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 郜乃君
一是强化政策引导,配套规章制度。我省研究出台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应进一步细化规范运行、收益分配、村务管理、财政支持等政策,健全金融服务机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有偿使用和退出、审批、监管等管理制度,拟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等。各市、县(市区)、乡镇、村也应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方案。二是强化组织引导,明确盘活主体。指导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产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占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引导村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吸引社会资本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三是强化监督引导,全面摸清底数。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农房调查统计、确权等工作,采取走访调查、查证权属资料等方式,对宅基地宗数、面积、权属、使用现状等进行全面调查清底,明晰农民房地权属,建立完善登记、收储、流转全过程台账。
一是规范流转程序,统筹资源使用。在不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留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宅基地和房屋收储方案,经农户申请、镇村审查登记、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再向新型经营主体转让闲置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避免农户与业主私下交易导致宅基地权属纠纷、合约纠纷、隐形买卖等、问题。二是规范办理程序,搭建数字平台。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宅基地数据库;推广使用线上审批办理、动态监管,实现网上预约、线上游览、招商引资、流转交易等“一网通办”,赋能宅基地数字化管理,提高流转的质量和效率。三是规范追踪程序,保障流转权益。及时引导流转双方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流转合同等凭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颁发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证书。追踪流转后的使用情况,对长时间不使用、或使用不善的,探索建立约谈督促、协商收回等机制,确保流转使用效益。
一是探索“宅改+村庄治理”模式,提升发展动力。通过赋予乡镇、村管理分配宅基地主体职能,强化乡镇、村主体意识,同步健全民主管理、协商、村规民约等机制。通过实行“宅改+美丽乡村”,消除危旧房,提升村容村貌,优化村庄布局;通过实行“宅改+空心村治理”,保障住房需求、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探索“宅改+产业融合”模式,激发发展活力。通过有效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逐步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和丰富的旅游、红色文化等资源,推行“宅改+民宿”“宅改+康养”“宅改+红色文化”等模式,发展旅游经济。三是探索“宅改+收益分配”模式,凝聚发展合力。着眼村集体收入如何分配、如何投资使用,探索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确定,收益分给谁、分多少、怎么分,或用于投资什么产业、多大规模等问题,各项开支都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群众和上级业务部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靠,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促进村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