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期吧城华人夫妇离婚案件探析
——以《公案簿》第八辑为中心

2022-11-29 15:15
关键词:瑞德夫妇华人

成 卓

(广州大学 人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前 言

1619年,荷兰人攻占查雅加达,并将其改名为巴达维亚(Btavia),异译吧达维亚、伽留吧、噶喇叭等,华侨亦有称为吧城或八打威者。[1]7所谓“吧国公堂”,则是当时华侨对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的首府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华人评议会(议事机构)的称呼。[2]《公案簿》由华人居民所申报的各类案件及公堂审理与判决的记录整理而成,为国内学者认识与了解荷印殖民统治时期吧城华人生活、华人与当地民族关系等提供了丰富的史料信息。

关于吧城华人社会的婚姻状况,学界重点从婚姻缔结角度切入,研究吧城婚姻习俗、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家庭结构等,比如张雪的《18-19世纪吧国华人社会婚姻状况——〈公案簿〉婚姻案件分析》[3],邹涵芳的《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吧达维亚华人家庭生活管窥——以〈公案簿〉为中心》[4]等;部分著作从整理与统计华人婚姻登记状况的角度切入,借助数据模型与图表研究当时的家庭婚姻状况,比如包乐史、吴凤斌的《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5],吴凤彬、聂德宁等编纂的《雅加达华人婚姻——1772-1919年吧国唐人成婚注册》[6]等;也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切入,对吧城华人婚姻结构、华人与当地民族婚姻习俗的冲突与交流等做了细致研究,比如沈燕清的《巴达维亚华人社会结构研究——以未刊公馆档案为中心》[7],刘永连的《从吧城唐番通婚看中外文化冲突与融合——以吧城华人公馆档案资料为基础》[8]等。学界较少关注吧城华人离婚状况,已有的研究在离婚原因、离婚制度方面虽有涉及,比如马强的《19世纪中叶吧城华人离婚状况浅析》[9],余慧萍的《18世纪末—19世纪中后期吧国华人社会的离婚制度研究——以〈公案簿〉为研究中心》[10]等,但未就量化的离婚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如对华人夫妇离婚原因作进一步研究,可发现华人婚姻观念与当地文化相互碰撞,相互影响;对离婚审判制度作进一步研究,可发现吧国公堂既在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又受到当地文化与荷印殖民政府政策的双重影响。本文以第八辑《公案簿》为研究资料,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19世纪中期吧城华人离婚案件作深入研究,试图揭示吧城华人社会中的中外文化冲突与交流,管窥当时的社会生活。

一、吧城华人夫妇离婚常见原因及分析

第八辑《公案簿》中一共记载了60件离婚纠纷案件,其中由男方主动提请离婚的案件数量为12件,占总数的20%;由女方主动提请离婚的案件数量为48件,占总数的80%。由此可见,吧城华人妇女在婚姻上拥有自主选择权,女性的自我意识较高。对第八辑《公案簿》中男女双方提出的离婚事由作量化分析,可以发现吧城华人夫妇主要在以下婚姻问题上存在矛盾与冲突。

1.丈夫养家能力欠缺,不给妻儿生活经费。例如李深娘控告叶曹“讵知拙夫3年并无回家,又不给资费,乞盼分离”[11]231;张壬娘控告钟亚三“因拙夫自前年送氏归宁,于今3载,并无给费、看视。似此不情,伏乞判离”[11]373;黄汪娘控告叶海山“近因拙夫不良,不顾衣食资费,游荡于外,氏属女流,将何倚赖?伏乞判离”[11]376。吧城华人是一个在经济方面以男权为中心的人群,家庭支出的大部分,仰仗男子在外的收入。[4]52夫妇经济能力的对比,一方面使得丈夫可以掌握家中的大部分资产,有较高的家庭地位;另一方面,丈夫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每个月给妻子一定数量的生活费。在《公案簿》(第八辑)众多离婚案件中,常见丈夫如果长期未给妻子生活经费,妻子便会提出离婚诉讼。

2.婆媳之间产生矛盾。例如林马唠娘控告洪超一“因拙夫逐日辱骂,口逐频频,姑氏①亦然,氏不堪其苦,伏乞判离”。[11]274;沈讫丽娘控告陈茂松“因去年四月间,夫云奉姑迫逐,引氏归母,自十月迨今,不给资费,未见夫面”[11]317;蔡朝娘控告陈永全“近因拙夫不良,不顾衣食资费,且姑氏逐日怨詈,氏不能耐,伏乞判离”[11]318。妻子不满婆婆对自己的埋怨、责骂而提出离婚,这与同时期的中国本土风俗有着较大差异:中国本土妇女有承担照顾公婆、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必须生活检点,否则将会受到他人的非议。上述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吧城华人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敢于追求更高质量的婚姻。同时,《公案簿》离婚案件中记录的讼词,也体现了“孝”文化在吧城华人群体中的继承与发展,例如陈茂松反驳沈讫丽娘“情因不得于母,遂及吾妻,故引妻归母”[11]317;叶青叶控告江奄娘“为揭发未经1载,自入门以来,不理家政;尊长略嫌,则与生端;家母有病,绝不奉侍。似此不贤,伏乞离过”[11]319。

3.用情不专,宠妾弃妻。例如黄润娘控告陈瑞德“拙夫陈瑞德向者有一次与氏同睡房中,乃取氏之硂针一支,付其嬖妾,实无夫妇之情”[11]39;钟巾娘控告陈元贵“为夫不良,宠爱番妇为嬖妾,数月不归,反常被其酷打,乞盼分离”[11]90;林培娘控告李亚友“因而来拙夫宠嬖妾偏房,公然在室,且言语间每藏诮刺,迫氏别適”[11]320。中国古代,婚姻是人生大事,夫妇结合后应当白头偕老、从一而终,不能随便提出离婚的请求。如果妻子善妒,丈夫可以休掉她,《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12]在社会忠贞观念和政府鼓励妇女守节,为其立“贞节牌坊”等因素影响下,中国古代的贞节妇女数量十分庞大,比如清光绪《龙溪县志》记载的“贞烈妇女”多达2145人[13]。吧城华人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延续着国内传统的忠贞观念与主张,但由于吧城华人妇女绝大部分属于当地妇女或侨生子女,其接受的婚姻观念不同于国内妇女;同时荷印殖民政府倡导的“离婚自由”所提倡的离婚自由等西方文化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吧城华人妇女“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淡化,妇女的婚姻自主权逐渐增强。第八辑《公案薄》中记录了多起妻子不满丈夫移情别恋、宠妾弃妻而提出控诉的案件,表明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吧城华人社会的理解认可。

4.家庭暴力,夫妻失和。例如林水娘控告王武六“不意拙夫出自房中,扯氏头发辱打,几乎性命不保,幸家父求止”[11]80;张表娘控告林允居“为夫不良,使氏安呾借项,或要借金银器,不从,即酷打,并逐回父家。至于家中食物,乃分口份,非以妻子看待,实如奴婢”[11]109。丈夫对妻子使用暴力,引发妻子不满进而提出离婚诉讼,类似案件在《公案簿》中多次出现。一方面反映出吧城华人夫妇家庭地位的不对等,丈夫的地位高于妻子,动辄打骂,不顾夫妻多年情谊,例如钟巾娘控告陈元贵“为交寅11载……反常被其酷打,乞盼分离”[11]90;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吧城华人妇女不甘成为男人的附庸、出气筒,敢于反抗丈夫的家庭暴力,将其诉于公堂。值得注意的是,吧城公堂在处理华人夫妇因家庭暴力而申请离婚的案件时,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华人妇女提出的诉求,甚至未对施暴的华人男子做出惩罚。例如《林水娘、王武六离婚一案》[11]80-81,该案中,林水娘遭受王武六严重家庭暴力,“扯氏头发辱打,几乎性命不保”,并且王武六也承认自己动手打过林水娘,“晚见之,不觉发怒,举手打他(她)是实”,公堂做出如下判决,“王武六夫妇非有大故,不得分离。林水娘不愿往居宁岡,情有可原,况王武六既系往来行船,须在城税厝与居。”该判决不光对王武六家庭暴力事件置之不理,未对王武六作出惩罚,而且否决了林水娘提出的离婚申请,林水娘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被吧城公堂忽视了。在《张表娘、林允居离婚一案》[11]109-110中,张表娘被林允居多次家暴,“因屡次酷打,经请文丁澹②”,乃至于张表娘坚决要离婚,“据张表娘云:‘氏誓死不归'”。公堂虽然认为林允居刻薄,“但因林允居刻薄待妇,致使张表娘有决烈之心”,但未对林允居做出惩罚,也否决了张表娘提出的离婚申请,“林允居未甘分离,且无外向非为之私,犹守白头之念,于是判张表娘暂归母家……以回初心”。可见,中华帝国传统理念在吧城华人社会中依旧有着重要影响,“男尊女卑”思想在《公案簿》离婚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公堂所作出的部分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延续和维护了这种传统理念。

二、吧国公堂离婚案件审判

荷兰人对印度尼西亚的殖民统治,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1602—1799年),后期是荷印殖民政府统治时期(1814—1942年)。在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为了便于管理华人,荷兰殖民统治者采取“以华治华”的管理方式,于华人社会中推行甲必丹制度,“华人或口角,或殴斗,皆质之甲必丹,长揖不跪,自称晚生。其是非曲直无不立断,或拘或打,无容三思。至犯法大罪,并嫁娶生死,俱当申报和兰”[1]4。1619年10月11日,福建人苏鸣岗被委任为首任甲必丹。1742年,林明光任甲必丹时正式设立了专门处理华人事物的半自治机构——巴达维亚华人评议会 ( De Chinese Raad of Batavia ) ,华人称为吧城公堂或者吧国公堂( Batavian Kong Koan) 。荷兰人自19世纪初期逐步恢复在东印度群岛的殖民统治,并成立了荷属东印度政府,虽然荷印殖民政府继续延续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分而治之”的种族隔离政策,由吧城华人官员对华人事务进行管理,但吧国公堂的司法权限被大大削弱。[14]

1.公堂判决受制于荷印殖民政府。首先,吧国公堂官员在审理案件中遇到一方坚决不愿意离婚(特别是男方不愿意离婚),即便审案官员已经有判决方案,也不会当堂进行判决,而是将案件判决交给挨实哒③。例如《林谷娘、陈炎武离婚一案》[11]8中,公堂人员根据双方陈述,已经有初步的判决方案,“论陈炎武贫无生业,朝纲不振,致令伊妻渺视无物;林谷娘浓粉艳冶,所行不端,以致终日不和,既不成夫妇之道,终难复合,本堂即判其离过”,但“奈陈炎武坚执不肯分离,谨详挨实哒作主施行”。《戴仁娘、黄光雨离婚一案》[11]28公堂官员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离婚,“论黄光雨既无定业,又无定处,而使其妻为佣,依人门户,则不能保其妻子明矣。本堂于是定案,判其分离”,但“奈黄光雨坚执不从,故详挨实哒作主施行”。其次,离婚夫妇一方主动要求荷印政府官员进行判决时,审案官员须等待挨实哒的处理意见,例如《黄润娘、陈瑞德离婚一案》[11]61-68中,陈瑞德主动要求等待大雙④的裁定,“现晚有诗礁分离在大雙,未蒙案夺。求俟大雙到案之后,此事任从裁夺,或和(荷兰)例,或唐例,无不唯命是从”,即便审案人员认为两人应当离婚,“由此观之,则夫妇恩爱已绝,终不能以长”,仍将离婚判决权交给荷印殖民政府官员,“但碍瑞德有请此事在兰得力,润娘亚弼于小雙至大雙,尚未案夺,未敢擅夺,转祈挨实哒裁之本公堂能律否”。另外,荷印殖民政府可以直接下文催促吧国公堂,尽快审理华人夫妇离婚案件,例如《张表娘、林允居离婚一案》[11]196-197,张表娘因为吧国公堂官员长期没有判决她的离婚申请,便越过吧国公堂直接向挨实哒求助,“氏系女流,实难忍耐,切恳挨实哒著公堂速吊允居,判断分离”,挨实哒也亲自下文要求吧国公堂迅速处理张表娘的离婚诉求,“挨实哒于和(荷兰)1852年4月20日将情寄公堂:‘作速定夺’”[11]196。

2.吧国公堂缺少威慑。1717年3月31日到4月6日荷兰政府发布公告:“甲必丹、武直迷⑤多次抱怨唐人婚姻状况不好,无故小事常常闹离婚,还有很多人为了逃避债务,欺骗他人假结婚。为此,荷兰政府决定,无论什么人,包括寡妇在内,不许随便结婚与离婚,需要结婚的华人,需要先在甲必丹和雷珍兰⑥那里领取结婚许可证,然后再持结婚许可证向武直迷缴纳结婚费,然后方可办理结婚。同样的,离婚也要先经甲必丹和雷珍兰考察,看其理由是否成立,确认后方给离婚许可证,然后到梁礁(荷兰语,公证处)写离婚申诉书,最后由法庭裁决。”[15]

吧国公堂对华人夫妇离婚案件作出的判决具备法律性和权威性,但吧国公堂在实际的离婚案件审理中缺乏威慑。一方面体现在部分离婚案件中的夫妇不遵从吧国公堂作出的判决,例如《杨福、郑吉娘离婚一案》[11]45,吧国公堂初判夫妇二人重归于好,“后至公堂,令晚率归”,但郑吉娘并没有依照判决回归家庭,“无奈故态不改,游荡如故,至今不归”,于是杨福再一次请求吧国公堂判决离婚,吧国公堂只能下文判决二人离婚,“杨福与郑吉娘已三年之久不能和合,且无同居,恩情断绝,即从所请,付其离过,各花押为照”。《李非娘、黄荣山离婚一案》[11]372中,李非娘与黄荣山闹上公堂,“于去年正月间投请公馆,蒙判拙夫税厝分居”,但黄荣山并没有遵从公堂作出的判决,“今已年余,未常照顾衣食。伏祈判离”,最后公堂只能再次审讯,判决二人离婚,“论黄荣山夫妇结发未久,便屡多端,加以离居许久,而无相向之心,则夫妇之情已绝,终难白首,于是准其当堂离过”。另一方面,涉案人员敢于藐视公堂,甚至多次顶撞公堂官员,吧国公堂却无法对此进行作出处罚,其威慑性大大降低。例如《张表娘、林允居离婚一案》[11]196中,林允居无视妈腰⑦(陈永元)发出的公文,“氏投公堂,经7个月未有判断,故恳缎诗汶求妈腰(陈永元)行文往吊,他又不到”,且在判决中,吧国公堂并没有因为林允居藐视公堂官员对他进行惩罚,仅仅只对夫妇离婚作出判决,“据林允居夫妇屡次投控,绝情已久,况允居自言自顾不暇,焉能顾妻。张表娘又不愿归,理当分离”。《黄润娘、陈瑞德离婚一案》[11]61-68中,陈瑞德不光多次无视公堂吊讯,引起公堂官员不满,“本堂吊讯陈瑞德七次俱不在堂……可见瑞德非真不能到堂者,乃其狡计挨延,是亦轻视公堂”,还当堂诬陷公堂官员,“(陈瑞德)答曰:‘是日陈荣乔甲在密喳唠厝顶告晚。’陈荣乔甲曰:‘是日,职往干刀⑧遇挨实哒唤瑞德谕知须到公堂讯供。职遇之,有言汝妻若贤,可忍受;若不贤,可速分离为妙,何尝言其妻之言行不端’”,即便如此,吧国公堂也没在审案过程中对陈瑞德进行惩戒。

3.公堂以劝导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为出发点,判决华人夫妇离婚需达到一定条件。吧国公堂在审理华人夫妇离婚案件时,公堂值月官员会劝导夫妻双方珍惜夫妻情谊,重归于好。例如《唐南娘、冯丁郎离婚一案》[11]365,“台劝南娘夫妇之间恒有唇舌之争,惟忍耐何其可保谐好。”《方笨娘、蔡清凉离婚一案》[11]366,“台劝二比,夫妇之道,以和为贵,凡事当忍耐,不宜执性而伤伦化。”即便夫妇双方闹上公堂,只要夫妇中有一方坚决不同意,公堂官员便会慎重考虑是否当堂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比如《林谷娘、陈炎武离婚一案》[11]8中,公堂官员会征求挨实哒的意见,“奈陈炎武坚执不肯分离,谨详挨实哒作主施行”;或者公堂官员不允许夫妇双方离婚,要求夫妻二人冷静下来,比如《唐南娘、冯丁郎离婚一案》[11]365中,虽然唐南娘“执意要离”,但公堂认为夫妻二人离婚不合众论,“汝夫虽有责骂,亦为夫者所宜然,须从归和好,不得多端”;或者公堂以子女尚幼为由,不允许夫妇离婚,比如《陈来娘、郑宇然离婚一案》[11]375,“公堂因其子女尚幼,未可离母,判其率归和好,冀图后悔”。

吧国公堂判决华人夫妇离婚,需达到一定条件:首先,夫妻双方都不愿意重归于好,要求离婚;其次,丈夫没有经济来源,无法养育妻子儿女。例如《李深娘、叶曹离婚一案》[11]231,李深娘控告叶曹“拙夫3年余并无回家,又不给资费,乞判分离”,叶曹本人也承认生活平困,“因无生活,自愧无颜回家”,于是公堂判决“论叶曹贫无生活,宜乎为妇所弃,况3年不归,夫妇之情已绝,今二比情分离,是以当堂离过,任从他適,各无反悔,花押存案”。另外,夫妻双方多次引发争端,要求离婚。例如《杨水娘、林僭离婚一案》[11]231,林僭夫妇因为夫妻不合闹上公堂,公堂判决“台见其夫妇所言,各非大故,何得遂离?乃判林僭于此三日内当率归”,但“和(荷兰)6月16日林僭、杨水娘复请,要求分离”,于是公堂判决二人离婚,“林僭、杨水娘屡次多端,情好已绝。二比俱求分离,则从所请,付其离过”。

4.公堂判决“传宗接代”思想浓厚,子女抚养权多归男方。吧城华人社会高度重视父亲对子女的抚养权,一方面是华人群体对中华传统文化观念的继承;另一方面,吧城华人妇女大部分是当地女子和前代华人男子的侨生女,同为一代的男女,在华人的血统认定上,男子相对来说更为纯正。例如《郭雪娘、黄连离婚一案》[11]45,公堂判决黄连奇夫妇离婚,并将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交给了黄连奇,“即判二女当归伊父黄连奇抚养”。《黄润娘、陈瑞德离婚一案》[11]39-42中,黄润娘上报公堂要求与陈瑞德离婚德同时,希望抚养自己德儿子,“至于吾子,氏当抚养,以至成人”,但公堂没有同意黄润娘德请求,将其子女抚养权交给了陈瑞德,“其二男一女当归其父陈瑞德”。特殊情况,比如决夫妻双方离婚时孩子尚幼,公堂判决女方可以暂时抚养孩子,但等到孩子长大后必须将其抚养权还给男方。例如《林马唠娘、洪超一离婚一案》[11]274-275,公堂判决“其次子伯芳尚幼,暂付其母养育,而超一每月须给雷5盾为费,待离怀抱,方交伊父”。

结 语

华人移居吧城,中国传统习俗和传统观念也随之传入。尽管由吧城华人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延续了中国传统文化,但吧城华人(特别是华人妇女)也逐渐受到当地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影响,使得传统的婚姻观念在华人群体中逐渐淡化甚至改变:一些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必须忍耐的或者广大女性逆来顺受、习以为常的事情,吧城华人妇女不再迁就,敢于通过诉讼公堂来追求自由。传统婚姻观念的转变在吧国公堂离婚案件审判中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吧国公堂的权力受到荷印殖民政府的制约,判案过程中缺少惩罚措施,其对华人社会的威慑性与影响力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吧国公堂作出的离婚审判既要维护中华文化传统理念,又受到当地文化与西方“离婚自由”文化的双重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19世纪中期吧城华人社会生活境况,使我们进一步认识与了解吧城华人的婚姻状况与家庭生活。

注释:

① 姑氏:丈夫的母亲。

② 澹:亦称“澹爷”,马来语Tumenggung,或Temenggong,地区主人,地区首长,县长。有“外澹”、“内澹”之分。

③ 挨实哒:亦做“挨实宁”,此指荷属东印度的省(州)级最高行政长官。

④ 大雙:亦做“大商”,是“大雙柄”(亦作“大相柄”)的简称,Raad Van Indie,Council of Indieds(荷印政府评议院)音译。

⑤ 武直迷:遗产管理官。

⑥ 雷珍兰:荷兰语Luitenant,原意为少尉、中尉军衔。1633年荷兰人设吧城华人雷珍兰,协助甲必丹管理华人的民事。

⑦ 妈腰:原意为少校军衔,荷属东印度政府授予当地华人首领的最高头衔。

⑧ 干刀:办事处、办公室。

猜你喜欢
瑞德夫妇华人
何为“华人”?
光影
工地上的一对夫妇
Close to Heaven
Market Values
夫妇自编曳步舞,快乐感染数百万人
Acts of Faith PHOTOGRAPHY BY
海外华侨华人咏盛典
郭靖夫妇为什么没能守住襄阳
华侨华人庆“国庆”度“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