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融合创新破局:“高校-国企”伙伴关系视角

2022-11-26 08:25:28董博为尚俊颖戴汝熙丁明磊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20期
关键词:科研成果产学研科技成果

董博为,尚俊颖,戴汝熙,丁明磊

(1.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北京 100871;2.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3.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96;4.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

1 研究背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进入新时期,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撑。我国企业在改革开放以来依靠以低要素成本和出口导向为主要动力的发展模式,在实现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技术对外依存的路径依赖,在全球化逆流的形势下,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上的短板和弱项逐渐暴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我国应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此,本研究聚焦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产学研融合创新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探讨如何促进产学研融合进而推动技术创新,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关于产学研融合创新或协同创新的已有研究中,企业往往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出现。学界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属性、在行业中居于不同地位的企业所能发挥作用的差异及其之间的关系探讨不足,聚焦于国有企业的研究更少。国有企业在产学研研究中呈现出双重“面相”:一是诸如张秀峰等[1]、肖丁丁等[2]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产学研合作创新绩效相对较低;二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使其在产学研体系中拥有诸多潜力,如杨思莹[3]指出国有企业可以发挥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和规模优势,发挥龙头作用和平台作用;陈劲等[4]认为国有企业能够利用其风险承担能力和资源优势,提供产业体系中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所需的资金支持与创新网络;李文静[5]发现与民营企业相比,高校在创新网络中与国有企业的亲和性更强。上述研究看到了国有企业在产学研体系中潜在功能的不同侧面,但缺少更具系统性、整合性的分析。

从科技政策角度看,近年来,决策层对于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已经有充分认识和明确规划。2016 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6]。国资委主任郝鹏[7]表示,近年来国有企业大而不强、大而不优的问题仍存在,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仍较为突出。国家提出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也把创新力作为国有经济的“五力”之一专门强调,体现了国家期待国有企业为科技创新作出更大贡献。笔者认为,所谓国有经济创新力的内涵,绝不仅限于国有企业自身的创新,而在于国有企业在其所处行业产业创新格局中的龙头和引领作用。科技部部长王志刚[8]提出要着力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创造转化的主体,改革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大企业创新引领和集聚作用,体现了决策层对这一问题的重视。面对当前产学研融合的困局,国有企业的自我改革、深度参与和体系引领可能成为破局的关键一招。

目前,国内产学研创新合作网络中的枢纽位置一般由高校占据,但高校实际上难以独力担当这一重任[9]。国有企业与高校相向而行、构建创新伙伴关系,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10],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和高校各自比较优势,进而形成“1+1>2”的整体优势,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的构建路径。

2 美国产学研融合创新的经验

在美国,从高校到初创企业、再到大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且可操作性较高。1945 年,布什[11]发布了《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奠定了政府应为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用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增加技术知识积累从而促进经济持久发展的战略基调。1980 年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客观上加快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1980 年,美国国会通过《拜杜法案》,授权承担科研项目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可以将科研成果专利化,极大激发了科研工作者将成果进行产业创新转化的动力;同年通过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建立了美国联邦层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宏观构架,为国家实验室及其研究人员参与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提供了动力。1984 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增强了对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展新技术研发的激励,《反垄断法》《投资法》和《资本市场规范法》等也都陆续增加了保护高校和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章节。参考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12]、封凯栋等[13]研究,将20 世纪80~90 年代初美国联邦立法机构为促进技术合作所通过的主要法案整理如表1 所示。

表1 20 世纪80~90 年代初美国联邦立法机构为促进技术合作所通过的主要法案

表1 (续)

从高校到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绝非易事,跨越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之间的“死亡之谷”是各国创新活动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以美国为首的创新经济体在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创新的全生命周期中融合了政府、大学、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为产学研融合创新的各个阶段匹配不同的支持性制度与政策[14],在上述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形成了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以及中介性组织有效协同的创新链:科技成果先由高校和科研机构转化到中小微企业,再由中小微企业流入大型企业或巨头企业,而中介性组织在其中发挥着提供“耐心资本”、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倡导政策等作用。

2.1 校企产研合作的做法与经验

李晓慧等[15]认为,科技成果从高校向企业转化常见的方式主要有3 种。一是将高校专利成果产权一次性转让给企业,由企业自主开展后期的技术开发工作。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转化周期短、产权明晰,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无后续风险,但与成功的产业创新全生命周期相比,科研部门此举收益较低;而且由于科学研究与产业创新在认知逻辑上存在巨大差异,这种转化方式的困难大、失败率高[16]。目前,美国大学、科研机构研究成果中约有40%是以这种方式转让的。二是科研工作者将专利等成果以折价入股的方式与企业合作开发。这种方式将科研工作者与企业结合成为成果转化的利益共同体。这是在硅谷模式下美国大学提倡的一种方式,能够保证科研人员在大学和产业之间双向流转,同时也能促进科研与商业运营双方的深入了解,增加科研成果转化的成功率。三是科研工作者以科研成果直接开发新产品并创建企业。这往往发生在以科学为基础(science-based)的产业中,如生物、化工、药品和医疗器械制造等,因为新技术、新方法不仅对这些产业活动有着更直接的影响,而且资本市场也对处于雏形的科研成果有着成熟的定价机制。美国大约有10%的专利成果是以这种方式实现转化的。

斯坦福大学是美国最具知名度的大学之一,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校企合作等层面上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斯坦福大学工业合同办公室(Stanford University Industrial Contracts Office)[17]发布了《斯坦福大学研发人员与工业界合作指南》(Researcher’s Guide to Working with Industry),详细地讲述了斯坦福大学与工业界的资金周转、产品周转和创新观点周转的方法。其中,资金周转一般是由企业通过科技投资的形式资助学校完成基础研究,校企双方签署《受资助研究协议》(Sponsored Research Agreement),涵盖科研创意、准备工作、流程协商、研究执行、结果汇报等多个步骤,为彼此的权利进行规范和保护;实物周转则要通过校企之间的《产品转移协议》(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来进行规范。这类协议适用于企业向学校运送研究样品,以及学校向企业运送实物研究成果;创新观点的周转则一般是学校向企业提供某一领域的专业见解,由《咨询协议》(Consultancy Agreement)来进行规范,更注重知识产权及其带来的经济收益,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对高校而言,从科研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收益也可以反哺高校的基础研究。以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为例,在2019 财年有473 项科研成果被认定为发明(invention),获得排他性授权和期权57 项,有26 家初创公司成立,通过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为184 万美元,并签署承接企业的或向企业转移的科研协议(material transfer research agreements)1 425 项[18];此外,该校因为出色的科研能力,2019 年得到工业界的奖励42 万美元(不包括在前述成果转化收益中)。不难看出,通过鼓励基础研究和企业对接,高校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转化以获得不菲的收益和在工业界中良好的声誉,良好的声誉又吸引更多企业提供资助,形成良性循环。

2.2 大型巨头企业在创新链中扮演的角色

从中小微企业向大型企业的科技转化流程,一般以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注资、大型企业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大型企业对中小微企业收购为主要策略,而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竞合则塑造了推动试错和实现技术资本化的创新生态。以位于美国西海岸的生物制药巨头安进公司(Amgen)为例,公司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试错成本很高,因此更倾向于让中小微企业来代替试错。一些中小微企业拥有潜力巨大但尚未商业化的产品或技术,安进公司的风险投资部门便会将这些中小微企业作为优质投资标的,在这些中小微企业进行一级市场融资过程中进行投资,从而握有其股份。从公开数据搜索得到,2020 年安进公司的风险投资部门在一级市场投资了9 家中小微企业,2019 年和2018 年分别是8 家和11 家[19]。安进公司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频率比较稳定,若注资达到一定比例,便拥有了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席位、拥有表决权,开始对被投企业的发展路线进行干涉和引导。这种引导具体表现为:安进公司对临床研究的药物获得合作开发的权力,允许新药在Ⅲ期临床研究中使用安进公司的资源进行更大范围的研究布局,以获得更广泛翔实的数据;至于已经取得优质成果、预期收益稳定且可观的中小微企业则会被安进公司直接收购,用以补充自己的产品线,由此安进公司获得了未来业务增长的动力,被收购的中小微企业获得了巨大的财富回报。这种双方获利的模式保证了从中小微企业到大型企业的科技转化路线可以一直持续下去。

不同行业的大型公司的收购频率不尽相同,例如科技巨头苹果公司自创立以来,截至2021 年6 月29 日累计收购了超过120 家中小微型企业,其中2019 年平均每2~3 个星期就会进行一次并购[20]。2000 年以来,苹果公司每年进行收购并购数量如图1 所示[20]。对于安进公司、阿斯利康制药公司(AstraZeneca)等生物制药巨头而言,直接收购相对较少,更多的是从合约化研发机构(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处收购药物原型并自行后续研发。总之,欧美国家的成功企业,在保证自己拥有相当的科研力量的同时,会主动地频繁地进行公司收购或技术收购,来补足自己生产线的创新环节。

图1 苹果公司每年收购并购数量趋势

2.3 中介性组织的作用

“高校—中小微企业—大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链条看似简明直接,但也伴随着高风险和高失败率,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产业创新需要直接面向市场并追求商业利益,这意味着必须接受市场和用户的检验。虽然大部分工业创新都脱胎于基础研究,但基础研究本身是广谱的、非指向性的,甚至部分基础研究是非功利性的,如果强硬地将追求利益的企业和非功利性的基础研究进行绑定,未必会将双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创新链上的各主体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创新要素不够集中或配置失衡导致整体低效和创新失灵。在发达国家,一些学会、行业协会等机构可以在科研成果转化链条中作为中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例如美国化学会、美国地质学会、能源法律协会、马拉松石油基金会和食品与农业组织等组织均在各自领域中发挥桥接成果转化的中介作用。这类中介性组织可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链条中各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将企业遇到的问题向高校反馈,缩短成果转化周期,具体措施为召开行业科研会议等[21]。通过促进企业和政府对接,这些中介性组织既能增强新型科技成果在开发和落地过程中的合规性,又可以将企业或用户遇到的问题向上反映,帮助政府对现有政策进行完善。20 世纪90 年代Mattocks 等[22]的一系列研究报告指出,新型农业技术在智利、阿根廷等南美国家落地时,一些行业协会可以担任高校、企业、农民和政府之间的“润滑剂”,促进信息交流、技术升级和政策反馈,这一特点在偏远地区尤为明显。欧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如图2 所示。

图2 欧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链条

3 国内产学研融合创新体系面临的困境

我国的创新体系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有明显区别,由此,对我国产学研融合问题的考察也需要立足于本国特定的实践情形。

第一,就高校而言,基础研究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科技原始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快速增长,“十三五”期间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约增长1 倍,占全社会研发支出比重首次超过了6%,基础研究水平大幅提升[23];在化学、材料、物理等强势学科上,基础研究相关的论文和专利数量已经可以比肩甚至超过发达国家[24]。这些成就充分说明我国在高校基础研究的层面已经积累了巨大的优势。然而,由于过度重视SCI 论文的发表数量,高校开展的大量基础研究缺乏对于本国生产实践与技术创新议程的关切,反倒在客观上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创新链和知识体系中的一环,真正可供国内开发的优质研究成果较为稀缺。此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属于体制内的事业单位,而大多数创新型企业处于体制外,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面临着无形的障碍。这种障碍来源于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正式制度安排,也与体制内外不同行为方式和话语体系等非正式制度因素有关。

第二,就中小微企业而言,大部分对新型科研技术收购的欲望很低,宁可专注于低风险、低收益的传统工艺和传统模式也不愿意挑战高风险、高收益的新型科技成果转化。究其原因,现阶段我国尚无成熟可循的、适合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也缺少为待转化的科研成果背书的大型机构,行业风险极大。若中小微企业想跻身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发挥应有作用,亟须降低行业的风险。同时,自2016 年起,我国陆续有多家科技型企业遭到国际供应商“卡脖子”或被拉入“不信任清单”,这进一步抬高了“专精特新”类中小微企业持续创新的难度。

第三,就高校与中小微企业的关系而言,一般地,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上的中小企业多为私有企业,而高校均为事业单位,不能忽视的是,高校和企业的本质属性不同,在运营、管理等维度上存在内禀性的冲突。首先,高校和中小微企业的运营环境不同。高校具有开放而宽松的环境,支持学术观点自由地交流传播;企业对于网络监管和信息沟通有严密控制,外来人员一般也不能随意参观企业和访问企业数据。同样的分歧也存在于高校和中小微企业的管理上。高校里,学院之间相互独立,每个学院的各个课题组或研究部门之间也相互独立,彼此之间允许合作;同时,高校的科研进度相对自由,很少有关键绩效指标的要求。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各个研究室或部门都牢牢地处于企业的整体构架中,严格地遵从总分式管理;企业中对KPI 的把控也非常严格,每一个科技成果的发展、落地、商业化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就大型企业而言,近年来我国新兴的大型科技类民营企业以互联网平台为主,且模式创新占据很大比重,在度过初创阶段之后,企业的目标从创新转变为垄断。在成为平台型垄断企业之后,不少平台型企业不仅自身缺乏创新动力,而且还进一步挤压了其他相关生产型企业的生存空间,实质上阻碍了创新的发生与发展。我国拥有一批体量大、实力强、产业经验丰富、行业地位突出的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级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可以利用自身优点向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的前端渗透,帮助整个链条分担风险、提高整体效率,但目前国有企业总体研发投入强度较低,中央及国有重点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尚不足5%[25],在技术创新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上未能作出与其实力和地位相匹配的贡献。

第五,就中介性组织而言,近年来我国为推动产学研融合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对这些组织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作用的发挥也面临明显的制约。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善于沟通“政产学研金媒”等创新要素,有可能扮演创新网络中的结构洞角色,但存在职能边界不清、人才资源不足、协调层次不高等问题[26];更为突出的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往往停留在浅表的供需连接,难以深入产学研的内部流程进行源头整合。新型研发机构在这方面具有一定优势,通过打造专注于新巴斯德象限1)的技术科学平台[27],将基础研究力量的方向引导到面向市场和产品实现的技术迭代需求上,从而避免产研“两张皮”的局面[28]。但这类机构一般体量较小,而且强烈的市场导向使之较难独立承担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任务。至于行业协会,由于我国的工业化是国家力量深入介入的后发工业化,行业协会发展水平较低,在工业化进程中发挥行业协会功能的其实是大型国有企业及其前身——国务院下属的各大工业部门。目前国内存在的一些行业协会,如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具有单个组织覆盖面较广、整体数量较少的特点,不适合精耕细作地对具体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作出指导。

以上5 个方面的困境共同指向了国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特别是高校)在现有产学研网络中居于枢纽位置但迫切需要一个体制内外之间的转换“接口”,中小微企业需要一个为创新分担风险的后盾,大型企业中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倚靠而国有企业尚有广阔空间,各类中介性组织在产学研融合创新中各有长短,而国有企业拥有取长补短的潜质。概言之,我国产学研结构中尚缺乏能够实现如美国大型企业和中介性组织所发挥功能的主体,而国有企业恰能较好地实现这些功能。

4 “高校-国企”伙伴关系与国企的比较优势

正如以上分析论述,我国高校在产学研体系中处于枢纽位置,但这个枢纽存在诸多局限性,难以充分发挥引领产学研融合创新的作用。在此背景下,通过构建“高校-国企”伙伴关系,推动高校与国企制度充分对接、激励充分相容、人员充分交流、信息充分交互,深度协作、取长补短,共同发挥对产学研体系的引领作用。高校科研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高校与国企同属体制内单位的结构兼容性以及在产学研创新体系中的功能互补性,使得二者的伙伴关系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在这一伙伴关系中,高校的比较优势不言自明,而国企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3 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比较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7]。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突破“卡脖子”技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迫切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这就需要既面向市场又超越市场的一种主体,而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性质与之天然适配。路风等[29]认为,举国体制在本质上是一种任务型体制,依赖高层权威的集中动员力和协调力,国有企业在支撑并发展举国体制上具有独特优势。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全力支援疫情防控一线,发挥了“大国重器”的顶梁柱作用,充分展现了国企在响应国家动员和国家战略需求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非仅仅追求经济目标[30]。以往对于国企社会责任的理解往往局限于保障就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等方面,在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之下,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国计民生提供更多的硬核创新型产品、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也理应成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题中之义。

第二,在所属行业产业中的比较优势。国有企业在其所属行业产业中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许多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其所属行业产业当中发挥着领军作用,扮演着龙头角色,它们与同领域的相关高校院所、中小微企业、中介性组织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具有潜在的高中心度,能够扮演沟通协调各方的枢纽性角色。二是国有企业长期深耕产业一线,具有丰富的技术知识和产业经验,这是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性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天然有利于避免产研“两张皮”;而且,很多国有企业本身就是从国家部委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转型而来,在产业的研发和管理方面拥有深厚积淀。三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相对于一般中小微企业,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而且囊括了技术、管理、法律、金融等各方面高素质优秀人才,人力资源的多样性使企业能够较好地承担引领产学研融合创新中引领的作用。四是国有资本无论在体量还是在性质上都更适应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需要,因为这类研发活动需要大规模的长期导向(long term orientation)的“耐心资本”帮助整个创新链条分担风险,而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中的风险投资难以满足这种需要。

第三,在跨界整合中的比较优势。国有企业在跨界整合中的比较优势体现在4 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在体制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级别,便于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政府打交道,更容易开展对话和形成共识。我国的新型科研机构大多是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国有企业加入其中发挥作用顺理成章[31]。二是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已经具备了开展多元资本运作的平台和能力,能够满足产学研融合创新对产权划分和利益分配相关体制机制的要求;而且,从激励机制的角度来讲,国资委已经明确国家重大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承担者,特别是领军人才和团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单列。三是有些国有企业本身就发挥着构建产业平台和行业生态的作用,如中关村等产业园区类的国有企业。四是国有企业能够适应体制内外的两种制度规则、话语文化,因此相较于其他组织机构能够更好地扮演产学研融合创新所需的转换“接口”的角色。

当然,国有企业引领产学研融合创新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现实性,要在产学研融合和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国有企业自身必须开展有针对性的改革,高校也应在组织架构、教学安排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以便更好地与国企对接。

5 政策建议:构建国有企业引领的科技转化新循环

欧美发达国家历经了100 余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我国如果要在短时间内实现后发赶超,必须要有市场之外的主导因素发挥顶层设计的优势,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学研融合发展新路径。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具有资源优势和号召力的重要角色,理应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政府、高校、中小微企业打通彼此之间的信息通道和资源通道,推动市场需求与创新主体有效对接,形成创新联合体和科技转化新循环。我国国有企业引领的科技成果转化新循环体系如图3 所示。

图3 国有企业引领的科技成果转化新循环体系

在产学研融合创新体系中,国有企业的目标就是打造科技领军企业,这不仅需要通过提高研发经费投入比例、增加研发人员在员工队伍中占比等强化自身创新能力的措施,还需要引领联动各方,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同时高校也应开展相应的调适性变革。具体的建议措施如下:

第一,鼓励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注入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我国的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资产价值低且利润单薄,很难有足够的实力向高校购买科研成果,通过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注入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可以有效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因成果转化带来的现金流压力,同时完成国有企业对中小微企业的入股,增加国有企业在中小微企业中的话语权,增强二者联动机制,有助于构造中小微企业紧密团结在国有企业周围的格局。

第二,鼓励国有企业成立产学研办公室直接对接高校。除了注资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可以设立科研成果转化办公室直接对接高校的科技开发部门,收购高校的科研成果,发挥国有企业的榜样效应。国有企业贯彻政府意志,在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的研究方向进行科研成果收购,可以促进高校在此领域的基础研究,也可以带动中小微企业在此领域进行科研成果收购。

第三,鼓励国有企业发挥中介性组织的功能,主动推进行业整合。可以通过开办科技成果展示大会、高校企业研讨会等方式促进多方信息沟通,而这些会议因为有国有企业背书,与会人员也更放心,更愿意翔实而坦诚地交流最新的科技进展和解决方案。此外,国有企业可以设立科研成果转化的咨询部门,利用国有企业资源多、经验丰富的特点,为高校和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科研成果的转让、收购、发展计划,通过咨询服务联通科技成果转化的上下游,更有助于构建多种创新要素围绕国有企业的新局面。

第四,高校应建立专门的产学研办公室,以更好地对接企业。高校的教职工普遍有科研和教学的双重任务,很难抽出时间深入研究科学技术转化相关知识并跟踪行业热点,成立专门的产学研办公室可以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为教职工普及科技转化的相关知识,并作为法务顾问帮助教职工规避潜在的法务漏洞;同时,这类办公室应配备兼具科研能力和产业经验的行业研究人员,跟踪不同学科的当前行业热点、创业趋势,积极在市场中寻找科技转化机会。

第五,高校应为学生更多参与产学研结合的实践提供有利条件,为培养未来的市场化科技人才打下基础。例如,为优秀的理工科博士生、硕士生提供在高校或国有企业中的产学研对接部门、产学研中介性组织的实习机会,亲身参与几个项目的科技转化流程,了解科技转化的运转规律,深刻理解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的含义。

6 结论

通过对中美产学研体系的比较,笔者发现大型企业和中介性组织在美国产学研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缓解了科研与产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也为创新提供了“耐心资本”;相比之下,我国的产学研体系中各个主体特别是处于枢纽地位的高校尚难以充分发挥上述功能,限制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本研究认为,在高校难以独立承担产学研体系枢纽地位的局面下,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引领力不失为一个破局之方。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属行业产业和跨界整合中拥有比较优势,这使其可能与高校建立伙伴关系进而弥补产学研体系功能缺失,促进市场需求和创新主体有效对接,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构建新型举国体制。为此,国有企业不仅需要进一步提高研发经费投入比例,持续强化自身创新能力,更需要积极主动引领各方发挥比较优势,着力破解产学研融合中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耐心资本”供给不足等困境。同时,高校也应在机构设置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相应的调适性变革。然而,本研究只是对此思路的初步探索,要全面深入地把握国有企业在产学研融合创新中的潜在功能和实践路径,还需开展更加具体的案例研究。

注释:

1)指直接源于理论背景,又有明确应用目的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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