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世奇(湖南工业大学)
按照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金融科技是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基础上的技术创新,被使用在融资借贷、清算支付、保险、零售银行、结算交易等金融六大领域,为未来金融产业的趋势。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传统的金融企业用创新技术对自己的服务进行改造升级,一些技术型公司,开始提供金融服务如京东金融、微信理财通等。这一系列金融科技创新,颠覆了传统金融行业理念,提高了金融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方式,打破了金融垄断,全面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活力。当下金融科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点突破:移动支付,如: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等;智能合约,如:花呗,京东白条、P2P等;区块链技术。这些金融科技创新产生也带来了与之相对应的金融风险。
移动支付也称之为即时触达,如同ATM是金融创新的一种,移动支付是一种普及更快的金融创新,加速引发了新一轮科技革命,移动支付加快资金流动性,并将支付从线下拉到线上,形成了多节点、高密度社会网络。在多节点、高密度的社会网络中,各个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频率增高,从而也加剧金融风险的积累与传播。第一,移动支付加快了金融风险的面积以及速度,可能会导致大范围的爆发金融风险;第二,移动支付能够带来更多技术性金融创新,企业基于用户的数据模型分析,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产品,从而加速各种风险之间的转化,使金融风险在金融系统内外传递变得频繁。第三,移动支付存在网络安全风险,移动支付以互联网为基础,网络安全风险可能发生在移动支付的各个端口,信息网络技术的提高、网络节点的增多,也相应增加了黑客攻击的范围和目标,在移动支付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黑客对移动支付系统,以及整个金融系统存在威胁。
智能合约是通过信息化的模式验证、传播、执行计算机合同协议,是一种建立在活数据中的金融,可落实数据的“闭环沟通、实时更新、职称解决”。其促成了普惠金融的出现,降低了从事金融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门槛,打破了金融行业中高端垄断的现象,使金融产品走向中低端人群,金融走向普惠金融。在此前,间接融资需要依托传统金融组织,方可获得有关的金融服务,当下在创新金融科技的基础中,非传统金融组织还可以构建有关的金融服务,比如,P2P、蚂蚁小贷、京东白条等都可以进行筹资,过去占主导地位的以交易所为基础的经纪人,例如场内经纪人、专业经纪人,渐渐让位给新产生的中介组织,后者可对证券交易构建交易流动性和场所。原为金融组织的传统金融逐渐分流给新入行的非金融组织,后者使用创新技术对用户提供成本不高的产品。而向大众提供金融产品容易出现次贷危机,如美国为了刺激经济,让那些支付能力稍稍差一点的人,也能够使用金融工具买房,给他们发放房贷,最后就变成了次级贷款的灾难。同时由于类似P2P金融产品,缺乏二级市场,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在市场情况恶化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流动性枯竭。同时在顺周期性方面,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同,用于P2P贷款的投资者资金更易遭受投资者赶时髦的行为和信用风险爱好的波动,投资者在其他资产的收益变化、信贷损失或者其他微观风险都可能引发投资者的 “羊群行为” 和减少对平台的投资。智能投资服务和高频交易的底层技术是算法,如果某个算法被证明优于其他算法,该算法就会被广泛使用,从而产生“羊群效应”: 大量的消费者和交易者对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以相同的方法作出反应。这种顺周期性会加剧市场的波动性,特别是高频交易算法的快速自动交易会导致价格和交易量过度反应,制造一种自我实现的涨跌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市场 “闪崩”。
区块链技术也就是分布式账本(Distributed ledger),于2008年由中本聪第一次提出。区块链技术更改无须时间累计,也无须中枢组织背书,信用、信任就此形成。创造了一种跨越时间的“共识机制”,创造了一种有别于以往的信用构筑机制。一个跨时间的、分布式的信用机制出现,将会彻底改变传统金融机构依靠时间和信用机制,对整个行业带来破坏式颠覆,对于种种不确定性,容易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立法通常为危机型立法,即通常在发生金融危机后,开始立法加强监管,危机结束后,便形成宽松的金融监管政策,滞后性和危机型立法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当今金融创新的步伐,以至于表现出金融供给不足,形成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造成监管市场失灵;同时,金融规则也缺乏相应的前瞻性,尽管金融监管机构拥有有限度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增加金融规则的弹性,但事先制定的金融规则跟不上金融科技创新所带来的破坏性,当监管规则制定者,还在研究某个金融创新的时候,其他的金融创新已经出现或者该创新内容已经转变,比如,当监管者还在讨论比特币是否要纳入监管范畴时,采用相同区块链技术的DLT已经开始运用于支付和结算;法律和监管规则对于算法可能导致的市场流动性抽逃、顺周期性等系统性风险和“算法歧视”,目前仍然无能为力;对于系统性网络风险,除了将网络风险作为操作风险一部分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外,似乎尚无监管良策;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建立在金融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面对面交易的基础之上,对于网络空间中金融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缺乏面对面交流的交易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现行规则存在着适用障碍。其中原因除了金融规则危机型立法外,还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不知何时和如何作出应对、不同监管机构职责不清、金融规则制定和修改程序冗长、监管套利等。
金融监管规则一般为“命令和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式的规则。此种监管规则模式表现为事先制定监管规则,被监管者需要遵从该类规则,监管机构通过处罚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这种监管模式,在市场结构快速变化的今天,很容易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并且容易阻碍市场的有效发展,如这些由“命令和控制”构成的金融规则,常常表现为刚性监管,强调统一适用,而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不同金融业务的差异,导致金融效率不高,提高监管成本。例如,对巴塞尔协议的应用,确定了银行风险资本的分类标准和风险权重,产生了将资金充足率作为重点的风险管理指标,构建了谨慎监管、宏观监管的基本框架,单一的监管标准不仅削弱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性,同时一定程度上排斥了达不到该类标准的中小企业融资。其次,由于金融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同金融机构所追求目标不一致,监管者目标为金融稳定、金融安全、消费者保护、金融效率,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往往追求自身最大利润化,在金融规则的制定过程中,缺少协商沟通,也没有充分考虑被监管者的利益诉求,导致被监管者需要通过各种手段达到监管规则的最低标准,或者利用监管规则的抽象性以及监管规则漏洞,以达到最大利润,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科技环境下,金融系统日趋复杂,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存在跨市场、跨区域、跨产品的特征,传统的监管制度面对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情况,易形成监管重复、监管竞争和监管缺位。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性,但并没有给金稳会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各个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之间仍缺乏统一的监管目标,以及相应的协调机制。同时由于金融科技提升金融效率,金融监管缺乏实时性,被监管机构的数据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当中,而金融监管组织获得的信息,则是被监管组织运行的信息和数据,这种信息不对称,以及不透明性,监管机构无法第一时间确定被监管的机构是否存在危机,而当真正的危机到来时,已经到了无可挽回的程度,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系统的稳健,甚至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如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富通银行、德克夏银行和海波地产银行在其股价大跌时,其显示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仍分别在9.1%、11.3%和8.6%的高位上。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1月正式成立,且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2018年3月13日将保监会、银监会的职能融合,组建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非当作国务院直属单位。原保监会和银监会制定的监管法规法律草案以及审慎监管职能被划分给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承担履行审慎宏观管理职能以及货币政策的调控双支柱使命。随着金稳会的成立、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我国长期运行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走下历史舞台,金融监管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变革之后,我国金融监管具有双峰模式的特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是一峰;银保会和证监会进行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构成另一峰。但这一双峰模式具有中国特色,仍然以中央货币财政体系为轴心。
面对当前复杂的金融环境、相关金融监管和法律制度的不足,需加快金融监管变革,走向科技化监管模式,即用监管科技(RegTech)来应对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挑战与之产生的金融风险。监管科技一词,最早是由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使用,并将其定义为解决监管面临的困难,推动各类机构满足合规要求的新兴技术,重点是那些能比现有手段更有效地促进监管达标的技术。换言之,RegTech是能提高监管流程的效率、一致性和简便性的技术。RegTech具有四个关键特征,即组织数据集的敏捷性、配置和生成报告的速度、为缩短解决方案的启动和运行时限的集成能力、大数据分析。监管科技代表着未来金融监管的演进趋势,是支撑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当今,监管科技虽依然处于初创阶段,但已开始呈现风靡全球之势。
1.监管科技为金融监管提供信息透明度
监管科技能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消除信息不对称,增加透明度。传统金融学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是金融系统脆弱性的原因。金融系统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模型比以往更加复杂,过高的复杂性和过高的杠杆性,形成层层壁垒,使得金融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同时无法对金融机构的稳定性进行预警,造成种种监管缺失,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监管科技的出现能够有效地监控实时数据,能够通过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建立相关数据平台,形成对被监管金融机构每日实时数据收集,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增加透明度,降低金融风险的形成,同时有效地对未来即将发生的风险进行预警和形成防范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2.监管科技为监管机构提供数据服务
监管科技能够为监管机构形成数据,并处理数据,打造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已经进一步完善了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但央地金融监管机构尚没有有效的协调共享机制,打造平台数据库,共享横向与纵向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数据,从而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形成宏观监控。如在促进信息共享方面,行业征信中心在2017年开始建设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将支付机构直接对接“平台”,由其统一对接银行,打破了现有支付机构直接对接银行的业务模式,保障国家监管机构获取支付行业直接的资金流向信息和资金用途信息,并通过对行业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分析,预判行业风险,监测机构违规行为,最终实现监管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资金流动的宏观监控。
3.监管科技为金融科技创新指明方向
监管科技能够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过去的金融监管模式大多是金融危机后进行亡羊补牢,面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较为乏力,由于人的理性有限,对金融创新的发展不具前瞻性,而监管科技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弥补传统监管的缺陷。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推出的“监管沙盒”。监管者在这种模式下,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金融创新实验,金融科技企业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风险程度,由监管者在法律的授权内,按照宽松、简化的标准在隔离的市场进行业务测试。还涵盖了“创新中心”,引导以及支撑金融组织(涵盖了不受监管以及被监管的组织)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政策,普遍不涉及创新服务和产品的虚拟或真实测试。和政府部门或监管“创新加速器”部门和业界构建合作模式,运用创建政策扶持或资金扶持等方式,加快发展创新金融科技。可以说该监管方式的重要目标是强化金融科技公司和监管组织的交流沟通,提前了解以及介入金融科技的信息,且作政策辅导。在被监管组织以及监管组织中构建可持续、可信赖、可执行的合规性评估体系和监管协议,试图规避由于过度监管或强势导致创新金融被压制的问题,逐步提升监管组织的监管成效,降低金融组织的合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