐含碳越大的前提下,城市群贸易来源地获益能力与碳转出责任分担成反比。19个城市群流入贸易隐含碳排放责任分担总量为440.12 MtCO2,占碳转出总量的29.62%。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流出贸易隐含碳责任分担位居前4,共占流入贸易隐含碳总量的55.69%;北部湾城市群和宁夏沿黄城市群碳转出责任分担量较低,共占流入贸易隐含碳总量的1.57%。
城市群碳转入责任分担不仅集中在资源型城市群,如偏重化工产业且获益能力也较强的呼包鄂榆城市群和辽中南城市群,而且在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碳转入责任分担也很高。长三角城市群制造业发达,向外贸易规模大且贸易获益也处在较高水平,碳责任分担因子为74.20%,京津冀城市群中唐山和秦皇岛等城市重化工产业密集且贸易获益能力较高,碳责任分担因子是72.39%。因此,这2个城市群碳转入责任分担排在前列。
此外,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碳转出责任分担也较高,这主要与它们的经济外向且贸易规模较大有关,抵消碳责任分担因子较高带来碳责任转出。珠三角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也同样如此,经济较为发达属于消费型城市群,调入其他城市群间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以满足本地区消费或再出口规模的较大,尽管贸易来源地增加值占比略高,但从绝对量上增加了碳转出责任。
不同责任视角下城市群碳排放存在一定的差异,“责任共担”下城市群碳排放与生产侧、消费侧相比位次基本保持不变,但部分城市群的位次也有较大改变,同时规模变化显著。如辽中南城市群在“共担责任”下,相比生产侧责任排位提升了3位,相比消费侧责任下降了2位;中原城市群相比生产侧责任和消费者责任分别下降了1 和5 位。这说明从贸易获益角度界定的城市群碳减排责任,即在“责任共担”下城市群的碳排放责任发生了变化。
图4展示了各城市群“责任共担”碳排放和生产侧、消费侧碳排放规模的相对差异。与消费侧国内城市群碳排放相比,呼包鄂榆、辽中南和宁夏沿黄等12 个城市群的“责任共担”碳排放量相对增加,合计总增加191.85 MtCO2。这表明在考虑到碳转出责任分担时,这些城市群要比在基于消费者责任下承担更多的碳排放责任。其中,呼包鄂榆城市群和辽中南城市群贸易来源地获益能力有限,因而增幅最大,增加量分别占总增加量的25.77%和20.33%;长株潭城市群、鄱阳湖城市群和武汉城市群增幅最小,占比皆不足3%。北部湾、长三角和关中-天水等7个城市群的“共担责任”碳排放量有所下降,珠三角城市群下降幅度最大,占总下降量的41.09%,其次是江淮城市群(24.28%);降幅最小的是北部湾城市群,占比仅为1.31%。
图4 各城市群“共担责任”碳排放和生产侧、消费侧碳排放的相对差异(Mt)Fig.4 The relative differences of"shared responsibility"carbon emissions,production side and consumption side carbon emissions among urban agglomerations(Mt)
与国内生产侧城市群碳排放相比,珠三角、成渝和长三角等9个城市群的“责任共担”碳排放量有所增加,合计增加84.17 MtCO2。这表明在考虑到碳转入责任分担时,这些城市群要比在基于生产者责任下承担更多的碳排放责任。长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城市群属偏消费型城市群且经济发达,理应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其增幅也最大,占比分别为39.54% 和33.28%,增幅最小的是哈长城市群(0.33%)和北部湾城市群(0.68%)。与此同时,呼包鄂榆城市群(30.28%)、太原城市群(19.72%)和宁夏沿黄城市群(15.53%)更偏资源型城市群且贸易本地获益能力有限,因而减幅最大;鄱阳湖城市群(1.16%) 和京津冀城市群(0.10%) 减幅最小。
值得注意的是,中原城市群和江淮城市群的“责任共担”碳排放责任低于消费侧和生产侧碳排放责任,原因在于城市群流出贸易本地增加值占比相对较低,且流入贸易来源地增加值占比相对较高,造成所要承担的流出或流入隐含碳责任较低。如江淮城市群流出贸易本地增加值占比仅为45.20%,碳转入责任减少33.39 MtCO2,碳转出责任仅为29.36 MtCO2。海峡西岸城市群、哈长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和武汉城市群的“责任共担”碳排放责任高于消费侧和生产侧碳排放责任,这是由城市群流出贸易本地增加值占比较高且规模较高所导致。如海峡西岸城市群碳转入责任减少8.39 Mt-CO2,碳转出责任为10.59 MtCO2。
综上,根据“受益原则”确定的碳排放责任,考虑到生产者和消费者碳转移责任的非对称性,按照地区贸易受益比例分担碳责任可体现一定的公平性,能够更好地推动碳减排措施落实。
基于中国城市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分别测算了中国19个城市群的生产侧和消费侧碳排放及净碳转移规模和流向,同时根据贸易“受益原则”,在计算责任分担因子的基础上探讨城市群间的碳排放权责分配。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从基于生产侧责任转向基于消费者责任的核算方法下,中国各城市群的碳排放出现显著差异。各城市群内需排放是基于生产侧和消费侧碳排放的最大来源,中间产品调入、调出以及来自其他城市群的最终产品需求是城市群间碳转移的主要原因。城市群之间存在明显的碳转移现象,不仅发生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城市群之间,而且较不发达的内陆城市群与沿海城市群之间也尤为显著。珠三角城市群和长三角城市群是主要的净碳转移路径转出地。珠三角城市群净碳转移主要转入地为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和呼包鄂榆城市群等。长三角城市群也是重要的净碳转移转出地,主要净碳转入地为呼包鄂榆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和宁夏沿黄城市群等。
城市群碳转入责任分担不仅集中在资源型城市群,如偏重化工产业且获益能力也较强的呼包鄂榆城市群和辽中南城市群,而且在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碳转入责任分担也很高。在“责任共担”的碳核算方案下,各城市群碳排放规模显著变化。相比于消费侧责任,呼包鄂榆、辽中南和宁夏沿黄等12个城市群的“责任共担”碳排放量相对增加;与生产侧责任相比,珠三角、成渝和长三角等9个城市群的“责任共担”碳排放量有所增加。
碳转移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各城市群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差异化的碳减排政策。各城市群的碳减排不能“一刀切”,对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商业金融城市群与资源型城市群等具有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的城市群要区别对待。对于城市群流出贸易规模较大的欠发达地区与资源型城市群,如呼包鄂榆城市群等进行传统产业升级及发展高附加值产业是其降低流出贸易隐含碳排放、有效推进碳减排的重要路径;而对于流入贸易较大的发达地区及商业金融城市群,如珠三角城市群和长三角城市群等积极发展能耗低的高新产业对高碳产品进行战略替代是其碳减排的理性选择。
基于生产者责任或消费者责任进行碳排放配额分配都存在忽略贸易价值链的问题,而基于“受益原则”综合考虑了产品生产地和消费地在贸易碳转移上的共担责任准则,是更为科学的碳排放责任分配方法。净碳转出城市群应承担消费其他城市群的产品而产生的碳排放责任,净碳转入城市群也应贸易获利而承担相应的碳排放责任。各城市群应依据贸易流动价值构成进行碳减排权责分配,尽快建立一个详实和公开透明的碳排放数据库和及时更新、涵盖历史长时段的城市多区域投入产出表,实现科学测算覆盖时间较长的各城市群碳排放责任。在此基础上,将碳转移责任纳入初始碳配额方案中,依据城市群间的净碳转移量及城市群间贸易获利水平,相应地增加净碳转入城市群的碳配额,减少净碳转出城市群的碳配额,形成一个兼顾效率与公平、协调减排责任和减排目标的城市群碳排放责任分配机制,从而改善城市群碳转移失衡现状。
本文在分别基于生产侧责任和消费者责任进行碳排放核算的基础上,分析了各城市群净碳转移空间流动特征,这有助于认清城市群间的碳转移现象。进一步根据“受益原则”提出的“责任共担”碳责任划分方案,体现地区间碳责任分担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有助于促进各城市群碳减排。但还存在以下内容有待深入研究:1)碳排放责任分担研究只停留在城市群层面,但由于城市群区域内各类行政协调工作较为复杂,还需要深入探讨如何创新协调城市群区域内各行政主体的机制体制,落实碳减排具体措施。2)对生产侧和消费侧之间的碳排放转移,只将分配至生产链下游的碳排放责任,即作为最终消费者应承担的碳责任考虑进来,而未将作为分配至生产链上游的碳排放责任,即作为提供要素的收入者的污染责任考虑进来,这将导致产业链上游地区逃避自身的碳排放责任。未来可以从生产侧、消费侧和收入侧三维视角研究城市群碳排放转移及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