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倩倩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江苏·泰州)
[提要]科技创新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结合目前国内科技金融发展现状,提出科技金融发展的一个理论框架:一是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全覆盖融资服务体系;二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联席沟通机制;三是科技型企业人才体系建设;四是基于政银双重视角下的风险分担机制;五是基于尽职免责的激励机制。
我国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推动作用,强化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发展创造持续驱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联动成为大势所趋,各地纷纷出台系列配套政策,组建各类工作服务平台,加快促进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发展。但各地区间科技金融发展状况差异较大,整体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受各类主客观因素的多重制约,金融对科技创新支撑不够有力,作用明显偏弱,亟待予以解决。
目前涉及到科技金融的文献主要讨论两个方面:一是科技金融发展路径研究;二是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关于科技金融发展路径的研究,国内外相关学者认为银行和政府部门在科技金融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例如,“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资本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三类”“银行通过对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选取其中成功概率较大的项目并给予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经济发展结构的调整都需要金融机构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国内外相关学者认为科技金融具有高风险特征,必须要对其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与分担,银行和政府仍占据主要地位,但还应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采取多种机制来分担风险。例如,“第一,金融体系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政府政策支持机制有效结合是构建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关键;第二,构建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必须坚持三大原则,即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原则、风险与控制力相对称原则、风险分担各方参与程度相协调原则”“能够最有效地分担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分担模式才是最佳的风险分担形式,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两者有机结合,横向与纵向金融主体优化配置风险,更能发挥分担的作用”“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思路需要努力破除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现有文献都指出目前科技金融的发展需要坚持政府、金融机构的主导位置,并且科技金融具有高风险特征,需要多种途径分担风险,如何在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融入风险控制的思想还缺乏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本文即致力于此。
本文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风险分担路径、尽职免责机制、科技金融资源配置方式,设计一个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科技金融发展路径及风险控制框架体系。一是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全覆盖融资服务体系,通过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时期的需求给予相应的融资政策,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全面发展;二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联席沟通机制,通过搭建联席沟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管理服务平台,缓解政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科技型企业人才体系建设,通过引进培育科技型人才、加强载体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四是基于政银双重视角下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控制中的整体引导、协调和支持作用,从政府和金融机构两个层面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五是基于尽职免责的激励机制,通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责,打破银行目前不愿贷、不敢贷的现状。
(一)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全覆盖融资服务体系。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包括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伴随着成长周期的变化,无论是资金的需求量、融资方式还是风险状况均有较大变化。政府应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进行规划,给予不同的支持政策,实现金融创新,形成全覆盖的融资服务体系。
1、种子期。种子期即孵化新技术、新产品阶段。在该阶段,企业产品尚未投入市场,发展前景尚不明朗,且没有稳定现金流,因此银行一般不愿意向此类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针对种子期企业,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天使投资基金与天使网络的建设等方式提高种子期企业获得融资的效率,具体包括外部PE、VC投资支持,以及政策性股权引导基金两种手段;提供集中性的孵化器投资,通过大型孵化平台为其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各类创业服务和金融支持等。比如:广州市政府出台专项政策,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成立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支持企业孵化;搭建广州科技网,招引科技项目落地。
2、初创期。初创期企业相较于种子期有了一定的资金和信用积累,这一时期融资渠道得到拓展。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加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一是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推动金融特色专营机构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地方特色产业,争创各类金融特色机构,实行专门的业务管理和考核机制,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一方面推动构建科技金融外部专家评审机制,为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技术咨询提供有力支撑,比如:“苏科贷”“科贷通”,积极推广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另一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投贷联动中心或股权投资公司,帮助初创企业通过“股权+债权”模式获得融资支持。二是建立征信融资一体化系统。可以学习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模式,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开发线上征信融资一体化系统建设,开发融资供需信息子系统,企业在线发布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在线发布产品信息,银企实时双向选择;开发企业征信融资子系统,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形成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增进和信用激励“四位一体”运行格局,实现企业的全方位信用画像和银行信用贷款的在线审批和发放。
3、成长期。这一时期企业逐步商业化,开始积累一定的资产和信用,这一阶段企业主要以获得银行融资为主,部分企业也通过登陆新三版、发行债券等手段获得融资。这一阶段需要加强科技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作为科技与金融结合机制的重要成分,通过保险分散企业及银行风险,实现贸易融资。科技保险专门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服务,引导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应结合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经营环节和资金用途,开发不同类别的金融保险产品。比如,江苏无锡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专利权质押贷款、信用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创新产品,形成了系列创新服务产品。
4、成熟期。这一时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业绩稳定,资产收益高,资产规模较大,可抵押资产增多,企业融资渠道也随之拓宽。针对成熟期企业,政府可引导银行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特别是“绿色债”和“双创专项债”;支持大中型、中长期产业项目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或项目支持票据;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试点。
(二)基于政银双重视角下的风险分担机制。科技金融风险涉及众多参与主体,需要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控制机制。
1、政府层面。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控制中的整体引导、协调和支持作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一是成立风险控制领导小组。成立由地方科技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科技局金融与服务业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机关纪委、财政局等有关处室人员任成员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风险问题。二是建立熔断和退出机制。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率超过一定比例的,暂停新增业务,存量业务纳入风险防控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合作银行长期未开展业务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的,取消合作资格;取消资格的合作银行存量业务纳入风险防控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续贷时转为其他商业贷款,不续贷提前告知贷款企业以及所属专业机构。三是设立科技金融信贷准备金。运用科技金融财政拨款,设立科技信贷准备金以实现专户管理,用于“信贷业务”损失补偿。为保障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稳定持续开展,科技局可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科技信贷准备金存量金额,提出补充或调整金额,由当地财政局审核办理资金补充或调整工作。成立专门的科技金融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各合作银行的科技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条件、损失补偿等因素,定期动态调整合作银行准备金存放额度。四是开展绩效评价及奖惩。将科技金融风险控制情况纳入市、区、高新园区科技职能部门与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考核机制,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将政策的执行、业务的开展与合作水平纳入评价范围。一年进行一次评价,对绩效评价较好的地区及相关领导干部予以表彰,适当提高第二年财政科技拨款。
2、金融体系层面。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风险控制的重要主体,其主要包括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公司等。一是完善科技金融风险控制系统。各分支行针对科技金融项目配备专职人员,强化贷后管理,对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企业存在潜在风险,及时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比如:中国银行依托“中银信贷工厂”风控体系,建立科技金融项目专项风控措施,根据科技型企业经营特点制定专项预警信号;建设银行依托大数据系统,实现线上风险预警工具应用,用机控代替人控。二是完善考核指标体系。除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导干部需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银行也应加强科技金融业务考核制度建设。将信贷投放及新增客户数列入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在人员队伍、薪酬激励、绩效考核等方面强化绩效引导。比如:中国银行在年度考核中适度增加对科技专营支行得分占比考核,提升科技专项考核比例;建设银行二级分行安排专项费用用于科技金融考核。三是设立差异化授权授信。各分支银行应设立差异化授权授信,将部分风险较低的信用贷款创新产品授权分支行自行审批。各分支银行结合业务经营特点,对开展科技创新业务专一性强的机构适当提高审批权限,在授信指引中明确积极支持有发明专利、市场前景较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各项科技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加大人行征信、工商、税务、司法及其他政务公开信息和社会公开信息渠道的数据接入,扩大第三方客户数据信息接入,不断升级风控审核力度。四是加快科技保险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一方面推出金融、保险和政府三方合作的科技保险产品。我国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处于严格监管下的高度集中金融体系,银行在资产总额、融资额度、人才资源等方面均占有绝对地位。科技企业多是轻资产,前途一时难明,时刻面临各种风险。因此,当企业发生坏账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以学习武汉“科保贷”项目,由保险公司、政府共同分摊损失,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贷款,保险公司、政府、银行按照5∶3∶2的比例分担风险。另一方面不断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三)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联席沟通机制。在科技型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是其阻碍因素之一。通过银行信息公开机制,企业可以随时了解到银行的信贷政策等,但对于每家企业的信息,银行没有畅通渠道获知。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债券融资的难度。因此,搭建联席沟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管理服务平台,通过搭建配套科技金融管理服务平台,强化政银企信息共享,缓解政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通过受托管理、深化银行间合作以及培育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等方式进行。一是实行受托管理。通过金融服务实体平台管理相关科技信贷业务,负责相关业务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当地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工作。科技局和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任务目标、管理要求、风险预警控制措施等。受托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与合作银行、专业机构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对合作银行、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申请受理、备案、交流培训、政策宣传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受理合作银行损失补偿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批复划拨补偿资金、坏账核销等;负责科技信贷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动态分配调整;开展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营工作。二是深化银行间合作。银行与银行也应加强交流与合作,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可申请合作银行资格,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合作银行负责科技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等工作。地方科技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相关约定,基于科技信贷业务专项信贷规模,安排专门机构、专职审批人员和专业团队办理业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三是培育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统筹联动工作机制。设立科技金融领导小组或联席会,加强对全市科技金融发展的总体指导、对各部门出台政策的分类整合,强化政府企业信息平台功能。另一方面应大力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为主的创业投资体系,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完善创新银行间接融资服务。借鉴吸收美国“硅谷银行”模式,支持投贷联动发展,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以投贷结合等创新方式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完善“统贷”服务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批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资金规模。
(四)基于尽职免责的激励机制。尽职免责是近年来在企业内部控制中新提出的一个名词。尽职免责即发生特定责任事件后,责任人本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因为已做好本职范围内的事情,所以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很多金融机构出于对种子期企业风险不确定性的担忧,往往不敢放贷、不愿放贷。针对这种情况,部分地区针对金融机构信贷人员采取了尽职免责机制,激励相关人员积极放贷,鼓励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种子期企业的发展。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要求银行建立科技型企业业务尽职免责机制,促进科技企业尤其是种子期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尽职免责机制的设立和执行要有统一的、各部门认可的制度设计。建议由科技金融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出台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尽职免责有关制度,将相关流程嵌入到银行日常工作中,建立流程化的工作体系;完善申请、调查、认定、实施及仲裁等流程;坚持机制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二是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实施制度。实施制度应至少涵盖职责范围、权限级别、遵循流程和各流程责任人。免责机制要和容错机制结合,建立一套标准化的责任划分体系。在免责方面,要厘清哪些事项属于免责范围,哪些事项不予以免责。比如,光大银行保定分行的尽职免责制度中,针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客户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给予免责。据调查显示,目前各地区各商业银行中实施尽职免责机制的并不多,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针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拓宽尽职免责范围,进一步调动信贷员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及时通过尽职免责审核部门的审核,及早确定免责范围,让信贷员吃下定心丸,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积极性。比如,南京银行对科技文化金融模式下的科技文化贷款采取差别风险容忍,在一定比例的不良率内,总行在对分行考核时不计提或少计提拨备;2018年发布《南京银行小微企业科技文化授信业务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宁银规[2018]140号),对经办人员遵循“尽职免责、未尽职问责”的原则。给予科技金融业务50%的经济资本占用优惠;取消存款、EVA等规模类、利润类指标考核,仅考核客户数量、客户满意度以及未来成长性等;单列科技金融专项奖励。三是鼓励支持第三方尽职免责评定机构。欧美国家对尽职免责制度的支持主要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定机构。地方政府应引导、鼓励更多的第三方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可以由审计局联合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形成审计合力,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确保让第三方评定机构作为尽职免责体系的建设者和参与执行者,从而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推动科技金融快速发展。
(五)加强科技金融人才体系建设。习近平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表在产业、里在企业、根在人才。深圳2021年3月发布的若干政策中提出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一是加强企业科技人才专业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突出“引高端、保急需、扩基数”,推动产业、科技、人才协同发力,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科技人才发展新格局,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二是优化高端研发人才政策供给,搭建科技人才信息供需平台。注重创新人才金融,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更好地满足科技人才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政府可以搭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平台,“线上”重点是“网上人才市场”,让数据多跑路、人才少跑腿;“线下”为实体化的人才服务机构,包括市县两级科技人才广场、乡镇(街道、园区)人才工作站以及人才小镇。同时,注重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现代人才服务业市场主体。三是进一步加强载体平台建设。继续鼓励、引导企业依托高校院所联建产学研基地、研发中心和“校企联盟”等,构建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
科技创新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本文依托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风险分担路径、尽职免责机制、科技金融资源配置方式,提出了一个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科技金融发展路径及风险控制框架体系。通过政银企三方的共同努力,以及尽职免责机制的激励、风险分担机制的保障,全方位促进金融有效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