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林,孟凡洋
(南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全面渗透,极大地创造了社会财富,使人们的生活变得丰富而舒适、便捷而自由,但同时又制造着新的等级、新的强制以及一系列新的社会伦理道德困境,并将人类带入到一种充满风险甚至毁灭性灾难的不确定性命运之中。技术终将给人类带来福音还是灾难?实属难料。但对于具有能动性的人类而言,技术的自毁并非一种不可避免的宿命式结局。无论技术将给人类带来什么,任何试图抛弃技术或停止技术发展的极端主张,都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更切实可行的建设性立场,乃是在对技术的本质、特征、功能进行哲学反思的基础上,对技术做出客观、中肯而有效的价值评判,进而对技术及其发展与运用进行积极的规范引导,使之合乎人性、造福人类。
技术诚然是一种手段或工具,但又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或工具。如果技术只是被理解为一种手段或工具,那么它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手段或工具?它为什么会产生?它与人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人通过技术这一中介与外部世界发生着怎样的关系?与自身主观世界又发生着怎样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就都无法得到合理的揭示与阐明,从而也就无法在社会伦理价值层面上对技术进行合理的价值评判。因此,正如海德格尔所言,对技术的这样一种浮泛于表面形式的理解,只会“游离于问题之外”并因此而“处于无根的漂泊状态”。[1]
针对这种认为“技术是一堆机械物”的流行观点,约瑟夫C·皮特强调技术是“人类的活动”或“人类在工作”,并认为“人的问题根本性地驱动着所有的技术”。[2]这一定义无疑突显了人在技术中的重要作用,从而突显了技术的社会向度与实践向度。但却相对忽略了技术的器物形态,以及技术通过这一器物形态显现出来的其自身所固有从而人类在技术活动中必须遵从的“客观规律性”。同时也未能清楚地阐明技术活动与人类其他活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亦即未能阐明技术活动的特质。当皮特如此定义技术时,其动机是希望借此提请人们关注技术的社会伦理价值属性并从而自觉地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伦理责任。但如果没有对技术自身固有性质的全面认识,这一希望恐怕很难落到实处。
海德格尔在世界观或“世界构造”的形上层面将技术理解为一种“去蔽”方式。在他看来,作为“去蔽”方式的技术,在古希腊既是一种“产生”也是一种“聚集”,它“使无论什么出乎不在场之境而前趋于到场”,将“天、地、人、神”等“存在”整体中的各相关要素“聚集”起来并如其所是地显现出来,从而保持着人与自然的亲和关系,保持着“存在”的整体性。而近现代以来的技术则从根本上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受科学熏染的人们以一种主客对立的方式看待世界,将事物仅仅作为单纯客体或对象从整体性的世界联系中孤立出来予以技术化操控,“物从它的四重整体中抽取,仅如其所是地成为对象。”[3]这种理解无疑有其深刻之处,它一方面揭示了技术中人的目的所应有的那种将事物乃至整体性世界存在作为伦理对象、审美对象来予以守护并从而安顿有限个体之生命意义的形上价值维度,另一方面揭示了通过现代技术而不断膨胀起来的主客对立思维和工具理性给人类带来的潜在风险与危机。但海德格尔过分拘泥于存在论立场,贬低了技术之于人类必然具有的功利价值,也未能将对技术的反思置于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一现实维度中来,其关于技术的形上玄思虽有深刻警示意义,但却并非应对技术所带来的问题、风险与挑战的现实途径。
马克思很少将技术作为单独的主题予以直接论述,而是将对技术的思考融入对“工业”“劳动资料”“工具”“机器”等范畴的论述中。在他看来,技术本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恰恰是要融入“工业”“劳动资料”“工具”“机器”等事物中并被投入使用,才能成其为技术。“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心理学。”[4]192“工业的历史”本质上也就是人类劳动并在劳动中创造和运用技术的历史,同时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在对象化实践活动中不断得到确证和发展的历史。更准确地讲,技术主要是物化为劳动资料而被投入使用的,而劳动资料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劳动者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5]技术在通常情况下以“物”的形式存在,但它不是纯粹自然的“物”,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物化,“自然界并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机车、铁路、电报、自动纺纱机等等。它们都是人类工业底产物,是自然物质转变为由人类意志驾驭的自然或人类在自然界里活动的器官,它们是由人类的手所创造的人类头脑底器官,都是物化的智力”。[6]
根据马克思的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将技术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并从而将技术定义为:人类在生产和交往中,在对事物性质有所把握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目的而对事物施加一定的影响,并使事物的性质和形态发生一定变化以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活动、方式、方法、程序以及这些活动、方式、方法、程序的物化形态。这一定义与技术哲学家C.米切姆对技术的理解比较接近。米切姆认为技术由以下四类要素互动整合而成:(1)作为对象(人工物)的技术,包括装置、工具、机器、人工制品等要素;(2)作为知识的技术,包括技艺、规则、技术理论等要素;(3)作为活动的技术,包括制作、发明、设计、制造、操作、维护、使用等要素;(4)作为意志的技术,包括意愿、倾向、动机、欲望、意向、选择等要素。[7]但米切姆对技术的上述这种描述性定义,未能揭示技术与人的本质性关联,亦即未能揭示技术从人类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的必然性。这一点,仍须借助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来予以阐明。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是有肉体组织因而必须持续不断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的对象性存在。但人又不像动物那样只限于获取自然界现成地提供出来的东西来维持自身的生存,而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自然物的性质与形态这样一种能动的生产劳动方式,来提供满足自身生存所需的物质资料。无论这种生产劳动一开始是多么原始而简单,但它终究包含了人的一定的主观目的、关于对象性事物的客观知识以及作为主观目的与客观知识之结合产物的方法、技能在内,从而终究与一定的技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只要人类一方面是有肉体组织的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而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生产劳动来满足自身生存需要,技术就必然从人类的生产劳动中产生出来。没有技术,人类就不能求得自身作为“人”的生存。
一旦人类走上了通过技术性生产劳动来满足自身生存需要这样一条不同于自然进化的“文化”道路,技术就必然在这条道路上不断发展。生产劳动“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而应当将其看作是人们“表现自己生命的一定方式”[4]520,看作是人的“物质生活本身”的再生产。生产劳动的效应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陶铸了事物,改变了外部自然以及人与外部自然的关系,人与外部自然关系的改变客观上必然要求人们用新的方式、方法以及新的手段、工具来处理这种关系,亦即必然要求技术的革新与发展,而人们生产劳动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知识,则为技术的革新与发展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它在满足人类已有需要的同时,进一步陶冶了人自身,改变了人的心智,提升了人的能力,并从而又引起了人的更广泛、更高级、更丰富的新需要,这些不断发展着的新需要的满足,也同样在客观上要求生产能力的发展,亦即要求技术的进一步革新与发展;与此同时,人们在生产劳动的分工协作过程中,缓慢但必然地形成了“人类社会”这一根本不同于自然存在的“文化”存在,在“人类社会”中,不仅有“人”的需要,而且还有“社会”的需要,不仅需要本身得到更丰富、更复杂的发展,而且借以满足这些需要的经验、知识、技能、手段、工具等等,也因为人们之间的社会性交往而更易于产生、习得、保存、积累和发展。总之,不论单个人的主观意愿如何,就人类整体而言,由于其特殊的生存方式,其各方面需要的发展以及相应的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方法、技能、手段、工具的发展,都是必然且不可逆的。
阐明了技术的本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一点之后,我们可以据此而概括出技术或技术活动所具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首先,技术具有一种联结人的主观目的与事物客观性质的中介性。人的实践是一种主观见诸客观的对象性活动,这种对象性活动必然要借助一定的中介。正如工具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中介一样,技术当然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中介。作为这种中介,技术一头联结着人的主观目的,一头则联结着事物的客观性质。正是通过技术中介,人的主观目的才得以传达并有效地贯彻到对象性事物中去,使对象性事物的性质、形态朝着有利于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方向发生变化。当然,人的主观目的在这里不是一种纯粹的主观任性,而是在对事物的客观性质有一定程度的正确把握这一基础上形成的“知识性”的有效目的。正因为如此,技术中必然包含着一定的关于事物客观性质的知识,没有这种知识,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技术手段,从而人的主观目的就不能实现,人的各种需要就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由此可见,作为一种中介的技术,必然受到事物的客观性质的限制,同时也受到人们对事物的客观性质或规律的把握程度的限制,从而通过技术展现出来的人的本质力量及其发展也必然因此而受到这种限制。
其次,技术必然包含着根据人的主观目的来看待、处理、改造对象性事物并从而满足自身需要的工具理性。人的目的可大致地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将自身作为主体而将事物作为客体来予以控制、改造、利用并从而满足自身生存、享受、发展需要的功利性目的;一是将自身、他人、事物乃至整体性的世界存在作为具有一定平等性的交互主体来予以看护、感悟、关爱、成就并从而在这种交互性关系和交互性活动中安顿有限个体之生命意义的精神性目的。前一层面的目的更多地包含着一种主客对立的工具理性,而后一层面的目的则更多地包含着一种追求主客统一的价值理性。技术所承载的目的,可以同时包含以上两个层面,并非必然地只承载着功利性的目的。但不可否认,就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技术或技术活动更多地承载了一种功利性目的,更多地张扬了一种将事物只是作为对象性客体来予以控制、改造、利用的主客对立思维和工具理性。这一方面是因为,对于有着自为意识的人而言,作为主体的自身与作为客体的他物的分立乃是一个直观的生存论事实,从而借助技术来求得自身作为主体的生存、享受和发展,就是一个比求得主客统一更直观、更基本的生存论任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技术的发展无疑增强了人的本质力量、提升了人的主体地位,从而必然在一定历史阶段上和一定程度上助长这种主客对立思维和工具理性。
第三,技术是在一定社会文化条件下发挥作用的社会性活动,而非单个人的孤立的活动。作为社会存在物,人的活动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性,技术或技术活动也不例外,其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及技术活动所承载的目的,无论是个人目的还是群体目的,归根结底都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受现实社会生活制约;(2)对技术有着怎样的需要,技术以怎样的方式被研发和利用,技术的使用将产生怎样的后果,等等,都超出了单个人的主观意愿,经由各种中介、环节、要素而被复杂的社会生活所决定;(3)技术研发所需的原材料与前期知识,技术使用所需要的经验、知识与技能,以及技术发生作用的对象性事物,等等,也都是由社会而非单个人所提供的。这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制度安排、文化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等等,都不可避免地对技术及技术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技术的发展具有一种历史累积性,并且这种累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律态势。技术往往以经验、知识、技能或实物的形态得到较为广泛的社会性交流与保存,因此,尽管某些技术可能会由于战争或其他一些偶然因素而部分失传,但就人类整体而言,其所掌握的技术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累积性的历史发展态势。与此同时,技术的这种累积性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律态势。导致技术自律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方面,在私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技术的发展主要是由资本这一不可控的盲目力量所推动;二是认识方面,自成系统的自然以及同样自成系统的社会有其自身复杂的相互联系,人们对此不可能有全面而彻底的认识,因而也就不可能有一种完美的技术解决方案能够应对所有问题,这就使得旨在解决某一问题的每一种技术都会带来相应的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新问题,旨在解决这些新问题的技术又重新产生出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如此循环往复,技术的发展似乎就超出了人们的主观目的而表现出一种遵从自身逻辑要求的自律态势。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技术发展的这种自律性。埃吕尔指出,技术因其发展而发展,技术前进的方式具有因果性而不是目标取向性。而鲍曼则认为,技术在寻求着自己的应用,却假托问题需要解决,技术因此而成了它们自己的合法性,成了一套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8]324甚至有人将技术比喻为一种导管,不论人们决定在其中放入什么目标或意图,它都不可避免地会流出特定的产物。[9]
关于技术的功能,可从外在功利和内在精神两个层面来予以阐述。技术之于人类的功利性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它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的能力,不断地将人类从繁重而野蛮的劳作方式中解放出来,创造了极大的物质财富,改善了人类的生活条件,提升了人类生活的舒适度、便捷度与自由度,增进了人类的健康,延长了人类的寿命。但技术之于人类的价值绝不仅限于外在功利层面,其在内在精神层面对人而言的价值尽管相对潜隐,但却十分重要。
首先,技术是人借以体现和确证生命价值的重要方式。从生命价值的角度来看,技术给人类所带来的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改造能力的提升,同时表征着人的本质力量及其对象化能力的发展。而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本身就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最直接而内在的自我确证。因为生命无非就是它的本质力量,而人的本质力量无非就体现在它的对象性生命活动中。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产品的感性占有,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而应当理解为“对人的现实的占有”,理解为“人的现实的实现”。[4]189
其次,技术是推动人类解放的最为重要的根本性力量。所谓人的解放,就是人从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强制中解脱出来而获得自由。具体来讲,就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矛盾对立中解放出来。而这些矛盾的解决,一方面固然有赖于人的观念的合理化,但在更根本的意义上却依赖于展现为生产力或其他物质力量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实际发展。人是有肉体组织的对象性存在物,人的生存以及人的绝大多数生命活动都以一定的物质对象的存在为前提,这就决定了人必须首先处理其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所需要的物质资源虽然最终来源于自然界,但并不以直接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直接存在于自然界中的物质资源必须经过某种形式的人化改造,才能成为人的活动的条件与对象,亦即才能成为人的需要的对象。而物质资源的获取,只能通过物质性的力量与手段,只能通过作为“物化的智力”的技术性力量与手段。因此,人与自然矛盾的解决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技术及其发展程度。如果没有技术及其实际发展,无论人们关于其自身与自然的关系有着怎样的抽象思辨,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矛盾都不可能获得实质性解决。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矛盾,虽然并不直接等同于人与自然的矛盾,但首先是物质资源分配方面的矛盾,亦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矛盾。而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各种矛盾,作为物质资源分配矛盾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本质上也根源于这种物质资源分配矛盾,因而其解决程度最终也取决于技术力量及其发展程度。
但技术在发挥上述这些正向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负面效应。
首先,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类通过技术而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能源危机,并且如果不加限制地任由它按此方式继续发展,则可能会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能源危机严重到足以毁灭人类自身生存根基的地步。
其次,技术的发展制造了新的等级形式和强制形式。一方面,技术总是与一定的知识或技能结合在一起,而知识或技能的获取条件以及通过知识或技能来获取社会资源、占据社会地位的能力,总是以一种不平衡的方式分配着、发展着,这种不平衡分配及其发展不可避免地重新制造出人与人之间的等级与压制。另一方面,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总是重新建构出新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并从而引起思想观念的持续变迁,为了跟上快速变迁的时代步伐而不至于惨遭时代生活的淘汰与抛弃,人们被迫不断地掌握新的知识与技能,从而使得原本应当为人类解放创造条件的技术发展,事实上又成为重新制造强制与压迫的异化力量。与此同时,无论是商家为追逐利润而“引诱”或“迫使”人们消费、使用新的技术,还是人们自身或贪图便捷与享受或追求某种控制欲的满足而滥用技术并热衷于追逐新的技术运用,实际上都带有某种与真正的自由相背离的强制意味。这当然不是以赤裸裸的肉体强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强制,但却是一种隐含着的心智强制和观念强制,即认为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消费、占有、控制、享受的这样一种客观上为资本增值服务的社会意识形态,对人们的反思批判意识以及追求自由的解放冲动的压抑与窒息。舒适、便捷与享受诚然有其一定的价值,但不是人生意义或人生价值的根本与全部,它既非真正意义上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不是真正的自由与解放。
再次,技术隐含着一种将人自身作为对象进行技术化处理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倾向。在拥有一定的技术手段的条件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例如,为了更有效的社会控制和政治统治实现,或为了某一产品的市场开拓,或为了某项技术研究,或为了延长生命,或为了提高人们在某项竞技赛事中的表现与成绩,等等,人们很可能将他人甚至将自身当作一种无主体人格的物件来加以技术化的处理、控制和利用。一旦人们被当作这种技术化的处理对象,他作为“主体”所独有的那种人格的完整、独立、自由和尊严,就很可能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
最后,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际关系的冷漠,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生命价值和人生意义。就目前态势而言,技术的发展似乎总是在致力于使人成为这样一种孤绝主体:他既不愿意主动地参与到一种与他人合作的社会化行动中去并因此而分担劳作与责任、分享情感与体验,而只是通过技术化的力量来被动地获取那种作为原子式孤独个体的生存和享受所需要的那些资源、条件和手段。如此一来,人与人之间就越来越成为一种外在的需要、利益与交换关系,日益缺乏一种内在而有深度的情感交流和精神共鸣关系。与他人共在并从而与他人有一种内在的深度情感交流和精神共鸣的伦理生活,无疑是人的生命价值和人生意义的重要来源。因此,人际关系的冷漠无疑严重地消解了人们的生命价值和人生意义。而人际关系的冷漠化以及由此造成的生命价值和人生意义的匮乏,又反过来强化了人们对这种将人们作为孤绝化主体来形塑的技术手段的需要与依赖,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正是上述这些负面效应引起了人们对技术的反思与批判。但对技术的反思与批判,不应只专注于技术当前所呈现出来的负面效应而对其进行一种主观化的外在道德评价。要对技术做出更客观、中肯而有效的价值评判,就必须一方面充分肯定技术之于人类的正向功能与作用,并着眼于技术的本质而认识到技术从人类实践活动中产生出来并不断发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则必须具体而深入地分析技术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机制,在此基础上指出技术当前所呈现出来的这些负面效应,有哪些是由技术自身固有的性质所导致的,哪些是由技术之外的社会文化因素所导致的。第一个方面前文已有论述,接下来主要考察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技术本身是否包含一定的价值倾向?关于这一问题,形成了“价值中性论”和“价值负载论”这两种表面看来正相反对的观点。“价值中性论”认为技术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并无善恶之分,决定技术后果之善恶的,是人在研发、创造和使用技术时的目的与方式,例如,雅斯贝尔斯认为,“技术仅是一种手段,它本身并无善恶。一切取决于人从中造出什么,它为什么目的而服务于人,人将其置于什么条件之下”[10];萨克塞认为,“由于技术只是方法,只是工具,技术行为的目的总是存在于技术之外”[11]332;马克思也指出:“机器不是经济范畴,正像拖犁的犍牛不是经济范畴一样,现代运用机器一事是我们的现代经济制度的关系之一,但是利用机器的方式和机器本身完全是两回事。火药无论是用来伤害一个人,或者是用来给这个人医治创伤,它终究还是火药”[12],“机器本身对于工人从生活资料中‘游离’出来是没有责任的。”[13]而“价值负载论”则认为技术本身就内含着一定的伦理属性或价值倾向,例如,邦格认为,“技术在伦理上绝不是中性的(像纯科学那样),他涉及伦理学,并总是游移在善恶之间。”[11]335这两种“表面看来正相反对”的观点,实质上并无多大分歧。认为技术是一种本身并无善恶的“中性论”者,并不因此而否认应当对技术及技术活动进行价值引导和伦理规范,而认为技术本身就包含着一定善恶倾向的“负载论”者也无非是想强调对技术的价值引导与伦理规范。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只在于:前者将对技术的引导与规范主要集中于技术创造出来之后的使用上,而后者则要求在技术被创造出来之前的研发、设计过程中就对其进行伦理考量和价值评估,以决定某一项技术是否应当被创造出来。
上述这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实际上涉及的是另一个更具实质性意义的问题,即:技术是否有一种不顾人的价值诉求和伦理规范而只按自身的逻辑要求发展的自律性?如果有,那么当然就应当在某项技术被创造出来之前就考虑它是否应当被创造出来;如果没有,那么就只要在某项技术被创造出来之后对其使用进行伦理价值规范就行了。根据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又可大致划分为“技术决定论”和“技术社会建构论”两种不同类型的观点。前者的主要代表如埃吕尔,他认为:“技术的特点在于它拒绝温情的道德判断。技术绝不接受在道德和非道德运用之间的区分。相反,它旨在创造一种完全独立的技术道德。”[11]120而绝大多数人持后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因而人的目的、意图、世界观、价值观等能够对技术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马尔库塞认为,“技术始终是一种历史的和社会的设计”[14],斯托登梅尔认为,“脱离了它的人文背景,技术就不可能得到完整意义上的理解。人类社会并不是一种装有文化上中性的人造物的容器。那些设计、接受和维持技术的人的价值与世界观、聪明与愚蠢、倾向与既得利益都必将体现在技术的身上。”[15]
如果从技术的本质来看,则不必固执于上述争论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观点。事实上,技术当然关涉伦理价值问题,但又不能因此而认为技术本身具有伦理能动性或价值主体性,只有人才具有这种能动性与主体性,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也只有人才能成为价值引导和伦理规范的对象。另一方面,技术既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但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自律发展的特征。因此,问题不在于技术是否关涉伦理价值,而在于它如何关涉伦理价值;不在于在社会建构与自律发展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在于分析技术发挥功能的具体条件与机制,从而为技术的伦理价值规范提供具有现实意义的参考与引导。
迄今为止,技术一直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发挥其功能与作用,即在私有制条件下被研发、被创造和被使用。在私有制条件下尤其是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对技术的研发、创造和使用的主要驱动力量,是单个人的私人利益或某一群体的特殊利益以及这些利益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是无止境地追逐利润的盲目的资本力量。因此,人们在研发、创造和使用技术时,往往只着眼于特殊利益和当前利益,而不愿或难以顾及某一技术所可能导致的整体的和长远的影响,无论这种整体的和长远的影响是好是坏。或者当特殊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往往倾向于选择前者而忽略、牺牲后者。目前技术所呈现出来的这一系列负面效应,无论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能源枯竭,还是新的社会不平等、新的强制与奴役,主要是由当前社会条件下对技术的不合理使用方式所导致的,而不是由技术自身所带来的。就此而言,技术确乎可以说是中性的:它既可能污染环境,也可用来改善和美化环境;既可能破坏生态,也可用来修复、优化生态;既可能造成能源枯竭,也可用于节能、更有效地利用能源以及开发新的能源;既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强制与奴役,也可用于促进公平、自由和人的解放。
既然技术所带来的后果是好是坏主要取决于人自身的目的,那为什么人的目的和意图不使技术只产生好的后果而不产生负面后果呢?难道人的本性中就包含着恶的一面?对于这一疑问,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予以解答。
一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01人性本无善恶,即使在现实中有的人表现出恶的意图,这种恶的意图也并非他天生固有的,而是归根结底根源于不合理的现实社会生活。更具体地讲,现实中的“恶”根源于这样一种生产方式:在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但又不足够发达的历史阶段上,必然要采取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人们的生存、发展和享受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必然要采取对抗式的竞争性分配方式,这种对抗与竞争迫使人们对他人采取敌对的立场与态度,这种敌对的立场与态度以及由此造成的对人的压抑,就是“恶”的最终根源。可见,表现为人的主观意图的“恶”,其实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根源。换句话讲,不是人性本恶决定了人们在主观上以一种“恶”的意图来研发和使用技术,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合理但又客观存在的对抗与竞争迫使人们在主观上采取“恶”的意图来对待技术。正因为如此,当人们仅仅从主观意图的角度来看待技术及其使用后果时,技术就表现出一种不顾甚至违背人的意志的自律发展态势。
另一方面,即使人们研发、创造和使用技术的主观意图是善的,但仍可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导致技术使用的负面后果,这是因为人们对自成系统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复杂联系不可能有全面、彻底而绝对的正确认识,任何技术都不可能达致所有问题的完美解决,每一项技术的使用都必然或多或少地带来一些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而新问题的解决又要求相应的新技术,新技术又带来新问题。如此循环,技术当然就表现出一种似乎只是按其自身逻辑要求来发展的自律性。其实,技术所遵循的不是它自身的逻辑要求,而是包括自然和人类社会在内的世界整体客观具有的系统性普遍联系。关于这一点,鲍曼已有所论述:一方面,专家解决问题的行动集中在手头的任务,其专家知识的应用越是有效,就越不可能将这种有效性应用到那些未被关注的领域;另一方面,专家知识的兴旺得益于其分裂的技能,即将自然系统分裂为数量日益增加的、越发细小的因而越容易驾驭的任务,这就必然孕育出一种类似自然的、未经安排、未受控制却是人为的系统,而专家知识和实践的进步就增加了这一系统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于是,在大多数专家知识和专家制造的“有针对性的”技术中,新的发展都旨在修复被旧技术和旧专家知识所造成的破坏,并且专家知识做出的破坏只能通过更多的专家知识来修复,而更多的专家知识反过来意味着更多的破坏和对专家修复更多的需求。[8]330-332
可见,技术的负面效应一方面主要是由人对待技术的目的、意图和方式导致的,另一方面又确实与技术的自律发展有一定的关系。针对第一个方面,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对人在技术或技术活动中的目的、意图和方式进行必要的价值引导和伦理规范,不仅在技术被创造出来之后的使用上,而且在技术被创造出来之前的设计和研发中,就要有这种引导与规范。但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技术的研发、创造和使用主要是由盲目的资本力量所驱动,单个人的目的、意图对此的影响日益减弱甚至变得微乎其微。因此,更为根本的措施乃是通过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来消除资本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宰制。即使不能做到这一点,对技术及技术活动的价值引导与伦理规范,也不能仅仅针对单个的个人目的和意图,而应当诉诸制度性的安排。正如克里斯道夫·胡比希所言:“规范与调节技术尤其是科学化了的现代技术的后果与副作用的关键在于制度与组织,属于集体主体的责任范围,制度伦理应当填补这一空白”,因为“来自技术和科学活动中的风险不再仅仅涉及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的个人,而传统伦理只为个人活动提供辩护战略。”[16]就第二个方面而言,虽然人类必然具有的限度使其不可能完全克服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但我们也不必像尤纳斯那样过分夸大技术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与不确定性风险,以至于悲观地认为“现代技术所带来的福音已经走向其反面,已经成为灾难。”[17]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持一种尽可能审慎的态度,对于那些难以确定其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的技术,尽可能少地研发和使用,在研发之前要有充分民主的讨论与评估,即使已投入使用,也要持续不断地进行监控、评估,一旦出现问题端倪,就要及时中断使用。
然而,我们却绝不能因技术当前所呈现出来的负面效应以及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就停止使用和发展技术,更不能干脆抛弃技术或回到古代技术,因为这既不可能也不合理。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技术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其不断发展是必然的。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迄今为止的人类文明成果始终是与技术使用和发展紧密相连的,停止或抛弃技术,也就等于停止或抛弃人类文明成果,等于停止人类寻求解放的历史步伐。无论是古代技术还是现代技术,本质上都既包含有价值理性又包含有工具理性,既可有正向功能也有负面效应,所不同的只是前者力量更小而后者力量更大。像海德格尔那样认为古代技术“顺应自然”而现代技术则“挑战”自然的观点,只不过是一种看到表面现象的浪漫主义想象。事实上,古代技术也同样渴望改造自然,它之所以表现为对自然的顺应,那只是因为它无力改变自然。概言之,我们应该克服技术发展中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的一面,提高价值理性在技术领域的重要性,恢复技术只是手段,人才是目的的本质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