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多宣言》赢取海洋话语权的历史影响及其当代启示

2022-11-26 04:04林建华邹冠男
理论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宣言话语权话语

林建华,邹冠男

(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一、问题的提出

全球化时代是一个话语权时代,一个国家如果能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就能在国际竞争中赢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亟需加强与其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海洋话语权,争取发展主动权。历史与现实早已表明,一个国家如果缺乏足够的海洋话语权,不仅无法实现真正的海洋崛起,反而还可能因自己的快速发展而引起国际社会的一些无端猜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为古今之通理。因此,赢得海洋话语权就成为中国和平崛起进程中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它忠实记录下每一个国家走过的足迹,也给每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提供启示。”(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266页。在海洋政治发展史上,《帕多宣言》是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一个成功赢得话语权的典型范例。地中海小岛国马耳他在没有强大综合国力和超强话语传播能力的情况下,准确把握国际海洋社会的普遍关切,就新技术条件下如何进行深海海底资源的归属分配和开发利用问题,创新话语表达,明确了海底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巧妙地回避了国际社会意识形态的争论,妥善解决了“为我性”与“为他性”的矛盾对立,在“应时”的基础上,实现了“达意”“达人”与“达己”的有机统一,引领了海底政治的正确发展方向,推动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形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海洋话语权提供了成功范例。虽然《帕多宣言》的成功有其特殊性和偶然性,但其所揭示的话语权生成的内在逻辑和机理是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的,是可以学习借鉴的。

目前《帕多宣言》并没有引起国内学界的特别关注,较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还很少见,尽管在关于海底区域制度研究方面都曾涉及到该宣言,但无论是国际海洋法学的研究,还是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分配制度方面的研究,都相对局限于对宣言产生的历史过程及其影响进行描述与评价,而从话语权赢取角度对《帕多宣言》进行研究的成果相对来说还较为鲜见。本研究以见微知著、解剖麻雀的方法,以基本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对《帕多宣言》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找出规律,提供借鉴、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避免现有话语权研究存在的空对空、以概念解释概念、以话语附会权力,割裂话语与权力同一性关系的研究之弊,以达到深入研究《帕多宣言》的目的。

二、《帕多宣言》与海洋话语权的争取

自大航海时代以来,人类对海洋的争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人类又把争夺的目光投向寂静的海底,广袤而又神秘的海底对各民族国家显示出巨大的领土性诱惑。“世界历史就是一部争夺土地的历史”(2)[德]C.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尤其是拥有先进海洋技术的西方大国更是对海底资源产生了强烈占有欲。《帕多宣言》关于海底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主张的提出,鲜明地表达了反对西方海洋大国凭借经济技术和军事上的优势对深海海底资源的霸占,避免了深海海底资源被少数西方大国的变相垄断,直接推动了国际组织对海洋政治规则的修订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形成,为发展中国家成功争取到了宝贵的国际海洋话语权。

(一)《帕多宣言》的先声:《杜鲁门公告》引发的世界海洋管辖权之争

1969年的《帕多宣言》与1945年的《杜鲁门公告》有着密切的历史连续性。美国《杜鲁门公告》隐约地表达了随着海洋科技的飞速发展,使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再遥不可及,由此开创了一个国际海洋政治先例,即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仅凭一己“私利”与“私力”,就可以将原初国际海洋社会认为的属于所谓无主物的海底资源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必然会被世界上其他沿海国家所效仿,导致各国对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区域提出各种各样的权利主张,不仅直接触发了新一轮争夺国际公海海域管辖权浪潮,也瓦解了近代以来形成的领海—公海二元国际海洋政治秩序。

海底原本是一种自然存在,除了潮汐区和其他浅水区域之外,整个海底一直是人类活动所无法达到的区域,因而也就无人问津了。在“1850年以前,海底寂寂无闻,几乎是一片毫无价值的区域”(3)[加]巴里·布赞:《海底政治》,时富鑫译,北京: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316页。。对海底权利进行主张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始的,阿根廷于1941年对本国所属的大陆架资源提出了一项含糊的权利主张,随即在1942年2月,委内瑞拉和英国也签订了《帕里亚条约》,两国在委内瑞拉和特立尼达之间瓜分了帕里亚湾的海底。这些扩大海洋管辖权的行为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影响,但是到了1945年9月28日,随着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关于大陆架的权利主张,国际海洋社会于是给予了广泛的关注。

《杜鲁门公告》的全称是《美国关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的政策的第2667号总统公告》。《公告》在海洋政治史上首次公然宣称: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管辖和控制。 美国政府认为毗连国对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行使管辖权是合理、公正的,但对大陆架行使管辖权不能妨碍“海洋自由”原则的实施,“大陆架上的水域作为公海的性质以及公海自由和无障碍航行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4)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海洋法资料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86—387页。。《杜鲁门公告》被国际海洋社会公认为海底政治的转折点,因为在此之前,各沿海国家关注的是海洋的上覆水域问题,集中体现在国家对海洋管辖权的界限,而背后的动因是对国家沿海渔业资源的控制权。

《杜鲁门公告》的发表将各个民族国家关注的焦点从上覆水域引向了无人问津的大陆架以及辽阔的海底。虽然该《公告》一再以措辞极为谨慎的方式表达对航行自由权的尊重,并且竭力避免与主权相关的内容发生冲突,目标仅仅是针对海底的“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但事实表明,这种单方面扩大海洋管辖权的国家行为极易为多数沿海国家所效仿。对《杜鲁门公告》最早作出反应的是墨西哥,1945年10月29日,该国发布了《关于大陆架的总统声明》,该声明宣布墨西哥以200米等深线为划定大陆架的界限,享有大陆架上一切已知和未知的自然资源,并有权封锁渔业区,进行监督、利用和控制,但是大陆架上覆水域的“公海性质”和各国的自由航行权利会得到尊重。在墨西哥的带动下,拉丁美洲各国纷纷公布法律、法令或发表宣言、声明。阿根廷于1946年10月11日发布总统法令,宣布大陆架和陆缘海受其国家主权支配,此后又于1966年12月29日进一步宣布阿根廷国家主权应扩展到邻接其领土、从低潮标算起距离为200海里的海域。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巴拿马、洪都拉斯等国家也相继发表了类似的声明。在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期间宣布关于大陆架法令的28个国家中,拉丁美洲国家占了大多数(5)屈广清、曲波:《海洋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综观各国国内立法可以看出,各国对大陆架权利要求的性质和范围并不相同,有的对大陆架上自然资源的权利提出要求,有的提出专属性权利,有的提出了对整个大陆架及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完全主权要求,还有的将单独扩大海洋管辖权的权利主张写入国内法,以国内立法形式确立其合法性,而这些立法还涉及到领海以外的公海与海峡管辖权问题,由此导致海底问题变得日益复杂,民族国家海洋管辖权及其海底资源归属权问题逐渐成为国际海洋政治舞台上一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杜鲁门公告》是打开海洋管辖权纠纷的“潘多拉盒子”,是“二战”结束后国际海洋争论与冲突的始作俑者。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大的国际影响,是因为《杜鲁门公告》是一个单方面提出权利主张的先例,暗含着一个强权逻辑,即只要把其中的管辖权改为主权,就能以渔业资源与大陆架之间相当现实的联系为依据,理直气壮地扩大各自国家的捕鱼区,“由此只要轻轻一跳,就可以进而达到智利关于二百海里控制区和萨尔瓦多关于二百海里领海的国家权利主张”(6)胡启生:《海洋秩序与民族国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拉美许多国家较为极端的扩大海洋管辖权利主张的行为遭到了美英等海洋大国的抗议和反对,尽管这些海洋大国认为海底的权利主张是合法的,但反对任何主权性的权利主张,认为“极端的权利主张是人们大大扩充捕鱼和领海要求的跳板”(7)[加]巴里·布赞:《海底政治》,时富鑫译,北京: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19页。,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杜鲁门公告》“所极力主张的权利正是日后美国政府所极力反对的”(8)王金强、王蔚:《美国对海底权利的诉求与国内利益的平衡》,《美国研究》2008年第3期。。可见,海底这个曾经无人问津的区域开始进入了国际海洋社会的视线,海底的重要性浮出了海面。

(二)《帕多宣言》与国际海底制度的形成

《帕多宣言》是海洋政治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文献,是1967年8月17日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在联合国大会上提交的提案,全称为“关于保留现在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作和平用途并利用其资源为人类谋福利的宣言和条约”,核心内容是宣布海床和海底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该提案被与会各国普遍接受并专门成立了海底委员会,直接推动了国际组织对海洋法的修订及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形成。鉴于帕多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的特殊贡献和历史影响,人们把该提案以帕多的名字命名,简称《帕多宣言》。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进步与日渐成熟,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发了世界各国对海底资源的竞争与权利主张的加剧。某些西方海洋大国凭借其掌握的先进海洋科技和雄厚的资金优势,捷足先登地开发利用深海海底资源,并且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辩护,认为在深海海底依然应该实行“海洋自由”的原则,而独立后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强烈要求政治上与其他国家处于平等地位的同时,渴望在经济上获得真正的独立,希望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和冲突表明,如果按照西方海洋大国的逻辑,谁拥有先进的海洋技术,谁就能够自由地开发利用海底资源,而真正有能力利用和开发海底资源的国家只有少数几个西方海洋大国,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足够的海洋实力和先进海洋技术,只能望“海”兴叹。如果听任西方海洋大国随意占用海底资源,强者通吃的结局就是使深海海底资源被少数西方国家瓜分和占有,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难以接受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深海海底的勘探和开发不应由少数国家垄断,而应造福全人类。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帕多宣言》应运而生。

《帕多宣言》主要缘于帕多本人对海底资源这一问题的关注,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在先进技术使海洋资源开采活动成为可能的情况下以及在更多的国家提出海洋权利主张之前,促进深海海底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国际化。尽管没有完全达到既定的目的,却是一个改变历史方向的非同凡响的举动。它使联合国的活动骤然活跃起来,并为之后成为联合国议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奠定了基础。帕多在提案中一开始就把当前的局势描绘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利益冲突,帕多建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发表一项联合声明,明确宣布海床和洋底属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并在此基础上缔结一项国际条约,以便更好地落实这些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海床和洋底资源各国不得占有,海底的收益应主要用于促进穷国的发展,保留这一区域用于和平目的,建立一个国际机构来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行使管辖权和“对该区域内的一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9)[加]巴里·布赞:《海底政治》,时富鑫译,北京: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83—85页。。可以说,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提出,不仅为海洋政治和国际海洋法领域增添了新的话语,而且引领了海底政治的发展方向,对国际法律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

《帕多宣言》是继《杜鲁门公告》后海底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个关键性事件,它对世界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了要把人类共同财产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海洋利益联系起来,这就使海底问题成为国际海洋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从而从经济上和军事上举起了反对帝国主义的大旗。有了这面大旗,发展中国家就能比较容易地团结起来,并由此结成了利益同盟和话语同盟,凭借国家数量上的优势,在任何国家尚未对该区域提出权利主张之前就把制定深海海底政策的主动权牢牢地置于国际组织手中。在随后于1967年12月18日召开的联合国会议上,以99票对零票一致通过了第2340号决议。该决议规定设立一个35国特别委员会来研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的和平利用问题。1968年2月21日,第2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由42个国家组成的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69年共召开了三次会议,并向第24届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工作报告。1970年12月27日,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著名的《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宣言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一个重要文件,为行将建立的国际海底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都没有给“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直接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因而使人们对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在理解和解释上有很大差异,但一系列国际文件尤其是《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使得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的重要法律特征得以凸显,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认识与理解上的分歧,确立了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基本原则,即不得据为己有、实行国际管理、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利用、为和平目的而利用等原则。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提出与确认,使得那些想在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公海自由”原则、想将国际海底资源作为“无主物”或“共有物”的企图落空了,它为国际海底及其资源造福人类开辟了新的途径。

三、《帕多宣言》在海洋话语权发展史上的巨大影响

事实表明,西方海洋大国一旦成为海洋霸主,就会强制推行一套对其最为有利的海洋国际规范,并以此作为维护海洋霸权的重要手段,由此形成了“以实力赢得海洋霸权,以霸权话语进行利益分配”的海洋政治实践模式。强国以自己需要的方式利用制度,就像他们对法律的解释一样,国际制度大致反映国家实力分布的基本状况(10)[美]肯尼斯·沃尔兹:《现实主义与国际政治》,张睿壮、刘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5页。。海洋话语实质上就是西方海洋霸权惯常用语,它们构成了世界海洋政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公共话语。海洋霸主控制、主导、垄断了海洋规范与海洋秩序创制权、国际海洋法的解释权,这种局面直到《帕多宣言》的提出才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转变。

(一)《帕多宣言》改变了长期以来西方海洋大国垄断国际海洋话语权的局面

说到话语权,人们言必称福柯。其实对海洋话语权的争夺并不是从福柯“话语即权力”的经典命题开始的。与大航海时代同时到来的不仅有全球海洋争霸、占有与瓜分,还有为残暴野蛮的殖民掠夺行径辩护的海洋合法性叙事。世界海洋争霸与国际海洋话语权的争夺本来就是同生共长的一体两面。早在地理大发现时代,葡萄牙国王曼诺埃尔就曾宣布葡萄牙王室垄断了全球的香料贸易,自称是埃塞俄比亚、印度、阿拉伯和波斯的征服者、航海和商业之王。葡萄牙、西班牙还通过教皇子午线和两国间的条约垄断全球航行权和海外贸易权,这引起了英国、法国、荷兰等后起海洋国家的强烈反对。伊丽莎白女皇在回复西班牙门多萨大使时明确表示,海洋和空气供所有人利用,它不属于任何群体或个人,因为无论是海洋的性质还是公共使用海洋的习惯,都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针对西班牙公使对法国的抗议与不满,法国国王也对西班牙公使给予了强烈反驳:“阳光照在别人身上,也照到我的身上,如果亚当的遗嘱有剥夺我参与分割世界的权利这一条,我们很愿意拜读拜读”(11)李景全、田士一:《日不落之梦》,北京: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荷兰人也对葡萄牙垄断印度洋航线的行径大为不满,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海洋自由论”。由此可见,全球性的海洋话语争夺始于地理大发现时代,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美国先后成为海洋话语权的制定者和世界霸主,西方海洋大国几乎全面掌握了海洋话语权资源,它们源源不断地批量生产海权、海洋活动、海洋法、海洋政策的政治经济技术术语和话语,然后将其兜售给全世界其他国家,并强迫这些国家接受其话语,从而成为有利于欧美国家海洋活动的游戏规则。世界几乎所有文明都被纳入它们的轨道,接受它们制定的游戏规则,所有非西方国家都处于被动接受和失语状态。

上述这些全球海洋霸主不仅胳膊粗、力气大,还嗓门高,二者并行,关键时刻要靠拳头说话。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国际海洋政治力量对比的消长,西方海洋大国以往那种赤裸裸的利益扩张和掠夺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抗和国际舆论的一致声讨,国际霸权呈现出弱化的趋势。为了使自己的行动合法化,近代以来的西方海洋大国凭借先行者之利,通过技术优势和经济实力,建构了以维护西方利益为中心的海洋话语体系,并以此来塑造影响全球的海洋理念、规则和海洋利益分配格局,粉饰自己的海洋霸权行为。这些海洋话语强有力地制约着海洋政治的思考方式和行为轨迹。既然海洋利益争夺主阵地由战场转化为会场,武力威胁的效力就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理服人、以话取胜为世界海洋弱国提供了机会和可能。在这种情势下,处于话语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就能充分利用合法的国际海洋论坛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国家海洋利益,《帕多宣言》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马耳他作为一个位于地中海中心的小岛国,国弱权轻。它在1964年9月21日才宣布独立,1974年正式建立了马耳他共和国。从硬实力上看,马耳他在国际海洋政治领域显然是无足轻重的,但就是这么个小国提出的深海海底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主张适应了当时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而促进了国际海底制度的形成。虽然其形成并非一帆风顺,围绕着具体开发制度的建立与运行也不断遭到西方海洋大国的干扰,但海底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理念却始终没有动摇,国际海底制度也最终得以确立。这表明,自大航海时代以来的一个或几个海洋大国垄断国际海洋政治话语权的话语格局开始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动摇与变化。世界海洋没有永恒的霸主,也没有永恒的话语垄断。《帕多宣言》的成功尽管有偶然幸运的因素,但也在事实上宣告了国际海洋话语权已经不再是少数几个西方海洋大国独享的权力,国际海洋话语权的赢得和使用正在发生悄然的变化。《帕多宣言》提出的深海海底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主张是国际海洋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它打破了一些西方国家长期坚持的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共有物”或“无主物”的陈旧法律观念,彻底将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区分开来,不仅引领了海底政治的发展方向,也为日后国际海洋区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海洋话语又一次走在了海洋规制和海洋制度的前面。这也改变了以往只有少数几个西方海洋大国包办创制国际海洋规范的历史。发展中国家独立提出了自己的海洋主张,并且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

(二)《帕多宣言》推动了国际海洋话语权在博弈中的合作

人类社会对全球海洋的争夺由来已久,围绕着国家海洋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合秩序性的话语论辩从未停止。随着人类对海洋认识的深入和世界各国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海洋空间与海洋资源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全球海洋利益争夺也日渐激烈。从历史上的“海洋自由论”和“海洋封闭论”之争,到现在的遍布全球的海洋划界纠纷,海洋话语权背后隐含的是利益的分配和规则的制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政治总体进入到了和平发展与竞争共存的状态。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必然催生新的权力形式来维护国家自身的利益,由于话语权可以有效地将一国的私人话语建构为全球性公共话语,并含有对言说者地位和权力的隐蔽性认同,于是话语权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国际政治中的一种新型权力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海洋话语权是国际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通过处理国际海洋事务,参与制定国际海洋规则、规制、海洋议题,以及对危害国家海洋权益的行为进行影响、控制,谋求处理海洋事务的主动权,以达到他国认同与追随的权力(12)王琪、季林林:《海洋话语权的功能作用、内容表征与建构路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海洋话语涉及海洋领域的方方面面,具有以言指事、以言行事、以言取效的作用,不仅具有描述和解释海洋政治现象的功能,还能把海洋规则抽象出来,并传播、延续下去。海洋话语权不仅是国家海洋主张宣示的工具,还是维护国家海洋利益的有力武器,因此,对于国际海洋话语权,世界各国争相竞逐。

虽然《帕多宣言》得到了联合国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但海底问题的复杂性、参与磋商国家数量之多、无法进行硬性限期规定的程序问题等因素,都使得海底政治磋商成为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在以政治立场和国家实力为后盾的国家结盟对峙中,发展中国家尽管在海洋会议中占数量优势,但其经济技术实力远不敌少数发达国家,而建立统一的海洋制度如果缺少实力雄厚的西方海洋大国的支持和参与,整个世界海底区域制度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分歧和争论会导致议而不决。旷日持久的磋商终于让所有参与国家认识到,没有合作精神的国际海洋会议不会取得任何预期成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希望建立起稳定的海洋秩序以便能够使海洋资源、海底资源充分发挥效益、造福人类。另外,维护海上贸易自由、避免军事冲突、保护海洋环境等人类共同利益,也使世界各国更加深刻地意识到海洋问题是涉及几乎所有国家共同利益的全球性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置之度外。国际海底问题的政治磋商必须以合作代替对抗,以共识代替分歧,只有如此,才能由争论、妥协到最后达成某种一致并得到最终确立。《帕多宣言》以及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形成充分证明,只有走协商合作之路,国际社会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摆脱争端对立。

(三)《帕多宣言》校正了在国际海洋话语权认识上的偏见与误区

海洋话语权实质上是全球海洋治理逻辑及海洋利益分配的正当性论辩。与赤裸裸的武力对抗不同,海洋话语竞争不是亮肌肉、比拳头,而是讲道理、争民心。话语就是权力,海洋话语是海洋意识的语言实践,需要能够在可理解的交流范围内发明新词、修改语义、限定指称、重构语境、制造语言禁忌,因此,有话说、说出理、传得开、有人信就成为争取话语权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海洋利益诉求与道义立场、海洋事实依据与论辩技巧、海洋自我陈述与意见传播、主体理性说服与听者情绪感染等之间的适度平衡,就成为赢取国际海洋话语权的基本逻辑和有效途径。故而,话语运用技巧也是赢得话语权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包括词语的选用、语句的委婉表达以及依据不同的时空条件和不同语言对象灵活运用语言策略的能力等。在海洋政治实践中,为了达到权力竞争的目的,人们总是需要运用各种语言技巧,通过克制、说服、控制等尽可能表现词语本身的影响力和认同力。

以往的历史表明,只有具有足够强大实力的西方海洋国家才能赢得国际海洋话语权,这是几个世纪以来海洋政治发展中不争的事实。历史上曾出现的全球海洋贸易垄断、渔业资源瓜分、殖民地争夺,甚至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及其战后的马岛战争等,都充斥着硬实力手段的刀光剑影与硝烟弥漫。值得欣慰的是,历史并没有止步于仅靠武力争夺的海权时代,以军事经济为核心硬实力比拼的时代逐渐成为历史。自1930年海牙会议以来,海洋利益的争夺在一定程度上由战场上的刀光剑影转变为会场上的唇枪舌剑,无论是领海宽度的确立,还是捕鱼权的限制、沿海国家管辖海域面积的扩大,无不是在会场上讨价还价的结果。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鲜有通过武力变易疆域的成功案例。国际海洋会场成为民族国家争取维护海洋利益的新场域,海洋话语权也随之成为争取维护国家海洋利益的有力工具。在相互依赖的全球化时代,大规模武装暴力已经不是追求海洋利益的主要手段,国际社会愈益仰赖硬实力以外的其他权力资源,譬如,在制定和解释各种国际游戏规则的复杂竞争中掌握主动权、获得主导权,掌管国际体系运行、掌握国际规则存废、主导文化价值取向等,这就意味着当今时代对国际海洋政治走势的驾驭与影响,更多地需要依靠运用“以非暴力、非强制的方式改变他人的思想和行为”(13)赵柯、左凤荣:《中国国际话语权建设的经验、挑战与对策》,《对外传播》2014年第12期。。

国际海洋话语权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自封的,只能靠本国有意识的主动争取。传统西方海洋大国可以争取,类似像马耳他这样的弱小国家也可以争取,话语的力量在于定义现实,并构成人们行动的现实基础。可以肯定地说,在人类行为中,话语行为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能言说就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和尊严,在竞争激烈的海洋政治领域内,失语就是一种被放逐状态,“被诉说”只能是任人摆布、任人宰割的代名词而已,在“失语”与“被诉说”状态下,民族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就无从谈起,没有话语权,就没有生存权、表达权、利益分配权。海洋话语是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效果的海洋实践形式,不仅是一种言说方式,也是一种行为方式,同时还是一种思维方式,正如费尔克拉夫所说:“话语不仅反映和描述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话语还建造或‘构成’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不同的话语以不同的方式构建各种至关重要的实体,并以不同的方式将人们置于社会主体的地位”(14)[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帕多宣言》为弱小国家争取海洋话语权提供了成功的范例,让人们摆脱了以往简单僵化的路径依赖,即过多关注、强调政治、经济、军事等硬实力,忽略议题把握、话语技巧、凝聚共识等软实力的作用,为民族国家争取海洋话语权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切实可行的手段、途径。

四、《帕多宣言》对中国赢取国际海洋话语权的启示

近代中国长期积贫积弱,东南沿海门户洞开,国家海洋安全有名无实,在炮舰决定一切的时代,西方列强肆意侵犯中国海疆,中国有海无防,根本没有资格置喙任何全球重大海洋问题。从国际海洋规范来看,海洋术语与海洋规制大多都是少数西方国家制定的,反映了西方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作为非西方国家,中国在全球海洋话语体系中天然处于被动接受和失语的弱势地位,中国海洋话语的先天不足毋庸讳言。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海洋崛起势不可挡,中国的海洋话语权随之有了明显提升,但不可否认,还时常遇到不断被抹黑、污化、丑化,面临着有理说不出、说出没人听的尴尬局面。因此,中国要摆脱海洋话语缺失的困境,不仅要打破西方话语的围堵与遏制,还要打造自己的海洋话语体系。《帕多宣言》作为海底政治的里程碑,对于中国早日摆脱海洋话语被动局面、赢取海洋话语权,具有以下借鉴与启示:

首先,积极主动出击,坚持话语斗争是争取海洋话语权的必要前提。话语权不是政治学范畴的权力,也不是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更不是二者的简单叠加,任何时代的话语权都是争来的,而不是等来的,这也是取得海洋话语权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即使是在强权政治盛行的海洋霸权时代也是如此。荷兰在17世纪中期就已经在航海业和世界贸易方面达到了极盛时代,并且“取代了西班牙海洋霸主地位,成为世界商业霸主,称霸海上”(15)杨金森:《海洋强国兴衰史略》,北京: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第90页。。但话语权争夺却在此前就已经开始,1609年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发表,是荷兰主动争取话语权的一个标志,至少早于世界海洋霸主地位确立30年。话语争辩取代舰炮对决是国际海洋政治发展的大势所趋,海洋利益争夺主阵地由战场转化为会场,因而武力威胁的效力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以理服人、以话取胜的大型会议外交就为世界海洋小国弱国争取话语权提供了机会和可能。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前,谁能够最先介入并适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谁就能获得话语主动权。那些所谓海洋小国弱国只要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找准国际海洋事务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通过单独或联合发声,积极主动提出自己的海洋权益主张,维护自身国家海洋利益和国际海洋秩序的公正性、道义性,海洋话语权的获取就成为可能。“二战”后不结盟运动争取建构国际海洋新秩序以及太平洋小国在争取国际海洋话语权方面的实践都证实了这一点,而地中海小国马耳他提出的《帕多宣言》更是发展中国家赢得国际海洋话语权的范例。由此可见,积极主动争取是获取话语权的充分条件,积极主动争取不一定就能获得话语权,但不争取就一定不可能获得话语权。处于海洋话语权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只有积极争取、坚持斗争,才有可能赢得属于自己的国际海洋话语权。

其次,海洋话语权与国家实力并不存在简单对应关系,话语权错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当今的国际体系告别了“丛林世界”,走向了“规则世界”,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公然的战争征服和武力威胁已不再是国家之间解决问题的主要选项,话语权的价值由此得到了极大的彰显。话语权不同于传统的以强制为特征的政治权力,它更多关注的是话语承载的观念或思想的接受认同,尤其是自觉自愿的接受认同,主要表现为弱强制性的特征,其核心在于受众的认同,体现为一种影响力、说服力。退一步说,即使是“话语霸权的确立,也不能靠外在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只能在接受者同意或服从的基础上达到控制和影响对方的目的”(16)马丽蓉:《西方霸权语境中的阿拉伯—伊斯兰问题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6页。。事实上,国际海洋话语权是错综复杂的,并不是千篇一律地按照国家实力的大小均匀分配。虽然海洋大国通常拥有比小国更多的话语权,但就具体的议题而言,海洋小国逆势而上、掌握主流话语权的例子也时有出现,“在某些问题或某些领域,一些实力小的国家比一些实力大的国家拥有更多话语权的情况比比皆是”(17)张志洲:《话语质量: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关键》,《红旗文稿》2010年第14期。。从这个角度看,《帕多宣言》的成功可谓是话不在多,有应则灵,国不在大,有声则名。《帕多宣言》及其实践表明,只有在国际海洋话语权竞争中洞悉世界各国的海洋需求共性,以利益关系为纽带,将普遍利益需求转化为共同海洋话语,才能融合促进话语关系的形成。如果认为国家实力强大了,就能自然而然地享有强大的国际话语权,那就根本无法理解马耳他这个小国竟然能够仅仅依靠“国际深海海底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话语创新,赢得了国际海洋话语权,引领了海底政治的发展方向,催生了海底区域制度的形成,也无法理解经济实力迅速提升的中国为何反而陷入国际海洋话语权严重不足的困境。因此,必须走出“由实力决定话语权”的认识误区,直面中国海洋崛起的话语权需求,积极主动进行话语斗争,努力获取属于中国的海洋话语权。

再次,高质量创新话语是争取海洋话语权的关键所在。话语是话语权之本,话语权必须依托于话语本身才能产生,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从话语本身而从话语之外去探讨话语权是本末倒置。如果没有话语的生产、积累、流通和功能发挥,权力关系自身就不能建立起来和得到巩固。如果不是通过话语的生产,权力就不能被实施(18)[法]米歇尔·福柯:《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页。。国际话语权的竞争实践表明,一个国家海洋话语权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高质量创新话语的多少。

所谓话语的质量不是从语言学或逻辑学上说的,不是指话语自身的完善性或完备性,不是以普通逻辑的标准如同一律、排中律等来衡量,而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的,是就话语同语境(社会政治情境)的融贯而言的。话语权的大小取决于话语质量的高低,而话语质量源于话语创新,话语创新又有赖于问题的发现,由此形成了“问题发现—凝练概括—标识话语”的话语生成内在逻辑。西方大国之所以拥有强大的海洋话语权,其中不仅仅是因为拥有强大的国家实力,而同时也因为他们拥有很强的海洋话语叙事能力,这一能力具有思想认识的深刻性、话语表达的创新性、逻辑论证的严密性、传播手段的先进性等特点。中国争取话语权的重大障碍在于海洋话语质量低、贡献少。在国际海洋领域,中国虽然有着丰富灿烂的海洋文化资源,在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过程中也积极表达自己的理念,但在目前国际海洋秩序所普遍遵循的价值理念中,仍缺少中国的海洋话语贡献和话语痕迹,高质量创新海洋话语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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