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费伟
(杭州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为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的农业化相较于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发展而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要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就必须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升级,通过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水平。在强调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和贬低传统家庭小农户的地位。这是缘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兼业农户仍将在农业生产中占据相当比重,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共存,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央各类文件也明确规定:目前的小农经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私有的个体经济形式完全不同,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尽管如此,在如何实现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有机衔接的问题上,依然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
政治界的关注必然引发学术界的重点研究与深入探讨。当前纵观农业经营方式的问题,存在着两种主流的思想主义。第一种是从城镇化与传统农业的对立和替代关系出发,主张消灭传统农业和构成传统农业基础的“小农经济”,将小农经济转变为由资本主导的规模经营。例如,于金富等指出小农经营方式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源,因此,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应扬弃小农经营模式,构建合作农场经营方式[1]。第二种是从农业经营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认为农业社会并不遵循工业资本主义的规则,小农经济有自己的发展逻辑,它创造了小农阶级的生存和乡村再生产的条件。例如,贺雪峰认为现阶段我国只有小农生产占主体,农业利益才能被广大小农分享,政策才能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提高农民弱势群体的利益[2]。
笔者认为,两种言论都存在着弊端,我国的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同时注重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调发展,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任意的选择一种,而抛弃另一种农业经营方式的观点都存在着误区。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实现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衔接,从而助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呢?这是一个值得学者们深思的话题,而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当前尚未有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存在着学术的空白。基于此,本研究将从共生理论的视角出发,围绕如何实现小农户与新型农业主体有效衔接的核心问题,沿着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者共生的原因、共生的过程、共生中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开展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
“共生”(Symbiosis)理论最早是由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Anton de Barry)提出来的。德贝里研究发现对于共生联系中的较大成员,通常称之为“宿主”,较小者则称之为“共生体”。在此基础上,他又对“寄生、腐生”以及多种生物间共生关系进行了详细解释[3]。随着生物学家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共生”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拓展。比如,生物学家斯哥特(Scott)明确提出共生是两个或多个生物,在生理上相互依存所达到的稳定状态[4]。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共生的思想和概念已逐渐开始延伸到哲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
以哲学的视角解读共生则形成了社会共生论。有学者将共生视作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共生关系是基于资源的交换、分享以及竞争而形成的。该观点认为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必然存在共生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共生论。何谓社会共生论?所谓社会共生论,乃是借用生物共生论的某些基本观点来研究社会共生现象,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哲学[5]。从上述观点可知,作为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共生论已然将共生作为本源性、普遍性的存在。
以经济学的视角解读共生则形成了经济共生理论。我国学者袁纯清在研究生物学共生概念及相关理论后,认识到共生现象不仅生发于生物领域,同时发现经济学领域中共生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共生既可以表征为一种自组织状态——物种间、组织间自发自觉形成的关系,也可以体现为人为构建的被组织状态[6]。经济学有关领域相继以共生理论为研究的理论工具展开研究,如产业共生、产业集群共生研究、基于共生关系的开发区发展研究等。
日本政治学者山口定用民主政治对共生进行了解读,在他看来,政治共生至少有四点涵义。一是共生必须是优势一方的决心表白,获得弱势一方的充分信任以及生存方式的共生共荣;二是共生必须是认同异质者的存在,以共存、和谐的理念,建立起新的共同体价值观;三是共生是以社会正义作为理论依据的,平等、公正必须充分发扬;四是政治共生还需要透明的决策、公开的协商等政治制度的支持[7]。
综上所述,“共生”就是共存、共在、共荣、共利。共生理论可以理解为,是由共生系统中各个共生单元按照一定的共生模式所达成的共生关系的理论[8]。其中共生单元是共生主体之间进行能量和信息传递的单位,共生模式是不同共生单元之间相互联系作用的方式,共生环境是共生单元所处的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三者之间能量传导的载体则是共生界面,四者的组合决定了共同体的形成和进化。
目前,共生理论已在众多领域得到应用,例如经济领域的共生理论体现在工业生态观念,主要突出生态经济、资源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9];企业管理领域中共生理论主要表现为合资企业之间的良性合作、企业内不同部门之间的互动等[10];科学技术应用领域中的共生理论涵盖了技术创新、技术升级、技术扩散等议题[11]。因此,源于生物学的共生理论也为研究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衔接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工具。共生理论在农业经营方式中的契合应用体现在:首先,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经营方式的两个共生单元;其次,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这是农业经营方式的共生模式;再次,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国家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大背景下展开并得以发展,这是农业经营方式的共生环境;最后,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两个互相补充的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成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方式,这是它们两者存在的共生界面。因此,将共生理论引入到当前对于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机衔接问题中的研究,具有契合性和适应性,对于提高当前农业的生产效率、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笔者考察,当前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衔接共生源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小农户长期存在具有合理性;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益壮大;最后,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的发生是因为具备了一定的共生条件,包括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首先,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人多地少、资源匮乏一直是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最近公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总人口达到141 178 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53%。数据表明,我国人口十年来继续保持低速增长态势。再加上近年来城市化速度尽管逐步放缓,但是对于非农用地的需求依旧在不断增加,这反过来又极大地减少农村耕地的面积。正如丁长发估计,即便到2050 年全面实现现代化,城市化率达到70%的最优情况下,按照1.2 亿hm2耕地安全线计算,每户大约也只有1.2hm2耕地[12]。由此可见,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侧面反映了小农户长期存在具有现实合理性。
其次,从历史文化价值来看,传统家庭单家独户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耕文化时期的重要生产方式,为我国农业文明的孕育和传承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其中小农户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我国作为古老农业大国的根基[13]。从这一意义而言,小农生产寄托着广大农民群体的乡土情结,承载了农耕文化的历史遗产,在提升民族凝聚力、传承农业文明以及保持民族特色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再次,从社会保障角度来看,小农生产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稳定器”的独特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大量农民转移到城镇就业,然而外出务工的稳定性差,其工作和收入极其不稳定,且缺乏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农民即使在城市失业,仍然可以回到家乡种植,土地成了“安身之本”。
最后,从小农自身的特点来看,小农经济的劳动高度集约化,擅长于精耕细作,它可使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土地生产力,最大限度地生产粮食,既可以满足农民的养家活口,也能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14]。并且,传统农业生产虽然受到不确定的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但市场化风险极低,且相对稳定。“小农户经营”因其小规模而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能够灵活的进行信息决策。
在坚持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40 年来,随着农村家庭经营的不断分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大量涌现,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主力军。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现代化、支撑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时代使命。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迅速发展壮大。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 年底,全国种粮大户有68.2 万户,各类农业龙头企业达到近12 万家,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15.2 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外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超过100 万个[15]。截至 2019 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 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 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 万个。截至2020 年5 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2.5 万家,联合社超过1 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
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不同,前者主要是商品化生产,后者主要是自给性生产。从生产方式来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大都依然处于“小农经济”阶段,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在资金、规模等方面具有优势,具有较高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以及对农业技术更为深入的运用。从经营方式来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为自给自足的经营,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关注自身的生产发展,也关心产品的营销,对市场信息需求程度较高。从投资方式来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资金一般都是自有资金,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较大,除自身积累外,还需从其他渠道获得部分资金。从经济效益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也具有较为明显的规模效益[16]。上述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发现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各自的优势及相互竞争的关系。但尽管如此,两者依然有着许多相通之处,也就是说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者之间有着共生条件(包括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首先,共生的必要条件反映构成共生关系的共生单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种条件主要体现为对共生单元性质和性状的要求。共生的必要条件体现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就是农业经营活动的供给主体都具有提供农业生产的能力,而且能共同提供某一种农业生产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合作。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农业大国,而支撑农业大国发展的则是小农经济。我国的小农经济发端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伴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度的出现而逐渐形成的[17]。尽管在不同朝代,统治阶级结合当时的国情、农情对农地制度进行了调整,出现了均田制、租庸调制等农地制度,但是其实质依旧是小农经济的基本形态。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政府推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从而在制度层面规定了小农经济的发展地位。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农村经济的主体变为小农户,农村经济的主要形态变为小农户经济。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可以视为国家对我国传统以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小农经济在新时期所面临的转变所作出的适时反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共同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其次,共生的充分条件,保证共生单元之间真正发生作用。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共生的发生源于有着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保障。一是集体土地所有制与家庭承包责任制。我国农村尽管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但是村两委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是将土地进行分户之后,由广大家庭农户进行生产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和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为农业的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二是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在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既可以获得进城务工的收益,也可以获得务农的收益和农业户籍收益,这样在保护小农经济的同时,也助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三是新型农村家庭结构。中国仍然是一个“家本位”的社会,家户既是生活单位也是生产单位。农业经营比较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不管是传统小农户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着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模式,因而能够实现两者的共生发展。
小农户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衔接共生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国家相关政策配套滞后、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困难、社会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农村人才培养机制落后、小农意识严重制约阻碍。
近年来为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政府出台了许多激励政策,尽管有效地推动了农业农村的发展,但由于许多制度障碍没有解决,因此降低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绩效。首先,土地产权和流转制度不完善阻碍农业规模经营实现。由于受到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单一,并且流转对象局限于邻居和亲戚之间,呈现出流转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等特点,使得小农户不愿高成本地投资生产,不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形成[18]。其次,农村金融二元结构制度使得农户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以自筹为主,兼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最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无法解除农户进入市场的后顾之忧。现阶段我国农村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参与现代市场农业生产的信心。
从成本—收益和投入—产生的关系来考量,农业领域的每项技术只有在其所产生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才会推广农业现代信息技术。可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当前农业生产经营中仍是以传统小农户占据主导地位,农业生产规模小与农业技术投入成本高的相互排斥关系,无法助推相关治理主体投资农业现代信息技术,因而也就阻碍了农业现代化事业的发展。目前千家万户的家庭小农户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衔接过程中,由于广大小农户还是处于各自独立经营的状态,并且农业现代信息技术推广的高成本,尽管许多农户明白现代信息技术推广的高效益,但仍然无法克服自身力量的薄弱性,进而造成农业技术推广难、机械作业难,农田灌溉难等问题[19]。再加上我国农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普及率低,农业生产的科技贡献率仅有45%左右,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20~30个百分点[20],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随着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有机衔接的日益深化,两者在业务范围和经营领域逐渐拓展,由此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也从之前的单纯的农技服务转向农技农机、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农资采购、金融保险和农产品保鲜储运服务等综合服务,这就需要更好完善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社会服务体系进行跟进配套[21]。然而现实情况是,传统小农户在进入现代化大农业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还是产中的一系列技术支持,抑或产后的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缺乏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保障,无法有效促进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衔接共生。另外从我国现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看,主要还是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发挥社会服务体系构建的作用,其余民间服务组织、农业高等院校、农业行业协会等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缺乏统一目标,各自为政,不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衔接,实现小农户的现代化经营,需要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人才的支撑。然而,当前农业农村发展中面临着人才危机问题。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指出,目前全国有四分之三的村庄已经没有青壮劳动力,“留守农民”不仅人数少,而且多为“386199”(妇女、孩子和老人)人群[22]。在调查中也发现,绝大多数的家庭农户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走出农村,希望其从事农业生产工作。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视角来看,许多种植大户、农村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企业家都已接近退休年龄,对农业信息技术缺乏认知,对农业新品种了解甚少,依旧是凭借经验管理农业生产,无法取得农业现代化经营的效益。据农业部统计,在我国4.9 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3%,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6.7%,接受过系统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不足5%[23]。因此,现阶段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新型职业农业人才的缺乏,阻碍了传统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衔接,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传统社会中,小农户一方面要受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导致家庭收入不稳定、变动性大,另一方面要受沉重的地租税赋和统治阶级剥削等社会因素的制约,造成小农长期以来只是一个力量弱小的耕作者。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衍生出来小农独有的意识形态,即“小农意识”。这种“小农意识”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如勤劳勇敢、简朴节俭、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等,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缺陷越来越突出,比如缺乏约束、毫无创新、狭隘经验性、落后保守性、自我封闭性、个人迷信性等,不利于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统一生产经营,阻碍了两者的有机衔接[24]。小农意识的局限性,同农业现代化所倡导的理念是不相适应的。尽管小农意识所依赖的经济根源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逐步消灭,但小农意识对主导政治文化的负面影响却依旧发挥着影响。由于小农意识严重制约,进而造成了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衔接共生的阻碍,最终束缚了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实现。
基于上述对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衔接中的问题认知,本研究认为浅层次上需要健全国家相关农业政策、加快推进信息技术运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村先进人才成长以及破除小农意识的滞后性,才能逐步实现小农制与现代农业的共生衔接;但更深层上需要构建农业经营对称互惠一体化共生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目标。
1. 健全国家相关农业政策
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是保障农业市场秩序规范有效运行的关键,还为传统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衔接制度保障提供了依据和准则。首先,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自愿、依法、有偿”流转,鼓励土地集中适度规模经营,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制度环境。其次,完善农村金融发展体系。政府应建立农业企业化经营的投入机制,尝试以每年的政府农业补贴作为农业企业化的启动资金,所获得的利润作为农民的收益,解决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最后,完善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衔接过程中的制度保障机制,尤其要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解决农户进入市场的后顾之忧,并通过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衔接。
2. 加快推进信息技术运用
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的管理方式、先进的经营制度等来提升农业发展的现实绩效。概括说,现代农业的特征是:市场化、集约化、产业化、智能化、信息化。从这五个特征来看,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动小农现代化。在生产方面通过信息技术把分散的小农户跨时空、跨地域联合起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帮助小农户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比之前靠行政手段更有效率;在经营方面,通过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线上线下融合,可以把同类项的小农户与多元化的市场需求对接起来;在服务方面通过利用移动终端,让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机衔接,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融入到农业产业链中,合理分享利润。
3. 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衔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强有力的基层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央政府应充分整合各个部门的优势资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体系,例如农业农村部提供政策配备和方针指导,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推进土地确权工作,为现代农业规模经营提供土地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应该加大资金投入,为小农户生产提供基本的农业现代生产设施。此外,还需重点加强基层组织经营性服务主体建设,培育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等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加快现代农业化发展的步伐。
4. 培育农村优秀人才成长
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机衔接,需要农村优秀人才的支撑。一是加大对传统农民的培养提升力度。传统小农户主要依靠日常经验维持家庭农业生产,缺乏现代农业发展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因此需要通过组织培训、知识讲座、民主恳谈、宣传教育等多种培养模式的创新,积极致力于传统农民知识文化素质的提升,使其能够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返乡农民的创业培训。政府需要积极扶持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技能培训,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激发返乡农民投资创办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热情,引导他们将积累资金投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三是探索建设现代职业农民创业孵化园。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的不断扩大,迫切需要搭建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因此现代职业农民创业孵化园的建设需要提上政府议程。
5. 破除小农意识的滞后性
传统小农意识在特定时期内确实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化时期,小农意义的弊端已然成为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要阻碍因素。因此,要想促进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衔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就需要在思想观念上破除“小农意识”,树立起市场意识、信息意识、创新意识、风险意识等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套思想观念,按照市场方式运作,才能有效提高农业经营水平。从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农业发展的根本问题在于农业经济发展,而农业经济发展的问题其实质是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只有通过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才能打破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小农意识”的经营状态。
农业现代化是“社会环境(共生环境)—经营主体(共生单元)—治理模式(共生模式)”三要素通过治理界面(共生界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共生理论认为,在共生系统存在的多种模式中,“对称性互惠一体化共生”是共生演进的最优模式,能够取得最佳的共生绩效[25]。在农业经营对称互惠一体化共生的构建路径上,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经营方式的两个共生单元,在国家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共生环境下,通过功能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共生模式,最终促进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1. 共生单元的对称:地位平等
从农业经营主体的层面来看,传统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本的共生单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包括了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这四者。因此,小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这五者界定为农业经营主体共生体的主要共生单元,在农业现代化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应该是地位平等的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如果从历史变迁过程的角度考察,也会发现在当前倡导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期,小农户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形势依然具有生命力,还会继续长期存在。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既体现了社会化大分工生产的结果,也表明了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要尊重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地推动传统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发展。
2. 共生模式的互惠:互利共赢
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只有在充分兼顾两种共生单元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合作联动机制促进农业生产的分工和协同,才能促进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服务资源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实现农业经营活动的共生发展。目前,倡导保护小农基础上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使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相互衔接,达到共生共荣的发展目标。在具体的实践中,全国已探索出湖北省沙洋县为代表的连片经营、江苏省射阳县为代表的“联耕联种”以及山东省汶上县为代表的土地托管等做法,上述创新实践都是在未改变当前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做法既不排斥小农户又有利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有助于解决农业农村问题。
3. 共生环境的一体:协同发展
每个农业经营主体都生存在特定的环境中,任一脱离环境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共生关系的环境具有多元性,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自然资源等因素都是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的环境,而且农业经营主体共生体以外的其它因素也构成了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的生态环境。在实现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机衔接的共生环境上,国家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为两者的衔接共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例如,城乡户籍制度的变革消除了阻扰城乡之间流动的障碍,为农业人口放弃土地生产提供了制度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教育制度的大众化,提升了农业人口的知识水平;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农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平台机会和实践经验。
4. 共生界面的发展:整体推进
畅通的共生界面为共生单元之间的物质、能量及信息的流通和交换提供顺畅的通道,使共生过程中的共生新能量源源不断地产生,促进共生系统的发展。因此,在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系统中,共生界面的畅通是农业经营主体共生朝着对称互惠条件下的一体化共生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小农基础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标在于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又是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就将促进农业现代化作为“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之一。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均衡发展的理念。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强调,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综合以上探讨,本研究旨在围绕如何实现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衔接,从而助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议题,从共生理论的视角出发,沿着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者共生的原因、共生的过程、共生中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的思路开展研究。研究发现,农业经营对称互惠一体化共生模式是实现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机衔接的策略选择。尽管如此,本研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农业经营对称互惠一体化共生模式更多的处于理论阐述层面,而缺乏具体案例的检验支撑。因此,期待未来更多的学者从实证的角度,应用田野调查法,聚焦于研究农业经营对称互惠一体化共生模式的现实案例,从而拓展与深化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