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金融产品财务核算研究
——基于云信数字化金融分析

2022-11-28 03:24孙永尧于一凡
经济研究参考 2022年11期
关键词:账款供应商计量

孙永尧 于一凡

一、引言

云信是“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中企云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云链”)的主营业务。云信是由银行授信、在中企云链平台上流转的企业信用,在获得云信后,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将其流转、拆分或持有。作为一种新的赊销业务结算方式,云信受到了会计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记入何类会计科目、如何计入资产负债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应当披露哪些信息等,都是会计界关注的核心问题。

2018年10月,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发布的《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白皮书(2018年)》,深入分析了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的结合场景,鼓励国内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建立,为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是我国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第一个白皮书,极大地鼓舞了国内众多企业的参与热情,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基于产业链的发展,将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等各方联系起来,共同优化企业资金运营,将资金精准注入供应链中处于融资劣势的上下游企业,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供应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提升供应链的整体竞争能力。相比于传统融资手段,供应链金融模式具有效率更高、风险更小、速度更快等优势。

供应链金融发展至今,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宋华和陈思洁(2016)提出,供应链金融按照主体机构、金融活动范围等要素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结构、主体、流程管理和连接方式等均有不同。在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1.0阶段,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了主导推动作用,商业银行通过对1家核心企业授信,拓展自身业务,为核心企业的N家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我们可以概括为“1+1+N”模式;在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的2.0阶段,供应链金融重心由银行走到了产业,金融服务的主体转变为供应链上的参与成员,核心企业能够通过与N家金融机构的合作来助力上下游企业发展,此时金融服务主体自身就在供应链之中,对供应链整体的资金和运营状况有着更深刻的了解,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将合适的资金以合适的成本提供给合适的对象,同时更好地去控制风险、简化流程,此为“N+1+N”模式;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阶段,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平台化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得以实现,推动者也变为平台的构建者,平台与N家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围绕N家核心企业,解决N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各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即“N+N+N”模式(陈晓玲,2020)。

在供应链金融3.0时代,相关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极大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中企云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之一,它成立于2015年,是由中国中车联合众多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的一家央国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企云链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了一个由核心企业、中小企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与消费者形成的多级生态圈,截至目前平台上已经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与模块,包括云信、云票据、云秒贴、云租、云签等。

二、文献综述

供应链金融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俄国沙皇时期,由于当时农作物市场行情低迷,政府鼓励农民通过抵押农作物获得银行贷款,农民获得资金用于农业再生产。等到农作物市场价格回升,农民卖出农作物归还贷款,这类似于货物抵押贷款业务。同时期,中国也出现此类业务,由陈光甫建立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曾在多个城市开展铁路押汇业务,这是供应链金融的雏形。进入21世纪,供应链金融发展愈加成熟,国内外学者对其研究也越来越多,主要集中在供应链金融的概念、本质以及运作模式上。

云信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理论提出的产品,要探究其会计相关问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供应链金融的实质与内涵。供应链是指围绕核心企业,从配套零件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从广义上说,金融指政府、个人、组织等市场主体通过募集、分配和使用资金而产生的所有资本流动,可以分为资金的募集、投资和融资三类经济行为。而供应链金融并非两个名词简单的叠加,国外在此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早,Timme和Williams-Timme(2000)指出供应链金融是为了实现供应链整体层次上的目标,金融机构与链上企业进行合作产生的新业务。随后,Hofmann(2005)提出供应链金融融合了物流、供应链管理和金融因素,是供应链中的两个或多个组织(包括外部服务提供商)通过计划、指导和控制金融资源流动来共同创造价值的一种方法,各方在保持其法律和经济独立性的同时,承诺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共享资源、信息和风险。Atkinson(2008)认为供应链金融结合了技术与服务,将金融服务提供者、供应方和需求方团结起来构建供应链,由此提高交易透明性、降低金融成本并优化结算方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更强调供应链整体,认为其目的在于优化供应链上的资金效率、增加整体收益。

相比于国外,我国学者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开始较晚,且侧重于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和融资模式探究。闫俊宏和许祥秦(2007)则认为供应链金融并非单一的产品或业务,是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 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深圳发展银行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2009)也给出了供应链金融的定义,是对供应链各节点提供封闭的授信支持及其他理财、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需要分析供应链内部交易结构,并在应用自偿性贸易融资信贷模型的基础上,运用一系列关于各参与方以及相关资金流等新的风险控制变量的过程。胡跃飞和黄少卿(2009)分析了财务供应链管理是如何转变为供应链金融的,认为供应链金融是贸易融资的延伸和深化,是人们为了适应供应链生产组织体系的资金需要而开展的资金与相关服务定价及市场交易活动;同时将融资模式分为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和预付款融资。除了这三种模式,宋华(2015)认为供应链金融中还存在基于供应链企业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以及长期合作信任的战略关系融资,这种形式通常发生在具有多年合作关系的战略合作伙伴之间。

进入2014年,随着互联网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金融含义得到了更加深远的延伸,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时代到来。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交流与沟通的成本,真正做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实现金融增值(李林凤,2015)。宋华和陈思洁(2016)认为目前的供应链金融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搭建起一个跨条线、跨部门、跨区域的,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广结联盟的产业生态圈和金融生态平台;同时考虑到商流、物流、信息流、知识流、沟通流和资金流,以及计划、执行和控制金融资源在组织间的流动,为产业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的问题,共同创造价值。

关于供应链金融的会计处理,国外组织的研究侧重于其列示与披露问题。2021年 11 月 26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7 号——现金流量表》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7 号——金融工具:披露》的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修订,希望能够研究解决关于供应链融资安排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进行列示和信息披露的问题,提高供应商融资安排信息的透明度。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IASB指出供应商融资安排通常还被称为供应链融资、应付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其特征是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在现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增加披露因供应商融资安排产生的非现金变动(如未来现金流出将何时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以及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具体信息披露(包括各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每个报告期期初和期末具体情况等)。(3)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企业在披露关于风险敞口的汇总定量信息,以及非衍生金融负债固有流动性风险的相关信息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以及其延长的付款期或其供应商提前的收款期。

与此同时,我国对供应链金融会计研究更加注重会计科目归属问题。2021年12月发布的《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层面对于会计审计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包括强调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在此之前,我国学者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张丽达和赵益闽(2013)认为对于供应链金融中的预付款融资,融资方缴纳的保证金应当记入“其他应收款”;对于存货质押融资,应当按照“短期借款”来处理;对于应收款融资,应当按照“应收账款”来进行会计处理。宋迎春和陈蕾(2021)认为对于区块链技术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生,核心企业和供应商应当分别按照“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来处理;供应商在申请融资时,银行收取的融资费用应当记入“财务费用”。王莉等(2021)认为云信产品由银行授信且闭环流通,其信用风险低于商业承兑汇票、接近于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其运作模式类似于电子商业承兑票据,因此在会计科目归属上应当将云信记入“应收票据”,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分类、计量、减值和列报。

基于此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国内外对供应链金融的实质和融资模式研究都已经比较成熟,但从会计的角度,以供应链金融业务应当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交易双方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以及如何及时揭示相关的风险, 仍然是当前会计实务的一大挑战。IASB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在讨论中,尚未截止;国内各学者对于会计科目归属问题也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争议依旧存在。因此,本文将在总结各方看法的基础上,对云信此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如何确认、归属于何类会计科目、如何披露等问题进行探究。

三、关于云信会计处理的不同观点

当前国内外数字化应收账款确权凭证已在产融领域逐步形成市场规模,但其会计处理方式、报表披露规范、审计工作开展等一直未形成统一规范,不同的资产归类适用于不同的会计准则、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将导致相关财务报表信息存在差异,若没有统一的规范,将导致相关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降低。根据中企云链平台《云信使用协议》,云信是指云信开立方在平台上开立的电子《付款承诺函》项下的债权,该债权划分为等额份数,每一份额面值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元。因此,云信实质上可看作应收账款权。关于云信的会计科目归属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云信视为货币,记入“其他货币资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云信视为一种企业开出的承兑汇票,记入“应收票据”;第三种观点认为云信应归属到“应收账款”科目;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对云信进行账务处理。

(一)将云信作为货币来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基于货币的支付与流通职能,应当将云信作为货币来处理。在中企云链平台上,企业在收到核心企业开立出的云信后,可以用其进行对供应商货款的支付或融资再使用,同时整个过程中云信可以像现金一样进行任意的拆分,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货币的职能,因此可将其视为货币,记入“其他货币资金”来进行处理。根据马克思货币理论,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以及由此发展的支付手段职能的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中指出,现金是一种代表交易媒介的金融资产,是所有交易业务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根据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列报的现金应是由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具有流通性、法偿性和强制性,任何中国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得拒绝以货币的支付。因此,尽管云信可以在中企云链平台上任意流通并被接受作为支付手段,但它是由非法定机关发行的,不具备强制性,缺乏国家信用支撑,难以作为本位币履行商品交换媒介职能,这与货币的性质相悖。另一方面,企业在收到云信时,并不是直接达到其银行账户,而是存在中企云链平台之上,只有当云信到期时,钱款才能到达持有人银行账户。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本质上是应当在银行账户上存着的款项,是已经指定了特定用途的银行存款,显然将云信记入“其他货币资金”是不恰当的。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是将云信作为一种数字货币来看待,类似于比特币。云信和数字货币两者存在一定的相似度:一是均无实物形态;二是均为数字化存储;三是都可以一定程度代替货币的职能。在业务发生后,核心企业和供应商之间产生应收账款,此时平台和底层技术保证了交易的真实性,该笔应收账款通过中企云链平台转化形成云信,应收账款是一种非同质的资产,每一个非同质化通证拥有独特且唯一的特征标志,不可互换,就像每个人有着自己的特征和性格一样,每笔应收账款背后都是不同的交易、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交易方等。而在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加密数字货币都是同质化的通证,也就是说每单位在价值上来说都是相同的,可以互换,也可以分割成任意的大小,如比特币或者以太坊,两个比特币的关系如同两枚1元的硬币,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做出来的模型,一模一样,没有任何区别。对于云信来说,A企业产生的数字债权凭证不能与B企业的数字债权凭证仅仅用数学的加法简单加在一起,因为这两笔凭证可能来自不同的核心企业,其兑付日期和风险等级也就不同,将云信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不恰当的。

(二)将云信作为应收票据来进行会计处理

在中企云链平台上,核心企业利用自身的良好信用获得银行的授信,转化为云信额度进行交易,本质上云信是一种电子付款承诺函,可以将其视为中企云链平台推出的“企业承兑汇票”。该观点认为当企业收到云信,并预计持有至期满,根据2017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此时云信属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业务模式,应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应收票据”;当企业选择将云信进行融资时,这个过程类似于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作为背书的商业票据贴现,此时属于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然而,该观点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云信和商业承兑汇票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异,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汇票、支票等票据的格式,商业承兑汇票的监制机构为银行;云信的格式和相关的支付流转、融资规则都是在法律的许可下由中企云链平台自主制定并监管。其次,《票据法》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而云信产品在平台上可以被持有方根据需求自由地拆分。最后,商业承兑汇票在贴现再融资过程中无法采取闭环管理,但是采用云信模式进行融资,采取的是闭合式资金运作,更容易控制现金流。因而,在法律意义上,云信无法被归为票据。

(三)将云信作为应收账款来进行会计处理

云信是一种基于信用的数字化应收款权利,企业将云信用于支付流转并准备持有至到期时,该观点认为其业务模式属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此时在“应收账款”中列示是恰当的;当持有者选择将云信进行融资时,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又以出售为目的,分类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将其在“应收账款融资”项目中列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了满足各参与方财务处理的需要,中企云链也在官网给出了业务流程的相关会计处理的参考,将云信作为应收账款来进行处理,发生保理活动时的融资费用则记入“财务费用”。

(四)不对云信进行账务处理

该观点认为云信并非真正的货币,在法律层面与应收票据相悖,且不属于传统的应收账款,因此在企业收到云信后,不应对其进行账务处理,只有当云信到期、货币资金划转至银行账户时,才进行会计处理。然而,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云信在平台上实现实时流转的同时,也是企业信用和应收账款的权利的流转,且平台提供的低成本融资更能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我们不能忽略云信等新型结算方式的出现,也不能忽略它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若企业不对云信进行会计处理,不仅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也不利于展现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四、云信会计确认和计量

(一)云信的特点

会计确认是指把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财务报表的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会计的记录问题;二是财务报表的披露问题。从实务出发,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未对云信此类产品进行具体说明,但云信应当作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争议较小,已经达成基本共识。从目前的文献研究出发,相关的理论研究仍然有限,云信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还需完善,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云信是什么、具有什么样的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运作的。据中企云链官网的说明,云信是中企云链平台上流转的企业信用,是由大型企业集团通过中企云链平台,将其优质企业信用转化为可流转、可融资、可灵活配置的一种创新型金融信息服务。也就是说,中企云链公司构建了一个链接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商的平台,在与大量银行合作的前提下,依托于产品供应链协助资金流转,目的是满足大企业的付款需求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核心企业注册成为中企云链平台的用户,需要与那些和中企云链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建立授信关系,授信银行给核心企业审批、划分信用额度并签署相关协议,而这个额度是企业用户可以开立云信的总值。平台上实时显示云信剩余可用额度的动态变化,表示用户当前可以开立的云信值,开立云信后减少,还款后增加。与此同时,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也要成为平台的注册用户。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发生后,核心企业签发出云信,供应商在平台上进行签收,由此云信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在交易中核心企业用云信支付给供应商,实现云信产品的支付和流转,整个过程中支付方和接收方都不会产生任何费用,且实时到账无须等待。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一般是中小企业,在签收云信产品后,可以对其进行三种处理:一是在中企云链平台上进行部分或全部融资,审核通过后,资金直接到供应商的账户;二是部分或全部持有至到期,持有到期的云信将由原始开立云信方将云信还款后,自动将云信变现划转到云信持有方的一般结算户,不收取任何费用;三是在交易中将部分或全部云信继续流转给自己的二级供应商。云信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云信运作模式资料来源:中企云链官网。

当用户有已开立云信临近承诺付款日时,也就是云信还款截止日,系统自动向用户发送信息进行还款提示。用户可提前将备付还款的资金存放到还款账户中,也可绑定在平台开立的一般结算户并设置自动还款功能,在云信承诺付款日当天,系统将自动从用户的一般结算户余额中划扣还款资金,请用户确保一般结算户在自动扣款当日的余额满足还款要求。所有的用户都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和认证、开设账户,同时开立云信、接收云信,拆分和转移支付云信是免费的。只有当供应商实现云信融资时,平台才会收取较低的固定服务费,无其他费用。

我们通过真实的案例可以更加直观清晰地看到云信的运作过程。在中企云链平台上,2016年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开立了一笔6000万元6个月期的云信;截至到期日,单笔云信被拆分245次,流转4级,共流经102家供应商参与。其中,一级供应商没有融资,二、三级供应商才开始融资,而且各级供应商融资成本均为年化利率4.8%。如图2所示,我们可以看到,2016年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作为核心企业在中企云链平台上确权云信6000万元,且其承诺还款日期为6个月,在与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后,中车株洲电力将开立的6000万元云信作为支付工具支付给株洲九方,完成了这笔云信的首次支付流转。对于这笔云信,株洲九方选择将其拆分,其中3%继续持有,而另外的97%继续支付给株洲九方的50家供应商;接下来这50家供应商收到的5808万元云信中,51%被融资、23%继续持有、22%则进入下一步流转。在接下来的流转中,每级供应商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按照一定比例将收到的云信进行处理——融资、持有至到期或继续流转。在这个过程中,流转的云信一般呈递减趋势,因为每个级别的供应商都可能将部分云信融资或自己持有。当6个月期满,中车株洲电力偿付云信并清分到各级持有云信的供应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云信具有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正是我们从会计意义上确定云信概念、理解云信是什么的关键。(1)云信具有清晰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控制权,是指对某项资源的支配权,一般来说所有权人就是控制权人。在中企云链平台上,云信持有人将其支付流转至下一级供应商时,后者可以自由选择处置云信的方式:继续持有、继续流转或融资,此时云信所有权和控制权就属于下一级供应商,这是被交易双方、平台、银行等各方认可和保护的。即在网络环境下、在技术支持下,云信是可以被标识和确认的,这里涉及中企云链平台运用的底层技术——区块链,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存储系统,通过共识算法来获得所有参与方的认可。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云信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在法律层面和在技术层面都是被承认和保护的。(2)云信是基于交易形成的。这是将云信确认为资产的前提。在整个云信运作流程中,无论是银行授信给核心企业额度,还是企业之间云信流转,都是基于真实完整的交易业务行为。如果云信仅仅具备平台赋予的意义,但不存在于真实有效的交易场景,那么也难以得到市场的认可,更难以形成资产。(3)云信的融资便利性。我们在前文多次提到,企业在收到云信后可以将其进行融资,事实上这正是云信等产品推出的目标之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着体量小、市场地位相对较低、信用资质不够等问题,没有足够的资本和信用去向第三方筹资融资;而传统的融资模式一般是围绕着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企业融资门槛较高,融资规模受限较大。在中企云链平台,由于有核心企业的信用、规模等要素作为担保,中小企业会更容易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帮助。对中小企业而言,云信提供了一种能够灵活运用的融资方法,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对于整个供应链而言,云信将单个企业的融资风险分散至整个供应链体系,实现了资金、信息流和物流的高效率传递,推动融资模式的智能化转型。(4)云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区块链系统中,所有的数据都会被自动更新同步给平台上每个用户,且很难被私自篡改,随着交易信息越来越多,这条由区块组成的链逐渐变长,篡改就会越来越困难。如果想要修改一个区块内的信息,就需要修改包括这个区块在内的之前所有区块,这在区块链系统中很难实现。因而,云信的交易金额、时间等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都能够得到技术层面的保障。

图2 云信流转案例资料来源:中企云链官网。

根据定义,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基于云信的特征,我们可以确定云信满足形成资产的几大条件: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控制、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与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毫无疑问云信应当被列入“资产”来进行计量。云信会计确认和计量最大的争议并不在此,而是它具体应当归属何种会计科目。

(二)云信会计科目归属

目前较多的观点认为云信应当归入“应收票据”或者“应收账款”科目。应收票据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而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出售商品或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税款及代购贷方垫付的运杂费等。根据王莉等(2021)的观点,云信实质上是电子付款承诺函,具有可拆分、可流转和可融资的特征,且有明确的到期期限;从业务特点上来看,信用好的核心企业利用银行的支持并授信,将自身的信用通过中企云链平台转换为云信额度,在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之间流通或背书转让,其风险远低于商业承兑汇票,更接近银行承兑汇票,整个运作模式类似于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作为背书的商业票据贴现业务,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中企云链公司推出的“企业承兑汇票”,作为票据归属到“应收票据”科目中进行核算。

从融资规则来看,商业承兑汇票无法进行拆分,企业无法根据需要进行部分贴现,只能全额贴现,产生较多融资费用,存在着流转更加困难的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下,云信实现了在平台中根据需求任意的拆分流转与融资,它实质上对应的是应收账款债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从这点来说,我们难以将云信划入“应收票据”的范畴。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票据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汇票、本票、支票,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而云信是核心企业在中企云链平台上开立的付款承诺凭证,这不符合票据的法律定义。云信与票据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为前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范围,而后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调整范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将云信归入“应收账款”而非“应收票据”。

关于云信的确认时间,应收账款与收入的确认时间一致,当销售的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后才能确认收入。根据我国新收入准则,销售商品所有权转移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关于供应链金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未进行明确规范,与其最相关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此准则,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消除,即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被解除、取消或到期时,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当金融负债通过向供应商付款或买方合法免除对负债的主要责任时,即满足了这一条件。就云信而言,核心企业与一级供应商之间发生交易,供应商进行发货且核心企业已验收,基于权责发生制,此时供应商确定关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在同意并且接收云信后,确认有关云信的应收账款,设置应收账款的二级科目,以区分云信和普通的应收账款,即借记“应收账款——云信”,贷记“应收账款——核心企业”。根据《云信使用协议》,公司在将持有云信流转后,云信持有人不可对公司再开展追偿,即满足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条件;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因流转云信被追偿的情况,因此云信流转时可终止确认。此外,当承诺付款期满,应当由核心企业对这笔云信进行偿付,并由中企云链平台将其划分到所有的云信持有者,此时云信也应确认终止。

关于云信如何计量,根据我国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金融资产涵盖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在内的一切规定的范围内的资产,一般通过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来进行合理科学的分类和计量。据此,在实务中企业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一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二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实际上,无论将云信归入“应收账款”还是“应收票据”,其计量模式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两者都是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对于供应商收到的云信,若管理层以持有至到期为目的,符合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在收到时计入“应收账款”科目,这与原准则的规定无差异;若管理层将在云信到期前很可能在平台上进行融资的,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的的业务模式,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在新科目“应收款项融资”列示。对于云信的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是通过预估资产存在减值的可能性来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是需要计提的减值准备会更多、计提的时间会更早,允许采用简化模型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此外,云信发行方和持有方均应当充分披露和说明云信的相关情况,包括:(1)各期云信交易、持有、融资和终止确认的具体情况;(2)云信的实时信用额度和使用情况、相关费率及其公允性,以及云信未来的使用规划;(3)使用云信交易的关联方是否明确云信的权利、转让无追索权;(4)对所持云信是否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若计提,应当说明其具体计提政策及其合理性;(5)对于云信的处理和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是否有法律支持。

五、结论

供应链金融在数字市场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关的会计理论却不够完善。从中企云链企业出发,在云信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便于企业更高效的运用,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本文对目前已有的关于云信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观点进行梳理,基于法律层面和会计理论层面,认为不应将其归入“应收票据”“其他货币资金”等会计科目,而是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来计量,归属入“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供应链金融数字化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并不完善,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研究成果来丰富这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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